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风险防范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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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风险防范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1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业态的研究,对互联网金融本质、内涵的研究,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研究,对互联网金融影响的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理论基础的研究等。

在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上,谢平、邹传伟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技术基础则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罗明雄、唐颖、刘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上,谢平、邹传伟、刘海二根据支付、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主要类型。罗明雄、唐颖、刘勇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李博、董亮从服务的形式将互联

网金融分为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三种模式。孙浩从商业化角度出发将我国互联金融业态分为通用支付平台、在线(移动)P2P支付、互联网人人贷、在线个人理财、社交网络投资平台、互联网金融服务和金融大数据等七类。《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股权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等六类。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包括与电商相结合的结算业务、基于销售信息的小微贷款业务、基于支付账户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等四个方面。王曙光、张春霞从业务功能视角将我国互联金融业态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等四类。高汉从所发挥功能的角度将互联网金融分为支付结算类、融资类和投资理财保险类等三类。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内涵上,邱冬阳、肖瑶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金融,技术只是实现、衍生、完善了传统金融体系功能的一种手段,并将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归纳为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等三种基本模式。吴晓求认为,金融与互联网在功能(基因)上具有藕合性,互联网金融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提升金融的支付清算功能效率、完善财富管理(风险配置)功能。李洪梅从金融功能观的角度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指出互联网金融更方便快捷地实现了支付清算的基础功能,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地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核心功能,还具有风险管理与风险分散的扩展功能、以及信息提供、激励、引导消费等衍生功能。

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上,谭天文、陆楠从参与者、操作平台、征信体系、信息处理、信贷产品、信贷风险、运行成本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传统金融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贾甫、冯科从整合方式、支撑基础和内核等方面对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比较区别,认为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都具有金融属性,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的技术升级,而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相关“短板”的帕累托改进。

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上,于宏凯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影响货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给金融稳定带来隐患,促使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转变。

在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上,乔海曙等认为KMRW声誉模型、互联网经济学理论、梅特卡夫定律和长尾理论是互联网金融的四个理论渊源,这些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了互联网金融兴起的主要原因。

其他方面,刘源认为余额宝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具有“两化三性”,即“碎片化”经营和“实时化”操作,以及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张雪梅对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导致两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差异性的主要原因有:经济结构不同导致发展空间差异显著、利率水平差别大引起金融产品需求侧重点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造成居民理财习惯不同、金融市场投资渠道多样性差异大导致金融服务质量不同、个人隐私保护和法规监管程度差距大造成市场准入不同。

1.2互联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研究上,李博、指出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平台技术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闰真宇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上述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具有传播性强、瞬时性快、虚拟性高等特点;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政策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网络技术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洗钱犯罪风险等风险类型;并就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了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等对策建议。何虹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法律、资金、信息等四个方面存在安全风险,具体表现为监管覆盖难以全面,存在监管灰色地带;法律体系不尽完善,立法过程极其艰难;资金安全监管空白,各种风险不容忽视;个人信息易遭泄露,保护机制函待建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要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杨群华认为,互联网金融面临传统金融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也面临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一些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既有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如系统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技术支持风险等;也有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如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等;还有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

险的关键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三大风险,分别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因为互联网对金融渗透,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这是传统金融监管不是太重视的领域;二是“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人群(即所谓“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宏皓认为,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即:政府要变革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投资管理水平。周良慧、杨环认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有木马病毒危机引发的金融信息盗取风险,网站泄密事件导致的海量金融信息储存风险,钓鱼网站疫情诱发的操作与交易中金融信息遗失风险,社会化媒体风行导致的虚假不良金融信息传播及诈骗风险;并提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对策建议,即通过身份认证和授权确定交易双方双方身份,通过加密技术和访问权限控制减少数据被故意处理、修改、泄漏的可能性,通过服务器的安全技术保障减少大量数据被黑客攻击或窃取的可能。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征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誉风险、操作风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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