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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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制度
金钰制〔2019〕30 号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订《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现发布施行,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
【签发人】
【审核人】魏中
【起草人】唐晓峰
【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钰恒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辨识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别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因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生产经营活动终止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档案,以备上级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