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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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应急管理局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一)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或陈述申辩后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的;

(三)直接或间接向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它行政相对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进行投诉与举报。来信地址:××××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按照《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统一受理后,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反馈。

第六条对调查属实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条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调查核实的不文明执法现象,应当要求被调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清楚,并就不文明行为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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