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证分析证明 :推 销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 质量与 佣金 收入 占比 是不存在相关性 的,只有当佣金激励本 身成为 销售 的唯一 动 力 时 ,消费者和代理人 的利益冲突才 会显现 。高额 比例的首 期佣 金再加上惩 罚力度的不足 ,促 使追求 短期 利益最 大化 的 他 们经常抱着侥 幸的心理漠视 违规成本 和诚信 成本 。如 此 , 可 能无 意识 或有 意识 地造成 了销售误导 的产生 。
201 8 年 第 1 7 卷 第 8 期
保 险销 售误导 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口 龚 献
【内容摘 要】销 售误 导接连 不断 出现在人们 的视 野 ,影响着 未来保 险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从 消费者 、保 险营销人 员、保险公 司和 保 险监 管这四个利益体入手 ,有效分析 销售误导的成 因和销售误 导的危 害,基 -I- ̄D提 出保险销售误导 的治理 建议 。
(四)从 保险监管的 角度来看 。作为保 险监管方 ,法 律的 制定总是滞后于市场上 出现 的问题 ,法律对 于销售 误导 的界 定和处罚条例是不完善 的 ,尽管保 险法律倾 向于保 护被保 险 人 ,但 消费者在投保 时没有保护意识 ,导 致取 证 困难 甚至 缺
在与学 生进行 沟通 的过 程 中 ,辅 导 员还 应 善 于使 用 幽 默语 言 ,幽默不仅可 以打破僵局 ,活跃谈 话 的气氛 ,也可 以更好 地 化解矛盾 。同时 ,诙 谐幽 默 的话语 既 能激发 学 生 的兴趣 ,还 可 以拉近 师生间的距离 。
【关键词 】销售误导 ;可持续发展 ;保 险 【基金项 目】本文为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工作站资助项 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龚献(1994一),女,江西九江人 ;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 的 成 因 在 市场经济体制 下 ,每 一个 经济 体都 具有 自主性 、自利 性和理性 ,他们在市 场中活动的根本 目的是实 现 自身利益 的 最大化 ,这是销售误 导最 根本的原 因。以下是 站在保 险市 场 中各个角色 的销售误导的成 因分析 。 (一)从 消费者的 角度看。消费者本身是保险市场 的需求 方 ,他们在购买保 险进行风险规避 时 ,本身 就是 一种保 障 自身 利益 的行 为 ,正是 因为本身 的利益 驱使 ,这种获 利心理极易被 营销人员 捕获 ,又因为 消费者本 身对 于保 险产 品 的认 识 以及 对专业性过于深奥 的保单条 款 的理 解是 不足 的,尽管 现在普 遍倡 导保 险条款要通俗 化 ,但是像一 些疾病保险 的专 有名词 , 保 险责任 的认定 ,投资收 益和现金 价值 的理解 等等都很 难避 免 ,稍加诱导 ,消费者往往难 以对 营销人员讲解 内容 的真伪作 出判 断 ,往往偏 听偏信 ,盲 目投保 ,就会产生销售误导。 (二 )从 保险 营销人 员的 角度 看。保 险 营销人 员 作 为保 险市场的 中介方 ,历 史原 因导致 保 险业 发展 以来 ,相 对 于其 他金 融机构 ,人 职门槛较低 ,人才 在质量 和数 量上存 在差异 , 入职 后简单短暂 的培训 导致 营销 人员 本身 的 自我 素 质 和专 业知识 可能都是 不足 的。加之 部分 营销 人 员本身 对保 险产 品的理解 或许存在偏 差 ,与 一般 营销 人员 不 同 ,他 们属 于 编 外人员 ,即没有底薪 或者非常少 的底薪 ,社会保 障不健 全 ,也 没有劳工 合同的保 障 ,由于 销售 队伍 的频 繁流 动 ,社会 对其 评价不 高 ,导致 他们 地位 不 明确 ,责任 感及 归 属感 淡漠 。实
保险反欺诈管理现状
保险反欺诈管理现状保险反欺诈管理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实施相关的反欺诈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保险反欺诈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保险反欺诈管理的现状1.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开始更多地采用技术手段来防范欺诈。
通过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筛查出潜在的欺诈行为。
2. 反欺诈团队的建设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建立专门的反欺诈团队,这些团队通常由数据分析师、调查员和法务人员组成,他们共同致力于识别和打击各类欺诈行为。
3. 数据共享的加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开始推动保险公司之间的欺诈信息共享,这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对潜在欺诈行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4. 风险评估模型的优化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应对欺诈行为,不断优化风险评估模型,以便更准确地识别欺诈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1. 数据难以完全掌握尽管保险公司在应对欺诈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数据的完善性和真实性仍然是一个挑战。
欺诈行为的隐藏性和变化性使得数据的准确性难以完全保证。
2. 法律和隐私问题在反欺诈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这也给反欺诈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和困难。
3. 技术投入和人才培养要想实现更好的反欺诈管理,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投入技术、人力资源和财力,同时要进行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技能。
三、建议1. 加强数据共享和合作保险公司之间应该更多地进行欺诈信息共享,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2. 完善风险评估模型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模型,引入更多先进的技术手段,以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
3. 提升员工反欺诈意识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处理水平。
4. 强化合规管理在反欺诈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确保反欺诈工作的合规性。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利用虚假资料或其他手段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保险欺诈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同时采取各种策略和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本文将对保险欺诈的原因和策略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保险欺诈的原因1. 经济利益驱使保险欺诈往往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进行的。
有些人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理赔金额或者更低的保费而故意提交虚假资料,虚构事故等手段来进行保险欺诈。
对于一些失业或经济困难的人来说,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一笔不法的收入也是一种诱因。
2. 信息不对称保险欺诈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通常无法在理赔时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核实,也难以判断理赔资料的真实性。
而被保险人可以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来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3. 社会道德缺失现代社会中,一些人的社会道德观念出现问题,对于保险欺诈不再抱有道德上的顾虑。
