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限价令
我国药品价格管制的政策选择
d d a n atr aie c oc . I h o g r n,a v l e b s d p c e lt n fr p a ma e tc l s r c mme d d, e s a le n tv h ie n t e ln H a u — a e r e r g a i o h r c u ias i e o i u o ne
『 J 生政策研究 20 0 8年 1 2月第 1 卷第 3期 一 hns unl f el oc , ee b r 0 8 V 11N . C ieeJ ra o H ahP l yD cm e 2 0 , o o3 o t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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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物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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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药 品价格 管 制 的政 策选择
【 关键词】 价格管制 ; 可及性; 成本加成定价
中图分 类号 : 9 1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6 42 8 (0 8 0 -0 50 R 5 A 17 —9 2 2 0 ) 30 3 - 4
Po iy o to s f r p a m a e tc lp i e r g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 i n lc p i n o h r c u i a r c e ul to
陈 文
复 旦大学公共 卫生学 院 上海
2 0 3 002
【 摘要】 我国已建立起一整套药品价格管制政策, 但是, 以成本加成为基础的价格 管制与其他体制与机制
性 因素互动作 用后 , 促成 并强化 了我 国特定 背景下 医药不正 当利益 纽 带关 系。现行 的成 本加 成 定价 管理 是 对 企 业创 新产 生的成 本的补偿 , 而不是 对企 业创 新 产 生的价 值 的 回报 。在 成 本加 成 的定 价 管理基 础 上 , 合 考 综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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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胶囊 胶囊 胶囊 胶囊 胶囊 胶囊 胶囊 胶囊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分散片
规格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62.5mg*10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62.5mg*12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62.5mg*14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62.5mg*16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125mg*3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125mg*4
阿莫西林250mg/克拉维酸钾 125m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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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250mg 500mg 1.5g
2g 200mg:2ml
200mg 200mg:100ml
40mg:1ml 40mg:2ml 80mg:2ml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药品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政府机构制定的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规定。
该办法旨在解决药品市场存在的价格垄断、不合理涨价以及药品价格波动过大等问题。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1.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和实施。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是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成本等因素,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审批,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药品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于监督市场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药品价格信息,包括各类药品的价格标准、调整依据和合理价格范围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4. 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价格垄断行为和不合理涨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对于价格垄断的企业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惩罚;对于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三、实施效果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药品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将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涨幅,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其次,价格信息公开和透明将增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行为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保障群众用药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公开和透明价格信息以及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等措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2、药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药品价格,对属于不同的定价权限的药品,要分别按照其管理权限规定的部分定价执行。
医院药品明码标价,张贴价格公示栏,接受患者监督。
3、医院自制制剂属于国家标准收载的品种,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其他制剂品种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核价后报物价部门审批。
4、入库价格
(1) 购入的药品按批价及规定加成率作价。
(2) 对于招标采购的品种执行按照有关文件制定的零售价。
(3) 属国家定价的药品,可以低于最高限价销售药品,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销售。
(4) 以上价格科根据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5、出库价格
(1) 药品出库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出库。
(2) 对于药库与药房的药品价格不同时,应在药房将上批药品销售完时及时调整药品价格,零售价执行最新价。
(3) 对于新一期招标药品,应及时调整药库及药房价格,在规定时间内过渡到新的招标零售价。
