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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摘要:南海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意义重大。
南海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决定了其复杂的地缘特性、重要的战略地位、激烈的海权争夺。
中国与南海地区邻国关系密切同时又存在着敏感的南海问题。
南海问题主要有: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
关键词:南海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南海亦称南中国海,是指位于北纬23°27′至南纬3°00′,东经122°10′至东经99°10′之间的海域,总面积约350万km2。
南海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意义重大。
南海关系到中国的生存空间和长远发展。
中国的人均海洋面积和资源等都低于世界人均水平。
南海对中国的安全非常重要。
控制南海可增加国家防御纵深达500~600海里,并取得遏控对手的有利地位。
南海是海上交通要冲。
南海是资源宝库,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包括海岸带土地、港口、油气、生物、矿产、海水、海洋能、旅游等资源。
南海争端是在中国南海海域中岛屿的国际争端。
争执焦点就是在中国南海海域中最南端的南沙群岛。
南沙群岛除了是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渔场,更蕴藏有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这既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关注这一海域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南海权益争端的主要诱因。
随着南海地区在石油资源和地缘战略中的价值不断凸显,日本、印度和美国等国家也插手南海,以图分一杯羹。
但是主要国家还是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家。
南海争端主要包括南沙之争、中越南海争端、中马南海争端、中菲南海争端。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沙、南沙群岛一直在中国历代政府的管辖和控制之下。
1938年7月3日法国政府宣布“占领”西沙群岛和1933年7月25日法国公布“占领”南沙群岛的9个岛屿,这是中国在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第一次受到外国的挑战。
“南海问题”肇始于两个主要缘由: (1)1968年美国海洋地质学家埃默里的研究报告,认为南海存在亚洲最大的油气区;(2)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相关国家断章取义,认为侵占南海诸岛有法律依据。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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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解析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解析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中国自古以来便享有南海诸岛的归属权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这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不可争论的。
这里是一篇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一、南海问题的产生南海自古以来便为中国所管辖,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
直至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新能源的不断探求,南海诸岛海域丰富的油气资源被人们所勘探出来。
并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出来后,它便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对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争夺也再次开始。
有些国家对我国南海诸岛的油气资源进行开发并对其主权归属进行无理的要求。
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海诸岛争夺的缘由自古一来,各国对一地区的争夺几乎都是由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民族因素,资源因素,地理位置因素、宗教信仰因素、国家利益和政治冲突因素等,其中又以经济利益因素为最。
在南海问题上的原因也是在上述几个原因中产生:(一)丰富的资源各国都讲求经济利益的至上原则,南海诸岛一带由于其极为丰富的鱼类资源、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而被多国所重视。
南海诸岛由于其优越的地理环境使得它成为世界上鱼类资源最为丰富的鱼场之一。
且由于其鱼类资源的丰富使得这里成为了鸟类的聚集地,有着丰富的鸟粪资源。
南海诸岛的海底还有着极为丰富的矿物资源。
同时其他国家相继在南海诸岛的边缘海底发现了战略储备所需要的石油资源,有大约40亿-50亿吨的储备石油资源,约100万平的天然气储备,这在石油资源和燃气资源紧缺的国际大环境下无疑成为了各国所渴求和争相夺取的“肥肉”,这便使得南海诸岛成为各国所关注的地区。
(二)重要的战略地位稀缺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南海诸岛被人争夺的主要原因。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南海主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南海问题是我国与周边国家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
南海海域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我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近年来,随着南海资源的开发和国际地位的提升,南海问题愈发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南海主权的法律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际法、国内法等方面,对南海主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规定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框架,对海洋权益的界定、海洋活动的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UNCLOS,我国对南海拥有以下权利:(1)内水权: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内水权,包括群岛水域和领海。
(2)专属经济区(EEZ):我国对南海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该区域内对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保护的权利。
(3)大陆架:我国对南海拥有大陆架,包括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
(4)群岛水域: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群岛水域,宽度不超过12海里。
2. 《关于解决国家之间在南海的海洋科学问题的宣言》(2002年)2002年,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关于解决国家之间在南海的海洋科学问题的宣言》,旨在通过合作加强南海海洋科学研究,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该宣言并未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但体现了我国对南海和平利用的态度。
