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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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渊源、体系与效力复习表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渊源、体系与效力复习表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渊源、体系与效力复习表格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效力部分,考生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内容:法的渊源含义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说服力、并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法的渊源受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制约。

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主体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非正式渊源:判例、党的政策和习惯。

正式的法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法规﹥市地方法规﹥市规章(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规章﹥市规章同一位阶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位阶交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制定机关裁决(人大和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门规章部门规国务院裁决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国务院裁决地方性规章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权法规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考点分析】1.注意市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之间冲突的处理;2.注意法律位阶中的裁决机关。

3.注意区分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

非正式渊源的司法适用(民间习惯)1.意义(1)克服成文法的僵化;(2)弥补法律漏洞;(3)和民族传统相契合;(4)利于节约司法成本;(5)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适用方式(1)直接适用:直接引用,制定法中的“依习惯”类规定。

(2)间接适用:借助习惯法,来解释制定法;在调解中尤其常见。

例如,彩礼的返还方式。

3.适用原则(1)优先考虑制定法;(2)考虑当地的公序良俗;(3)考虑社会整体价值观;(4)依照正当程序【考点分析】1.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非正式渊源的作用。

案例:莫召军案2.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关系常常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1)优于制定法。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
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 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 所在单位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专题三 诉 讼 参 与 人
诉 人讼
参 与
当事人 法定代理 人
近 亲 属
可 以 做 的 人
行政诉讼法
①法定诉讼代理人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
①法定代理人 ②诉讼代理人(原告)
勘验人
辩护人(被告)
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
原告、被告、共同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涉外诉讼中适用我国诉讼法的原则
司法协助原则和同等、对等原则
处分原则
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

辩论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司法考试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司法考试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同民诉第2点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人及其委托的人(一违反就应回避)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审理(发回重审、调职、同事阶段的前后程序)行政诉讼:1 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2 中院一审:●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1基层法院:普通诉讼、非讼、特别程序2中院一审:●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1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上级可审下级管辖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9章罪名]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7犯罪:双非双暴破刑虐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有的,见讲义。

“新证据”判断1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举证,经延期仍无法举证。

提出时间:开庭前或开庭审时(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掌握行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时限的计算!受理:受理: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能是律师}。

7 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或同案嫌疑人,需要补侦或补充提供证据的代理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近亲属范围)、其他亲友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权利: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代为行使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正面:律师律师注上诉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请求抗诉权]或自己申诉。

审“裁定”的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裁定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指令一审法院审理3 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一驳到底]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法院再审3 审查:●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主要区别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主要区别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1、民事诉讼实⾏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争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刑事诉讼实⾏国家⼲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诉⼈⾃诉。

3、⾏政诉讼的职能是为解决国家⾏政管理权⾏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政诉讼的主体是⾏政管理的相对⼈,也就是被管理者。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1、在民事诉讼中,⼀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的主张是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分配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则实⾏举证责任的倒置。

当然,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时,由⼈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的举证能⼒具体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2、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控诉职能的⼈民检察院与⾃诉⼈对被告⼈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法证明被告⼈有罪,那么被告⼈即是⽆罪。

3、⾏政诉讼则由被告⾏政机关就是否依法⾏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

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

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2017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第一阶段:三大实体法基础阶段(10月——1月)第一阶段复习,主要是解决广大考生都很头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形成三大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体系框架。

很多考生没有一次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是由于理论基础太差,尤其是对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理解不够透彻,掌握不够深入,影响了自己以后的复习和最后的考试成绩。

因此,这段时间,主要是结合讲义把三大实体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进行全面透彻地理解和掌握,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司法考试是一个长期抗战的过程,部分考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疲倦心理。

为了减轻考生负担,真正做到“简单、无负担”的通过司考,万国研发中心制定的司法考试四阶段复习规划中,对这一阶段采取“选择性适用模式”,即根据考生自身的因素,如自己的科目偏好,时间安排,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学习效率的时间段等等来确定是否需要理论补强阶段的学习。

请2017年备考考生根据下文确定是否需要理论补强。

1.真题测试,如果考生通过一遍真题就可以大致把握历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的考查方向,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司考敏感度较高,反之,则需加强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和了解。

2.知识体系图描述,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在复习之前可以自行对各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图进行简单构造,以此检测自身的法学功底是否扎实。

备注:一般来说,法本考生大多有一定法学基础知识,所以在复习的过程中可以不把理论知识作为重点来对待,而把系统强化和考点串讲阶段作为自己复习的重点,建议这类人群以历年真题为准绳,把历年真题研究透彻;然后在着重复习重点法条,吃透真题,熟记重点法条。

