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督办机制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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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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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张玉侠【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41-42)【作者】张玉侠【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权力,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
如何贯彻落实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规,进一步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记者就此采访了正在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的部分省人大代表。
谈到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效果相对较差的原因时,省人大代表、合肥晚报社编委、新闻中心主任屈凤丽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因认识不到位导致一些重大事项不敢真正落实。
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的一项法定职权。
但在实践中,不少人存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认为是挑战党委和政府的权威”的顾虑。
所以导致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往往是“主动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或者完全是党委和政府怎么说,人大就怎么做,导致所谓的“决定”是“木偶式”决定。
其次,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权和人大决定权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的状况,致使人大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把握、难以区分、难以处理,往往会导致“走过场”,无法成为真正的人民民主权利的表达。
屈凤丽说,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行使上具有一些随意性和消极性也是导致决定权落实效果较差的一个原因。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对象是“重大事项”,但什么叫“重大事项”,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没有更全面、具体的界定和说明。
从而导致哪些能被决定哪些不能被决定,具有随意性,或者干脆是真正重大的不拿出来决定,而拿出来决定的“不重大。
”省人大代表、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会主席王枚在谈到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直言不讳:现实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不像立法、监督、任免权三项职权那样都能落到实处,甚至一度让人觉得这项职权“形同虚设”。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e6e1ea4afe04a1b071deb5.png)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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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金融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耕地保护、农业法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智慧农业发展等开展监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统编必修三高中政治5.1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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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五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目标导航】【知识精讲】知识点01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原因:我国是的社会主义国家。
(2)方式:人民行使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国家权力机关。
(2)产生:人民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职责:对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4)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根据行使权力。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地位:我国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最高的、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3)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5)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由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知识拓展】1.间接民主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些小型城邦曾实行过直接民族,即由全体公民直接管理或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
但在广土众民的大国,直接民主不易实行,通常要采取代议的方式,由人民选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管理或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这被称作“间接民主”。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知识点02 肩负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1.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产生。
2.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地方的组成人员。
3.我国人大代表的职权及与人民的关系(1)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和质询权。
(2)人大闭会期间:与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询问,帮助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0024507e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aa.png)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做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过程全方位,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4138bc6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1.png)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03.11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和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
产党成立100周年!。
区人大各机构主要职责
![区人大各机构主要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17bab9a2a0116c175f0e488a.png)
区人大各机构主要职责孝南区人大设1个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中,两个专门委员会属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属人大常委会领导)、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和7个派出机构(朱湖工作委员会、东山头工作委员会、新华街工作委员会、书院街工作委员会、广场街工作委员会、车站街工作委员会、孝南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及人大办公室下设4个科(人秘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科)。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的各类文件、材料,编印常委会公报。
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组织督办、检查。
协调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的有关工作。
受理、接待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
2、开展人大工作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乡镇(场)街道人大工作情况,负责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
3、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区“一府两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
4、负责机关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5、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人事秘书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部工作科。
其中:人事秘书科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2、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接待工作和机关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后勤服务。
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小车队的管理工作。
3、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负责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承办人大机关机构、编制、职能配置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人事调配等有关事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8115d8f0975f46527d3e1ed.png)
3、组 织 和 引导 代表 在 做好 本职 _T作 的同时 , 宣 传党 的政 策 、主 张 和 国 家法 律 法 规 ,协 助 党 和 政 府推 进 工 作 ,促进 “一府 两 院”依 法 行政 、公 正 司 法 。
4、为人 大代 表 履行 职责 、发挥 作 用提 供 服 务 保 障 。通 过 建 立 和 完善 适 合 国家 权 力机 关 特 点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组织 制 度 和 运 行机 制 ,如 代 表 接 待 日制 度 、人 大 常 委会 组 成 人 员联 系代 表 制 度 、 人 大专 门委 员 会 和人 大常 委 会 工作 部 门联 系 代 表 制 度 等 ,不 断促进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1二作 的制 度 化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 明确 联 系代 表 就是 为 代 表 服 务 ,把 服 务 工作 贯穿 在 联 系代 表 工 作 的 始终 , 把 人 大 常 委 会 的机 关 工 作 牢 同植 根 于 为 代 表 服 务 之 中 。
5、为 人大 常 委 会 行 使 职权 搞 好 服 务 。 人大 常 委会 在 行使 职权 中 ,通 过 随时 了解 并且 认 真研 究 解决 代 表提 出 的意 见和 要求 ,不断 改进 T 作作 风 ,提 高工 作效 率 ,为常委 会作 出正确 决 策服 务 。
人大 常委 会联 系代 表方 式
进 一 步密 切 同选 民或 选 举单 位 的联 系 ,更 好地 实
现 人 民当家 作 主。
’人大 常委 会 与代表 联 系的任 务
1、组 织 代 表 积 极 参 与立 法 调 研 活 动 和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发 挥 代 表 在 立 法 和 监 督 中 的主 体 作 用