他们认为欺骗保险公司是合理的,甚至是一种聪明的行为。
这种社会道德缺失也成为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4. 监管不严一些地区或行业监管部门对于保险欺诈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欺诈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打击。
这种监管不严也会为保险欺诈的发生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二、保险欺诈的策略分析1. 加强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提高对客户身份和资料真实性的认证,做好客户背景调查工作。
通过科技手段,加大对投保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力度,防止假冒身份投保。
2. 完善内部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体系,加强对保单交易、理赔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及数据异常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防范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欺诈行为。
3. 提高理赔审核效率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审核的定量化、标准化,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理赔审核效率。
中美保险业的差异.doc
中美保险业的差异摘要:1949年10月20日新中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中国保险业正式起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由于社会保险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然而,中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而美国早在1850年以前就已经拥有了保险业务,本文主要从保险体系和监管体系两方面来分析中国保险业的特点,并结合美国经验,提出提高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中美差异;保险体系;监管体系一、研究背景1949年10月20日新中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中国保险业正式起步。
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在1958年全面停办,直至1980年才恢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5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显示,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同比增长17.5%,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较2014年初增长22.3%。
这说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逐渐从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向金融投资、寻求未来生活保障等非物质层次转化,由于社会保险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非物质需求,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并且《2015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指出,到2020年,中国需要建成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业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因此,保险业务将会成为中国未来大力发展的服务业,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中国保险业的保险体系从保险体系来看,中国在保险市场和产品服务上都取得了较大进步。
1.中国保险市场的特征从整体保险市场上看,中国的保险市场呈现出去垄断化和盈利多元化的特点。
首先,从去垄断化的角度看,中国保险机构的数量逐年上升,由2003年的62家上升到2014年的180家,十年间翻了3倍。
保险机构数量的增加一方面会促进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这有利于保险机构提高产品创新与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随着保险机构的成立也为创造就业岗位提供了平台,据统计,2003~2014年,中国保险公司职工人数由19.97万人上升到90.43万人,年均增长率为14.72%,不断增加的劳动力数量同样也是创造优质保险产品的关键要素与重要保障。
保险欺诈及防范
保险欺诈及防范保险欺诈及防范何谓保险欺诈?学术界对此莫衷一时,但大多数人认为,保险欺诈(也称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一、保险欺诈的现状保险经营本身所特有的价值补偿和运作射幸性,给个别人提供了谋取不义之财的可能,他们参加保险的目的绝不是为了防范化解风险,而是要在各种情况布下一个又一个陷阱,或者使保险人支付不该支付的赔款或给储,这些都是保险欺诈的范畴。
保险欺诈几乎同保险业本身一样古老。
长期以来,保险业不得不将其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而接受,因此,在计算保险费时,迫不得已地要将其考虑在内,这不但增加了善良人们的负担,同时也给保险业的正常经营增加了难度,从而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近十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不但没有得到遏止,反而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因欺诈而导致的支出占总赔款支出的比例不断攀升,且速度相当惊人。
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20%往往落到了骗赔者手中。
早在1989年,美国全国仅因欺诈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就高达600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000多亿元,几乎相当于我国1999年五年保费收入的4倍)。
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骗赔总额高达799亿美元,比1993年上升17%,这相当于每个家庭被骗赔者骗走1000美元。
在西方,依据一些国家和各类保险业务有关的数字,可确定因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通常比例则在10-30%之间。
然而,对保险公司而言,一种无法律依据的赔款支出,仅代表保险欺诈帐单的一部分,其中还包括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损失估定和处理的支出、法庭介入的开支,可以肯定,这要远远高于正常索赔的平均支出。
对于保险公司,同保险欺诈作斗争的人力、物力投入都是非常值得的。
如果保险公司不采取有效措施同保险欺诈作斗争,势必会助长效仿,以致使问题更加严重。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作者:王奥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
