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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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析与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析与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还在于实现诉 讼法律关 系论同诉权论 、诉 讼 目的论的协调 。 江伟 教授在 《 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的诉讼 标的篇中从诉讼 中 标的与诉讼法律关系的方面给予 了充分的论述 。 我 国民事诉 讼法律 关系理 论如 同法 学其他理 论一样 , 受 到苏联的影 响。这 是特 定历 史时期的政 治、经 济、文化意识 形 态所决定 的。法 学界长期 以来 一直将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界 定为人 民法 院、当事人和其 他诉 讼参与人之 间依照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形成 的以诉讼权利义 务为 内容 的社会 关系。笔者认 为, 这一概念存在 以下两方面 问题 : 是主 体外 延过 于 宽泛 , 利 于把 握 民事诉 讼 的实 质结 不 构 。在我 国,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主体除 了包括人 民法院与 当 事人 外, 还包 括所有参 与民事诉讼活动 的其他诉 讼参与人 , 如 证 人、鉴定人 、翻译人 、检察院等 。因此,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主体 范围过于 宽泛 而没有中心。“ 既然将所有专 门机关和诉 讼 参与人 都视 为民事诉 讼法律 关系 的主体, 同时又将所 有这 些机 关和个人之 问发生 的所有权 利义 务关系均视为 民事 诉讼 法 律关系 的 内容 , 么, 那 这种研 究究竟 有什 么意义, 岂不是 这 在暗示 人们民事诉讼程 序的每一个环 节和步骤都是研究 的对

象 吗? 。④ ”
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界 定
法律关 系是指在法律 领域 中人 与人之间 的一种社会关系 , 是特定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教授指 出。 :法 律关 系是凝结 国家 意志的法律规 范作用 于社会生活 的过程和结果 , 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 的转化, 是法律秩序 的生存形态。民事诉 讼 法律 关系 作为法律 关系 的一种 现实 状态 , 是民事诉 讼 中的 重 要 理 论 问 题 , 其 他 民事 诉 讼 理 论 一 样 , 早产 生 于 1 世 纪 和 最 9 中叶的德国 。当时资产阶级的势力 日益 强盛, 他们 高扬 自由、 平等 、权利 的观念 , 并将其在法律 中予 以贯彻。比洛夫借用 了 民事法律关 系的概念 创造 了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 88年, 16 他在 《 诉讼抗辩 和诉讼要件》一书中指 出: 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 当 事人 和人 民法 院之 间的一种 统一 的, 步发 展着 的法律 上的 逐 关系 , 就像 民事法律关系 一样, 中与一方 的权利相对应 的是 其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

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

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

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为两类。


1. 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2. 诉讼⾏为
诉讼⾏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

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诉讼⾏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诉讼⾏为不仅包括合法⾏为,也包括违法⾏为。

合法⾏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为。

违法⾏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的⾏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诉讼⾏为的性质、作⽤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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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重点与难点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的学习方法案例分析,比较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案例导入1、罗伯特是某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外交人员。

他向中国人单伟涛购买了一组红木屏风。

双方付款成交后,单伟涛反悔,提出该屏风是自家祖传的宝物,售价太低,要求罗伯特加一倍价钱。

罗伯特不同意,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罗伯特应诉,罗伯特说:“我是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中国人不能告我!”2、王晨是某化工厂技术改造科副科长。

1994年3月,该科的科长退休,工厂决定任命厂长办公室副主任罗英当技术改造科科长。

王晨不服气,认为自己学历高,又精通工厂技术改造的业务,而罗英既无学历又未做过技术改造工作,因此他向厂长提出应该由他担任技术改造科科长,早到拒绝。

王晨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讨回公道。

思考:这两个案件是否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如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1.公法2.部门法3.基本法4.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一)对人的效力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对事的效力主管范围(三)空间效力《民诉法》第4条(四)时间效力现行的《民诉法》于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对《民诉法》的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审判权✧检察院:抗诉权✧当事人:起诉权,诉讼权,撤诉权;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判决等;✧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合法代理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如实鉴定等;获得补偿权。

