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2)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
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
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
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
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通识核心课:4自然资源的社会学分析
资源制度的变迁(3)
建立在私有的产权制度基础上,资源 占有极不平衡,社会极不稳定。
最初目标是“耕者有其田”的资源平均占有。 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实现了自然资源产权的公 有制。
我国的四 个阶段
民主革命时期前 的资源产权 民主革命胜利后 的资源产权 计划经济的资源 产权
市场经济的资源产 权
资源产权形成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的二元结构的资源产权制度
Clean air
Open ocean and its fish
Migratory birds(候鸟)
Wildlife species
Examples of Such Resources
Publicly owned lands
(such as natural forests, national park, and wildlife refuges)
资 源 产 权 的 内 容
收益权
处置权
指资源所有者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 内对所拥有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
资源产权制度 (4)
是界定给特定人的那些资源产权,它们的权 利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该资源所有者相应的权 利,具有并排性。 是界定给特定集体组织的那些资源产权,是 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拥有的产权。 是以国有形式界定的那些资源产权,国家是 资源的所有者,其权力由国家机构按照某种 公共选择的方式来决定它们的行使。 指没有所有者或者控制者的那些资源,如空 气、阳光、公海资源等。
资源制度的变迁(1)
诱 发 性 变 迁
随社会 制度而 变迁
诱致性变迁是产权学派将交易成本概念引人制度分析,使制度 经济学也能应用经济学中普遍使用“成本一收益”方法,同时, 还特别强调利益〈或受损〉外部性对制度运行成本的影响,揭 示了产权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一变迁理 论重点讨论的是所有权私有制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
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
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
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
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12—1984.12)。这一阶段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同时,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包产到户。这就在政策上放宽了一步。1980年春,关于是否包产到户问题,争议比较激烈。5月31日,邓小平同志正式表态:“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③这就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进。9月,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该文件不仅强调了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而且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并对包产到户的作法作了基本的肯定。中央指示下达后,生产责任制推广范围迅速扩大,各种联产责任制形式迅速发展,尤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发展更快。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作者:余卫明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4年第11期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最早源于土地管理制度,而土地管理制度又与土地所有制密切相关。
古代登记:以征税为目的夏、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这仍然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土地不能买卖,故土地管理也就相对简单,更无须进行登记。
周朝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私有制开始萌芽。
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则是始于商鞅变法,从此“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随之出现的土地交易,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于是土地管理制度也就随之产生。
据记载,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周朝末期开始形成,到唐朝时已较为完备。
在田地、房屋买卖上,有“立契、过割”制度,也就是出卖田地、房屋须写书面契据,报官府交纳契税,由官府在契券上盖印。
南宋时,创设了一种名为“砧基簿”的文书,类似现代的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买卖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必须到官府“批凿砧基簿”方为有效。
明朝时,明太祖更设有“鱼鳞图册”来登记土地。
当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需要,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相关制度,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确认和权利公示。
因此,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民国时期:完备却未施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对我国原有的法制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私法的地位渐显。
与此相适应,民国政府于1922年颁布《房地产登记条例》,试图建立以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由于政局混乱,该《条例》并未真正施行。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民法·物权编》,在该编规定了以德国权利登记制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相关知识点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相关知识点【原创版】目录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二、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四、中国式现代化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更高要求五、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研究试编正文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指自然资源的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制自然资源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
集体所有制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到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并存的发展过程。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所有自然资源均归国家所有。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资源逐渐明确为集体所有。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旨在更好地实现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国启动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
试点的目的是通过委托代理,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试点内容包括: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体系,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统一管理;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四、中国式现代化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提出了新的要求。