保险欺诈不仅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从分析保险欺诈的特征入手,探讨其表现形式及危害,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欺诈防范一、保险欺诈的基本特性保险欺诈是一种智能犯罪,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得逞率,往往掩盖在大量的正常赔案中。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标的种类不断增加,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扩大,保险经营日趋复杂,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意识、激烈竞争、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局限,难以识破不法之徒的伎俩,法律执行部门又把主要精力和有限资源放在打击暴力犯罪,加上缺少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支持,类似夸大和虚报损失进行索赔的“软”欺诈行为极少受到起诉,使得保险欺诈成为低风险、高回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欺诈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一些专业化保险欺诈团伙的出现,更增加了保险欺诈的隐蔽性。
保险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风险损失及其分布发生变化,保险人无法准确厘订费率。
同时,它还改变了正常的保险索赔程序,导致保险人赔款和费用增加,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者共同所有的部分保险基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直接侵害了大多数诚实被保险人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保险欺诈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威胁。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有的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由于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保险反欺诈属于一项新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应对保险欺诈。
二、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可将保险欺诈分为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欺诈和保险合同履行时的欺诈。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保险诈骗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事故、损失等手段获取赔偿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稳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保险欺诈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人道德缺失、保险公司管理漏洞、社会环境因素等。
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强合作,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的原因:一、个人道德缺失个人道德缺失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于个人私利,以虚构损失、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欺诈。
他们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消费欲望等原因,选择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的道德观念存在缺失,对社会和个人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
二、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是另一个导致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核保、理赔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容易被欺诈分子利用。
比如在理赔审核中存在疏忽、核查不严等问题,给了欺诈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严密,也容易被利用来进行欺诈。
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或者传统,比如“靠赔偿过活”、“保险公司有钱”等思想,会导致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或者觉得保险欺诈是风险很小的事情。
社会的不良风气会使得欺诈分子更容易行骗,也使得打击保险欺诈更加困难。
一、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比如在产品设计阶段,要设置多重审核机制,避免设计上的漏洞;在理赔审核阶段,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审核的严格度,避免审核不严导致的欺诈案件。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风险意识。
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浅析保险欺诈
浅析保险欺诈摘要:中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了保险业的“空子”,把发财梦转向保险业,保险欺诈已然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
为此,本文通过对保险欺诈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保险欺诈的问题建议。
关键词:保险;表现形式;欺诈一、保险欺诈的定义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隐情投保隐情投保,指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性的投保,以图骗取保险金。
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捏造事故捏造事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报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陷于错误而支付保险金。
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后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给人们提供重大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在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销售误导现象。
这些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误导现象,并发掘整改的措施。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的一些不良行为是这些误导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量的要求,会采用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例如,为了抢回保单,销售人员会对消费者进行无节制的恐吓和哄骗等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一些销售人员会滥用保险产品的优惠政策,以低价挖墙脚,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障。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触犯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误导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保险销售渠道广泛,个别企业或代理商存在一定的散乱情况,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因此,在某些保险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中,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产品的优势,并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而在某些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中,则存在捆绑销售、诱惑买单、过度保障等误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