2、围绕 本行 政 区域 的经 济 社会 建设 ,组 织代 表 开展 代 表 小组 活 动 、代表 视 察 活 动 、代 表 专题 调 研 活动 等 ,及 时 反 映 人 民群 众 的 意 见 和要 求 , 为 人 大 及其 常 委 会通 过 决 定 、决 议 提 供依 据 ,保 证 各项 决 策 符合 实际 .符合 人 民 群众 的愿 望 和要 求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1c3e37d7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13.png)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主体地位,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22241da5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37.png)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a3b18e91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3.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夺取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胜利。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重点知识点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重点知识点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f110e9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9.png)
重点知识点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行使立法、监督、决策等职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广泛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代表人民利益的原则,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实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2. 高度民主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重民主决策,通过选举和提案等方式使人民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3. 法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尊重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与层级结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层级结构组织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大会,并由代表大会选举和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各级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如下: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2.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法律和经济计划,选举省级政府主要领导。
3. 地方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市、县、乡村等各级地方代表大会,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法规和发展计划,选举地方政府领导。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职权和功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代表大会一系列重要的职权和功能,包括立法、监督和决策等:1. 立法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
2. 监督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决策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重大决策,对经济、社会、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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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经过四次审议修改高票获得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
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原则,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人大和政协不同
![人大和政协不同](https://img.taocdn.com/s3/m/d728e3ff910ef12d2af9e7a9.png)
一、人大职责依据《宪法》,按照《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和履职形式为: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可通俗地表述为“三权”,即: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
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可概括为“三会”,即: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三察(查)”,即:视察、检查、调查。
1、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三权”(1)决定权。
主要是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包括7项:一是决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讨论、决定本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三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四是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五是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六是决定批准对触犯刑律的市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七是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2)监督权。
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法律执行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情况。
具体内容有5项:一是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二是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调查;三是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专项工作检查;四是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须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对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和行政规章应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五是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一般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浅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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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怎样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国家权力,不仅关系到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成效和国家权力的行使。
人大代表如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从代表的自身素质情况看。
代表来自各个方面、各条战线,文化知识、认识水平和工作经历各不相同,履职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且代表多数是兼职的,对法律知识、人大业务一般了解较少。
有的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还缺乏认识,代表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从人大工作的客观需要来看。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将逐步到位,人大代表肩负的工作职责也更加繁重。
另一方面,人大工作的特点不仅政治性强、法律要求高,而且涉及面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要求代表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全局观念、群众观点和把握全局、处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对于每位代表来说,都有一个如何适应角色和适应人大工作需要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大代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十分必要。
提高自身素质,应该做到以下四点:1、思想上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人大代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是宪法赋予的。
作为具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不可能人人都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国借鉴资本主义代议制这种民主形式,实行社会主义代表制,即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决定者,是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三公开”促进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机制完善
![“三公开”促进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机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7ed26442cf84b9d528ea7ad1.png)
等方面做了规范。定期分析办理进度 、 定期召 开办理工作督办会 .增强了公开办理工作的
可操作 性 。
表议案 、 建议办理工作实行 了“ 三公开” 办法 , 即每年区人代会后 , 将确定的代表议案 、 建议 件 .通过天津 日报南开时讯专刊向社会公开
三是注重落实 . 使公开办理工作具有实效 面广 .代表连续多年提出仍未解决的问题 . 采
代表议案及建议内容 、公开办理部门和办理 性 。 公开办 理 的过程 中 , 那些影 响大 、 在 对 牵扯
意见 . 年底公开办理结果。 实行“ 三公开” 办法 ,
了解进度 : 各方 协调 , 突破难 使办理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扩大 取 了及时沟通 , 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 创新 了督办方式 , 提 点 ; 逐件检查 , 督促办理 ; 组织视察 , 听取意见 高了办理质量 。同时 ,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工 等方法 , 使公开办理的议案 、 建议全部办结 , 给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 代表提出的议案 、 建议 的内容 , 办理部门及办 理意见 , 办理结果公诸于众 。 这就使办理工作 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一方面可以进一步 增强代表依法履行职权 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 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
也 促进 “ 府 两 院 ”更 加 尊 重代 表 的民 主权 一
作 . 动 了代 表履 行职 权 的积极 性 , 到 了广 调 受 大 人 民群 众 的普遍 欢 迎 。在 工 作 中我们 规 范 了三个环 节 :
一
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实行“ 三公开” 取得 了令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效益
第 一 。 障了人 大代 表权利 的实现 代表 保 依 法提 出议 案 、建 议是 人大 代 表受 人 民委 托 行 使人 民 当家 作主 权 利 的重要 途 径 将 人 大