主要包括:实行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始终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出发;构建多层次、广维度、立体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体系,为国家层面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体系制度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
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统中国长达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
《周易·井卦》上记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
从字源字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腾文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
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观念。
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50亩、70亩、100亩就是这种演变的过程。
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
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第一篇: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1.原始社会的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2.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
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
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
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
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
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
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
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军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
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实行了占田制。
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
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
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
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
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土地制度的演变ppt
土地制度的演变ppt篇一: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用地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边远地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存量资产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的作用。
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环境问题的矛盾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步调城镇化发展的步伐。
作者对象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集体土地的产权见长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拨乱反正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
在与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此应当遵循的原则,据此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in China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e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agriculture e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1 引言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最根本的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则是农村土地运行机制人格结构的核心。
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理解和看法一、引言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核心,对于实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进行探讨。
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概述1. 自然资源产权概念自然资源产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对土地、水、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在我国,国家拥有所有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通过法律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2.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意义(1)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建立健全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
(2)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实行公平竞争机制,可以保障各方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1. 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或滥用自然资源。
2. 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方式多样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方式多样,包括出让、租赁、划拨等。
其中,土地出让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3. 自然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乱象严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四、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建议1.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2. 推进土地流转改革推进土地流转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遏制乱象。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4.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所不能无视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
因此,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试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演变现状及发展趋势
试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演变现状及发展趋势试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演变现状及发展趋势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1.1分割分散管理阶段国土资源包括一个国家的土地、海洋、水、矿产、生物等一切自然资源,在80年代以前,我国的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都处于分散管理状态,每一项单一资源又处于部门分割分散管理状态。
以土地资源管理为例,观察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演变。
1954年我国农业部设立土地利用总局,撤销了地政司,56年发展为农垦部,管理我国荒地国营农场建设,82年,农业部成立土地管理局。