03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03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四、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大理 论问题,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实践有密切联系。因此,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 重要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 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有助于人民法院 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正 确履行职责。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 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在实践当中要注意区分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宁市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是根据海宁中兴 公司的申请和担保作出的,海宁中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判 决被告海宁中兴公司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256220元。海宁中兴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 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 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 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 “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 具有规定性。即是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这些 条件是: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因为 只有存在法律规范,才能使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就没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行为

民诉1

民诉1

民诉复习资料一、名解民事争议: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菊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支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诚信原则: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政治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一般是不能变的,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民事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由中法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经甲公司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2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简述当事人的特点。

(6分) 当事人的特点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试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12分) 开庭审理的程序是:(1)开庭审理的准备.本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员(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的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4)评议宣判.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程序。

其任务是通过合议庭评议,认定事实,确定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六、简答题1、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是指为保护民事权益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一、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参与主体。

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方,通过起诉书等形式将其主张告知被告。

被告作为被起诉方,则需要依法进行答辩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争议的法律关系,即原告主张的权益与被告抗辩的权益之间的对抗。

二、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关系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民事诉讼中还可能存在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第三人。

第三人指的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与原告和被告相比,第三人的地位相对特殊。

其参与诉讼不仅会对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也会构成与原告或被告的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

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关系作为诉讼的主持者和判断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法院与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诉讼关系。

在诉讼关系中,法院行使着处理案件、裁决权益、保护诉讼参与人法律权益的职权。

四、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

法院依法认定的事实将构成法律关系的依据,并根据事实的认定结果对权益进行维护或保护。

五、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具体诉讼行为。

诉讼请求是诉讼中形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法院通过审理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对权益保护或维护的决定。

六、法律文书与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发出各类法律文书来落实、确认法律关系。

比如起诉状、答辩状、调解书、判决书等。

这些法律文书是法院行使职权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起到明确、确定和制约。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是十分复杂和多元化的,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主体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者又是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明显的区别: (1)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 (2)各自的目的与任务不同 (3)许多具体的程序制度有明显的差别:起诉的条 件,举证责任制度,参诉主体,等等.
见下一页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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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点
刑事诉讼法
保障解决的 实体问题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 罪认定、刑事责任构成 和刑罚科处。
指导原则和 制度安排
如:调解原则; 财产保全制 度;先予执 行制度等。
如:行政行为合 法性审查原 则;证据保 全制度等。
“不告不理”原 则。
将应诉主体资格 限定为行政 机关。
“谁主张,谁举 证”(即原被 告均有举证
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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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
1、同属于审判法, 都服务于保障国家审判活动的公 正和有效进行。
2、民诉法属于程序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属于组织法, 两者之间有一定区别:
(1)民诉法侧重于具体的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与审 判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侧重于审判主体的组织 原则和活动原则的规定;
(2)民诉法主要是调整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 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规范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 民法院组织法则主要侧重于调整各审判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以及审判主体在审判过程中与相对主体之间的关系, 规范各级审判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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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
1、均属于民事程序法。
2、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居于基本 法的地位,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都是民事诉 讼法的关系法,效力较低,如有冲突,原则上要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3、基于保障民事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共同目 的,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相互 衔接、相互协调。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面关系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仅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行为 事件 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检察院 内容:诉讼权利、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与法院产生一定关系,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应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状态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判决,是依据判决的既判力把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

这种目的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系列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多面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一种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一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

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发生争执时,才到法院向相对方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展开斗争。

法院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

所以,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才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2、两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诉状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提交答辩状,法院也有职责接受答辩状。

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生一定的关系。

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面关系说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

理由是: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

此所谓彼此之“忍耐”义务,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

4.法律状态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要确定民事判决,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根据判决的既判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作为目的的一种程序。

为了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例如,一方当事人出现对胜诉的“希望”,另一方当事人便出现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一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交替出现或变化。

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种状态。

5.多面系列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不是一面也不是二面更不是三面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

他们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法院同所有上述个人和机关的关系,是法律性质的,也就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确认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确认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确认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确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它通过对诉讼请求和答辩进行审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最终作出判决。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确认的意义、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意义法律关系确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限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关系确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最后,通过法律关系确认,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为后续的判决提供依据。

二、程序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确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起诉讼:当事人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

