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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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案例

刘文朝

第一章股票

案例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

本公司于1999年11月28日召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会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于2000年1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3 位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又经过2000年1月18日、2000年7月8日、2001年1月20日临时股东大会的修改,形成了《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从而初步建立起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先后对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取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关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公司法》所规定的权利。

(2) 关于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

公司在董事会中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苏启强、杨元庆、吴晓球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规定独立董事不得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和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时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3) 关于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核查账簿、文件及有关资料;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

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拥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4)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略)。

(5) 核心管理层和技术负责人的变动(略)。

(6) 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诚信义务的限制性规定(略)。

(7) 重大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要财务等决策程序和规则。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大公司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年度借款总额、融资抵押及年度担保总额的批准年限,为规范企业行为,规避经营风险,规定如下:①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标准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a. 公司投资的金额或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50%;

b. 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50%,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款不适用;

c.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②如何一笔贷款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该范围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③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5%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④以公司资产、权益为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关联企业等)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或由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公司所担保的债务金额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该范围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略)

(9) 公司管理层评价及本公司律师意见。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覆盖了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和公司内部运营等方面,是针对公司自身特点制定的,通过这几年的运行证明是有效的,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时,管理层也将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

本公司律师认为,本公司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治理结构,

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拥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年发生变化,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案例二:吉林物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一、基本原理

股票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发行股票和投资者认购股票的具体方式。股票发行方式有很多种,股票发行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不仅影响股票发行价格和公司募集资金的多少,同时也关系到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和购股成本的高低,甚至还关系到发行是否成功;会不会引发社会问题等方面。

股票上网定价发行,是指发行公司委托主承销商按预先确定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售股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主承销商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成为股票的惟一“卖方”。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就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将申购资金全额存入与办理此次股票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在上网申购期间,按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填写委托单,委托该证券营业部买入股票。当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将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续排号,在申购期满后进行摇号抽签。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登记。

二、案例内容

2000年10月30日吉林物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等多家报上刊登了《股票上网定价发行公告》,确定了股票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其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 发行的基本情况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A股发行额度3500万股,全部向社会公众发行,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4.80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1000万股。发行时间定于2000年10月31日正常交易时间,发行地点是全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发行对象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及法人。

2. 发行方式

本次股票的发行采用上网定价发行的方式,即利用上交所的交易系统,在指定时间内实施定价发行。主承销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3500万股“吉林物化”股票输入其在上交所的专用股票账户,并作为股票惟一卖方,以发行价作为卖出价。各地投资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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