那么,如何整改这些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呢?首先,保险公司应该规范销售渠道,完善合法的销售政策,并制定严格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对各种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出更加合理、科学的保险产品,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实际效益。
其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在保险销售中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正常传递和处理能力,减少并杜绝销售欺诈和误导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机构的效力,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使得保险行业趋于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保险欺诈
医疗核损部人员在审核曾某提供的材料时,发现东莞市某 医院方面的资料有如下疑点:一、“住院证明书”中诊断名称 医学术语不专业。二、发票上医疗费用为41227.41元, 已交医院费用为20000元,还欠费21227.41元。 据了解,医院都是先交清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出院手续的,显然 不合常规。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多处出现差错及非专业用语。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1月6日已定由曾某负全责,是 在发生事故3天后认定的,不符合一般交警处理规律。五、道 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的日期都为3月3日。
接到肖某的索赔申请后,调查员分析案件有以下疑点:1. 肖某为何舍近求远去深圳医院检查,而不在广州治疗;2.肖某 刚刚过疾病观察期五天便确诊患重大疾病;3.肖某为何在大病 确诊后三个月才延期申请理赔。带着各种疑问调查员随即展开 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员前往深圳市医院病理室面见科室肖主任。肖主任从 众多病理切片中找出被保险人肖某那一片,切片表面观看并无 异样,但对比发现,惟独肖某这一张切片载玻片是6cm×2cm 大小,而其他均为4cm×3cm大小,这细微差别引起了调查员 高度关注。当问及载玻片差别原因时,肖主任借工作繁忙有意 避开话题。调查员当即拍照记录下肖某病理切片编号 “X#BYA1001”,同时意外在肖主任办公桌玻璃板下发现多张 名片,其中一张为广州市某医院病理室谭主任。调查员潜意识 猜测,肖某患鼻咽癌的情况应与谭主任有一定联系。
将调查材料和证明文件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了调查和布控工作。 6月4日,公安机关在南海市小塘镇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出 伪造各类型的印章42枚,包括公安局各交通警察大队公章9枚,广东省各市 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7枚,南海市及三水市各工厂、商店、市场印章20枚, 冒名刘达忠等私人印章6枚。 嫌疑人曾某,男,28岁,广东省南海市人,自1997年10月在某保 险公司当业务员至今。据当地保险公司反映,嫌疑人曾某在保险公司期间表现 良好,从不拖欠保费,人称“老黄牛”。后经公安机关审讯,他本人初步交代: 自2001年至2002年间,多次利用手中保险客户资料,编造假的交通事 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案件10多宗,骗取金额总值40多万元,每宗案件少则 三四万元,多则一宗达6万多元。另外,曾某向芳村、鹤山、佛山等多个保险 公司骗赔未遂案件三宗,总值金额28万多元。经调查材料核实,嫌疑人曾某 仅在一个保险公司就已骗赔6宗,金额达十多万元,每次都是叫其他人取赔款。
中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中的善意第三人比较分析
形 下 ,对 外 即期付 款或 到期付 款后 可获 得豁 免 。 第 f 中善意 地 V款
进 行 了议 付 的议 付行 可 获 得 豁免 .这 里 的 议 付行 事 实 上也 可 划 人 2 保 兑 行
、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欺 诈例 外 豁 免 原 则 中的 善 意 第 三 人
美国统 一商 法典 第 5 9条 ( ) ( ) 定 :即使 存在信 用证 指 定 人 的行 列 。 ~1 O a款 1规 欺诈 .开 证 人 仍 应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兑 付提 示 。 1 已 善意 给 付价 值 且 未得 到 伪造 或 实 质欺 诈 通知 的被 指 定 人
然 是被 指 定 人 ,理 应 受 信 用证 例 外 的 豁 免 。统 一 商 法典 同 时对 保 三 人 是 福 费 廷市 场 上 一 家包 买 商 或 是一 家 受 让 票据 权 利 的保 险 兑人 的 资格作 了确认 .第 5 2条的 官方评 论提 到 除第 5 2 人 。通 常情 况 下 ,这些 第三人 显 然不 受欺诈 例 外的豁 免 ,但是 他们 —1 0 —1 0 条 ( )款 限 定 的被 指定 人 之外 ,任何 人 不得 成 为保 兑人 ,因此 那 a 些 未 经开 证 人 指 定或 授 权 而 同意 “ 兑 ” 的人 并 非 第 5篇 项下 的 保 保 兑 人 。 这 意 味 着 缄默 保 兑 下 的保 兑 行不 属 于 豁 免 之 列 。 3 信用 证 项 下已 被 开证 人 或指 定 人承 兑 的 汇票 的 正 当持 票人
信用 证给 付价 值 的人 ,以及 ㈩ )依 据 协议 或 习惯 和惯 例方 式 ,承 务 后 是 否也 应 该 获 得豁 免 呢 7 司 法 解释 对 此 用证偿 付的人 ” 从 条文可 知被指 定人 是开证 行依 据信 用 。
毕业论文保险欺诈及其防治措施
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措施【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
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及第三人方面的欺诈.本文主要针对狭义上的保险欺诈,论述了保险欺诈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产生保险欺诈的多方面的根源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诸多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欺诈;防范措施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纵观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开办保险业务的国家不被保险欺诈问题所困扰.保险欺诈成为当前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为被欺诈而导致赔款支出最高可达到保费收入的50%①。
2002年美国的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年内发生的保险欺诈使保险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约224亿美元,人寿保险公司发生的欺诈一年内使保险公司蒙受的损失约在730亿美元,在美国,由于保险欺诈致使每个家庭每年平均增加200-300美元的保费成本②。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到了2005年更是上升近至10%③.保险业①皮曙初:《日益猖獗的保险欺诈》,《党建文汇》2006年2月下,第37页。
②袁建华、粟榆、罗向明:《预防保险欺诈策略研究》,《特区经济》2006年2月刊,第256—258页。
保险诈骗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 ) 关保险的法律在立法方面存在 不足 一 有
对保险 以及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 我国起 步较 晚。 险诈骗罪这 保
一
