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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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法律与自由。

公平的伦理精神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备受争议和讨论的话题。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而自由则是人类追求个人权利和意志自主的基本诉求。

然而,如何平衡好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确保二者能够和谐共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社会中,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

法律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障,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是一种公正的力量,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待遇。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法律也需要在保护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梦想,并享受独立的决策权。

法律的目标应该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而不是限制和压制个人的权利。

只有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在法律与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方面,如果法律过于严厉和束缚,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创新,甚至导致社会的压抑和反抗。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过于宽松和纵容,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既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尊重个人的自由权益。

为了实现法律与自由的良好平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可信赖的司法系统,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人权意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由意识。

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和社会意识的提升,人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更能够享受到自由的权利。

在实现法律与自由的平衡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法律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适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反思和审视法律的实施效果,确保它不会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关系。

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与自由的关系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

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

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

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

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

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

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

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两个互相依存的概念,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自由是人们追求个体权利、意志和选择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拘束和约束的状态。

而法制是社会制度和规则的体现,是一种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由与法制是相互促进的。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才能够保持自己的自由状态。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约束可以使人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还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自由的扩展和增加可能会对法制造成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人们追求自由的欲望可能会导致某些法律的无效化,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时,法制需要对自由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相反地,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也可能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时,自由需要对法制进行纠偏和调整。

自由与法制之间需要进行一种平衡,以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由与法制还需要社会的共识和认同。

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追求和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而法制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制约,需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遵守。

只有当法律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时,法制才能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自由的追求和扩展需要在法制的保障下进行,法律的制约又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进行调整和改进。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公正、自由的发展。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规范”与“自由”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有人认为法律规范限制了自由,让人们的行为受到诸多束缚;而另一些人则坚信法律规范是自由的保障,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那么,法律规范与自由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而自由,通常被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思考和表达的权利。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做事,比如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这无疑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

然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实际上,法律规范所限制的只是那些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自由”。

比如,禁止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限制了人们正常获取财富的自由,而是防止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财产,从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反,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自由将无从谈起。

想象一下,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强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肆意掠夺弱者的财产和生命,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又何谈自由呢?正是因为有了法律规范,人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才能够放心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法律规范为自由划定了边界。

它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而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内行使的。

比如,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进行诽谤、侮辱他人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

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享受自由带来的快乐;而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法律规范也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给予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意味着人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从而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

而法制则是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则,通过法制的约束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自由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自由需要有法制的保障,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

没有法制的约束,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犯,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不堪。

在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中,人们的自由权利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从而实现各种自由的展开,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自由也是法制的基础。

法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基本权益而产生的,而这些权益正是人们自由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法制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权力的制约,保障人们不受权力滥用。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人的自由,使得人们的自由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密切,自由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

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法律为自由提供了规则、限制和保护。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客观和普遍适用的,它既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对个人的自由行为做了合理的限制。

自由不能被滥用,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才能够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保持社会的秩序。

法制也需要在自由的框架内实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不能够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否则就会造成对自由权利的侵犯。

法律的实施应当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够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随意的限制,否则就会违背法治社会的初衷,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地平衡和调整。

在社会的发展中,人们对自由的需求会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浅谈法与自由

浅谈法与自由
更 不 是压 制 自 由的 手 段 , … … 法 典 是 人 民 自 山的 圣 经 。 ” 山
柏拉 图说 : “ 法律 是 自由的保姆 。”而英国 自由主 义思 想家洛克也说 : “ 法律就其真正 的含 义而言 ,与其说 是限制
还不 如说 是指 导… 个 自山而 有智 慧 的人去追 求 她 的正 当利 益……法律 的 目的不是废除或 限制 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 自
这样 ,人们 才能够获得 大多数人的尊重 ,才 能在 社会_ 获得 _ 卜 最大 限度 的 自由。而庄子只注 重融入 自然 ,却摈弃融入社会 , 这种态度虽然使他在 自然 中悠然 自得 ,却在社会中处处碰壁 ,
得不到该有 的 自由。 ( )法律对 自由的限制 二 自由就其 本身 的性质来 说就是避免外部强制 ,但是 , 自 由又离不开 国家强制 , 家保 护 自由。基于保护 自由这一点 ,
关键词 :法 ; 自由:缺失 ;对策
制定及实施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
生活 中没 有绝对 的 自由,虚 拟空 问也没有 绝对的 自由,

