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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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藏系羊、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采取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达到70%(含)以上的(指保险标的死亡后残余尸体的重量与其完整尸体的重量之比达到70%及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含)发生的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且该死亡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洪水;

(三)动物疫病: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牛出血性败血病、羊梭菌病、炭疽;

(四)狼害。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藏系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

(五)保险藏系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导致死亡;

(六)盗窃、走失、丢失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七)分娩期间死亡的羔羊、犊牛;

(八)正常出栏、日常生活食用及各类淘汰对保险标的进行的买卖、宰杀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瞒报、未报所导致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后,用于救灾、治疗、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藏系羊每只保险金额300元,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2000元。

保险金额=每只(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5%。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藏系羊、牦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藏系羊、牦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系羊、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藏系羊、牦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藏系羊、牦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藏系羊、牦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藏系羊、牦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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