非法本考生,或曾有一定法学基础久未接触法律知识的考生,应该充分利用理论补强阶段提高自己的法学基础理论,理解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形成各部门法的复习体系。

第二阶段:系统强化阶段(两个半月——三个月)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司法考试的所有内容进行系统的复习。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8、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三、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一、考试科目及分值卷一:法理学(25分左右)、宪法(20)、法制史(10)、经济法(40)、三国法(4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0)卷二:刑法(60)、刑事诉讼法(5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0)卷三:民法(70)、商法(30)、民事诉讼法(包含仲裁制度)(50)卷四: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卷一至卷三的题型: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180分钟);卷四: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210分钟)二、各科出题人弟子民法——王利、周郡;刑法——柏浪涛、刘凤科、方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旭、赵鹏;民诉——刘哲伟、戴鹏;刑诉——左宁;商、经法——李文涛、汪华亮;三国法——祁欢、常乐;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王进喜(出题人);宪法——焦洪昌(出题人)法制史——赵晓耕(出题人);法理学——杜洪波、叶晓川、任海涛;三、资料的选择1、三大本(从今年考试范围看,三大本中的卷一、刑法、诉讼法非常重要);2、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讲义卷和真题卷;3、各科老师的基础阶段和强化阶段讲义;4、最新版指南针全套法条(当查询工具用);5、真题需买两套《万国名师历年考题》、《指南针历年真题解析》;6、最新版的考试大纲(非常重要,背诵记忆阶段可以比照着大纲问题去讲义中查漏补缺);7、下载各科老师最后冲刺阶段的各科模拟题(这里先推荐刘凤科的刑法168题);8、最后下载几套分年的真题增强信心。

(记得关注考试大纲出版时间,早点买)四、复习规划第一阶段(3.1---3.30)先听基础班讲义(有些老师叫着先修班讲义,基础差寒假有空就可以听先修班)第二阶段(4.1---5.30)看2013年的三大本(三大本一定要认真看,不然听强化讲义知识点不系统整体,2014年出来后买增补版)和基础班讲义,一边做万国的分科真题(看一科,做一科的真题。

真题第一遍,可以只做客观题)第三阶段(6.1---7.30)听强化班讲义和做分科真题,包括主观题。

司法考试三大实体法 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三大实体法 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三大实体法复习建议司法考试三大实体法复习建议。

三大实体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比分值很重。

以2010年司考真题为例,民刑法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占据超过200分的分值。

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基础性强、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而且内容较多,理论深度广,短期内不容易突破。

所以系统强化阶段主要通过解决基础学科的体系和概念性问题,帮助学员打下坚实的备考基础,完整的解决司考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为所有部门法提供了基础。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大纲的使用方法敲开2012年司考大门的三颗心2012年司考复习四个黄金记忆时间2012司考复习中最科学的记忆方法一、民法的复习建议:1、需要掌握恰当的复习方法,学会对民法理论的灵活运用民法占有很大的比重,除了卷三中的民法试题外,其他部门法的学习也要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支撑,可见,掌握民法是通过司法考试的瓶颈。

但是考生对民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觉得掌握了但是一做题就做错,有许多考生复习得很刻苦,花了很多时间,到了考场上却有许多题目不会做,或者全部题目都做完了,而且感觉很好,但得到的分数很低,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的复习方法不对,缺乏对民法理论的灵活运用,所以要想在考试中得到高分,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能够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司考复习资料司法考试2、深入而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种规范、理论:民法的内容繁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规范纷繁复杂,学好民法实际上就是要透彻理解各种规范、理论,恰当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司法考试对民法的考查也是以生活中的小案例形式,故在预热阶段考生就应当从基础看起,逐步攻克民法的各个理论知识点,为系统强化阶段的重点掌握打好基础。

法律|敎育网3、把握民法学科自身的学科体系:考生可能会抱怨民法的概念、制度特别多,学习的任务比较重,但是需要提醒大家在系统强化阶段学习中必须踏踏实实,不能走捷径、急于求成。