国家强制 的存在又 是必不可 少的。如果 国家无 限膨胀 的权利 不被限制 ,将对 自由造成更大 的威胁。 因此 ,在 现代 民主法 治社会 ,国家强制 必须被严格 限制 。…‘ 个社会可 能会 冈为缺 乏 自由导致极权 、专制从而 失去 活力,也可 能因为对 自山缺 少必要的 限制而 陷入混乱 。为了维护 社会的 正义和秩 序 ,法 律必须对 自由进行 限制 。一 是对 伤害他人 的 自由应该加 以限
此可 见, 自由是法 律的 目的之一 。在一 定程度上 ,对 白山的 追求会使 人们制定更好 的法律 。人类对 自由的渴望和 追求 , 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 ,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 的发 展。因此 , 自由无 论在社会发 展还是法律体系 巾,始终保持着 独特 的地 位和 常新 的魅 力。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作者:毛元元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发追求自由,并且所追求的自由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法治下的自由,它是一种理想更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之一。

正确理解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对我们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由;法律;法治一、什么是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生而为人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本性所在。

人类的生存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自身对自由的需求。

那么,何为自由?如何去定义自由呢?“自由”一词最开始被使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其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为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

在西方,最初的自由是指自主、自立和不受强制。

哈耶克认为“自由即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强制的状态,自由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唯一侵犯就是别人的强制。

”从近代开始,对自由的理解开始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

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来的压制和约束,是一种免于受强制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某事或不为某事。

虽然自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律下的自由。

其实质是研究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其实自由就是个人所为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若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享有自由的权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强制。

因此可以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从自由到法律自由之所以是人类所要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是因为它对人类和社会有重要价值,对人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

法律上的自由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法律化的过程,即“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鉴 于对 自由认 识的发展历程 ,我们认为给 自由一个确切 的定义是十分 困难 的,正如孟德 斯鸠 所说 。但是我们会试着 更 准确的把握 自由的精髓 内涵。我们 认为 自由,既是满足 自 身; 又可 以实现 自 我价值 的一种状 态。 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
三、完善地方行政 问责 程序 正义的对 策 行政 问责 制是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一个新亮点 ,其实施 是否遵循 了程序正义原则 ,不仅 取决于制度本身 的建设 ,而 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的健全 以及行政伦理文化 的塑 造。对此 ,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 ( 一 )应加快行政 问责相 关立法 西方 国家 的行 政实践充分说 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 的法律机 制 ,才能 使行政 问责制形成 一种长期 有效 的机制 , 使 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 ,有 法可依。鉴于我 国尚未有一 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因此 ,应加 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 ,加
责的力度 ,完善 司法 问责 的程序 化和合法化 ,保障法官能够 独立 、客 观而公 正地断案 ,完善司法机 关独立行 使审判权 ; 三是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作 为舆论 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 ,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 闻自由。 完善行 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 问责 的公正 ,维护 公共利 益和政府 的形象 ,同时也能保 障公务员 的正 当利 益。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 , 提高公 务员工作水平 , 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 ,从 而有效 地提高政府公信力 。我们应 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 领域的应用 ,只有重视程序正义 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 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 参考文献 【 1 ]吴春 江. 行政 问责制 的伦理 审 思【 D】 . 湖 南师 范大 学,
( 二 ) 自由的 界 定
地试 图对 自由加 以界定 和概括 ,但是 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 变化 。自由的概念也经历 了漫长 的历 史过程。不同的人对 自 由的概念与意义也有着不 同的认识 和理解 。每一次对于 自由 概念 的新认识 ,都带动人们 观念 的变化和思潮的改变 。当然 不同 的关于 自由的概念 的认识也会 给人们 更好的认识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带来不 同的影 响。我们想更好 的认 识和论述法律 与 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 自由的概念。 在 英语 中 自由用 “ F r e e d o m”表示 ,其 含义 是不受 任何 羁束 ,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 。我们所 要探 讨的 自由是指不受 束缚 的思想和行为状态 ,即包括 思想 自由和行为 自由。 自由 从分类上来讲 ,既有感性 自由又有理 性 自由 ; 有积极 自由也 有消极 自由 ; 有形式 自由也有 实质 自由 ; 有思想 自由也有行 为 自由。就法律来讲 ,法律 中所 涉及 的 自由主要指人们 的行 为 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 的思想 进行 准确的判断 ,只能