2. 庭审阶段:法庭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审查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并通过质证、出示证据等方式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官裁量: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和先例判例,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

法官会权衡双方的主张与证据,并在裁量权范围内作出最终的判断。

4.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法官的裁量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决定。

判决决定会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法律关系。

三、注意事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以确保法律关系的正确确认:1. 诉讼请求准确明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准确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

只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为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提供依据。

2. 证据合法有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无效的证据可能无法被法院采纳,进而影响法律关系的确认。

3. 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条文相结合,从而确保法律关系的正确确认。

4. 尊重司法程序:当事人应尊重司法程序,遵循法庭规则和庭审程序,配合法院进行审理。

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保障法律关系的确认能力。

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案例(3篇)

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8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位于某市XX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优先续租权。

2019年3月,张某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向李某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李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支付剩余五个月的租金共计15000元。

张某拒绝支付,并提出反诉,要求李某退还押金3000元。

2. 理由(1)关于租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而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构成违约。

(2)关于押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并无违约行为,张某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因此,李某要求张某退还押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张某反诉张某提出反诉要求李某退还押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二)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三)反诉与本诉有直接关联。

”在本案中,张某的反诉与李某的主诉并无直接关联,不符合反诉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五个月的租金15000元;2.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3. 驳回被告张某的反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租赁合同纠纷和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1. 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掌握民事诉讼法学有着积极的意义。 • 2. 把握住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有利于从整体上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从而对民事诉讼立法也有个全面的认识,进而也有利于对民事诉讼立法提出 积极、有效的建设性意见。 • 3. 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有重要作用。 • 4. 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正确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有重要意义。
• ⑵诉讼主体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一定是 诉讼主体。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大于诉讼主体, 有些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的行为, 对诉讼的进程并不起决定性影响, 如诉讼代理人 等。 在民事诉讼中居于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等。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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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上的事件 • 1. 概念: • 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
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 • 2. 内容: • ⑴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
灭,等 • ⑵当事人死亡,若身份关系,则诉讼终结;若财产关系,则暂时停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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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 1.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分身份、诉讼中的地位、民事实体上有无过失,在诉讼上地位一律平 等:身份指社会地位,诉讼中的地位为原告被告等,有无过失可指,秦香莲与陈世美在诉讼 地位上是平等的
• 2. 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相对 等。有些是相同的权利,如请代理律师权,辩护权。有些是相对的,原告起诉,被告反诉;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反驳诉讼请求。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考研)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考研)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考研)一、相互联系二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对此,马克思曾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交融,牵连难分一方面,民事实体法中常常包含程序性规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体现民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

而诸如法人、、诉讼时效等制度则很难由单个的法律部门规定完全,需要由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协调予以规定。

(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及原则有重合之处在目的方面,诉讼法上有私权保护说、维护司法秩序说等等,可无论是哪一种学说,实体法同样也有;在原则方面,二者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二者都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红纷,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而服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1.实体法对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裁判依据,脱离实体法,诉讼也将无法进行,诉讼程序将变为一纸空谈。

2.诉讼法对实体法:(1)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提供了适用的程序,保障其实现,虽然,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有多重解决方式。

如和解、调节、仲裁,但无疑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

(2)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能使法律的适用更合乎理性。

民事诉讼法所尊崇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以及其所设计的公开审判、举证、质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制度,能为当事人提供平等(3)为审判结果提供公信力。

裁判结果本身是否公正又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对诉讼程序过程的直接感受来评价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使塑造司法权威,赋予裁判结果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四)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因为法律成文化的滞后性,大量新型的民事红纷没有相对应的实体法,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法律原则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能够被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事诉讼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举证、质证 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权利的保护
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寻求救济,如申请法官回 避、上诉等。
诉讼义务的履行与制裁
诉讼义务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
案例三:民事诉讼保全的适用与解除
总结词
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法院依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冻结等措施的行为。
VS
详细描述
保全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在一方当事人存在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风险的情况下。法 院在裁定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 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如果申请保 全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还需要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诉讼人
与原告或被告共同进行诉讼的 人。
诉讼代表人
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依法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
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 。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的人。
开庭审理
法院在审理前准备完成后,应 当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 亲自参加诉讼或者委托律师代 理参加诉讼。
裁判
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 和法律作出裁判,裁判结果应
当公开宣告。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 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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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