其实学习民法要有窍门不能死学,民法学科有其自身的体系,比如,民法主要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展开的。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只能由法律设定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设定机应当定期评价,实施机 关、相对人可以评价
设 定
评 价 期 限 听 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 价,实施机关、相对 人可以评价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10) 无 吊销、责令停业、较 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 权申请听证,无需按 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 定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和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 权机关处罚,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法律、行政法 无需评价
主 要 类 型 实 施 目 的 基 本 特 征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 或财物;(3)扣押财 物;(4)冻结存款汇 款;(5)其他(强制 收购、限制通信) 制止强制、预防强制、 保障强制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 罚;(2)直接强制:划拨、拍 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其 他(执行强制拆除等)
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 务而强制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临时性; 非惩罚; 可诉性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法规 规章 文件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和 冻结除外 可设查封扣 押 不能 不能
惩罚性 独立性 终结性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除外 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除外 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 不能
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 变更决定:改主要证据、改定性依据、改结果 不能做出对相对人更加不利的决定 裁判 合法但不合理的变更决定 针对侵害财产权的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下级 赔偿 复议维持原机关执行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同一行为涉嫌犯罪,限制人身自由变更为刑事 拘留的,复议终止。
发现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继 续审理
行政法对比记忆表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对比记忆表

诉讼法考试题

诉讼法考试题

三大诉讼法考试题说明:判断题的答案在题后括号中,用√、×表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正确答案为“红色”字体选项;“蓝色”字题为有难度题。

一、判断题1.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对象只能是法院的审判活动。

(√)2.民事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

(×,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4.民事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上级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有权审理)6.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可以适用合议制。

(×,适用独任审判)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

8.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9.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0.二审程序也可以有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

(×,陪审员只能参加审理一审案件)。

11.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2.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享有被代理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

(√)13.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14.法院调解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15.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17.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18.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原因和根据。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三大实体法与三大诉讼法

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三大实体法与三大诉讼法

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三大实体法与三大诉讼法2009,一个崭新的春季随着每一缕思绪蔓延开来,新一年的篇章开始提笔了,回归了原本的一切,继续着未来的梦想。

新的目标,必将开始新的行动,如果你此刻已经决定2009年司考,那么以下的几点建议是你在备战司考的过程中有必要放在心上并付诸实施的:坚定信念,给自己一个理由每每三四月份准备司考时,总有一大堆人蜂拥而至;但是过了炎炎夏日,不少人受不了准备的艰辛,你会发现突然少了一些身影;在这期间会不断有人在放弃这条征途,尽管胜利的终点已在不远处。

所以,必须有一个可以让自己坚持到底的理由。

又或许也有人准备了很久,并且坚持到底,但却没有成功。

原因可能就是因为他悉心准备的复习时间里没有真正地潜下心来读书、做题。

有很多人认真的坐在自习室里,但也许一个上午却没有什么收获。

所有,要用心去读书,用心去做事,摆正心态,朝着目标用心,那么你所投入的时间和坚持的心才真的有价值。

着眼自身,定位准备时间司考准备的战线不要拉的过长。

如果你感觉基础知识还比较扎的,现在开始这样大半年的时间就已经足够,而且会很轻松的。

如果你是非法律专业,应该早些准备,提高兴趣和专业素养,理清思路。

现在开始也绝对不晚。

有一点要提醒各位考友,绝对不要有准备时间越长越好的思想。

战线拉的过长,到快考试的时候反而已经失去了激情和毅力。

所以,如果你能保证自己很快进入状态,可以迅速达到每天9小时的学习时间,那么你在六月份准备都不晚。

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一个完整而周密的学习计划表和时间安排表是司考复习阶段不可缺少的。

学习计划让你每天的复习都有一个目标在指引,时间规划则时刻给自己的效率进行定位和支配,保证时间利用的有效性。

从现在开始,具体到每一门科目,每一本书,每一本辅导资料。

要详细规定每天什么时间段要复习哪一门,要读多少内容,读完的时间点,每本书要读多少遍,所有的一切都要在计划中安排好。

这样按照计划一步一步走,最后就会感觉收获了沉甸甸的学习硕果,从而信心满满地走进考场。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77条)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诉解释》第49条)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

作出判决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索引: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2.诉讼参与⼈。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4.是否准许撤诉。

5.诉讼的停⽌情形。

6.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7.作出判决的期限。

8.再审的案件是否停⽌原裁判的执⾏。

三⼤诉讼法⽐较专题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 1.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3.⼈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政诉讼法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法律教育,原创门或者省级⼈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诉法》第14条)刑事诉讼法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 2.诉讼参与⼈诉讼参与⼈刑诉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民诉(诉讼参加⼈)当事⼈、诉讼代理⼈、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两者相同)⾏诉当事⼈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诉讼代表⼈⾏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刑诉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法定代理⼈民诉⽆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刑诉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民诉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诉与民诉相同刑诉公诉案件:被害⼈及法律教育,原创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民诉 7⽇内⽴案,⽴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诉 1.⼈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内决定⽴案或者不予受理。

三大诉讼法对比

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 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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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来自达判决书。受理后20日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审判原则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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