在这一阶段,没有出现土地资源管理的专职部门,对我国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城乡土地资源管理被分割开,城建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等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分隔管理,农村土地资源则由农业部管理。
1.2相对集中管理阶段80年代以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一系列国土资源保护法,资源法制建设逐渐开始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步入法制管理轨道,单项资源管理职能趋于加强和集中。
还是以土地资源管理为例,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并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城乡和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随后,省、市、县、乡级土地管理机构相继建立,形成层次分明的五级管理体系。
2、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2.1中央级管理机构中央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是指98年以后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组成的国土资源部,对我国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这标志着现阶段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正处于部门分割分散管理向相对集中管理的过渡阶段。
98年以后,能源的分散管理局面也得到改变,成立了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原电力工业部的政府职能也被并入国家经贸委。
2000年,石油化工、煤炭、冶金等国家局的独立番号被撤销,变为国家经贸委的内设局,能源资源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集中。
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以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变迁为例
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 ,我 国 “ 三农 ” 问题的解
决一 直受 到来 自 自 、技 术 、经济 、社 会及 制 度等 诸 然
2 产权 制度 变迁概 念界 定 . 般 而言 ,所谓 制度 变迁 就是 制度 的 替代 、转 换
一
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特别是随着新制度经济学 的发 展及其在我国研究的深入 ,人们愈加认识到制度尤其 是产权 制度 对 于经济 发展 的重 要性 。 自十一 届 三 中全
衡 ;但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 ,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帮 也 日益暴 】 露 出诸 多缺 陷 ,家庭联 产 承 包责任制 下 的土地 规模 碎化 、农 地产 权边 界 的模 糊 性 、农 地 产权 的凝 固性
说 明这 一制度 安排 的 非均衡 的 出现 并 日益加 剧 , 同时 也 昭 示 了我 国农 地 产权 制 度进 一 步 变迁 的路 径 : 构 建边界 清晰的 、流 转规 范的农 地 产权 制度 。 关键词 :农地产权制度;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变迁 中图分 类号 :F2 . 3 11 文 献标 识码 :B
利 经济 。
基 金 项 目: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人 才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 项 目编 号 :0 09 河 南 省 软 科 学 项 目, 项 目编 号 : 51 ;
0 3320 61 0 8 0
・
2 2・ 1
商 业 研 究
20 /2 0 9 0
( )产 权 制度变 迁理 论模 型 :一 个新 的视 角 二 1 .模 型假设 首先 ,产权 制 度 主 体 是追 求 自身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
土 地是 农业 生 产 的基 本 要 素 和 农 民生 存 的 根 本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现状、问题及建议
产权交易信息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市场交易平台;流转程序繁琐,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时间。
自然资源产权保护不力
问题描述
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等原因,导致自然资源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资源破坏 和盗采现象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震慑力。
制定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产权法律法规,明确自然资源产权的界定、保护和流转规则,为自然资源产 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和法治观念。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权威 性和严肃性。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 制度现状、问题及 建议
目录
•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概述 •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现状 •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建议
01
CATALOGUE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概述
自然资源产权的定义
自然资源产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的集 合,是调节自然资源利用关系、保障 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法律手段 。
矿产资源产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 一管理。
探矿权与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在一定区域内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
矿产资源税费
矿产资源税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征收的 各种税费,包括资源税、矿产使用费等。
03
CATALOGUE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促进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市场发展
01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
路径 约束 与制度 选择 : 个理 论假 设 一
般来说 ,一项制度 变迁是在 一定 的制 度环境之 下发生 的。一定 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 目标追求构成 了制度变迁的 路径约束 。所谓路径 约束 , 我们认 为, 就是制度变迁的条件集 , 它既包括外部 条件 又包 含内部条件 , 既是 制度 变迁 约束和制 它 约条件 , 同时也是制度变迁 的动力 因素 。我 们的一个 基本假设 是: 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 的约束条件下 实现 的。新 制 度经济学认为 , 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 于制度变迁 的收益 和成 本的分析 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 的预期 收益。马克思则认为 , 项制度在其所能容纳 的全部生 产力完全释放 出来 之前 , 是不 会 自动退 出历史舞 台的, 而一项新的更先进 的制度在物质条件 还没有达到其要求之前也不会 出现 。Ⅲ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也是 样 。离开或忽视既定 的历史和现实 的约束 条件 , 不仅不能很 好地理解制度 变迁 的模式 , 制度创新 也只能是 陷于空想 。 也即是说 , 既有 的路径 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 的 选择 。只有在 充分考虑 了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 变迁的路径 约束 后, 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变迁 为什么会采取 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别的其他方式 。 也只有充分考虑 了制度变迁 的路径约束 , 我们现实 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 离实际。特定的制 度安排起 源经 济利益 主体 的利益 目标和追求 , 而经济主体 的利 益追求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安排 为之服 务。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和模式选择也一样 。不 同时期 的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选择 , 有其