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对抗,有时还很激烈。

由对抗产生的影响常常不限于案件本身;因其负面影响所造成的伤害,不仅危害着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危害着他们所联系着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给社会生发出许多新的因素。

【关键词】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主体、诉讼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可见,当时的学者研究问题的方法是形而上学的,他们不是从法律上,不是从权利、义务更不是从权利义务的发生上研究民事诉讼,而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即从诉讼手续和诉讼程序上讨论民事诉讼。

1868年后,德国法学家比洛夫(Biilowoskar.1837─1907)率先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2]他认为,法院与当事人的行为,各个诉讼阶段和民事审理工作本身只是诉讼的外在方面,而诉讼是一个产生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要透过现象审视民事诉讼的本质。

他说:“诉讼是有阶段地进行,并一步步地发展的法律关系。

”[3]他认为,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之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

诉讼权利属于当事人,诉讼责任属于法庭。

比洛夫的见解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对此,后人曾给予很高评价,认为他的理论“同以前的诉讼法学决裂,在近代诉讼法学中享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4]自比洛夫首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后,首先在德国然后波及法国、日本及其他地区,掀起了一个研究、争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热潮,并相继形成几种学派:1、1一面关系说该派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科累尔。

[5]他们认为,民事诉讼存在法律关系是无可争议的。

但它只是当事人双方间的一种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理由是: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为权利归属而展开的斗争,法院只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法院并未加入当事人之间的斗争,它的作用是对原、被告实行监视并指导其斗争,最后就双方争斗结果作出判决。

故它无所谓权利义务。

1、2两面关系说该学派代表人物是普兰克。

[6]该派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

理由是:原被告都离不开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提供司法保护,故原告与法院发生法律关系。

原告为自己利益所为种种诉讼行为是其权利,法院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原告是其义务,此其一。

其二,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须将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应诉,故被告与法院发生法律关系。

他们说,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说是原、被告间的一面关系是不对的,因为诉讼中,原被告间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有陈述、辩论的权利,但这不是在原被告双方间发生的,而是对于法院所为的。

两面关系说在世界各国有较大影响,赞成者颇多,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曾兴奋地说:“此说在法理上最为适当”。

[7]1、3三面关系说该派学说代表人物为瓦赫。

[8]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理由是: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有保护私权调查私权存否的义务,原被告有服从裁判的义务,有不滥用诉讼制度的义务,与此同时,原被告之间也有权利义务发生,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反之,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搀越,此谓之曰彼此忍耐之义务;而且,判决下达后,胜诉者可以收回诉讼费用,败诉者有赔偿诉讼费用的义务,义务的反面即为权利。

三面关系系说在我国台湾地区颇有市场,著名学者李学灯就写道:“诉讼程序一经开始之后,法院与两造当事人,及两造当事人之间,即生诉讼法之法律关系。

”[91、4法律状态说此说的首创者是德国法学家高尔德斯密德(Goldschmidt),一译格努托修米托。

他在《作为法律状态的诉讼》一书里充分发挥了他的观点。

此说认为,上述一面、二面、三面关系说均是将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置于诉讼领域的简单类推,是用处不大的机械操作。

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既判力把权力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这种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

例如有的当事人可能出现对胜诉的“希望”,有的则可能出现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开始便在当事人间展开、发展和变化。

法律状态说从出现至今,虽未占上风但也未偃旗息鼓,在当今日本,争论尚在进行,所不同者,将“恐惧”译为“负担”而已。

1、5多面系列关系说此说最早见于原苏联法学家克列曼的著述。

克氏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义审判机关的法院与当事人、第三人、检察长间的关系”。

[10]但他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客体等没有详尽的描绘。

到七、八十年代,苏联法学界对此又有较深入的研究,法学博士、教授A·A·多勃洛沃里斯基等人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写道:“法院同诉讼参加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既然都是由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来调整的,所以,它们也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1]他们分析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四个特点:第一,法院是每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第二,法院的利益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是不矛盾的;第三,诉讼中的社会关系只能作为法律关系而存在,不能作为事实上的关系而存在;第四,所有诉讼参加人都是同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是一系列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基于不依人们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那些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物,是人们为维持本身生存而活动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主要地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引起,所以掌握和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内容,有助于体会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和谐这一命题的意义。