(4) 属于国家定价的药品,应及时调价,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6、药房划价
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出库价。
划价时应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等,准确划价。
尤其是有多种产地、多种规格、剂型的药品。
7、药剂科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药品价格,包括接受物价文件,筛选应该调价的品种,通知执行调价等,但必须经第二人核对。
调价时间应全院统一,调价后各药房应及时统计盈亏,并报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及时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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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规定
药品价格规定
药品价格规定是指针对药品销售过程中的价格问题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措施。
药品价格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药市场的秩序,促进药品的合理定价和合理使用。
药品价格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价格公示。
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店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
公示的价格应当真实、准确、明码标价,不能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二,价格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虚高、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给予罚款或吊销经营资质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价格制度。
药品价格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规格、功能、疗效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
对于一些敏感药品、稀缺药品等,可以进行价格管制或政府指导价。
第四,价格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制定一些价格优惠政策,对特定人群的药品实行价格优惠,例如对低收入家庭、贫困人口等给予一定的药品补贴或减免。
总之,药品价格规定是维护公众权益、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保障药品的合理定价和合理使用。
同时,企业也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
得操纵药品价格,欺骗消费者。
只有通过规范药品价格,才能让广大患者获得合理的药品价格,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04.11•【文号】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施行日期】198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1986年4月11日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
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作以下通知: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
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
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
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
掌握以下几项原则:(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一九八三年国家医药局国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
产地县12%各销地10%。
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的一些特点和目标:
1. 定价依据: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
2. 定价范围: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覆盖了各类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等。
3. 定价原则: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遵循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价格不高于其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
4. 定价机制: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一般采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制定价格参考价,同时允许市场竞争对价格进行调节。
5. 定价监督: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执行符合规定,防止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可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同时防止价格过高对消费者造成不合理负担。
此外,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还可以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药品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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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
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
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最新医药价格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限价令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12月12日开始,降低部分外资药在内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等17大类174种药品,根据测算,调整后的药价比先前规定价格平均降低19%。
每年预计可减轻群众近20亿元的费用。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于12月12日执行,市场反应强烈。
此次限价令真是"剑指"外资高价药?会不会再次引发"退市潮"?对本土药企是否意味着利好?外资药降价后会不会转战"基层"?限价令引发"退市潮"?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12月12日开始,降低部分外资药在内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等17大类174种药品。
根据测算,调整后的药价比先前规定价格平均降低19%。
每年预计可减轻群众近20亿元的费用。
就这一政策可能给市场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信息中心副主任贾海彬,他认为:"本次取消一些单独定价而不是全部,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据他介绍,长期以来,降价意味着退出市场,医院和医生直接就不用廉价药。
正因如此,前些次多轮降价老百姓并没受多少益,反而逼着医生用那些单独定价的高价药品(业界俗称"穿金衣"),使这类高价药品市场份额越做越大。
而记者随机调查了多家药店,发现很难找到新通知中的部分限价药品的身影。
