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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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制度基础
、财务、会计与稽核单位工作职责
二、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四、会计人员审核费用规范
五、代传票制度
六、地方会计报表记载简则
七、各县市单位业务准备金处理办法
八、各县市单位周转金处理办法
九、市县单位经收票据处理准则
十、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帐分记办法细则
十一、各部门月绩分析细则
十二、会计帐表的标准规范
十三、表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计管理制度基础
、财务、会计与稽核单位工作职责
□ 帐务科工作职责
1.各项会计凭证的审核、编号、装订及保管事项。
2.各种明细分类帐的登载及保管事项。
3.日结单及日记表的编制事项。
4.总分类帐的登录与保管事项。
5.佣金及售货津贴的核算事项。
6.结帐时有关帐务的调整事项。
7.营业所收支帐项的审核事项。
8.营业所存货的核对事项。
9.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预估暂缴及结算申报自缴税款事项。
10.办理年度决算及盈余拨补分配事项。
11.财务结构的分析及会计报告的编制事项。
12.转投资事业对象的选定及其财务结构、获利能力的分析事项。
13.会计制度、章则、会计表单的设计、修订及控制事项。
14.财务结构、损益变动、长期趋势的分析及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15.分析、比较有关资料,作为拟订各项决策的依据参考。
16.管理上增加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的建议事项。
17.其他与财务处理有关事项。
□ 公司成本科工作职责
1.各项原料、物料、成品、在制品收付事项的核对。
2.原料转帐传票的编制事项。
3.工厂成本转帐传票的编制事项。
4.折旧费用的计算事项。
5.工厂成本的审核事项。
6.工厂零用金的审核事项。
7.外协加工报告、加工成本审核事项。
8.结帐时有关成本科目的调整事项。
9.营业所销货成本与补贴的计算事项。
10.各工厂间,各项成本的分析比较及控制事项。
11.其他与成本计算的有关事项。
□税务科工作职责
1.办理公司有关税捐的缴纳、查对、申请复查、诉愿、行政诉讼事项。
2.办理进口机器分期缴纳关税事项。
3.办理外销品进口原料、副料的关税货物税申请冲帐与退税事项。
4.办理保税案有关的事项。
5.办理公司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工厂登记、营业登记有关事项。
6.办理进出口证明书、单据及结汇证的整理登录事项。
7.办理外销合作基金及互助金的缴纳、退还承领事项。
8.编制有关税务报表、产销月报表、产销量值季报表及有关的统计事项。
9.工厂直接缴纳税捐的复核事项。
10.其他与税务有关事项。
□ 财务科工作职责
1.资金预算的执行及控制事项。
2.资金的支配筹措及调度事项。
3.各项对外借款的洽办及清偿事项。
4.资金来源运用表的编制事项。
5.各种有价证券、所有权状的保管与记录事项。
6.其他与财务调度有关的事项。
□ 工厂会计科工作职责
1.工厂会计凭证的核签、编造、档案整理、保管事项。
2.现金的出纳保管及库存日报的编制事项。
3.各项成本帐的记录与复核事项。
4.制造费用的分摊核计事项。
5.工时及工资产量报表的审核记录事项。
6.员工薪资的具领发放及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
7.超产奖金及工资物料奖金的计算、审核、申报、分配、领发及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
8.新进员工的所得税扣缴资料汇集。
9.临时工资的核付记录事项。
10.成品入库的记录及统计事项。
11.外协加工的帐务处理及统计事项。
12.各种成本表的编制事项。
13.各部门生产日报、物料日报、运转日报、成品收发日报表等的审核事项。
14.货物税的报缴、查验证税照的保管事项。
15.工厂机器设备的编号、整理、登帐及配置图的编制保管事项。
16.工厂生财器具的编号、登帐及保管事项。
17.工厂不动产、动产的折旧计算事项。
18.往来帐、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及有关与总公司帐务冲转事项。
19.本厂员工出差旅费的核付事项。
20.其他与帐务处理有关的事项。
□ 预算科工作职责
1.资金预算的编制事项。
2.生产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事项。
3.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事项。
4.资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事项。
5.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
□ 出纳科工作职责
1.现金、票据及银行存款的保管出纳及记录事项。
2.支票、本票、汇票的签发及空白支票、本票、汇票的保管事项。
3.财务费用的计算收付事项。
4.租金、权利金的计算收付事项。
5.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
6.零用金的核付事项。
7.其他与现金出纳有关的事项。
□ 稽核部工作职责
(一)帐务稽核:
1.各项支出凭证的审核事项。
2.各项收入帐项的审核事项。
3.各项摊提折旧的审核事项。
4.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帐项的审核事项。
5.原物料、成品、在制品、存货估价的审核事项。
6.各厂厂务费用分摊方法的审核事项。
7.有关本公司所属各厂、各营业所、门市部、各厂仓库的财务查核事项。
8.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奖励减免项目的审核事项。
9.其他有关调整记帐科目,变更计算方法,减少支出的建议事项。
(二)业务稽核:
1.各处厂业务计划工作进度的审核事项。
2.各处厂工作的进行是否依照规定的查核事项。
3.各项会议决定办理事项的追踪事项。
4.其他与业务稽核有关的事项。
(三)财务稽核:
1.有关财产的购置或处理的审核事项。
2.有关原物料采购招标比价的监督及价格审核事项。
3.有关对外订立财物契约的审查事项。
4.有关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应收帐款、银行往来的抽查事项。
5.有关财产及原物料成品库存的抽查事项。
6.其他与财务稽核有关的事项。
二、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
□ 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 60 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 60 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 60 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帐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六条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 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七条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帐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