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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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范文

理事会章程范文

理事会章程范文第一篇: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第二篇: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第三篇: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第四篇:家长理事会章程第五篇:《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更多相关范文_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理事会以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

凡此区域的氏思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第四条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五条具体任务(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理事会组织机构(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包括在外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

(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

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XX县XX乡(镇)XX村扶贫互助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本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扶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XX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村委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互助协会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具体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以及农户借款所交纳占用费的收支等管理;(二)组织和引导贫困村农民利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三)组织村民利用公益金(从农户借款占用费中提取)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四)通过以资金的民主管理为纽带,引导和促进贫困村村民实现生产和购销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等农村经营新机制;(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六)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每户不超过1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本会会员;(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五)申请加入协会要交纳互助金。

贫困户可免交或少交互助金。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按规定可借用互助资金;(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互助金;(五)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理事会章程模板

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明确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理事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理事会是XX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重大决策和管理监督。

第三条理事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理事会组成第四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组织的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二)热心本组织的事业,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有时间为本组织服务,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四)其他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一)由本组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由本组织负责人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三)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通过其他方式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理事会职权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捐赠、重大合作等;(四)决定本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五)监督本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六)决定本组织的解散和清算;(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由理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理事会主席召集的主席会议。

第十条全体会议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出席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由理事会主席主持,会议议题由理事会主席提出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确认。

扶贫协会章程

扶贫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 扶贫协会、、八早程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指导单位的公益类协会;协会的宗旨是:以积极奉献的精神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慈善文化;本协会的会训是:“不嫌不弃,我们手牵手”。

第二条:本协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在本协会内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对本协会的发展、活动提岀建议和意见,监督会长、部长等干部的决策和执行。

全体会员会议是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是本协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在国家宪法和学校社团管理制度的约束下展开各种活动,接受国家相关单位和机构以及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具体职责第四条部门主要设置有秘书部、财务部、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等五个部门处理日常事物工作和组织各种活动。

本协会会员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愿加入这四个部门中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部门。

第五条本协会秘书部主要职责是依据本细则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管理协会档案资料。

包括协会活动资料、会员档案、负责人员考勤、会议通知、以及记录会议内容和写会议总结,负责相关会议材料的编写、外事接待、协调各部工作等。

第六条本协会财务部主要职责是依据本细则中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财务档案,记录协会经费来源和使用,负责协会资金的管理、审批、报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及财务控制等。

第七条本协会宣传部主要职责是为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前期、后期宣传工作,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第一时间传递学校发布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本协会组织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策划协会的相关活动;负责拟定学期详细计划,并写成书面的形式由会长核查后上交协会联合会审批;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物质准备,场地规划等。

扶贫协会工作制度

扶贫协会工作制度

扶贫协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扶贫协会的工作,确保协会工作的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协会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我国政府指导下,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协会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战略,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协会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扶贫资源合理分配,提高扶贫效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协调、监督协会各项工作。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八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领域的扶贫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协会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结合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扶贫工作计划,明确扶贫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协会积极筹集扶贫资金和物资,开展扶贫项目,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

第十一条协会组织开展扶贫培训、宣传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动,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协会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扶贫工作。

第十三条协会定期对扶贫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策略,提高扶贫效果。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个人会员是指热心扶贫事业的个人。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协会章程,有扶贫愿望,愿意为扶贫事业贡献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内民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根据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民政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社会组织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审批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治区以外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指社会组织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节庆、庆典活动;(三)论坛、研讨会、讲座、学术交流活动;(四)展会活动;(五)涉外活动, 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组团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活动等;(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应、数量适当、预算合理;(三)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

《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

《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与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依托内蒙古扶贫促进会指导,内蒙古扶贫办主管,依托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等部门, 以协调全区各界社会力量,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促进自治区社会扶贫工作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内蒙古为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第四条:《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以《内蒙古扶贫》杂志为平台,联合自治区相关厅局、地方政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知名人士,区内外经济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成功人士共同组成。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爱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第六条:理事会为会员分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协助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七条:理事会开展宣传、策划、形象塑造及信息交流等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理事会成员由团体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为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

(2)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其义务。

(3)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4)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申请书;(2)填写申请表格;(3)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4)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理事会章程