药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降价的药品,大多属于处方类药品,原来就没有销售,这些高端药品基本都在医院销售。
有的药店工作人员说:"药店有这种药品,但仍需处方才会销售,销量很小,并且已经降价。
"从事药品经营的张先生同样证实,许多医院采取多种措施限制"处方外流",一般要求患者在医院药房购药,因此零售药店平时很少购进处方药品。
本次限价令涉及174个品种规格单独定价药品,但即便是北京大型药店平日经营所涉及的品类最多不过30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2000年7月20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的,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
减少中央定价品种、数量,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严禁乱定价、乱涨价。
二、药品价格以本院药品库房拨货单核定的零售价格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药价。
三、药品价格变更的依据是:
(1)医药供货单位的调价通知单;(2)物价局及有关部门的文件或其他正式通知(3)本院药品库房拨货单零售价。
四、药品价格的变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通知执行。
五、凡接到调价通知或领取药品时发现药价变更者,负责调价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清点调价药品的库存数量,并如实填写调价单;(2)将药房现有的调价药品进行清理并填写调价单一式二份,一份留药房并通知划价人员知晓:(3)将标有药价的地方,包括药柜、药盒、药瓶、药抽等处,一一全部更改新价,不得遗漏;(4)将药品调价单送药剂科主任审核并汇报调价工作情况。
六、负责药品调价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调价工作。
凡工作不负责任,未及时完成调价,或未将调价通知划价人员,或药品标签价格更改有疏漏,导致计价错误并带来不良后果者,要按照工作差错事故严肃处理。
后果严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七、药房划价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划价。
已正式通知调价的,要立即按通知的价
格执行,未执行或执行不好,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比照以上第6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药品监管中的药品价格管理
药品监管中的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管理是药品监管领域中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有效控制药品价格波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药品价格管控的必要性、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以及药品价格管理中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药品价格管控的必要性药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物质需求之一,其价格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成本和用药质量。
而过高的药品价格可能会导致公众无法负担和权益受损,过低的药品价格又容易妨碍药品生产和质量保障。
因此,药品价格管控是必要且重要的,它可以调节药品市场的价格水平,使药品价格与其质量和效果相匹配,以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和权益。
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针对药品价格管理,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对完善。
首先,国家药监部门制定了有关药品价格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指导,明确了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控制原则。
其次,国家实施了药品目录制度,即根据药品的专利周期、医保覆盖范围等因素将药品划分为不同类别,进一步进行价格管理。
再次,国家鼓励和推动药品价格的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达到价格合理和供需匹配的目标。
三、药品价格管理中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医药产业链复杂,涉及到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多个环节,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其次,药品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现象,导致价格波动较大。
此外,药品价格管理需要充分考虑价格与质量的关系,平衡药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问题。
其次,加强对药品市场竞争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价格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鼓励医药科技创新和药品研发,提高新药上市率,促进价格竞争和降价效应的产生。
综上所述,药品价格管理是药品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合理的价格管控,可以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和权益,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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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12月12日开始,降低部分外资药在内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等17大类174种药品,根据测算,调整后的药价比先前规定价格平均降
低19%。
每年预计可减轻群众近20亿元的费用。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于12月12日执行,市场反应强烈。
此次限价令真是"剑指"外资高价药?会不会再次引发"退市潮"?对本土药企是否
意味着利好?外资药降价后会不会转战"基层"?
限价令引发"退市潮"?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12月12日开始,降低部分外资药在内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等17大类174种药品。
根据测算,调整后的药价比先前规定价格平均降
低19%。
每年预计可减轻群众近20亿元的费用。
就这一政策可能给市场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信息中心副主任贾海彬,他认为:"本次取消一些单独定价而不是全部,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据他介绍,长期以来,降价意味着退出市场,医院和医生直接就不用廉价药。
正因如此,前些次多轮降价老百姓并没受多少益,反而逼着医生用那些单独定价的高价药品(业界俗称"穿金衣"),使这类高价药品市场份额越做越大。
而记者随机调查了多家药店,发现很难找到新通知中的部分限价药品的身影。
药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降价的药品,大多属于处方类药品,原来就没有销售,这些高端药品基本都在医院销售。
有的药店工作人员说:"药店有这种药品,但仍需处方才会销售,销量很小,并且已经
降价。
"
从事药品经营的张先生同样证实,许多医院采取多种措施限制"处方外流",一般要求患者在医院药房购药,因此零售药店平时很少购进处方药品。
本次限价令涉及174个品种规格单独定价药品,但即便是北京大型药店平日经营所涉及的品类最多不过30种。
记者发现,目前零售药店出售的阿莫西林、阿奇霉素等药物大多是不属于限价之列的厂商所生产的。
药店人员解释,一些大型药厂对零售市场管理较严,给药店留下的利润空间有限,因此,药店一般会选择部分定价低的药厂的药品。
"剑指"外资原研药?