三、国内法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该法规定,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法。
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我国领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宽度为200海里,大陆架宽度按照国际法规定确定。
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干涉法》(2021年)该法规定,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包括干涉我国南海问题。
该法为我国维护南海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争端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1.南海问题的由来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规定。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
归还中国”。
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3.南海问题的原因(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
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
有资源,有权益,一个国家才能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间。
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
南极探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
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
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3)战略原囡(4)主观原因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摘要:南海问题产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遭到不断侵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
本文主要阐述南沙群岛的归属以及如何扞卫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
关键词:南海问题南沙群岛海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在我国的最南端,有一片浩瀚的海洋,那就是南海。
在这片海域中,有闻名遐迩的南海诸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位于东沙群岛东南方向的黄岩岛。
然而,由于某些国家垂涎于南沙群岛的丰富资源,非法占据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窃取那里的资源,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引起了问题复杂的南海问题。
所谓南海问题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
20世纪50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直到1968年,南海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和南部海域油气资源勘查报告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后,南海海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其中东南亚国家尤其感兴趣。
同时,随着六、七十年代对新国际海洋法的争论,导致有关国家开始争夺海权的风潮迭起,毫无疑问,这股风潮也波及到了南海地区。
部分国家纷纷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甚至向我国提出主权要求,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沙群岛的归属海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海洋的综合性实力体系,是国家“海洋权利”与“海上力量”的统一,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
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较普遍。
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对我国海洋国土和权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无理要求,致使我国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到侵害。
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都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不可置疑的主权,任何国家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问题的成因:国家是由主权、领土、人口和政权组成。
(一)南海地区资源丰富。
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
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
(二)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
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
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
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
(三)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
二、南海问题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问题条款的深入实施,南海周边国家掀起了海域“划界”热潮。
目前,中国与多个海洋相邻国、海洋相向国存在潜在或现实争议,范围涉及东海、黄海和南海三大海区200多万平方公里,占中国所辖海域一半以上。
2010年以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影响中国与周边邻国的主要矛盾。
美、日、印等国与南海其他争端方积极互动,频繁在中国周边海域举行军演,不仅加剧地区紧张局势,也损害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中国安全与发展所受;冲击、影响明显增大。
南海及其周边东盟地区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国家外交的重点区域,海上安全的重要战略方向,海上战略通道的重点关注海域。
从总体上讲,南海海上安全形势基本处于可控状态,但仍然存在较为严峻的挑战。
岛礁被侵占、海域被蚕食、资源被掠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域外大国插手南海争端的态势愈演愈烈,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中国对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南海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蓝色领土,维护自身主权权益是我国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312 万公里长的海岸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对30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领土享有主权和管辖权。
据不完全统计,南海所有岛屿加起来约有1700 多个。
南海诸岛由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组成。
其中中国对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实际进行控制,东沙群岛由台湾实际控制,而南沙群岛主权是目前争议最大,也是众多国家争夺最激烈的地区,这一地区被视为亚洲最容易爆发冲突的地点之一。