罪 名 也 是在 l9 9 5年 6月 3 0日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在 《 于 惩治 破 坏 金 关
( ) 二 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 业务运作 不完善 1保险机构 内部管理不善, . 机制不健全 , 防范意识薄弱 管理不善, 机制不健全, 防范意识薄弱 是诱发和促使保 险诈骗 犯
罪 的重 要 原 因 。 尤 其 有 些基 层 的保 险 公 司分 支 机 构 在 管 理 和制 度 建
方面 的犯罪情形限定为五种: 虚构保险标的、 编造虚假原因、 夸大损 失
程度 、 造 未 曾 发 生 的保 险事 故 以及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然 而 , 实 编 现
中的保 险诈骗手段远非这五种所能够包括 。 另一方面, 刑法关于犯罪
主 体 的 规 定 存 在 缺 陷 。 法 把 本 罪 主 体 规 定 为特 殊主 体 即投 保 人 、 刑 被
设方面还很 出现违 章操作的现象 , 使得保险诈骗案件难 以识破和制止。 如发生投保车辆
险 公 司 在 理 赔 时 , 者 由 于 人 力财 力 不足 , 者 由 于 工 作人 员 的 主 观 或 或
以及其他人也能够进 行保险诈 骗。 例如财产保 险中, 自转让保险标 擅 的后, 新的财产所有人利用原保险合 同进行诈骗保险金的情形。。 虽
然 《 险法 》 规 定 :保 险 标 的 的转 让 应 当通 知保 险 人 , 保 险人 同 意 保 有 “ 经
随着我 国经济 的腾飞和保 险业 的发展 ,保险诈骗案件也 日益增 多, 其原因有很 多, 要从内外 多角度进行分析 , 包括法律缺陷方面的原 因、 险机构 的内部原 因、 保 投保方的原因等。
保险行业中的欺诈现象分析与对策
保险行业中的欺诈现象分析与对策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工具,旨在帮助个人和企业应对风险和不可预测事件。
然而,正如其他行业一样,保险行业也面临着欺诈现象的挑战。
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分析保险行业中的欺诈现象,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保险欺诈的类别及案例分析1. 虚假索赔虚假索赔是最常见的保险欺诈类型之一。
被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提出虚假信息以获得未曾发生的损失赔偿。
例如,有些人会夸大事故伤势或提交伪造文件来获取更高额度的医疗费用赔偿。
2. 伪造保单有些人通过伪造保单来骗取他人数额可观的费用。
他们可能冒充保险代理商或篡改真实保单信息进行欺骗,并从中获取非法收入。
3. 非法代理非法代理是指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以伪造身份申请保险、处理索赔等行为。
这些欺诈者通常通过假冒身份证明、虚构业务情况等方式骗取投保人信任,然后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三、保险欺诈的原因分析1. 经济动机经济利益是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驱动力。
不法分子看中了高额的赔偿金额,并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
2. 缺乏有效监管和惩罚一些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强硬的问题。
这种情况容易让欺诈分子抓住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欺诈者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保险金。
四、解决保险欺诈的对策1.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行业组织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涉及保险欺诈的信息和案例。
这有助于提高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效果。
2. 引入技术手段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发现欺诈行为。
建立起有效的欺诈检测系统,可以及时发现不寻常的索赔模式和无效索赔。
3. 增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制定更加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针对银行存款设立的保险制度。
这两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下面将从覆盖范围、保障金额、运营方式和制度完善度等方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负责监管和管理,覆盖范围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和管理,覆盖范围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
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金融机构种类更多样化。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金额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类存款进行保障,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家银行50万元人民币,包括本金和利息。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全部存款进行保障,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家银行25万美元,包括本金和利息。
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每个存款人的保障金额更高。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运营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采取缴纳保费的方式运营,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存款额度和风险评估进行保费缴纳。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则采取支付保险费的方式运营,美国所有受FDIC监管的银行均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费。
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注重风险评估和个别缴费。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完善度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近年来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中国将存款保险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提高了存款人的保障效益。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较为成熟和稳定,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对于美国还有一些进步的空间。
论保险欺诈及其防范
论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和经济补偿的机制,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欺诈这一现象也日益凸显,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保险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是一种最为恶劣的保险欺诈行为。
例如,投保人故意纵火焚烧自己的房屋以骗取火灾保险赔偿;车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事故现场,骗取车辆保险赔偿等。
2、夸大损失程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虚报损失的项目和金额。
比如,在车辆事故中,将原本轻微的刮擦描述为严重的碰撞,要求更高的赔偿金额。
