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2【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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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如何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如何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在选择适合的法院进行起诉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院的种类与级别有所不同,不同级别的法院拥有不同的审判权限和管辖范围。

因此,在起诉前需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和案件的性质,以便选择合适的法院。

一、种类和级别我国的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法律。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则是进行具体审判工作的机关。

在户口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通常会有不同级别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诉讼事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案件涉及重大利益、复杂纠纷等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等。

在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纠纷金额较小的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金额较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则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案件性质严重、涉及重大经济犯罪或者跨区域犯罪,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争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合同纠纷等。

行政案件根据涉及的行政机关层级不同,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选择准则在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准则:1. 管辖范围准则:根据案件的地域关系和涉及的纠纷类型,选择符合管辖范围的法院。

2. 专业性准则: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建议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法院。

3. 办案效率准则:了解不同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选择能够更快、更准确地处理案件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适合的法院进行起诉只是一个初步的步骤,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仍需注意合理运用法律常识和策略。

此外,如果您对法律问题不确定或不熟悉,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考试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司法考试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同民诉第2点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人及其委托的人(一违反就应回避)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审理(发回重审、调职、同事阶段的前后程序)行政诉讼:1 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2 中院一审:●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1基层法院:普通诉讼、非讼、特别程序2中院一审:●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1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上级可审下级管辖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9章罪名]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7犯罪:双非双暴破刑虐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有的,见讲义。

“新证据”判断1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举证,经延期仍无法举证。

提出时间:开庭前或开庭审时(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掌握行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时限的计算!受理:受理: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能是律师}。

7 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或同案嫌疑人,需要补侦或补充提供证据的代理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近亲属范围)、其他亲友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权利: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代为行使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正面:律师律师注上诉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请求抗诉权]或自己申诉。

审“裁定”的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裁定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指令一审法院审理3 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一驳到底]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法院再审3 审查:●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不作为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行政复议不作为,既可以告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也可以告复议机关不作为。

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记住中院管辖范围来确定就好。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

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复议改变结果,以政府为被告,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例:区公安分局做出了一个行政行为罚款200元,向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

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

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

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认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认⼈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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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1、重⼤涉外案件;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1、确定⼀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标准为法⼈的住所地,即法⼈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但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6)⾮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7)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关于调解:1、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3、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1)告诉才受理的案件(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行政诉讼中:第98页(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诉讼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民事诉讼中:第261页(最高院管全国重大影响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高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3、刑事诉讼中:第327页(1)管辖除最高院和高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行政诉讼中:第98页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经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所使用的规范依据切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消部分撤消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不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有级别管辖,⾏政诉讼作为三⼤诉讼类型之⼀,当然也有相应的级别管辖规定。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下⾯,我们就来看看⾏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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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定义⾏政诉讼是个⼈、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政诉讼是诉讼的⼀种有效⽅法。

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政⾏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政⾏为不因诉讼⽽停⽌执⾏原则4、不适⽤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政管理相对⼈参加诉讼。

2.有利于⼈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

3.有利于保障⾏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民法院之间⼯作量的合理分担。

级别管辖的内容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案件的分⼯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政诉讼法》第13条⾄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2.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

3.⾼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虽然三者的级别管辖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政诉讼因为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级别管辖也与前⾯两种诉讼有着较⼤的差异。

看完以上内容,相信您对⾏政诉讼的相关定义和特有原则,以及⾏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级别管辖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但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管辖相关简述

管辖相关简述

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分类❖(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牵连管辖。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90万元,A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又要求乙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按照规定,该市基层法院有权受理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问:❖此案是否需要移送到中级法院?❖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概述❖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一,重大涉外案件。

即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三大诉讼法比较【魔方司考笔记】

三大诉讼法比较【魔方司考笔记】

《三大诉讼法比较》【微信公众平台】:【微信个人账号】:mfskbj【微博】;魔方司考笔记版权所有一、回避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曾为司法人员的辩护人回避事由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4、请客送礼、违规会见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6、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来例外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回避身份不当回避1、本案当事、近亲2、存在利害关系3、曾任证、鉴、辩、代4、辩护、诉代近亲违法违规回避1、违反规定会见2、推荐、介绍办理3、索取、接受利益4、接受付费活动5、向当事人融借 跨诉讼阶段回避1、曾参前不参后2、发回重来例外 曾为司法人员的辩护人身份回避相同点1、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2、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时间限制是任职期间不同点主体检察院:1、检察人员 2、检察人员配偶、子女法院:1、审判人员 2、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3、前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没有例外。

