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教财函[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函〔2014〕76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现将《亳州市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教育局2014年5月8日亳州市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财公〔2013〕133号)、《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8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及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报账程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认真执行厉行节约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自律”意识,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教育局集中管理局机关和教科所、招生考试中心、装备中心、电教馆4个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部收入均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全部支出均由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实行报账制。
二、严格收费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教科所、招生考试中心、装备中心和电教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照上级收费文件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事前提供收费清单,由局计审科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及时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月底,局计审科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收入账目,将核实后的收费情况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并反馈给职能科室,如有“应收欠款”,由计审科和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催缴。
三、严格支付款程序。
单位一切支付款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
2000元及以下的支付款,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审核人分别在支付单据上签字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报;2000元以上的支付款按以上报账程序分别签字,局长签核后,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报;其中,5000元以上的专项支出,由业务科室事先提出用款预算申请,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培训费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理使用原则: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三)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效益优先原则: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项目及费用标准第四条培训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二)岗位培训:针对在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技能水平的培训;(三)专题培训:针对特定问题或需求进行的培训;(四)外出培训: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
第五条培训费用标准:(一)岗前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二)岗位培训: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三)专题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四)外出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培训计划及审批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时间、地点、对象、费用等。
第七条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培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更改,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培训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执行。
第十条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培训场地租赁费;(二)培训师资费;(三)培训资料费;(四)培训人员食宿费;(五)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填写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培训经费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培训的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的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利用效率,保障公司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岗位及员工在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中的经费管理事宜。
第三条公司培训经费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精打细算,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章培训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培训经费的来源包括公司财务预算专门划拨、项目资金支持、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岗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培训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培训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具体的培训项目,并在需要变更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和程序,并加强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培训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做到款项合理拨付、票据完整记录、报销程序规范。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进行核对和审计。
第十一条对于培训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
第十三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培训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培训经费的使用限额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设定,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应当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更新调整。
第十六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不得私自调整或超支,如确需超支应当提出理由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培训经费的监督和审批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的监督和审批制度,明确各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流程。
单位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员工技能和素质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类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培训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合法,专款专用;(二)厉行节约,提高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第四条培训经费的提取:(一)单位培训经费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二)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行业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1%-2%。
第五条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培训讲师、教练费用;(二)培训场地租赁费用;(三)培训教材、资料费用;(四)培训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五)培训期间交通、住宿费用;(六)其他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流程:(一)培训需求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提出培训经费申请;(二)人力资源部门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审批;(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培训计划,办理培训经费拨款手续;(四)培训结束后,培训需求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培训经费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单位设立培训经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对培训计划、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三)对违反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培训经费使用效果考核:(一)培训需求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培训满意度、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提升情况等;(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对培训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培训费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2. 目的机关单位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必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
因此,培训费管理的目的如下:- 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培训效果。
- 保证培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不规范行为。
- 规范培训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 促进机关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内的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
4. 管理流程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4.1 培训需求确定-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发展计划,提出培训需求。
- 培训需求由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给财务部门。
4.2 培训费申请- 负责人在申请前填写培训费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培训计划、费用明细等。
-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进行预算控制。
4.3 培训费审批- 经过财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将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培训费审批通过的通知。
4.4 培训费报销-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填写培训费用报销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进行财务结算。
4.5 培训费用统计和分析-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和培训项目对培训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
- 根据统计和分析结果,进行培训经费的调整和优化。
5. 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和审核培训费申请。
-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表、审批培训费,以及报销和财务结算。
- 领导:负责审批培训费申请。
6. 注意事项- 培训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合规性。
- 培训费用必须与培训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不得存在浪费和冗余。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经费利用效率,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 把培训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体系,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 严格经费审批程序,实行项目制管理,确保培训经费合理、规范和有效使用。
3. 加强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监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挥霍浪费。
4. 加强培训成果的评价,强化对培训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5. 培训经费收支要做好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6. 培训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用好每一分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经费编制1. 每年年初,各部门培训负责人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根据各部门和员工的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的培训经费预算。
2. 培训部门对培训经费的需求进行逐项核定,确定每项培训活动所需的经费总额。
3. 培训部门要结合公司的整体财务情况和发展规划,对年度培训经费进行综合考虑和调整。
4. 培训经费编制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严格审核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各项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合法。
四、经费使用1. 培训经费使用应以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
2. 培训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制度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挥霍浪费。
3. 培训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法、透明和规范。
4. 培训经费使用应强调经济、务实,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五、经费管理1. 培训经费管理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核算工作,实行专人负责、专项核算,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2. 培训经费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培训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培训经费管理部门要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和报表,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汇报。
4. 培训经费管理部门要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改进措施。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随着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培训已成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企业为了有效管理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培训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以保证企业培训经费的合理利用和控制。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提高员工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2.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和职员,涉及到培训经费的申请、审批、报销等相关流程。