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自由与法的关系(一)自由在法中的价值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他不仅将法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而且认为自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要受到重视,所不同的是,在人民受奴役的社会,法律极大程度上扼杀人民的自由,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法律极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自由。

而理想状态的法律,并不是对自由的无限宽容和保护,而是应当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体现自由,保障自由。

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在服从国家法律的同时享受国家对自己自由的保护。

自由本身的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为自身的发展选择合适的土壤,因为它信奉的理念是做符合自己意愿并应当做的事,拒绝做违背其价值观念的事。

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就是要把人们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强制规范。

把法律变成自由的存在,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而且其维护效率的优劣亦成为该法善恶与否的标准。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由的要求。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体现了人性的需要。

法律必须确认并维护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即人的自由权利。

因为,没有自由,法律就仅剩下了强制,仅有强制性的规则是无法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的。

自由的价值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法律能够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自由则是一种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现行法的范围内行为的权利,也即是说“法律自由”有一个“现行法的范围”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就完全限制了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自有,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没有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制裁,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正是由于法律与自由的这种紧密的关系,自由的要求才表现为对法律的要求。

因此,自由与法的关系包含着自由对法的价值和法对自由的保障。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关于自由的定义,我们来看看黑格尔如何论述的,他说,在谋求幸福时,要将追求正当的自我利益与按照伦理原则所得的生活结合起来。

他的这个论述中出现了一个词语”正当的自我利益”,那么何为正当的自我利益,我们不妨做这样的理解,在社会的群体生活中,人们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价值的体现,而需要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关于物质上的需求,无非是为了满足人的生理机能的需要而摄取的物质,那么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我们可以理解为被尊重的权利,在这其中包含了对生命、自由的尊重。

并将这些自我的需求同样施加给普遍的个体。

在索取对于自由之种种需求时,还包含着本着良知的权利,以及每个个体在同他人交往中与国家和社会等领域共同生活的要求。

该种要求的满足立足于对他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或者说是对自我权利的一种让渡。

在法的范围之内,为自我谋求利益,也为国家谋求利益。

在论述自由的意义时,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他人利益的尊重。

无论是个体还是国家都是通过合作完成了价值的体现和交换。

这就给自由一个初步的台阶,自由之实现无非是对个体利益的边界的认识和体现,社会承认自由的方式不过是宣扬对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尊重和帮助。

在理解”法”的含义的时候,我们来看看黑格尔关于”法”的看法,他认为法是由作为人的集体的社会所反映的正当的、理性的法则,如同自然规律,自始的、既存的、客观的反映的法则。

而我们常说的”法律”与”法”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人为的、根据”法”的要求制定出来的东西。

因此,”法”是”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必须符合”法”的一般要求,其存在才是合理的,正当的。

所谓法律的合法地位也源自于此。

黑格尔在他的有关的法哲学的论述中,就是把”法”和”法律”进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区别。