2019年春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测试卷及解析
![2019年春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测试卷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7111520f102de2bd97058802.png)
2019年春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三单元人民当家作主测试卷注意事项: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第I卷(选择题)一、选择题(题型注释)1.在我国的经济“百花园”中,各种经济成分争奇斗艳,多姿多彩。
其中,扮演主角的是A. 公有制经济B. 非公有制经济C. 混合所有制经济D. 国有经济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要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②坚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③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④坚持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A. ①②③B. ①③④C. ①②④D. ①②③④3.在我国,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国防工业、航天工业、造币业等)、资源垄断行业(石油、天然气、大型煤矿等)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大江大河的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重点公益事业等)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这表明A. 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B.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经济健康发展C. 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D. 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4.下边漫画反映了()①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互相促进②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一样③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④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A. ①②B. ①②③C. ①④D. ①②④5.“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了这句话初三学生小李想,现实生活中哪些企业是非公有制呢?请你帮他从下列企业中选出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组()①中国建设银行②赵叔叔创办的星级酒店③乡政府创办的水泥厂④大赛村办的饮料厂⑤李大妈和家人开的杂货店⑥肯德基连锁店⑦上海宝钢集团⑧刘京东创办的京东网A. ②③⑤⑦B. ②⑤⑥⑧C. ③④⑥⑦D. ①③④⑦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引人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人股非国有企业。
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制度
![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1768fc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42.png)
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制度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进一步提高落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了《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定的各项决定、决议、建议和授权等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
一、督查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促进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有效落实。
二、督查方式1.定期督查。
督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督查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2.主动督查。
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主动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重点督查。
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重点和难点,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1.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3.重要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
4.场所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
5.其他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查程序1.制定督查计划。
督查机构应当制定督查计划,并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2.实施督查。
督查机构应当按照督查计划,开展实施督查工作。
3.督查报告。
督查机构应当及时编制督查报告,并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4.问题整改。
对于发现的问题,督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五、督查结果1.对于落实情况较好的事项,督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表扬先进,予以鼓励。
2.对于存在问题的事项,督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3.对于严重失职、失误的情况,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综上,本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促进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有效落实。
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人大主席工作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2ef7a2232af90242a995e50d.png)
人大主席工作职责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代表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落实。
四、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建代表小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六、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八、依法办理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等有关事项。
九、组织代表搞好学习培训,协同有关方面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事务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人大主席与被监督单位联系制度一、人大主席应与被监督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二、要经常深入被监督单位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被监督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汇报。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对存在问题进行督查。
人大主席走访、接访代表及选民制度一、人大主席要经常走访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了解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人大主席组织人大主席团成员,每年对辖区内的乡(镇)人大代表走访一次,了解代表在执行职务、闭会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更好的发挥其代表作用。
三、人大主席要热情接待人大代表和选民的来访,认真办理代表和选民的来信,根据反映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每月十五日为代表、选民来访接待日,由人大主席专门接待,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待的,必须预先通知,另行安排时间。
五、对人大代表和选民的来信来访进行归类登记,由人大主席亲自批阅,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做好交办、转办、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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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
按照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领导班子“四个一”活动要求,通过学习调研,建立健全一套工作机制。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维护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严肃性,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意见,向“一府两院”交办并要求反馈。
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交通、城建、民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应注意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经过努力
可以实现或得到解决。
二、本制度所指的跟踪督办事项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三、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报地区人大工委和县委;并由纳雍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和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必须如实报告,提供情况,回答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会议,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承办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从接到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报告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延长30日。
有时限要求的,“一府两院”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一府两院”认为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常委会应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常委会没
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确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同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票决,满意票达到60%以上始得通过,满意票达不到60%的将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3人以上可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答复。
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年的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一)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
(三)不如实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应到会而不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