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2011最全三大诉讼法知识点归类记忆
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真题链接:(2008-3-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专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正确答案是B.真题链接:(2008-3-79)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C.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D.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答案】A B【专家解析】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十大应对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①案件的拓展;②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③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④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⑤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⑥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⑦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⑧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⑨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①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③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④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累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①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②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③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④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⑤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⑥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①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②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④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②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③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④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案例2:邓某系城郊一菜农,一日在农贸市场售菜, 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命其纳税,因当日生意不佳,又 觉税额偏高,邓拒交,与杨发生争执,杨将邓推到在 地,因用力过猛,致邓尾骨断裂。现邓欲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是谁?
案例1: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子(18周岁)正在 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 花盆坠落下来,砸在赵某头上,致其脑震荡,花 去医疗费1480元。赵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他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案例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 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敲诈的 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磁带属什么证据?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 审限 月,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 院批准(高院要 延长的,由最高 院批准)。基层 申请延长的,报 请高院,同时报 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 普通程序A:公诉和被 起6个月内审结;有 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 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 级法院批准。 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 起3个月,不得申请 延长。发回重审和再 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审不得适用。 特别程序30日,从立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 后20日。
地域管 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 辖。经复议改变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关于调解:1、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3、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1)告诉才受理的案件(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行政诉讼中:第98页(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诉讼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民事诉讼中:第261页(最高院管全国重大影响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高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3、刑事诉讼中:第327页(1)管辖除最高院和高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行政诉讼中:第98页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经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所使用的规范依据切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消部分撤消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20130723更新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比较(20130723更新)12345申诉期限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第十三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无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
(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没有新证据、事实的一般不予受理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再审和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不停止执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一般中止执行原判决)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是否准许撤诉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撤诉后没有新事实、证据再公诉的,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经审查,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诉后没有新事实、证据再起诉的,不予受理。
按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撤诉。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特殊情况:
⒈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⒉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⒊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决定取保候 审; ⒋提请批捕后,检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核的; ⒌移送起诉后,检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审核的; 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 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 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二、拘传的程序
1、公、检、法都有适用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2、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拘传报告书,拘传证(法院 为《拘传票》)必须由负责人批准、签发 3、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 行,单位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单位 所在地进行,特殊的可在户籍地进行 4、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被拘传人到案后写明到案时间,立即讯问 6、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 超过24小时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6、适用时间不同 7、稳定性不同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 措施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阶段不同 6、种类不同。 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基本知识点: ⒈概述 ⒉拘传 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⒋拘留 ⒌逮捕 2、重点及难点: 五种强制措施的概念、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 法。 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对象具有惟一性: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三大诉讼法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比较与区别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5、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5、第三人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8、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三、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级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死刑复核和死缓三人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3、审级制度四、受案范围刑事诉讼:1、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们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民事诉讼: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案件;乡*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五、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民事诉讼法: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六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七、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民事诉讼法: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行政诉讼法: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八、专门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1、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九、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法: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十、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属于刑诉法条规定的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法: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反诉条件刑事诉讼法: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民事诉讼法: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法:无十二、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刑事诉讼法:1、公诉: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民事诉讼法: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行政诉讼法: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十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同时具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法: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无十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法: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无十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行政诉讼法:无十六、提交答辩状刑事诉讼法: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收到之日起15日内行政诉讼法:10日十七、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注: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行政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十八、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法: