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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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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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规章制度里的处罚条款

规章制度里的处罚条款

规章制度里的处罚条款第一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违反本规章制度,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 对组织部署、安排不服从,严重干扰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2. 缺乏工作责任心,导致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者实效不高的,给予记过处分。

3. 不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行事,影响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违反本规章制度,受到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

1.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 对下属管理不当,导致部门工作严重受损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因个人行为影响公司形象的,给予降职处分。

三、违反本规章制度,受到开除处分。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组织纪律的,给予开除处分。

2. 怠于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条处罚程序一、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评议、裁定。

1. 调查取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 听证:在进行处罚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 评议:由相关部门对案情进行评议,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 裁定:由领导层根据评议报告作出处罚裁定。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

1. 当事人在听证环节有权进行申辩,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辩护意见。

2.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在裁定前进行申辩,对处理意见提出异议。

3. 公正公平是处理处罚程序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罚执行一、处罚执行应及时有效。

1. 处罚裁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执行裁定。

2. 监督执行部门应当对处罚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二、对不服处罚的当事人提供申诉渠道。

1. 对不服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由上级部门进行复核处理。

2. 申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超过规定时间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处罚记录一、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应当做好记录。

1. 包括处罚裁定、执行情况、申诉结果等记录,作为公司管理的依据。

2. 处罚记录作为个人档案的一部分,始终保持有效性。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违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3. 不按规定办事,执行公务不力;4. 贪污受贿,行贿受贿;5. 违反道德规范,失职渎职;6. 侵犯他人权益;7.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开除;5. 终身禁入;6. 处以罚款;7. 扣发工资;8. 行政拘留;9. 刑事拘留。

第六条对于不同情节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致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处罚的行为,将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其服从为止。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事实清楚。

第十条对于不同情节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区分轻重,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对于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应当给予听证的机会,并对其提出的反驳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于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领导审批确认,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处罚措施,应当及时执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经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适用本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逐案分析,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认真。

特此制定。

以上为《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理。

愿我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2003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企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企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企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企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2、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3、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由于企业的设立,首先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故而企业单位的行为不仅会受到公司法等经济性质法律的约束,还会受到行政法律的限制。

若企业单位实施了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企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企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按照《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处罚,与裁员相关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2、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3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3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者:佚名来源:劳动合同法网点击数:6075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4日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用于明确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这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这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遵守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如果某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天必须工作十小时,则这一规定就是违法的;再如,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要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某一企业规定职工在节假日加班,企业不付给加班工资,或者付的加班工资低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违法的。

公司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处罚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公司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警告: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警告一次,记录在案。

第六条记过:适用于较严重违规行为,记过一次,扣除当月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降职(级):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降职(级)一次或多次。

第八条降薪: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降薪一次或多次。

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经公司决定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处罚程序分为调查、审理、决定和执行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接到违规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第十二条审理:调查结束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组织审理,形成审理意见。

第十三条决定:公司领导层根据审理意见,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行:处罚决定下达后,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被处罚员工。

第四章处罚期限第十五条处罚期限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警告期限为一个月;记过期限为三个月;降职(级)、降薪期限为六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期限为一个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九条对以下情况,公司可采取特别处罚措施:(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三)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公司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员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有什么惩罚

员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有什么惩罚

员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有什么惩罚
《员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有什么惩罚》
员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是一种严重的违反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公司通常会进行相应的惩罚。

具体的惩罚措施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规定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先进行口
头警告,提醒员工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并警告其如果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将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2.书面警告:如果员工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公司可能会给予
员工书面警告,将违规行为记录在员工的档案中,这种警告通常需要员工签字确认。

3.罚款:一些公司规定了具体的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对
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公司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罚款。

4.停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对员工进行停职处理,暂时禁止其进入公司工作,并进行调查处理。

5.解雇: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直接解雇员工,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除了以上列举的惩罚措施外,一些公司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惩罚措施,比如进行专项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等。

总的来说,员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惩罚,因此员工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自己不会犯错。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依据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依据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依据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迟到早退: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要求上班,或者提前下班离开工作岗位。

2. 擅自调休: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请假、调休,未按程序申请和确认假期。

3. 无故缺勤:员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到岗上班,或者上班期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4. 不服从管理:员工不按照主管或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工作,对工作安排不服从。

5. 工作懈怠:员工工作态度不认真,效率低下,处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工作质量受影响。

6. 不遵守制度:员工不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违规擅自参加社会活动,利用公司资源从事非法活动等。

7. 违反纪律:员工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例如在工作期间擅自使用手机、占用公司设备等。

8.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侮辱他人、伤害公司声誉等行为。

二、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依据:1. 权责明确:公司制度中应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依据和流程,以明确员工的权责和公司的处理原则。

2. 严格执行:公司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据规定予以严格处理,不能姑息迁就,加大处罚力度。

3. 公平公正: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程序规定,保障员工的申辩权,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

4. 依法合规:公司的处罚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5. 规定时效:公司制度应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时效,保证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6. 稽核复核:公司应当对处罚决定进行稽核复核,确保处罚决定符合规定和公司制度。

7. 教育改进: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三、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公司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立即改正错误。