(√)理事会章程

三一文库()/企业文化/章程规章制度〔理事会章程〕目录第一篇: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第二篇: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第三篇: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第四篇:家长理事会章程第五篇:《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_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理事会以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

凡此区域的氏思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第四条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五条具体任务(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理事会组织机构(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包括在外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

(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盟市扶贫办、人社局、林草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公益岗位开发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规发﹝2019﹞294号),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扶贫公益岗位与贫困劳动力的精准对接,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夯实稳定脱贫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公益岗位是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公益性岗位工作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三条建立管理制度。

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

公益岗位设置要遵循“按需设岗、适度开发、人岗相适、一人一岗”的原则,在做好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事务需求调查摸底基础上,旗县人社、林草、扶贫部门提出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报旗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

苏木乡镇政府根据旗县下达的计划,组织嘎查村开发具体公益岗位。

第四条公益岗位类型。

公益岗位包括长期性和临时性岗位,通常设置生态管护、乡村环境卫生清扫、垃圾运输清理、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管护、养老护理、留守儿童看护、信息宣传等。

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开发设置其他类型的公益岗位。

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 扶贫互助协会、、八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 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协会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政局,负责协会的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在本行政村内开展活动活不得跨村设立,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互助资金在协会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在本行政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可成为协会会员,每一农户可出一人作为家庭代表参与协会的实际工作;(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三)年龄在18 周岁以上:(四)接受协会章程,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内农牧计发〔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扶贫办: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工作方案》要求,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工作要进村入户指导贫困户发展产业。

为加强对产业指导跟踪工作,贫困户产业指导员要做好产业名称、销售方式、经营收入、带贫主体等事项登记,并算好群众增收账。

要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产业指导员工作报送调度机制,以便及时了解产业扶贫到村到户到人精准帮扶措施落实及效果等情况,调整产业扶贫政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台账建立范围全区以2017年底调整后建档立卡贫困数据为基准,重点在31个区贫县26个国贫县及14个建档立卡贫困户2000人以上的旗县范围内实行,嘎查村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单位延伸登记,嘎查村、旗县、盟市、自治区逐级统计汇总。

二、台账建立内容涉及主要产业发展、产业扶贫政策落实、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收入增长五个方面。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台账内容。

基础台账建立后,每季度依据生产实际情况更新填报。

三、台账建立要求(一)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是产业扶贫工作实现底数清、情况明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产业扶贫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盟市、旗县各级领导务必认真对待。

(二)台账填报人员:依托产业发展指导员队伍,建立完善《贫困户生产发展台账》,负责如期报送。

(三)台账报送时间:工作调度实行季报制,产业发展台账每个季度报送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自治区联社实行合作办社、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盟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全区供销合作社行业和系统是由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类主体构成,是自下而上联合、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

实行系统行业指导和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基础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综合服务社、基层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等四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该类组织是直接与农牧民通过入社、入股、经营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建立起的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其主要经济制度为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业主制等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80%为农牧民社员,其发展方向和目的是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作设立的各类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行业的经济支柱。

各级社有企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经营任务、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

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各级联合社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委托,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组织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和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承担着本级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内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类型第三章建立台账第四章确权移交第五章清算核实第六章管护运营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八章资产处置第九章责任分工第十章组织保障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3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33号)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2016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确保到2020年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以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精准认定、综合施策”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使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目标任务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于家庭成员患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符合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相关部门分别纳入救助范围。

扶贫互助协会工作制度

扶贫互助协会工作制度

扶贫互助协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扶贫互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工作,保障协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为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协会名称、性质、宗旨(一)协会名称:扶贫互助协会。

(二)协会性质:扶贫互助协会是依法成立,由村民自愿参加,以实现互助脱贫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协会宗旨:贯彻执行国家脱贫攻坚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会员开展互助扶贫活动,促进会员增收致富,实现共同发展。

第三条协会组成(一)协会由会员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二)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条协会工作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脱贫攻坚政策。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效,创新互助模式,提高互助效益。

第五条协会工作内容(一)宣传国家脱贫攻坚政策,提高会员的政策意识和脱贫意识。

(二)组织会员开展产业互助、就业互助、教育互助等活动,促进会员增收致富。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四)开展扶贫公益活动,帮助贫困会员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五)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第六条会员管理(一)会员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扶贫事业,愿意为贫困人口提供帮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会员入会: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三)会员权利:参加协会活动,选举和被选举权,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退会自由。