此次降价的174种药品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单独定价药品。
2001年国家计委(发改委前身)发布的《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
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
记者了解,2005年,国家发改委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开始对外资药企、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生产的"原研药"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优惠政策"。
在我国,"原研药"主要是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
这类药在民间被形象地称为"贵族药",此前有媒体报道,据从相关部门获得的一份名为"国家基本药物外资原研药单独定价与国产药品统一定价对照表"显示,表中所列出的9个外资原研药价格平均比同一产品国产药高出十几倍,其中价差最高的卡托普利竟比同品种国产药贵2319%。
"作为原研产品,在一定保护期内享受一定优待是合理的,毕竟人家投入那么多基础研发工作,但如果总是让外资掌握着医药的定价权、话语权,对中国来说是很可怕的。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信息中心副主任贾海彬如是说。
他向记者介绍,"非国民待遇"远不止于享受单独定价权,其专利保护期比中药保护期多十年;在集中招标采购或阳光采购中可以单列标的,而国产仿制药必须进行残酷的竞价;进入医疗机构一路绿灯,部分三甲医院甚至70%以上使用的是单独定价药或进口药。
此次降价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挤压外资药的"价格水分"呢?贾海彬直言,有一定作用,但大幅度谈不上。
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持类似看法,认为19%的降幅对于高于平均价格十几倍的幅度而言,力度有限。
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要求原研药周期性降价且取消其原研药的概念。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这次降价可能意味着原研药价格以后将陆续下调。
政策利好本土药企?
记者了解,本次药价调整是发改委自1997年以来进行的第26次降价。
然而,国家此前的多次降价,均未涉及这些外资原研药,这也使原研药的价格和国内的仿制药价格严重脱节。
此次政策的特别之处,在于第一次选择了外资高价药作为政策的发力点。
此轮价格调整的大名单中,涉及生产企业包括:罗氏公司、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辉瑞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27.95,-0.03,-0.11%)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价格从34元降到22.1元,降幅为35%,排名第一;罗氏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售价则从93.8元降到65.7元,降幅为30%。
此次政策发力,是否利好本土药企呢?
贾海彬认为,对于与此次降价中涉及的外资原研药竞争的本土企业来说,开拓市场的压力会小一些。
因为如果外资药持续降价,在"以药养医"的整体情况下,医院选择开外资药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对本土药业来说,就会是一个机会。
"但对中成药来说,可能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贾海彬解释到,这次降价的单独定价药品
中,也涉及一些本土药企,尤其是中成药的生产原料成本不断高涨,这种单纯降价的做法有可能造成国货在国际上竞争力的进一步削弱。
有业内人士担心,外资药企都是纳税大户,一些地方能否真正将降价药品的监管有力执行也值得质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外资药品价格真的降到国产药的价格水平,一些外资公司可能就会停止生产该种药品,转而生产另一种类似产品,并以创新产品的名号重新获得高售价的利润。
外资药转战"基层"?
13日,上海市率先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版,至此,此前关于外资高价药率先退出上海基本药物目录的种种"猜想"终于落槌定音。
上海市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版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有307种基础上,增补381种化学药和中药品种,其中化学药增补236种,中药增补145种。
而在236种化学药中,辉瑞、百时美施贵宝、诺华、赛诺菲等20多家外资企业以及其在国内的合资公司均有产品入围,约占64个,约占到增补化学药目录的27%,而且有些产品为外资独有产品。
"基本药物的前提是疗效确切、价格合理、应用广泛。
但外资药首先这个高价门槛就将普通老百姓挡在门外,虽然医院强行开出,但并非群众实际就能承受。
"显然,外资高价药与目前我国广泛推行的基本药物政策背道而驰,贾海彬如是说。
业内人士表示,外资高价药,占据全国三甲医院处方用药费用总额的65%-80%。
此前早有人提出担心,降低部分外资药品价格不一定会给外资药企带来利空,部分外资药企可能会借机扩展在中国基层医药市场的市场份额,以量补价,而国内的同类药品反而会受到冲击。
上海医药(21.07,0.00,0.00%)行业协会负责人透露,国产药整体利润基本在7%-8%,而外资药一般都在30%-40%,高价药利润率甚至更高。
基本药物不仅供应基层医疗机构,也同时供应二级及以上的大医院。
外资药在牢牢占领三甲医院后,又挤进基本药物目录,向中低端市场进发,进入基层,对本土药企来说,压力巨大,未来难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