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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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的防治。
3.职责
3.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依据有关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与发动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严格按劳动保护法规办事,随时收集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向行政提供信息,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
3.2工会主席
3.2.1督促、检查、指导公司各级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1.2监督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3技术安全部
3.3.1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3.3.2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视和测量。
3.4机关其它部室、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项目部
按规定要求安排工作、落实员工劳动保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病防治和控制措施。
4.劳动保护相关术语
4.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4.4 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4.5劳动保护: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施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所进行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即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进行的保护。
5.员工聘用相关要求
5.1现场作业人员聘用前由项目部查验应聘者的身份证,识别是否是未成年工,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管理人员聘用前由人力资源部查验应聘者的身份证,识别是否是未成年工,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
5.2聘用前应了解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和获取有关信息,应聘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体检报告和职业病体检报告;
5.3不得拒绝符合岗位条件的妇女就业;
5.4身体状况不适应应聘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
6.员工劳动保护
6.1体检
每年初,公司组织在职员工到指定医院体检;劳务人员的体检由劳务单位组织;长期从事易患职业病岗位的人员(木工、油漆工、电焊工等)除每年一次的体检外,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病体检。
6.2作息制度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执行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6.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配备
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发放,具体执行《劳保用品控制程序》;
项目部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项目部组织发放,具体执行《劳保用品控制程序》;
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6.4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安全设施机具及防护控制程序》、《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控制程序和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6.5季节性劳动保护
6.5.1夏季劳动保护
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工作,控制员工加班加点,高处作业人员的时间须适当缩短;
露天作业,应搭设休息凉棚,防止热辐射,并要洒水降温;
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如清凉油、风油精等,现场提供清凉饮料;
6.5.2冬季劳动保护
要及时检查、修补通道防滑条,及时消除斜道、通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和积雪,做好防滑措施;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明火动用申请和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夜班工作人员应发放防冻棉衣等。
6.5.3雨季劳动保护
雨季作业,要做好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和防台风等工作,值班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鞋、手电等必备用品。
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7.1禁止安排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Ⅳ级以上劳动强度的作业;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连续负重20kg和间断负重25kg的作业(材料搬运);
经期女工不得从事低温、冷水、Ⅲ级强度体力劳动、Ⅱ级高处(5-15m)及以上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工从事以下劳动:·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水泥、砂石搬运作业和Ⅲ级强度体力劳动作业;焊接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频繁的攀高、下蹲、弯腰作业。
7.2女工保健规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建立女职工台账,掌握女工孕、产、哺等动态;
对有两次自然流产史的女工,应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
工作岗位;
怀孕7个月后,工作场所设立休息座位;
产假恢复工作,允许1-2周时间逐渐恢复工作量。
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9.职业病预防
9.1职业病的范围
具体执行《职业病名单》(卫生部[02卫法监发108号])。
9.2职业病预防的主要内容
焊工主要预防电光眼炎和焊工尘肺;
砼搅拌机操作工、砂浆搅拌机操作工、取样员、砼工、木工、机操工等预防矽肺病和噪声耳聋。
9.3职业病预防方法
改善施工环境、作业条件并合理选用施工技术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具体执行《安全设施机具及防护控制程序》、《劳保用品控制程序》中相关规定和要求。
10.监视和测量
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项目部的劳动保护管理过程每年进行两次监视和测量,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每月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监视和测量,具体执行《过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1.罚则
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因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公司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并按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4条第4.2.c款、第4.2.f款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