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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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1、立案中监督:(1)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

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2、批捕中监督:

(1)批准逮捕时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

(2)批准逮捕时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

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注意】批捕阶段不能做补充侦查的决定,只能作出不批捕

的决定,同时通知同安机关补充侦查。

3、审查起诉中监督:

(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发现遗漏同案犯——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4、审判监督:

(1)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庭后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二审

抗诉。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再审

抗诉。

(4)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5、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死刑执行的监督,通知同

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1、监督的阶段: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

仲裁)。

2、监督的方式:

(1)抗诉:生效裁判、调解书(刑诉无);

(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调解书;②审

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3、抗诉的内容:只对生效民事诉讼裁判监

督,不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监督。

【注意】检察院的抗诉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要

形式审查

1、民诉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2、【司法解释】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4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

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材料已经提交;(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

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

定;(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4)符

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

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

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公开审判制度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区分】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只有国家秘密不公

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

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1)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②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二审仍不生效的:

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②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小额诉讼标的案件。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6)不得上诉的裁定【注意】可以上诉的裁

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1、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3人

2、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3/5/7人。

3、二审案件合议庭,3/5人

4、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院复核死缓案件,3人

3人以上单数

陪审员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二审不可以

(刑诉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一审“普通争诉”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二审不可以、简易程序不可以、特别程序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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