近些年,中国一直在为捍卫南海主权完整、维护南海局势而努力。
但是如不能彻底解决南海海洋争端问题,必将成为中国的后防大患,是中国前进道路上的一颗“定时炸弹”,时刻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
一、中国南海争端问题的原因首先中国南海海域是世界著名的渔场之一,渔业资源丰富。
南海蕴含丰富的油气自然资源,其蕴含的油气资源足以和波斯湾媲美。
近些年来,由于石油价格飞涨,也加剧了南海局势的紧张,南海的战略资源的地位越发显得重要。
此外,“南海还蕴含着丰富的锰、铜、镍、钻、钛、锡以及钻石等重要矿产,是重要能源的潜在供应基地” 。
其次,南海有重要的空间战略地位,南海位于印度洋和太平洋的交界处,地理环境优越。
是连接亚洲和大洋洲的要道,南边的马六甲海峡是世界重要的交通要道,通过马六甲海峡后必须要经过南海,所以控制了南海就直接或间接控制了马六甲海峡,从而控制了世界资源和货物的运输。
中国的石油和货物进出口必须通过马六甲海峡,所以控制了南沙群岛就控制了中国能源和货物的进出口。
第三,大国及外部势力插手中国南海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速度让世界惊叹,许多国家明显感到了来自中国的威胁。
出于保护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为了抑制中国快速前进的脚步,世界一些大国插手南海争端,蓄意挑拨中国与周边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这更加剧了南海问题的复杂化。
所以说并不能把南海问题简简单单的理解成中国和周边国家之间简单为领土问题,南海问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国际性的问题。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南海争端是指围绕着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以及资源开发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涉及到的主要国家有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
国际法在解决南海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将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南海争端是一个涉及到领土争议和海洋权益争议的复杂问题。
根据国际法,领土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弱国平等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并通过谈判、调解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南海争端中的部分国家(如菲律宾)曾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向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提起申诉,认为中国在南海存在领土争议,并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
然而,中国强烈反对该仲裁,并称其无效。
虽然仲裁庭裁决是终局裁决,但由于中国的拒绝接受,这并没有解决南海争端。
其次,南海争端中涉及到的海洋权益争议主要集中在南海各岛屿、礁石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归属等问题。
根据UNCLOS,一个国家的领海可以延伸至12海里,该国对周边海域及其海底资源享有主权。
此外,UNCLOS还规定了专属经济区(EEZ)以及大陆架的范围和权益。
根据国际法,相关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应当遵循均衡和公平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框架划定各自的海洋权益。
然而,南海争端中存在一些岛屿、礁石以及争议海域的主权归属仍然模糊不清。
不同国家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和主张也不同,导致了南海争端的复杂性。
第三,南海争端中还涉及到一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南海被公认为世界上重要的渔业资源区之一,并且还富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
根据UNCLOS,南海争端中的国家应当通过合作和协商,平等分享南海的资源。
然而,由于存在争议的海域主权问题,南海争端中各国在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协商和合作相对困难。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南海争端需要包括政治对话、地区合作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努力,以达到可持续和和平的解决方案。
国际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和框架,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指导和基础。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南海争议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涉及到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以及国际法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引言南海争议问题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在南海地区争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
这一争议问题已经存在多年,相关国家在争议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在本章中,我们将回顾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
南海作为一个重要的海洋地区,在历史上就存在着领土争端。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相关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增长,南海争议问题逐渐升温。
各国之间围绕南海的海洋权益、划界问题等产生了一系列争议和冲突。
第三章: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各国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并在保护和促进各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南海的资源。
国际法对于解决南海争议和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各方立场与争议焦点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各方在南海争议中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围绕领土所有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问题存在明显分歧。
这些分歧是导致南海争议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了解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南海争议的复杂性。
第五章: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本章将分析国际社会对于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
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问题普遍持有关注和关切态度,并倡导各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议。
本章将探讨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机构以及国际仲裁等方式在解决南海争议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六章: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在最后一章中,我们将探讨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
