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督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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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

按照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领导班子“四个一”活动要求,通过学习调研,建立健全一套工作机制。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维护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严肃性,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意见,向“一府两院”交办并要求反馈。

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交通、城建、民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应注意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经过努力

可以实现或得到解决。

二、本制度所指的跟踪督办事项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三、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报地区人大工委和县委;并由纳雍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和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必须如实报告,提供情况,回答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会议,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承办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从接到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报告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延长30日。有时限要求的,“一府两院”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一府两院”认为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常委会应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常委会没

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确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同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票决,满意票达到60%以上始得通过,满意票达不到60%的将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3人以上可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答复。

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年的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一)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

(三)不如实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应到会而不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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