2、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诉讼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大要素之一,即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中的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诉讼主体的构成,依照概念应为:人民法院、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主体的身份具有多样性,即有享有私权的当事人、法人和其它私人性质的组织,也有行使公权力的人民法院以及兼有两种权利的证人和鉴定人等。

2、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

它既不是原告与被告的一面关系,也不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的两面关系,更不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三面关系,而是包罗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共同诉讼人、法院与诉讼代表人、法院与诉讼代理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翻译人员、法院与勘验人员之间的多层次、多侧面的关系;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独立的又是统一的,说它是独立的,言其各个“面”的相对独立性,例如原告起诉状为人民法院受理后双方即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此类推。

但若干相对独立的“面”又不是杂乱无章的,恰恰相反,它们呈有序性,这种“有序性”正是民事诉讼程序制约的结果。

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先发生原告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后才能出现法院与被告的关系;在法庭辩论中,只有先呈现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后才发生法院与证人的关系,如此等等,法律规定的“有序性”使若干“面”的诉讼法律关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束”。

2、3民事诉讼主体的目的和任务(1)诉讼主体的目的和任务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既有诉讼法意义上的目的和任务,也有诉讼主体针对诉讼所产生的一系列的目的和任务。

对于前者后者更侧重于狭义上的意义。

根据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前后的过程看,可以分别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各诉讼主体的角度看,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身份的多样性,所以他们的目的和任务也呈现出个别性、共同性与特殊性的特点,即各诉讼主体,他们在诉讼中既有各自的目的和任务,又有共同的目的和任务。

其次,从诉讼过程的范围看,有诉讼中的目的和任务,即诉讼法所规定的目的和任务;有诉讼法中之外的目的和任务,即诉讼法对诉讼主体未明确规定的目的和任务。

④当我们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时,诉讼主体的目的和任务可主要地分为:诉讼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务、诉讼中的目的和任务、诉讼中之后的目的和任务。

第一,诉讼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务。

所谓诉讼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诉讼被提起前以当事人为主的诉讼主体所要面临的目的和任务。

诉讼前的目的和任务,有其特殊性,它一般只适用于当事人这一特殊主体。

对当事人来说,任何一个诉讼在它被提起时,都会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任务(要求)做事先的考虑;考虑的结果要么提起诉讼,要么放弃诉讼。

可以说,当事人最清楚自己诉讼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而其他主体,一般不具有这种目的和任务,他们多半对当事人的目的和任务产生间接的影响。

第二,诉讼中的目的和任务。

所谓诉讼中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诉讼被提起时诉讼主体所要面临的目的和任务。

这个时期的目的和任务,不仅所有的主体都将参入其中,而且各诉讼主体所面临的目的和任务也呈现出个别性、共同性与特殊性的特点。

如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证就是所有主体所要面临的任务;提出诉讼请求,出庭作证,客观做出裁判,这些分别是当事人、证人、人民法院的目的和任务,等等。

第三,诉讼中之后的目的和任务。

所谓诉讼中之后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裁判做出生效后诉讼主体中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要面临的目的和任务。

这一阶段的目的和任务主要集中于生效裁判的执行上。

2、4诉讼主体的地位与作用诉讼主体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下面将要述说的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在很在程度上或者完全可以说是以诉讼主体的目的和任务为依归的。

我们说诉讼主体具有多元性,身份的多样性;目的和任务的个别性、共同性与特殊性,以及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的阶段性等特点,诉讼主体的地位与作用也分别表现为:所有的诉讼主体,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同时他们还拥有各自的地位和发挥各自的作用。

因此,诉讼中是不允许把任一主体的地位推到客体的位置上,降低其作用;也不能有滥用权利,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特殊主体。

否则,对抗就会演变成制造不和的霸行。

各诉讼主体的地位与作用的基本关系应该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名分守责”。

其中:(甲)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担负着组织、主持、指挥诉讼进程,对案件做出实体判决。

法官还应用好释明权、自由裁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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