南海争议问题的解决将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国际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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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便享有南海诸岛的归属权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这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不可争论的。
这里是一篇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南海问题的产生 南海自古以来便为中国所管辖,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
直至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新能源的不断探求,南海诸岛海域丰富的油气资源被人们所勘探出来。
并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出来后,它便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对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争夺也再次开始。
有些国家对我国南海诸岛的油气资源进行开发并对其主权归属进行无理的要求。
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海诸岛争夺的缘由 自古一来,各国对一地区的争夺几乎都是由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民族因素,资源因素,地理位置因素、宗教信仰因素、国家利益和政治冲突因素等,其中又以经济利益因素为最。
在南海问题上的原因也是在上述几个原因中产生: (一)丰富的资源 各国都讲求经济利益的至上原则,南海诸岛一带由于其极为丰富的鱼类资源、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而被多国所重视。
南海诸岛由于其优越的地理环境使得它成为世界上鱼类资源最为丰富的鱼场之一。
且由于其鱼类资源的丰富使得这里成为了鸟类的聚集地,有着丰富的鸟粪资源。
南海诸岛的海底还有着极为丰富的矿物资源。
同时其他国家相继在南海诸岛的边缘海底发现了战略储备所需要的石油资源,有大约40亿-50亿吨的储备石油资源,约100万平的天然气储备,这在石油资源和燃气资源紧缺的国际大环境下无疑成为了各国所渴求和争相夺取的肥肉,这便使得南海诸岛成为各国所关注的地区。
(二)重要的战略地位 稀缺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南海诸岛被人争夺的主要原因。
南海诸岛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
为东南亚地区经各港口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南亚、非洲等地的要塞。
除此之外,他还扼守着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运,对其他国家的海事战略防守和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其主权之争也愈加激烈。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本文由收集整理”;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国际法下的中国南海问题
国际法下的中国南海问题中国南海海域的主权问题近些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各界⼴泛关注,也得到国际法学界⼴泛关注。
⼆零⼀三年菲⽅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提出了对中国的“仲裁”;⼆零⼀六年七⽉⼗⼆⽇,海⽛国际仲裁法庭作出了关于南海问题的最终裁决,否定多年来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九段线”⽴场,并宣称中华⼈民共和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将南海问题推向了新的热度。
中国、菲律宾、越南等六个国家在南海海域主权主张问题上的主张与依据都不太相同。
本⽂拟以菲律宾南海海域⾮法仲裁案的有关国际法分析为例证,就南海海域主权争端的由来及中国对南海主权主张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运⽤国际法知识进⾏探讨。
⼀、南海主权争端的由来 (⼀)南海及南海诸岛的地理概貌、历史概述 南海⼜被国际社会称之为南中国海,位于中华⼤地的南边,南海北⾄两⼴、海南、福建和台湾,⼴东的南澳岛到台湾岛的南边作为南海与东海的界限,东边到菲律宾群岛,西边与马来西亚群岛连接。
在这⽚南海海域上,布满⼤⼩岛屿、暗礁、暗滩、暗沙、沙洲,其中中国拥有主权的有东沙、西沙、南沙和中沙四⼤群岛,及其他⼀些⼩岛,国际社会统称为“南海诸岛”。
南海诸岛地处热带地区,地势低且平,温度⾼⾬⽔充⾜,⼗分适合热带⽣物的⽣长。
南海海域的鱼类资源⼗分丰富,有⼤⼩黄鱼、海龟等多种海鱼,因此南海是⼀个富饶的渔场。
南海海域的油⽓蕴藏量极为丰富,根据⾸次统计估算南海海域海底的⽯油蕴藏量达到了惊⼈的⼆百亿吨。
海底资源还有多种⾦属矿产资源。
南海诸岛的⽣物、油⽓、矿产、旅游等资源极为丰富,是现代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之必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巨⼤。
南海的名字很早就出现于中国古籍。
周朝诗经《江汉》中有此类记载:“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彻我疆⼟。
匪疚匪棘,王国来极。
于疆于理,⾄于南海。
”也就是说,南海从周朝起,就是中国的。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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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我国早在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海诸岛, 并从事开发和建设。
唐朝时期将南沙群岛划归琼州督府管辖, 北宋朝廷曾派战船去西沙群岛巡逻, 很明确的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
可见, 根据时际法原则, 南海诸岛的主权确定问题就应该依照宋朝时期的国际法, 而依照18世纪前的国际法,发现或者说是象征性地占领也构成有效地占领, 自始获得绝对的领土主权。
3.外国的承认在东格陵兰岛案中, 丹麦提出挪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的信中亦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求。
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 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府的保证。
国际常设法院认同了这点, 并且作为之后判决的重要依据。
南海诸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
1938年, 日本外务省发言人曾经讲道, 对西沙群岛, 我们承认是中国的领土。
1951年, 苏联代表团团长葛罗米柯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上表示, 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岛屿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领土”。
更为重要的是,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越南政府无论在政府的声明、照会中,还是报刊和地图中, 都正式承认南海诸岛是我国的领土。
笔者认为,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后, 权利应当是确定的, 不应该因为再被提起主权要求而有所变动, 越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是不正当的。
