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
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局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法分类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局信访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局党委领导、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局属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办理。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五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来访。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信访标识。
第六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信箱,方便信访人投放信件。
信访信箱应当定期开启,并及时处理投放的信件。
第七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信访人进行电话咨询和电子邮件投诉。
第八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反馈、跟踪、督促等制度,确保信访事项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九条应急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并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信访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应急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第十一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督办制度,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审查制度,对已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正、公平,实行法治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要任务包括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部门严格执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举报。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应急管理局的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处、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处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投诉举报:(一)书面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举报信函或举报材料;(二)口头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口头投诉;(三)电话举报:拨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四)网络举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网络举报。
第十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不实、恶意投诉举报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下文将从三个步骤分别阐述。
第一步,了解投诉举报的范围和程序。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范围包括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和人员等等。
投诉举报的程序主要是分为接受、调查和处理三个环节。
其中,接受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承担,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以及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调查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举报部门会对涉及到的案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最后一个环节是处理环节,举报人可以根据调查报告选择是否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第二步,掌握投诉举报的技巧。
投诉举报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因此大家需要掌握一些技巧。
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投诉要求和目的,尽可能准确地提供投诉信息,提供有关证据。
其次,需要保持适度的耐心,了解相关法规的处理期限,也需要随时跟进投诉进展,掌握投诉处理的最新情况。
最后,不断完善自己举报投诉的技巧,积极参加相关的研讨活动,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第三步,关注投诉举报后果。
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我们所寄予的期望是能够获得应有的公正和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关注投诉举报的后果,查看是否得到了公正裁决。
若果发现有问题,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那些涉及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的参与实现权益的保障。
总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发展形态,它为人民群众保障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诉举报渠道。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表述能力,积极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虚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是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承办机构。
其中,接听“7957566”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负责。
安全生产举报也可拨打群众服务中心热线电话:7900000。
第四条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执法程序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执法依据,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时间、地点和人员;(三)准备好执法所需的文书、工具和设备。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二)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行为;(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故意拖延执法期限,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执法监督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区应急管理局或者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四、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具体执行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具体执行要求:(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可以增强国家在灾害应对、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要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应急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等,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要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建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执法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的统一和高效。
第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
明确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检举举报等,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健全执法手段,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提高应急管理执法的效能和准确性。
另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要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形成惩戒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关切。
最后,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配套。
应急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如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同,形成合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
总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是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督,可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配套,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安排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管与督查部门提出的申诉与举报。
第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安排,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5、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安排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2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与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安排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务必注意保护投诉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务必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试与所反映的问题认真仔细规范地做好相关的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务必做到态度与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要指定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有档案查,领导签字,投诉、上访人签字要真实齐全,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我市辖区内监管的工矿商贸领域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
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电话为。
第三条举报核查及奖励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并对举报属实的实行奖励。
第四条应急局基础股负责汇总、调度应急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处理。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危化品、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三中队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四中队负责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
第五条应急局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如实填写《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附件1)O“12345”举报单及上级部门转来的举报信息,按办文流程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相关执法中队(股室)派出核查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举报,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核查组进行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中队实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S)已经受理的举报,又重复举报同一事项的;(四)已经受理且回复后的举报,举报人多次重复举报且未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群众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未在规定或得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六)应公开许可结果而不公开的;(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A)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S)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合法、公正、文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纠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执法监督机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应急管理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执法监督要持证上岗。
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三)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四)对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六)法制审查;(七)行政执法报告;(八)行政执法统计;(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十)行政执法争议协商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一、制度概述随着社会的进展和进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日益繁忙,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数量也不断加添。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公众的利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以发挥行政执法工作的效力和公信力。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市应急管理局的实际情况而订立。
旨在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提高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为行政执法活动供给有效监督和保障。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的全部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
三、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分类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强制执行记录;2.调查取证记录;3.听证记录;4.案件处理决议书;5.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记录信息。
四、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建立、保存和归档1.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过程中,应当立刻记录所见所闻所得,并适时制作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精准。
对于主观性较强的言论或断言,应当作出相应解释和说明。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依据不怜悯况予以区分对待。
实在保存期限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记录、案件处理决议书和听证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2)调查取证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3)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记录信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4.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归档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归档文件应当编号、分类、标记,并制作档案目录和索引。
五、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1.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系统,适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阅。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要求依照需要进行,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规性。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查询、查看、复制、打印、核对应当在操作日志中进行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核查。
县应急局执法监督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县应急局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监督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法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客观公正原则: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公正评价,确保执法监督结果的公正性。
3.及时有效原则: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执法监督的时效性。
4.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注重教育引导,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惩戒。
三、执法监督范围1.县应急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2.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行为。
3.县应急局委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政执法中的行为。
四、执法监督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5.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执法结果是否公正。
五、执法监督方式1.日常监督:通过查阅执法档案、听取群众意见、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2.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3.专项检查: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案卷质量进行监督。
六、执法监督程序1.发现问题:通过日常监督、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
2.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形成处理决定。
4.反馈整改: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反馈,要求其进行整改。
七、执法监督责任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XX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起草说明
XX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范市应急管理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X市监反垄断(20XX)430号)《XX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XX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机制(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目的建立规则清晰、运行顺畅的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范围及工作流程,及时处理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XX年修正)(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4号)(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XX)2号)(四)《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X市监(20XX)107号)(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XX)430号)(六)《XX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四、主要内容举报处理机制包括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受理程序、职责分工、核查程序、结果反馈等内容。
(一)在本单位投诉举报渠道基础上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渠道,接收向本单位的反映、举报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举报。
(二)接收反映、举报后,本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直接反馈反映、举报人。
(三)本单位决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四)本单位核查后,将核查结果向反映、举报人反馈。
如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的,还应在回复中将政策措施调整或废止处理情况告知反映、举报人。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应急局: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此项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认真贯彻《规定》部署。
各区应急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精神,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配套的制度规定,深入细致抓好各项工作。
二、建立机制保障落实。
各区应急局要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研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投诉举报信息员的登记、联络、举报、受理等机制,对任何渠道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及相关事项的任何信息,切实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应急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针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好文件转发、传达等有关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规定》公示、宣传等工作,要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规定》张贴在本单位公示栏或明显位置,尤其是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
各区应急局应公布电子邮箱,收集企事业单位公示、宣传情况(照片、视频等)。
请各区应急局于11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应急局,市局将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记入年终考核成绩。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11月23日附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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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应急管理局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一)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或陈述申辩后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的;
(三)直接或间接向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它行政相对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进行投诉与举报。
来信地址:××××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按照《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统一受理后,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
调查处理结果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反馈。
第六条对调查属实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条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调查核实的不文明执法现象,应当要求被调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清楚,并就不文明行为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