新 中国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6 0年变 迁 轨迹 分 析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分析作者:段林春王晓燕来源:《北方经济》2010年第19期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有效实现,能否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调动亿万农民积极性的问题。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从中归纳与概括出有益的逻辑启示,发掘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以期为未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方向提供有益的启示,根据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阶段划分的理论以及我国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可将我国社会经历的历史阶段划分如下:原始社会(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制度时期)——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及春秋时期)——封建社会(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新中国(全国解放以后)。
本文将根据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历史阶段划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行梳理和研究。
一、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原始社会时期我国农地制度在夏王朝建立之前,我国经历了数十万年的史前阶段。
依照世界历史的惯例,这一阶段的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制度时代。
在原始群时期,实行原始群土地公有制,土地供群落成员共同利用。
进入氏族制度时期后,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内部公有制。
与原始群时期相比,各氏族(部落)之间的土地占有观念大大增强:氏族公社和氏族成员家庭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前提下共同劳动、统一耕作:土地在氏族公社内部或氏族成员家庭内部进行粗放性、分散性配置,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低效性的配置格局,配置规模狭小:氏族内部平均分配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农地制度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连同奴隶本身都隶属于奴隶主。
就土地使用经营制度而言,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及其臣属直接驱使奴隶集体耕种,各级奴隶主对分封所得的土地与奴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可以世代继承,从而成为氏族私有财产。
最为典型的土地使用制度就是井田制。
我国土地权属制度演变
主讲人:
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 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制度 土地保护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税收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通过协商,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方式
1988年《土地管理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 农民集体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市场体制(集体土地不完全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成员权限制 集体用地必须通过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工商经营性用途的转用限制) 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构成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
土地私有制
农民
农民
独立经营,相互帮助,生产 合作
农民入股,集体经营,按劳 分配 集体(所有者兼使用者)统 一经营
土地私有制
农民
集体
土地公有制
集体
集体
人民公社化(1956· 1978)
党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 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强调农村中生产关系的 公有化程度,将原有的只带有经济性质的农业合 作社合并为规模大、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政治经济 文化联合体—人民公社
农业合作社(1952-1956)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私有制→土地公有制)
主要阶段 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前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 有者 农民 土地使 用者 农民 使用方式
产权制度变迁
产权制度变迁一、产权所谓产权,就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
产权在制度结构中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无论如何描述都不会过分。
因为,产权构成了制度安排的基础,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
二、制度制度是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的结合。
制度的来源有以下两种说法:(一)合作起源说“囚徒困境”告诉我们,强调个体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往往可能是无效率的,相反,重视团体理性的合作博弈则一般可以带来“合作剩余”。
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个协议的达成过程,其实就是制度起源的过程。
纳什均衡说明的是理性人的个体理性行为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
为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二)交易费用说按照科斯的理论,如果没有交易费用,那么,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就会指引社会资源发挥最佳效率。
事实上,社会交易是有成本的,如果不对资源的利用设置一定的规则,那么,看不见的手引导的就不会是繁荣,而是混乱。
只要交易费用存在,制度就会存在,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
康芒斯说,组织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是制度的产物。
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减少交易费用。
三、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
按照这一理解,制度变迁可以在以下意义上发生。
1、原有的各种制度安排保存,产生新的制度安排。
这样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就增加了新的构成要素,而且各种制度安排的相对地位可能发生改变。
如我国正实行的“一国两制”,在这之前,国家只存在也只允许存在社会主义制度,但是,领导人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提出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并存。
这就是典型的原有制度保存,产生新的制度安排。
2、原有的某些制度因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消亡。