3. 培训经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培训经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3.1 培训计划和预算编制各部门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需根据员工培训需求,明确培训目标和内容,并编制相应的培训预算。
预算内容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住宿费、餐费等相关费用。
3.2 培训经费申请根据培训计划和预算,各部门需向财务部门提交培训经费申请。
申请表格包括培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预计学时、培训费用等相关信息。
同时,申请人需提供培训的必要性、目的和预期效果的说明。
3.3 培训经费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培训经费申请的内容和目的,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公司整体的培训需求、预算情况以及培训效果等因素。
审批结果需及时通知申请人。
4. 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4.1 培训费用报销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培训费用报销申请。
报销申请包括费用明细、相关发票和培训证书等必要文件。
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费用核实和报销。
4.2 培训费用监管财务部门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定期检查培训费用的相关文件和凭证,并进行财务审核。
如发现违规使用培训经费的行为,将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3 培训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培训的效果,企业需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
评估内容包括参训人员的学习成果、应用能力提升、工作表现改善等方面。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培训经费合理分配的参考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X市财政局、中共X市委组织部、X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14〕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单位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单位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培训单位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经费管理制度。
二、经费使用范围1.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材料费、教材费、考察费、培训人员工资福利、培训设备设施购置和维修、培训活动组织费用等。
2. 经费使用原则为严格控制支出、节约开支、规范管理,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
三、经费管理责任人1. 培训单位领导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并对财务部门的财务工作负责。
2. 财务部门是经费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经费预算的编制、支出的审核、报销的管理等工作。
3. 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每个部门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员,负责具体经费使用的安排、审批、报销等工作。
四、经费预算与审批1. 每年度的经费预算由培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培训单位领导审核后正式执行。
2. 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每个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不得超支。
3. 经费使用单位在进行支出前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后才能进行支出。
4. 临时预算变动时,需经培训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经费使用计划。
五、经费管理1. 经费支出应符合预算计划,不得超支。
如临时需要超支,需提前报请培训单位领导批准,并出具相关的批复文件。
2. 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每个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
3. 经费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 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总报告,并接受财务部门的审查。
5. 经费使用单位对于每笔支出都需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以便后续的查验。
六、经费监督与审计1. 经费使用单位应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培训活动的经费管理,包括在职培训、进修学习、外出考察等。
三、培训费用预算1. 各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2. 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3. 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四、培训费用报销1. 培训费用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1)培训通知或邀请函;(2)培训费用预算表;(3)培训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4)培训期间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相关发票或收据;(5)培训总结报告。
2. 培训费用报销流程:(1)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主办部门收集相关报销材料;(2)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4)报销款项直接支付给培训人员或相关单位。
五、培训费用监督1. 培训主办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费用合理、合规使用。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培训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具体要求1. 培训主办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培训效果,避免重复培训。
2. 培训费用预算应细化,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3. 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
4. 培训结束后,培训主办部门应及时总结培训成果,并向财务部门报送培训总结报告。
5. 各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培训经费管理的认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机关将有效规范培训费用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为机关干部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的培训经费使用,提高培训投入的效益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企业经费进行培训的部门和员工。
三、培训经费的来源1. 培训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公司预算中专门设立的培训经费、以及部门自有的培训经费。
2. 公司预算中的培训经费由人力资源部门全权负责管理和分配。
3. 各部门自有的培训经费需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培训经费的使用原则1. 培训经费必须用于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及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2. 培训经费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其他非法目的。
3. 培训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五、培训经费的申请与审批1. 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员工的培训需要,提出培训计划和预算。
2. 培训计划和预算需经过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批。
3. 一般情况下,培训经费需提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
4. 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培训的情况,需经过公司总经理的特批。
六、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1. 培训经费使用过程中,需根据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
2. 培训经费支出需保留相关票据和发票,以备审查核销。
3. 培训结束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成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4. 如出现培训经费使用不当或超支的情况,需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培训经费的监督与审计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对培训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资金监控。
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八、违反规定处理1. 对于违反培训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个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员工培训、工资扣除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1. 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可能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员工对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机关培训费的管理,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机关培训是提升公务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合理使用和管理培训费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2. 定义机关培训费:指用于机关组织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经费,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机关: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单位。
3. 培训费使用原则合理性原则:培训费使用必须符合培训目标,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公平公正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公务人员均能享受培训机会。
省费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尽量节约成本,合理选择培训方式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经济效益。
禁止浪费原则:培训费使用禁止浪费现象,严禁虚报冒用,确保培训费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培训费管理流程4.1 培训需求确定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个人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4.2 培训计划编制机关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提交上级审批。
培训计划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的个人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活动。
4.3 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需要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报销凭证。
报销申请应包括培训费用明细、报销金额、报销原因等内容。
4.4 培训费用审批机关财务部门对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报销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4.5 培训费用支付经财务部门审批通过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支付。
4.6 培训费用监管财务部门应建立培训费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培训费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5. 培训费用使用要求培训费用应用于公务人员参加具有培训资质和合法经营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正规培训活动,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上应与公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相适应。
培训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的伙食费、差旅费等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支出。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1. 市直机关举办会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会议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餐饮费、酒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会议费的支付,应与相关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服务商。
5. 会议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1.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培训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培训费包括培训机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师傅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培训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培训费的支付,应与培训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
5. 培训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三、监督措施1.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预算的安排,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备案和预算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备案和预算管理制度。
各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准后按计划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及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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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
第六条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
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市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开支标准。
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亳州市辖区内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10元标准执行。
亳州市辖区外举办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
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
第十三条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鼓励市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市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市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培训费报销。
市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