(四)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为贫困人口提供帮助。

第七条组织架构(一)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

杂志社协办单位章程模板

杂志社协办单位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杂志社协办单位(以下简称“协办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协办单位的合作行为,推动杂志社与协办单位之间的良好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与杂志社建立协办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协办单位资格第四条协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3. 与杂志社的业务领域或目标受众有较高的契合度;4.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5.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协办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杂志社相关活动的策划和实施;2. 在杂志社相关平台和活动中展示自身品牌形象;3. 获得杂志社提供的宣传和推广资源;4. 参与杂志社举办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5. 对杂志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协办单位承担以下义务:1. 积极配合杂志社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 不得利用协办关系进行违法乱纪活动;4. 不得损害杂志社和协办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5. 按时足额支付协办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合作内容第七条协办单位与杂志社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赞助杂志社举办的活动;2. 为杂志社提供广告宣传;3. 与杂志社共同策划和实施专题报道;4. 参与杂志社举办的各类论坛、研讨会等活动;5. 互相提供行业信息资源。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八条协办单位如有以下行为,视为违约:1. 未按时足额支付协办费用及相关费用;2. 利用协办关系进行违法乱纪活动;3. 损害杂志社和协办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协办单位违约,杂志社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停止其协办资格;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3.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由杂志社和协办单位共同协商制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杂志社所有。

扶贫协会会议筹备方案

扶贫协会会议筹备方案

扶贫协会会议筹备方案扶贫协会会议筹备方案一、会议时间拟定于8月19日(星期三)上午8:30,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拟定于****三、会议内容十堰市**精准扶贫大走访活动动员会四、参会人员1.区四大家领导及县级干部;2.区直部办委局行政一把手、1名扶贫工作队员;3.各乡镇(场)党委书记、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扶贫专干;4.电视台、新闻中心等媒体记者。

五、会议议程会议拟请***主持。

1.拟请区**宣读《*******通知>》;2.拟请副**与各乡镇(场)签订大走访活动责任书;3.拟请**讲话。

六、会议筹备会议由县两办统一负责。

1.会议通知、会场布置及签到。

①参加大会的区四大家领导、市直驻村扶贫工作队、区直部门负责人、工作队长,参加上午10:00培训的区直各单位1名工作队员和乡镇分管领导、扶贫专干由县两办通知;②媒体记者由区扶贫办负责通知;会议签到由区扶贫办组织。

2.会议室由区扶贫办预定,会务安排由县两办统筹。

3.会议材料。

会议相关材料包括领导讲话、大走访活动通知、责任书等材料由扶贫办起草,县两办把关。

二○一五年*月**日内蒙古教育扶贫基金会筹备方案(草案)2016-12-17 17:47 | #2楼1. 内蒙古教育扶贫基金会宗旨和职能资助内蒙古大中专、高中院校特困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他们发奋学习、立志成才,尽可能的不让大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同时发扬新时代大学生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乐于奉献的精神,让爱升华。

2. 内蒙古教育扶贫基金会任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热心支持内蒙古教育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三). 基金会主要资助对象为内蒙古大中专、高中院校贫困学生,并对其学习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进行对口扶持,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到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四).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内蒙古教育扶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爱心资助贫困学生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五).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教育扶贫工作的建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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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与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依托内蒙古扶贫促进会指导,内蒙古扶贫办主管,依托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等部门, 以协调全区各界社会力量,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促进自治区社会扶贫工作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内蒙古为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第四条:《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以《内蒙古扶贫》杂志为平台,联合自治区相关厅局、地方政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知名人士,区内外经济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成功人士共同组成。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爱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第六条:理事会为会员分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协助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七条:理事会开展宣传、策划、形象塑造及信息交流等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理事会成员由团体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为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其义务。

(3)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4)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申请表格;
(3)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理事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4)按时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2)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为贫困地区扶贫和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3)组织会员参加区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4)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第十四条: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退会:
(1)会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取消会籍:
(1)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

(2)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权、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

(3)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

(4)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决定理事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6)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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