这样,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也会发生改变。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规定散布于《宪法》、《民 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 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体系庞杂。 1.从总体上看,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依据资源种类不同,在所 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上的具体安排也不同。在所有权上,哪些属 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已基本界定清楚。使用权依据资源种类以及用 途不同,又细分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的探 矿权、采矿权等,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许可证等形式 取得。 2.从产权结构上看,这是产权分离、分层次明晰的产权制度。 一方面,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享有完整的 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可以把使用权分离出去由其他的产权主体所有。 另一方面,使用权与转让权也是分离的。使用权主体拥有使用权、 经营权、收益权,但不一定同时拥有转让权,因为某些资源使用权 的转让是被法律禁止的。
(三)切实保障收益权 1.合理界定收益权,提高使用权收益所占的比重。在权利束中, 所有权、使用权都是可以且应该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即存在所有 权收益和使用权收益。判断收益权界定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对资 源平均收益影响更大的一方取得剩余的份额也更大。 2.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不合理的税费负担,扩大资源税的征税 范围。 3.必须对征用农民土地给予应有的补偿。目前各级政府对土地 的征用往往是低偿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相对于农民维持正常的生 产生活来说是杯水车薪,相对于土地价值来说也是九牛一毛。这使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中受到了集体性侵 害。因此,国家必须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保护农民的收所有权过度求公及使用权界定不明晰 在所有权方面,由于过度的强调“公有产权”以致公有产权的 比重过大,尤其是国有产权处于绝对优势,使得基本上没有完整的 个人所有权。如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国家对农民以根本利益确认与 保护的制度安排,虽然已经得到法律确认,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国家 所有权经常侵犯集体所有权,使集体所有权名存实亡,成为国家所 有权的附属物。从而削弱了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效用。 在使用权方面,使用权界定不明晰。限制较多、缺乏稳定性。 主要体现在农民的自主经营权经常受到政府的干涉或集体组织的干 涉,从而使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无处发挥、使用,还有就是使用权缺 乏稳定性,这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一再延长造成的, 以致出现行为的短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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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作者:肖国兴点击量:1506 发布日期:2004-3-26--------------------------------------------------------------------------------(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肖国兴)摘要: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
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历史变迁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步伐的加快,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
然而,这种变迁却是极为缓慢的,以致于中国自然资源市场尚处在“史前时期”。
中国自然资源产业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死角。
因此,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40 年的历史变迁进行总结与评价,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选择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不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
然而,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
当制度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时,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趋势。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渐进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常态。
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单一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开发利用产权的无偿委授─开发利用产权的有偿交易。
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特定的经济内容与制度形态。
某一阶段可能并无实质变化,却有其制度变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
从总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向渐进,但制度变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人们对这种制度变迁的前景并不乐观。
但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自然资源产权作出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自然资源及其产权安排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⑵因而一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在任何国度中都具有突出的位置。
对于本世纪50 年代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则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在推翻旧法统确立的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立的公有产权,建立产权的初级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高级目标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制。
因而与以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深刻的制度内涵。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如何安排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制度创新的焦点,(我们还可以追溯到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运动的要求。
)无论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都是以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产权的重新安排为基本要求的。
新中国的成立特别是新法统的建立,使这种要求从地下走向公开,从非正式走向正式。
经过土地改革、收归国有等“公有化”产权变动的操作,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终于得以确立。
国家所有权是中国自然资源公有产权的主导形式。
《共同纲领》首先确立了国有自然资源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⑶的法律地位。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规定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的同时,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⑷显然,自然资源的国有产权从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一开始就具有无限排他的地位。
同为自然资源公有产权的集体产权却遭到了冷默。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创新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的,暴力是制度创新的主要路径,这就决定了国家和政府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另一方面,公有产权要求公共选择,也只有国家和政府才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代表公共利益对自然资源进行支配,才可能是公共选择。
