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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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薪资性收入,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及由各级财政支出的创造发明奖、社会效益奖、先进模范奖。

第四条所属各单位企业负责人绩效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由公司制定薪酬政策、考核审批、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目标,实行月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衔接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绩效目标考核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按照生产经营条件、单位性质、经营规模和效益状况等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和考核。

(二)效益优先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

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绩效目标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绩效目标考核

第七条对各分公司负责人绩效目标的考核,年初由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绩效目标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绩效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两部分。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原则上为可以量化的指标,采取百分制考核计分。安全、环保及质量为各单位单项否决指标。

(一)基本指标是体现被考核单位生产经营核心任务的指标。

生产经营企业年度考核主要产品产量、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

项目建设企业年度考核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投资计

划、形象进度、投资预算控制度等。

煤炭运销单位年度考核煤炭销售量、货款回收率、上缴上级管理费、营业收入(实物收入及贸易收入)等。

(二)辅助指标是体现被考核单位生产经营一般任务的指标或支撑实现基本指标的指标。具体选择由公司根据各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及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主要为管理类指标。

(三)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及其权重,由公司区别不同情况在绩效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考核方式。对各分公司负责人实行月度、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月度考核、年终兑现。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挂钩,月度考核平均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40%。年度指标完成,月度考核扣减部分予以增补;年度指标未完成,月度考核扣减部分年度不予增补。

第十条各单位绩效目标的考核,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司对相应的账面指标要剔除客观性因素、政策性因素、行业市场普遍性因素等的影响,结合年度预算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级 (95分及以上)、B级(90分及以上)、C级(80分及以上)、D级(60分及以上)四个级别,并按规定分别兑现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A级单位

所占比例不超过考核单位的30%;B级不超过40%。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中,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最终得分占90%,党建目标考核占10%。

第三章薪酬确定及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标准在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的风险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利润总额水平,综合考虑企业经营难度等综合因素,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绩效年薪倍数(考核结果低于60分时无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绩效考核得分

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另行奖励15%的基本年薪;考核结果为B级的单位,另行奖励10%的基本年薪。

第十六条考核年度扭亏为盈的,奖励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0%;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另嘉奖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0%。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或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外,扣减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总支)书

记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按平均不超过0.8加以确定。经公司同意聘任的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分配系数为0.6。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现金形式由所在企业按月支付。绩效年薪由所在企业按照公司考核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或所属企业领取任何薪资性收入。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按本人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的标准执行。

在所属企业兼职的其它人员,不主要从事兼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不执行兼职企业薪酬,也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补贴等任何报酬。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所属各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发放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或审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除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外,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超发额的2倍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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