二、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没有依据越南、菲律宾等国宣称对南海诸岛有主权, 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所谓的国际法原则――毗邻原则、安全原则和时效原则。
下面, 我将对此一一做出反驳, 妄图以此作为主张南海诸岛主权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1.对“毗邻原则”的反驳菲律宾等国认为, 对在地理上毗邻本国的岛屿, 并且认为南海诸岛在地理上离我国大陆比较远, 所以更应当享有主权。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 胡伯认为: “毗邻性”没有法律依据,在实在国际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则, 历史上也无先例。
对于邻近的岛屿, 可以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决定其主权的归属, 但作为一个原则, 这是与领土主权原则是相抵触的。
笔者认为, 所谓的“毗邻性” 原则的并未上升到与领土主权原则中如“先占原则”和“时际法原则”相提并论的位阶。
因此, “毗邻性”原则并不能作为确定领土主权的考量因素。
所谓的“毗邻性”原则的实质仅仅是只能证明岛屿在地理上的毗邻性, 并不能证明岛屿与该国更具有紧密联系性, 更不能成为“更应该享有主权”的理论依据。
在国际法实践中, 也没有依据“毗邻性”作为认定主权的做法。
在裁决东格林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 也没有根据东格林兰离丹麦更远, 而否定丹麦队东格林兰的主权国地位。
国际上也没有因为关岛离日本更近, 而认为日本对关岛享有主权。
2.对“安全原则”的反驳越南和菲律宾等国认为, 承认南海诸岛是我国的领土将危及到这两国的国家安全。
笔者认为,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的扩张, 有一个范围的限制, 因此都会有一个接触的地方, 相邻国家间的边界就是双方领土主权的接触, 国家间存在自己的地缘政治, 为国家的安全服务。
但是, 国家的安全不是确定国家主权的决定因素, 国家安全与国家主权也不是同一阶位的两个概念。
另外, 安全原则是相对的, 任何相邻国家间都可能影响到一国的国家安全。
同样的, 我国也可以运用所谓的“安全原则”认为, 假如将南海诸岛主权归为越南和菲律宾等国也将危及到我国的国家安全。
所以,“安全原则”的可操作性是值得商榷的。
3.对“时效原则”的反驳越南和菲律宾等国认为对我国南海诸岛通过军事手段占领之后, 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 就取得主权。
福希耶与约翰逊提出“时效原则”必须如下要件:(1) 占有必须在主权利中行使。
(2) 占有必须是和平的且无间断。
(3) 占有必须公开, 并为他国所默认。
(4) 占有必须持续。
笔者认为,首先,越南和菲律宾等国的军事手段占领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和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其他国际法原则。
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明确规定: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的对象。
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其次, 对于两国的军事占领,我国一直是不予承认的, 两国对南海诸岛的占有不是持续的不间断的, 两国对南海诸岛的占有是存在我国主权主张的瑕疵的。
三、解决南海争端的模式分析当前的解决领土主权问题的模式较多。
邹克渊博士将现有的领土争端解决模式, 根据对南海争端解决的适用性分为两类: 一是根本不适用的模式。
如联合国托管制和国际海底XX局,XX局模式。
二是可能起到作用的模式。
它们分别是分割模式、共管模式、南极模式和斯瓦尔巴德模式。
但是四种模式并不能很恰当地解决南海问题。
笔者认为, 有以下理由: 首先, 南海主权的争议的实质是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应当是确定的, 主要是因为我国海军力量较弱保护不力。
所以, 要求我国与其他各国分享南海诸岛的主权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 南海沿海各国主要是看到南海重要的战略地位以及极其丰富的资源, 即便不具有主权, 也会利用提出主权要求造成混乱的时机, 多攫取南海的利益。
所以,南海局势的不明朗对这些国家是最符合当前利益的。
四、南海争端的前景分析1.南海争端的原因南海问题在最近一段时间, 在此成为国际焦点。
之所以南海争端会变得趋于国际化, 并且变得难以解决,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不仅是渔业等传统的资源,在20 世纪后期在南海发现的储量丰富的石油, 直接引起了东盟众多国家对南海主权的觊觎,甚至通过军事占领岛屿, 肆意掠夺资源。
我国海军力量的薄弱, 也使得这种占领和掠夺变得肆无忌惮。
二、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拥有了南海上的诸多岛屿就意味着大片的海疆, 在岛屿上建立军事基地就容易控制周边的安全, 将大陆本土的安全线向前推移几千公里。
另外, 美国和日本等国从中东购回的石油船必须通过南海,掐断了这条运输线, 就等于掐断了美国和日本的生命线。
并且,美日等国并不希望, 我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 控制整个南海地区。
因此控制南海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是世界大国, 在处理地区事务中就会更注意其大国形象,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过程中, 不会轻易的将我国固有主权的南海诸岛让与他国, 但是, 又不会采用过激的方式。
所以在解决南海问题, 应当会是很长的一个过程。
2. 争端解决的前景分析解决南海问题困难重重, 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是, 值得肯定的是, 争端双方中国和东盟的个别国家都需要一个稳定和平的外部环境。
并且在近期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这种稳定和平的外部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所以在南海争端不可能短时间内解决的同时,对南海的和平利用是目前最佳的处理方式。
中国与东盟已在多方面达成了多个协议。
但中国与东盟的法律框架中, 硬法较少, 大部分的法律文件在表现形式及具体内容上属于软法。
在处理双方关系的在法律层面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 还缺乏一个系统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 双方不断深化合作, 在搁置争议, 合作开发的宗旨下和平利用南海。
在实际成熟之后, 再来根据当时的情况解决这一争端。
五、结语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并且是无可争辩的, 应当得到国际社会应有的尊重。
南海诸岛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解决南海问题会比较长久的过程。
因此, 现阶段主要本着搁置争议合作开发的宗旨, 在法律框架不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和平利用南海。
利用和平稳定的大环境大力发展综合国力, 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
[参?A考?A文?A献][1]陈致中: 《国际法案例》, 法律出版社出版。
[2]李兆杰: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 年号。
[3]张爱宁: 《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英〕伊恩•布朗利著, 曾令良、余敏友等译:《国际公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出版。
[5]王虎华、丁跃成编: 《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6]邹克渊:《国际法上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现有模式一一对南沙问题的最终解决的影响》。
[7]曾令良: 《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国际法考量》, 《武大国际法讲演集》(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