他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客观的精神,而”法律”只是在此基础上的人为设定。

他进一步认为,”法”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它的存在依赖于人的自由意志,那么自由就应该是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

这就意味着关于”法”的问题实质就是自由意志在”法”中的体现的问题,我们在探究”法”的价值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讨论自由意志的存在的问题。

自由和法治的关系

自由和法治的关系

自由和法治的关系
<1>自由与法治的相互依赖
自由和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具有强制性,可以保护公民;自由则是一项特权,它保护个人拥有做出一定性
自由裁量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行自由等等。

自由和
法治可以相互增强,让社会充满正义,在正义的驱动下达到良好运行。

<2>法治保障自由
法治的诞生,无疑是历史的发展的必然结果。

法律有力的保护了公民
的各项权利,让社会变得公正和公平,消除了各类形式的不平等,保
护了公民的自由,构建了良好的民主体系,促进了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使社会建立了一个民主、自由、公正的公民权利体系。

<3>自由的调和法治
自由的力量可以调和法治,即它可以在尊重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限
制法律的专制压制,保持法治在真正自由范围内,让自由进入一个可
控且有效的环境,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它还可以创造出更加完善
的法律制度,突出法治核心,优化普通公民的权利,更好地保护社会
各界人士和公民利益。

<4>自由与法治的紧密结合
自由和法治构成了两种独立的体系,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自由在保证外溢的情况下受法治的洗牌,形成一种流畅的秩序;
而法治又在自由的约束中变得完备,更为合理和更加有用。

这样一来,自由和法治之间便构成了一种紧密的结合,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结:从上面可以看出,自由和法治是紧密的互相依存的,它们不仅
可以相互促进社会风气的健全,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建立民主、规范的社会构成基本的保障。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自由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不受强制、威胁或诈骗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发表观点、进行行动的权利;而法制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

自由与法制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彼此互为基础和条件。

首先,自由需要法制作为保障。

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和财产权等。

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自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权益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由和法制必须结合在一起,构成互相保障的联盟。

其次,法制需要自由作为基础。

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多元化和个体的不同需要,必须保护各种思想、信仰、人格的自由。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的自由成为法律秩序的基本设计要素之一。

只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正和透明,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自由和法制之间的联系是相互依存的。

第三,自由和法制的互动形成了人们对价值和人性的理解。

自由和法制的相互作用构建了一个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的体系,让人们明白自由和法制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对于个人及社会而言,自由和法制所构成的互动平衡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变化和价值观的转变,这种互动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自由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概念,一个不能缺少另一个。

法制保障自由,自由促进法制的完善。

通过自由和法制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平衡体系,保障了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和法制之间的平衡,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和自由观念的推广和宣传,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自由的公正和共享。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论自由与法律之关系——以《新民丛报》为考察对象

论自由与法律之关系——以《新民丛报》为考察对象

为, 通过 建设 一个法 治 国家来保 障 自由 、 障平 等很 利益 ; 保 在君 主制 国家 中 , 私人 的权 力 和公共 的权 力 是
法律者 , 由之母 自