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律师特有权利:调查取证权: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会见、通信、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十九、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民事诉讼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行政诉讼法: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二十、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二十一、原告资格转移刑事诉讼法: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自然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起诉二十二、一审审限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特别程序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行政诉讼法: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二十三、调解刑事诉讼法: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民事诉讼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十四、作出判决的期限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3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行政诉讼法: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二十五、送达判决书时间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二十六、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判决:10天;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行政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二十七、作出判决的期限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15【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
#六手连弹过司考#之#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15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之民事诉讼法(一)证明对象的范围: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注意:本国法律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官应当知道的内容,无需证明。
(二)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3、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积极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注意: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之刑事诉讼法1、需要证明的事项(1)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注意,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注意: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2、免证事项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之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的规定,参照怡宝宝总结的民诉法规定。
刑诉法复习资料
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三大诉讼法比较(更新版)_12_10_12_19
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贷纠纷案件中,起诉时或审理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如果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决定)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指定。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或指定的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中止审理(裁定)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接待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但借贷关系不明确或事实难以查清的7、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强制措施: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强制措施: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樊崇义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方面有多处表现,其中更为突出的表现是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
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对刑事犯罪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现在:1.逮捕条件细化,便于掌握和适用;2.取保候审增加多项禁止性规定,改变取保候审执行不力的状况;3.监视居住制度增加规定,几种重大犯罪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4.增加规定电子监控;5.特别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将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身份证件(仅限于监视居住措施)交执行机关保存;6.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适当延长拘传的时间。
与此同时,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也在更高的层次上提高了人权保障的水平,使强制措施制度更加法治化和民主化。
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对于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1)强化和严格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强化了监视居住情形的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三、四款分别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
(本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大诉讼法比较46031
三大诉讼法比较(2013年6月13日修订)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庭,①简易程序(不能由合议庭审理)独任制②特别程序(除选民案、重大疑难案)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审理阶段(宣告票据无效需合议庭)一审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单数)选民资格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单数)重审或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其他相同合议庭组成人数:[一审] 基层、中级 3 高级、最高 3-7(人民陪审员均可参加合议庭)(一人的基层简易程序除外)[二审] 3-5[死刑复核] 3*简易程序可以1人独任,也可以由合议庭组成重审或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其他相同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回避的决定权主体:⑴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一律由院长决定。
⑵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一律由检察长决定。
⑶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一律由负责人决定。
⑷谁聘请谁决定。
不公开审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法定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被告是未成年人。
商业秘密可以申请不公开。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3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3————————————————————————————————作者:————————————————————————————————日期: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
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1. 强制出庭在民事诉讼中,强制出庭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
当被告方未按照法庭传票要求出庭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将其传唤到法庭出庭应诉。
强制出庭通常是由法院派遣执行员或执法人员,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向被告方送达传票,并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参加庭审。
被告方不得拒绝或逃避法庭传票,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强制措施。
2. 强制送达通知、调查取证等除了强制出庭,民事诉讼中还有其他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
其中之一是强制送达通知、调查取证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传达通知等工作。
如果对方当事人故意拒绝接受传达通知、提供证据或配合调查,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法院可以派遣执行员或执法人员,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传达通知、提供证据或配合调查。
3.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
当有证据证明被告方可能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或对申请人的追偿造成困难时,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很多种,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方的财产等,以确保被告方财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方将无法将其转移或处置,确保债权人在诉讼期间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4. 行为禁止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中还可以采取行为禁止令作为强制措施。
行为禁止令是一种法庭命令,禁止被告方进行某些特定的行为。
行为禁止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当被告方在侵犯原告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时,法院可以发布行为禁止令,禁止被告方继续侵权行为。
被告方如果违反行为禁止令,将可能面临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的后果。
5. 拘留和拘押最后,拘留和拘押是民事诉讼中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法院对被告方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强制其停止或限制某些行为。
拘押则是指法院依法将被告方关押在指定的场所,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三大诉讼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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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管辖:()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不能行驶管辖权。
(灾难、回避)
(3)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不了的。
、管辖权转移:
()下级向上级法院转移;
()上级向下级:确有必要(疑难民诉,上级保留再审更正的机会)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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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当事人申请;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
()离婚案总的财产纠纷可再审; (3)非讼程序不再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 (4)通常找上一级法院,双方都为公民或人多的也可找原审法院(往原审推); 、检察院启动:
()依当事人申请:先找过法院,才能找检察院
驳回;未答复;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的(个月内决定是否提检查建议或抗诉,只能申请一次)
()检察院主动启动:
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向同级法院提检查建议(最高检不提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最高检直接抗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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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
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强制措施与被追诉人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考虑到当前的犯罪状况和侦查能力,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揭露和惩罚犯罪,以及完成刑事诉讼的各项任务,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不可或缺,然而强制措施的施行又客观上必然造成了人身自由等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深切认识到“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的兼顾存在着一种彼此消长的两难问题。
所以在制定和执行法律中,人们被迫要在这二者之中做出一种价值权衡的选择。
依据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条款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是诉讼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应体现这样的精神。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所采取的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性质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