3、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比如,某人没有实际拥有某辆汽车,却以该汽车为标的投保,然后编造事故骗取赔偿。
4、冒名顶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让他人冒名顶替真正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获取保险赔偿。
5、带病投保在投保健康保险时,投保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疾病史或者现有病情,骗取保险合同的签订,在保险期限内申请理赔。
二、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保险欺诈现象的产生,既有投保人道德素质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行业自身管理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1、道德风险部分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赔偿,满足个人的私利。
2、经济利益驱动在面临经济困难或者债务压力时,一些人将保险欺诈视为获取大量资金的捷径。
3、保险行业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核保和理赔过程中,难以获取投保人的全部真实信息,这就给一些投保人提供了欺诈的机会。
4、保险理赔程序存在漏洞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不够严谨,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容易被欺诈者钻空子。
5、社会监管不力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人敢于冒险实施欺诈。
三、保险欺诈的危害保险欺诈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何应对保险欺诈行为
如何应对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
然而,由于金钱和利益的驱使,保险欺诈行为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
保险欺诈行为指的是在保险申请、索赔或其他保险交易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获得不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保险欺诈行为,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1. 加强风险认知和教育在应对保险欺诈行为方面,加强风险认知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展针对客户的风险教育活动,提高客户的风险认知和保险意识。
此外,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举办保险欺诈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保险欺诈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公众对保险欺诈的认知。
2. 建立多层次的审核机制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建立多层次的审核机制。
在保险申请和索赔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团队,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信息进行仔细审核和核实。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与监管机构合作,共享欺诈数据和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比对,发现潜在的欺诈行为。
3.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并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保险欺诈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4. 推广科技应用科技的发展为保险欺诈行为的预防和应对提供了新的手段。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进行自动化分析和核实。
此外,引入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保险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合作与共享保险行业内不同的机构可以加强合作与共享,共同应对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公司可以与银行、公安机关等合作,共享客户信息和欺诈数据,共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反欺诈体系。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与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展开合作,共同推进对保险欺诈行为的研究和宣传。
6.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监管力度和执法效果。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提供保障,为他们带来安全感和保障。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欺诈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保险欺诈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形象,给保险机构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保险欺诈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利益诱惑、监管不力、技术手段推动和社会道德缺失等方面。
针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力度,引入科技手段,加强行业合作,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等多方面综合策略。
保险欺诈的原因:1. 经济利益诱惑经济利益是保险欺诈的主要驱动力。
一些个人和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可能会故意制造事故,夸大损失,虚构医疗费用等手段来进行保险欺诈。
尤其是在财产险和人身险领域,由于赔付金额巨大,诱惑更加明显,从而导致了保险欺诈现象的频繁发生。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机构为了追求保单数量和业绩,可能会忽视保险核保的严谨性,导致一些高风险投保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赔偿,从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监管部门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也使得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手段推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欺诈分子也利用技术手段来进行保险欺诈。
比如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信息来获得不法利益等。
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给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4. 社会道德缺失社会道德的缺失也是导致保险欺诈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些人缺乏道德观念,对于利用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以为然,这种社会风气的腐败也导致了保险欺诈现象的愈演愈烈。