2. 通报批评: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可以通报员工所在部门或全员,进行批评教育,引起其他员工的警惕。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试题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试题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试题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6.29日通过,2021.01.01 起施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10、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1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年。

12、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1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年。

2024年劳务员之劳务员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劳务员之劳务员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劳务员之劳务员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定位轴线应用()绘制。

A.粗实线B.细实线C.虚线D.细点划线【答案】 D2、普通螺栓质量等级按加工制作质量及()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 级最好。

A.精度B.强度C.刚度D.硬度【答案】 A3、能满足员工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物质需求体现了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A.需要型因素B.保健型因素C.激励型因素D.期望型因素【答案】 B4、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

A.人员、原材料、设备、技术和资金B.人员、原材料、机器、技术和成本C.劳动力、材料、设备、技术和资金D.劳动力、材料、机器、技术和成本【答案】 C5、对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时,应以()为原则。

A.成本优先、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竞争择优B.精干高效、考核选择、优胜劣汰、择优录用C.成本优先、双向选择、治懒劣汰、择优录用D.精干高效、双向选择、治懒劣汰、竞争择优【答案】 D6、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11年3月发生施工费用如下:人工费30万元、耗用材料费用50万元,机械使用费用10万元,银行借款利息5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则此项工程的直接费用是()。

A.31万元B.50万元C.90万元D.95万元【答案】 C7、在绩效管理中,()部分是管理活动的核心环节。

A.绩效计划B.绩效跟进C.绩效考核D.绩效反馈【答案】 C8、气硬性胶凝材料的硬化特点是()。

A.只能在空气中硬化B.只能在水中硬化C.先在空气中硬化,然后移至水中硬化D.在恒温恒湿环境中硬化【答案】 A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由()。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D.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答案】 D10、《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2项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倍以下的罚款。

员工处罚相关法律规定(3篇)

员工处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的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处罚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员工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与员工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处罚权。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建立处罚档案,记录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程序和结果。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员工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不得以罚款、扣发工资等方式变相处罚。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调查取证;(二)听取员工陈述和申辩;(三)作出处罚决定;(四)送达处罚决定;(五)告知员工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处罚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员工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三)处罚的种类;(四)处罚的期限;(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申诉和救济的途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给员工。

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征收滞纳金;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

▲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一、警告、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作出谴责和警诫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通过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劳动关系主体进行谴责和警诫,纠正其违法行为。

二、罚款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予以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通过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物质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

三、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采取剥夺其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营业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制止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

五、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劳动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2条1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16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17用人单位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1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19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20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21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101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22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或者发布虚假招工简章或招工简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34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20条23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四条24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第34条25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29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第34条26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29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34条27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四条28未按期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9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9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18条30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或者未按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31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2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3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4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5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6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7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8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9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0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未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41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4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4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4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5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47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48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49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50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51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2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3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山西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5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6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7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9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6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61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6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低下量,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6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64职业技能鉴定站不按规定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5职业技能鉴定站自编试题,或者不使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6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受理符合条件规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或者没有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7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发放工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68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69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7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71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72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及工作周期1、对于公司各类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依照相关处罚规定的要求和流程上报处置。

2、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一般需在违规行为发现或认定后的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二、处罚种类1、违规处罚种类有: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辅导面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可设置观察期或停职期)、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2、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其中受到书面警告并设立停职期的,职务自然撤销。

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再度录用。

三、处罚的原则及要求1、处理员工违规行为的基本原则:处罚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处理员工违规行为的基本要求:(1)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扣除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月薪、当月奖金、年终奖励。

(2)各档经济处罚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自设、调整经济处罚标准。

(3)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当月奖金与津贴。

(4)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员工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5)如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行业内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如员工涉嫌商业欺诈、违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等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理,同时移交监察人员处理。

3、处罚累计受到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辅导面谈任意两次的,视为一次口头警告;两次口头警告,可视为一次书面警告;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书面警告(六次以上口头警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做辞退处理。

四、违规行为处理流程1、情况调查、违规行为认定对于任何违规行为的处理,公司首先要进行情况调查(如当事人面谈、当事人自述或写检讨书、相关知情人问讯、调取考勤记录或录像监控等),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明确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种类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各项规章或制度的违规处罚规定进行界定,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有的处罚均“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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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2条1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16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17用人单位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1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19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20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21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101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22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或者发布虚假招工简章或招工简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十条;第34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经管规定第20条23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四条24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10条;第34条25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29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10条;第34条26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29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十条;第34条27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四条28未按期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9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罚依据: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36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9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经管规定第18条30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或者未按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经管规定第十九条31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2职业介绍机构超规范收费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3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4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5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6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7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38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经管规定第三十八条39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0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未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经管规定第二十三条41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4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4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4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5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47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48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49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50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51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2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3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5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山西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十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55民办学校经管混乱严重影响教案质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6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7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9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6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61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种类:罚款6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管混乱教育教案质低下量,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6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64职业技能鉴定站不按规定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5职业技能鉴定站自编试卷,或者不使用国家题库中的试卷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6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受理符合条件规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或者没有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7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发放工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68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69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7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71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72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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