2、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版权所有申请回避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亲属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侦查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其他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1、回避不影响先诉讼程序的行为的效力2、仲裁中效力待定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索引: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2.诉讼参与⼈。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4.是否准许撤诉。

5.诉讼的停⽌情形。

6.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7.作出判决的期限。

8.再审的案件是否停⽌原裁判的执⾏。

三⼤诉讼法⽐较专题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 1.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3.⼈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政诉讼法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法律教育,原创门或者省级⼈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诉法》第14条)刑事诉讼法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 2.诉讼参与⼈诉讼参与⼈刑诉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民诉(诉讼参加⼈)当事⼈、诉讼代理⼈、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两者相同)⾏诉当事⼈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诉讼代表⼈⾏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刑诉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法定代理⼈民诉⽆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刑诉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民诉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诉与民诉相同刑诉公诉案件:被害⼈及法律教育,原创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民诉 7⽇内⽴案,⽴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诉 1.⼈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内决定⽴案或者不予受理。

三大诉讼法对比

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 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

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级别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和隐秘,同时也因其高度的职权化运作原理的运用而显得格外灵活,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对级别管辖的最终确立当事人几无话语权,更遑论程序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了。

可以说,在级别管辖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挤压到了最小空间,完全处在被动适应状态。

这样一种级别管辖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走势是难以相容的。

如何按照当事人主义诉讼原理改造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从而使之更加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属性并彰显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有效地克服司法地域化所带来的诸多流弊,便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一体解决的重要课题。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并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含混之处予以了明确,完成了司法解释应当完成的功能。

其二,对此前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一次集中性的梳理和整合,并揭示其有悖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立法精神之处,实现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向立法内容的准确性回归。

这体现了司法解释的自身更新和自我否定的特性。

其三,对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相关空白点予以了填补,实现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促进和拾遗补缺的能动作用。

就此三方面而论,该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乃是不言而喻的。

以下就其制度性价值分别述评。

---------------------------------------------------------------------------------------------------------------一、明确了当事人对级别管辖享有三大权能:异议权、请求裁判权和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管辖权的异议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2

行政诉讼管辖--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2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主要包括: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③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三大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区别] 地域管辖:1、刑事诉讼法:(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2、民事诉讼法(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3、行政诉讼法(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管辖权向下转移1、刑事诉讼法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2、民事诉讼法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3、行政诉讼法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上海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级别管辖作为诉讼法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或许还有很多⼈并不了解什么是级别管辖以及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东西吧,接下来店铺⼩编就W为您收集了有关上海级别管辖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上海级别管辖标准
上海法院的级别管辖主要以标的⼤⼩作为划分标准,同时参考其他的因素。

⼀般⽽⾔,上海市⾼级⼈民法院受理的⼀审案件标的额为⼈民币2亿元以上或者⼀亿元以上且⼀⽅当事⼈的住所地不在本市。

上海市中级⼈民法院受理⼀审案件的标的额为⼈民币5000万以上或2000万以上且⼀⽅当事⼈的住所地不在本市。

上述标准以外的都由基层⼈民法院受理。

但上海法院的级别管辖虽然以标的额的⼤⼩作为划分标准,但案件的性质也是划分标准之⼀。

如⼀般⽽⾔,⽆论标的额⼤⼩,婚姻家庭、继承、物业及⼈⾝损害⽅⾯的纠纷⼀般由基层⼈民法院⼀审。

知识产权⽅⾯的案件,除浦东新区法院和黄浦法院有受理权外,都有中级法院⼀审。

三、转移变通
第⼆⼗三条【级别管辖变通】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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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

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上向下移
(1)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刑事诉讼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最低中院审)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中院审)。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下不可审上(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附:可以移送管辖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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