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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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签署:

甲方:张1

乙方:于2

丙方:老三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为上海AAAAAA有限公司(下称“AAAAAA”)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合伙企业成立后受让普通合伙人张1持有上海AAAAAA有限公司15%的股权,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借贷。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1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 合伙人的出资应于2020年12月31日,按认缴额的 100%缴付;

10.2.2 但在缴付出资之前,上海AAAAAA有限公司需要进行股改,则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以便完成对AAAAAA的出资。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在认缴出资之前产生的利润,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合伙企业相关费用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收到出售收入后,执行合伙人应在30日内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收益派发

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向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亏损的分担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若有亏损产生,各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但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程度责任。

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

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张1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8.3.1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18.3.2 本企业仅为上海AAAAAA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实施上述事项有关的事务外,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的对外签署其他法律文件,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AAAAAA上市之前,不能转让所持本企业所持AAAAAA的股权。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 管理费

执行合伙人不领取任何管理费用和薪资。

19.2 其他费用

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

b.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

20.1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0.2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20.3 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20.4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b.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c.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d.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e.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f.收益的分配方案。

20.5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20.6 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

a.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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