针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可以加强对保险核保以及理赔流程的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核保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加强对代理人和业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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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实施者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应该致力于防止和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了解投保人欺诈的常用手段和其他国家针对这种欺诈的应对措施有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欺诈的表现和保险公司对付这些欺诈的策略,并介绍了美国对付保险欺诈的情况,希望能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所作用。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1992年2月,在蒙特利尔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这样的定义:“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
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常常是一致的,因而他们的欺诈行为也极为相似,本文将三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
并且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区分三者的欺诈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一)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事后投保。
这类事件中投保人通常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标的的名称,骗取保险赔款。
1)利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对死亡的“尸体”进行投保,然后制造伪证以更改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这种欺诈方式在我国人寿保险理赔实践中,比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更为常见和集中。
2)在意外伤害保险赔案中也曾经有利用现成的残疾征象诈骗保险金的现象。
被保险人实际早已经残疾,通过开伪造证明的方式要求赔偿。
3)谎报保险单的有效时间,将保单有效事件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是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勾结后,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
即欺诈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而事实上无效,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比较著名的“关门后报告”的欺诈方式,所以保险人在审查保险理赔时要特别注意投保时间和出险时间少于24小时的赔案。
2.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使灾害事故发生的动机,投保后故意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一系列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被保险物被损坏,从而得到经济赔偿。
这种动机可能是(1)解决家庭财务困难。
(2)摆脱企业产品积压而引起的债务或财政困。
(3)解决经营不善而引起的财务困难。
例如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会事先转移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再伙同其他人纵火。
被保险人财务极为困难是这种欺诈现象的共同特征。
海上保险中,不法商人利用船舶的使用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设下圈套,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进而向保险人索赔。
3.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重复保险指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隐瞒重复保险的实情,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进行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在财产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设立了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规定,投保人不能从财产保险事故中取得超过保险事故经济损失之外的利益,所以投保人在事故后只能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曾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分别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在这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利可图明显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的保险诈骗行为。
医疗保险因为具有补偿性质,也会存在重复保险欺诈的现象,例如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中,学生已经在学校参加了学平险,学生家长又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样险种,当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时,家长可能持两份保单分别要求赔偿。
由于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金额只能等于或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对保户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决不提供任何获利机会。
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行为是保险欺诈行为。
(二)订立保险合同后及索赔时的欺诈行为当事人具有不能抵抗诱惑,或者不能承受压力,存有侥幸心理等的特征时,他们在投保后容易参与保险诈骗。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订立合同后的保险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声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户对从未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也就是伪造保险事故;或者是保户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制造虚假材料,说是保险事故损失,以此骗取保险金。
2.夸大或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骗取保险金。
夸大损失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伪造各种虚假材料,取得更多的保险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夸大伤害程度的案件数量达到无法统计的程度,可称作最具中国特色的意外险欺诈方式。
在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中,医生以及医院方面并不对保险金的多少承担责任,所以经常有医生为病人夸大病情费用,骗取保险金。
而且投保人与医生合伙欺诈的隐蔽性高,保险公司对这一类欺诈案往往很难识破。
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灾后夸大自己的损失,如火灾前被外借的昂贵油画,声称是在火灾中损失的。