美 国人罗尔 斯认 为 ,政 治权力 总 是依 靠 政府 使 无 所谓权 利 , “ 只有 权 力 而 已 , 力 即 利 也 ” 因而 “ 权 , 自 。5 I 只要 有权 力 存在 , 类 人 用制裁 而形 成 的强 制 性 权力 , 为 只有 政 府 在 建 立 由权与 强权 为 同一 物 ”【 3 因 其法律 时 , 我们才 有使用 强权 的权威 ”“ 立宪 政 体 社会 就会 弱 肉强食 , ,在 优胜 劣 汰 , 扰不止 , 纷 争斗不 休 , 中, 这种 政 治关 系 的独 特 性 表 现 在 : 终 极 意 义 上 在
21 0 0年 6月
连云 港师范 高等专 科 学校学 报
Jun l fLa y f a gT a h  ̄ C l g o ra o in u g n ec e ol e e
Jn .0 0 u e2 J
No. 2
第2 期
论 自 由与 法 律 之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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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民丛 报》 新 为考 察 对 象
[ 收稿 日期】 00— 4— 2 2 1 0 0 [ 作者简 介]周福振(99 ) 男, 17 一 , 山东潍坊人 , 中共江西省委 党校 ( 江西行政 学院) 史党建教研部讲 师, 党 博士。
因而人类必须定立法律以维持秩序。《 新民丛报》 学 人 对 法及法 律 问题进 行 了专 门的论 述 。定 一 与 白都 认 为 , 的本 质 有 实 质 和 形 式 两 方 面 , 者 相 互 依 法 两 存 。从 客观 ( 实质 ) 面 来 讲 , 一 认 为 “ ” 事 物 方 定 法 定 之顺 序 、 为之关 系 , 人 也就是 说 以权力 禁令 个人 作 为 或不作为| “ ; 3 白认为国家欲维持秩序 、 自存之 J 2 完 发达 而表 示其 意 思 , 先 定个 人 及 国家 与 臣 民 意思 则 之界 限为 共 同生 活 之 标 准 7 66 J。从 主 观 ( 式 ) 面 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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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作者:张雪洁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因为法律是立法者及其所属集团对客观规律、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理解和认识评价各种行为,将其中的行为确认为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实质是统治阶级所认为的“正当的”行为自由,是统治阶级的自由,在某些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享有,某些时候表现为特权,为立法者及所属集团所专有。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

三、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法律是怎样与自由相关联的呢?从以上对法律、自由的论述来看,法律具有主体性,也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

人的自主性的条件性体现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而展开。

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义务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

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思考。

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2]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

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以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3]“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4]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

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

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因此,自由无论在社会发展还是法律体系中,始终保持着独特的地位和常新的魅力。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

[6]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

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方式存在的。

由于个体或群体的自主性,决定了个体或群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需要等自由。

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

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

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取缔,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法律来保障自由。

因此,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做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7]在国家中,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黑格尔的“自由就是受限制”对此做了更为精辟生动的阐述。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讲到:“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法律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

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指明了法律上所讲的自由的性质、存在条件以及它和法律的联系。

首先,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属于国家生活范畴;其次,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规定、认可、予以保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同自由联系在一起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例如:“十年文革”期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遭到破坏,人们似乎得到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出现了人们随时随地有可能被打倒、批斗、抄家,整人的人又有可能会被别人整的结果,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动荡不安和无序状态中,这是因为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因此,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具有现实性。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来实现的。

法律把个体自由,例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文化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中,使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成为自由权,这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

法律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要受到个人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决定。

既要照顾到个人对于自由的合理需求,同时也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因为在现代的自由观念中,自由应该是普遍的自由。

孟德斯鸠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权利和权力,从形式上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从实质上看,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形态,如果权力不受限制而过度膨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法律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调整和限制,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方便和保障。

法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惩罚性,另一种是保护性。

惩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又必须惩罚侵犯他人的自由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由于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的淡薄,人们常常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功能,忽视了法律的保护性功能。

而二者的正确关系是:惩罚是手段,保护为目的。

在我国,法律之所以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自由以及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实行的全民普法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给人民群众的行为指明方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后,追究违法者责任,使受侵害者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律保障。

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注释:[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6页。

[2]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3]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9页。

[4]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

[7]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年版,第15页。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洛克一、自由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外界力量束缚的一种状态。

这里的自由处于一种理想状态之下,而现实中的自由应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即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决定其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主体间的差异造成每个人对于自由内容及范围大小的不同认识。

自由除受主观上的影响外,还受某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这就是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想怎样就怎样的状态。

自由最主要的限制来于客观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客观规律只能被理解和利用而不能改变,自由限于客观规律的框架之内。

二、法律法律,广义上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虽未制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为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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