中国是按苏联模式架构计划经济的国家,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也基本效仿苏联。
苏联在建国初期就明确“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交付劳动者使用。
”“全国性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⑸遂后又进一步规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矿井、矿山等都是国家财产,即为全民财产。
⑹只是中国自然资源公有产权没有采取所有权的单一结构,而是二元结构。
虽然这种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并没有在宪法上作出明确安排。
上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决定了中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在成为“宪法性权利”的同时,也决定了它在长时期内成为“政治口号”。
它的安排、实现与操作,加上政治运动的影响和作用带来了中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无效率状态持续了三十年。
第一,自然资源成为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专有物。
宪法在确定国有自然资源主要地位的同时,也划出了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
明确归国家所有的资源是矿藏和水流,而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的归属需要法律确定。
但50年代至70 年代末中国并没有制定一部自然资源法律对这些资源进行确权,政府行为却成为确权的唯一根据。
因而在大部分情况下,自然资源成为国家的馕中之物。
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分别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生产资料的公有性质不可变,自然资源就成为禁止流通物,资源产品也成为限制流通物。
在取消和限制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论点得到纠正以后,自然资源作为基础性生产资料依然被排除在商品交换之外,而且把自然资源公有制的保有作为社会主义的典型特征。
自然资源的禁止交易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与政治的铁律,一切交易资源的行为都被视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瓦解与破坏。
既使在公有产权内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变动也不能通过交易,而是通过行政行为进行。
自然资源的价值与效率来源于交易与流通,中国自然资源产权的初始界定已经排除了自然资源的价值与效率。
自然资源不是商品,也就谈不上资源价值与效率,从而使资源无价,资源产品低价成为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障碍。
第二,政府供给、分配、经营、管理自然资源。
根据宪法秩序,全民所有制就是国家所有。
据此,政府代表或代理国家支配了中国大部分自然资源。
政府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与行政权是结合配置的,政府对资源产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资源行政管理。
按资源品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完整的行政部门。
这些政府和部门在向厂商供给、分配资源的同时,通过计划与指标直接决定企业经营管理。
尽管各级政府与部门及其行政管理权限有过多次调整与变动,行政权属对自然资源的支配与控制却在进一步加强。
资源行政管理替代了资源产权管理,直接破坏了产权追逐经济动力结构,也使资源行政管理无效率与低效率呈为常态。
政府本无能力管理全部资源,仅凭单纯的行政命令与政治说教并不能带来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特别是资源行政管理既无资产约束,也无资本约束,管理的经济绩效仅仅是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安定。
然而,资源纠纷此起彼伏,始终没有平息过,60 年代兴起的小煤炭窑向国有大矿的侵蚀浪潮一直波及到90年代。
至于资源浪费与破坏及环境污染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第三,厂商成为国家经营自然资源的车间。
国有资源企业是中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主力军,占有了大部分赋存条件好的资源。
但是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全部由政府安排、包揽,企业的宗旨就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指标与任务,特别是国家统配物品和利润的上缴。
此时国有资源企业既不是资源产权主体,也没有独立的投资产权人格。
与其他国有企业相比,承担的行政性生产任务与计划经济的制度成本要大得多,以至于在90年代大部分产业向市场经济渐进并取得明显绩效之后,资源产业还背着支付和消化改革成本的包袱。
国有资源企业与其生产物品一样都成为统配企业。
因此,国有资源企业充其量是一个生产车间,既无活力,也无压力。
第四,集体所有权成为国家所有权的附属物。
虽然宪法并无明确安排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但已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制,加上其他行政规范、政策性安排及非正式安排,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一个客观存在。
中国疆域辽阔的自然资源事实上也不可能全部由国家所有权支配,同时中国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国家对农民根本利益确认与保护的制度安排。
然而,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产权边界并不清楚,不仅无法律根据,甚至无行政性规范依据。
由于国家所有权为政府代表,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关系往往成为政府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农民集体的利益又时常为政府所代表,集体所有权效力经常为国家所有权所吸收,不仅集体农民之间的产权变动需要政府确权,产权纠纷由政府解决,连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也是由政府处理的。
即使是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产权变动也是由政府的单方行政行为完成的。
实际上,集体所有权在“一大二公”等运动的冲击下已经丧失了产权的功能,中国的目标是“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转化,使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转化。
”⑺虽然有关集体所有制形式有过争论,但自然资源支配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始终没有发生过动摇。
第五,自然资源成为无主物。
中国自然资源成为公有产权的专有物只是为了表示公有制的法律存在,并不考虑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所吸收,国家所有权又为行政权所吸收,自然资源的产权约束为行政规范替代,禁欲与服从成为维系产权的制度安排。
自然资源无偿开发利用又进一步弱化了若隐若现的产权效力,剌激人们无拘无束地向大自然索取。
政府的三令五申无法有效矫正资源开发利用的混乱局面。
屡屡进行的政治运动也抑制不住人们普遍涌动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等无政府心理及搭便车心理,甚至促使人们怀着“人定胜天”的信念向大自然宣战。
然而资源无价,并无人对资源的破坏与浪费负资本和资产责任。
第六,行政管理制度替代了法律制度。
宪法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并没有带来法律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具体安排。
由于资源产权制度为资源行政管理制度替代和管理,有关资源产权管理及其运作的规则都由政府确定与栽决。
在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开始就成为行政管理制度。
资源行政管理既无法律根据,又无司法监督,公权力逐步异化,成为各级政府及部门牟取集团与部门利益的路径。
80年代后期至今普遍存在的政府设租与寻租行为无不起源于50至60 年代的资源行政管理。
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变迁的启动80年代伴随着中国开始从“人治”走向“法治”,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行政管理制度向法律制度的变迁。
实际上经过“文革”洗礼,人们已经认识到资源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化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在重申国有自然资源地位与范围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⑻这些规定尽管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毕竟表明,政府对自然资源产权的管理必须依法行政,集体所有权的变动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