扩大损失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
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3.不具有索赔资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加入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某项规定,不具备索赔资格,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试图隐瞒其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请求赔偿。
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机动车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具有驾驶资格或者酒后开车的司机,发生车祸后,试图隐瞒其真实情况骗赔。
4.转移责任。
在场所责任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偷换事故发生的地点,达到骗赔的目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过错转移到被保险人身上,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赔付更多的保险金。
在场所责任保险该类诈骗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诈骗者对事故现场的真实消息进行了封锁。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
6.内外勾结进行的保险欺诈行为。
诈骗者伙同医生、律师、保险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制造伪证明进行欺诈。
如投保方伙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偷换证据,使保险公司作出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赔付。
投保方串通医疗工作者滥开医疗证明,夸大保险事故损失,或者将医疗费开到被保险人名下,冒名顶替。
能够伪造有效的索赔凭据,是上述五种保险欺诈行为能够实施的重要条件,现在的保险经营中两种伪造单据现象较为常见:1)已经投保的人伪造有关索赔单据进行索赔;2)没有投保的人对整个经营过程中所需单据的伪造,单据内容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等等。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为了便于伪造单据,通常选择在出国旅游休假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这样选择在所投保保险公司所属国家之外的区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了解程度肯定没有在本国那么透彻,即使想了解情况,也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所需费用也不菲。
二、传统的反保险欺诈的方法(一)加强理赔工作,是防止保险诈骗的最直接方法针对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的欺诈,在理赔环节中,保险人更多采用了直接的现场查勘和审查索赔申请单的方法:1、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例行审查。
包括索赔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等等。
如果被保险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需要查看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及账目,询问被保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获取基层单位难以获取的信息或资料。
2、进行现场查勘。
对保险事故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和测算保险标所受损失的程度。
此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有一定范围的,所以保险人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检查,以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受损标的与现场残迹一旦被破坏,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夸大损失范围,隐瞒事实真相,将人为制造的事故伪装成意外事故达到骗取赔款的目的。
3、借助有关部门与专家的力量。
比如对于失窃赔案,要求被保险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由这些部门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
再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致残后,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伤残鉴定委员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等等。
对可疑案件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详细询问。
(二)加强投保前的工作,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针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欺诈行为,在展业阶段进行详细调查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同时,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欺诈手段在展业初期进行调查,也可能发现投保方存在欺诈的动机,从而将保险欺诈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1.展业时做好关于保险欺诈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介及其它途径加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公众认识到保险欺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全体保户的共同利益。
对保险公司而言,欺诈保险赔款使得保险公司增加了不应该支出的赔款数额,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在计算保险费时,不得不将保险欺诈行为导致的附加赔款和调查费用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增加了广大保险客户的保险费负担。
一旦欺诈之风蔓延,保险当事人双方均不堪重负,最终将殃及保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
如果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有了充分的认识,人们对保险欺诈者就不会像从前那样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从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惕性的防范意识。
2.做好风险评估,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一环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既是保险业务的要求,又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种手段。
保险工作者在承保前应详细地询问和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地址、第二或第三住所、先前的保险人及过往的赔款等。
对有疑问的投保者更应进行细致的调查,这一调查将涉及到未来客户的家庭背景和财务情况、过去的历史、复保险单的存在、工作或雇主的常规变化等等。
通过详细询问和调查,一方面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以后的详细调查甚至为在法庭出示证据提供有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