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分类号:B H4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1年/04月/20日/第003版/
国际博览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李岩
启示一:必须保证规划优先原则
德国城市规划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860年至1910年为第一阶段,即所谓被动式规划阶段。
在这期间规划工作只不过是画画道路红线,至于红线内土地的使用性质,任凭自由竞争。
1910年至1960年为第二阶段,是为主动式规划阶段,这时期规划工作已有一定预测,根据城市发展趋势预选安排城市各项用地,但规划本身对城市发展无重大影响。
1960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发展式规划阶段,城市规划至此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期规划工作带有明显的政治、多学科性和群众性。
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而规划又反过来通过投资计划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调节作用。
启示二:科学的用地分类方法是科学规划的前提
德国城市用地,尤其是建造用地分类方法很有特色,也较为科学。
一般划分居住用地、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特别用地共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又有次一级用地区片构成,如核心区、混合区、居住区等,而这些区片的有关具体规定,即在此用地范围内允许建造什么,不允许建造什么,在 建造用地规范 中均有详细说明。
根据这种城市用地分类方法编制出来的土地利用规划能较为清晰地表现城市结构规划思想,具有较为明确的意向性和指导性。
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这样即便于土地利用规划较为顺利地发展到建造规划;又便于规划管理部门掌握。
它与城市用地的内在价值规律相吻合,同时有助于城市空间艺术的布局与组织。
德国小城镇建设模式
International View和谐之城:德国小城镇建设经验与启示万 博 张兴国摘要:中国的小城镇建设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文章立足于小城镇建设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德国小城镇的建设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理念与措施,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若干适合中国小城镇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数量从1954年的5400个增加到2008年的19234个,小城镇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的支撑点,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增长极”作用日趋明显。
然而,由于中国小城镇自发地、不规范地急剧发展,其城镇规划建设从政府行政主导、规划设计前瞻、民众广泛参与、市场机制运作、法律政策规范、基础设施保障、生态理念推行、特色产业主导、历史文脉传承、公共服务完善等方面与发达的欧洲小城镇建设存在较大差异。
笔者最近游学欧洲,考察了一些小城镇,本文以德国小城镇为例,试图从其发展经验中寻找出超越国情的规律性思路与措施,为我国小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建设的德国经验借鉴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共16个联邦州,8000万人口,属欧洲人口较稠密国家,但其城镇规模与数量与我国相比有差距,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只有4个,50万人口以上的也不超过10个。
前德国共有13500个小城镇,其中75%的小城镇人口少于5000人,超过10万人的小城镇只有89个。
图1 联邦德国规划体系International View 国际视野89小城镇建设德国小城镇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其形成机制中的可持续性、科学性、民主性、人文性和法制性令人印象深刻。
在不同历史时期,德国小城镇的发展也曾面临过众多的抉择,但是他们通过宏观、中观、微观、细节等多级层面的协同作用,使得小城镇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很高的水平。
(一)宏观把握——确立小城镇可持续发展规划设计管理理念德国的规划体系包含有6个层次(见图1)。
德国首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首都柏林,作为德国的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其法律规定在德国乃至欧洲都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详细介绍柏林的法律规定,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方面,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柏林法律制度的窗口。
二、宪法1. 德国宪法(Basic Law)德国宪法是德国的最高法律,于1949年制定。
柏林作为德国首都,其宪法规定同样适用于柏林。
(1)宪法原则德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由、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原则;- 人权、平等和公正原则;- 政府权力分立原则;- 民主参与原则。
(2)宪法机构德国宪法机构包括:- 德国联邦议会(Bundestag):德国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 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德国联邦政府机关,负责监督联邦政府工作;- 德国总统(Bundespräsident):德国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德国联邦政府(Bundesregierung):德国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
2. 柏林宪法柏林宪法是柏林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制定。
其规定了柏林的地方自治权和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的职责。
(1)立法权柏林议会(Berliner Abgeordnetenhaus)是柏林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柏林法律。
(2)行政权柏林市长(Regierender Bürgermeister)是柏林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柏林市政府。
(3)司法权柏林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柏林宪法规定了各级法院的职责和权限。
三、行政法1. 行政机关柏林的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区政府和基层政府。
市政府负责全市性的行政事务,区政府负责区域性的行政事务,基层政府负责社区层面的行政事务。
2. 行政程序柏林的行政程序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无私。
德国城市划体系
地方交通用地的控制指标规定了地方交通用地各部分的用途、 规模、位置构成了规划用地的空间骨架。建设利用的类型和程度 连同建筑许可范围规定了建筑物的用途、体量、位置,明确了规 划用地建设主体的建筑物的空间形态。对于这三个方面而言,每 个方面包含的控制指标都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名种空间控制指标 组成的控制指标组。这三个方面的控制指标无疑是建造规划控制 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构成建造规划的核心空间控制要求。
2 德国建造规划
设计指南和设计导引
为了对建筑形式、外貌和景观的各个方面进行控制,联邦政府机构 和专业组织提供了制定详细规定和地方法规范式的指导文件。除了前面提 及的各种控制以外,市镇当局有时还会通过设计指南,针对特定基地的开 发控制要求,为建筑师和开发商提供建议。
通过场址规划、草案、图片和详细的种植清单,对开发、景观和生态 设计的各种可能性进行示例。设计指南还可包括标准户型、立面处理和开 窗形式、屋项形式以及细节、基地布局和车道、景现和植物配置、雨水径 流。设计指南并不是约束性的法规,但可以在基地布局、日照、安全监视、 造景、生态和水文等方面提出建议。
在德国,由于起法律約 束作用的是建设规划,类似 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而不是城 市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实施 能力和法律约束力都要更加 细致并便于实施。
2 德国城市绿地规划 与我国的对比
德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绿地规划先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而率先制定, 并且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其他规划必须要符合 绿地规划要求。这种规划思想和手法从本质上使城市拥有了尽 可能多的绿化面积,大量建筑物的修建都是在绿地面积中穿插 进行的。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人文等综合因素,制定城市发展的宏观空间发展方向,通过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本文将分析和介绍一些国内外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一、国内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发展与现状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当时针对城市规划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
后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相继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城市规划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市规划法》是中国城市规划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各个省份和城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中国城市规划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方面,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得到了提升,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功能完善;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民主性和公众参与程度也有所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保障。
然而,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存在过度干预的情况,导致规划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追责力度不够,一些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为了经济利益而违法建设,这给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困难。
此外,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民众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和认同度亟需加强。
二、国外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经验与启示与中国类似,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这些国外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国城市规划提供经验和启示。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
美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主要通过《联邦规划法案》、《州级规划法案》和《地方规划法案》等来进行规范。
构筑层次分明、上下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德国经验对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启示
3 管理 和 组织 机构 唯一 德 国在 联 邦、 州、 地 方各级均 设有
维普资讯
国家 层 面 :
省级层面 :
城市层面 : 图6 空 间规划体 系结构 示意图
的、 一体 的 、 系 统 的规 划体 系 。
2. 2 . 1 空 间规 划体 系 的 系统性 德 国 各层 次 空 间规 划分 工清 晰 .
各 级 规 划都 是 在 上 一级 规 划 指 导 下
百年 历史 . 作为 世界 上具 有最 完备 的
空 间规 划体 系的 国家 . 其 空 间规划 的 经验 在 我 国 完 善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
规 划基 本 目标 在 于 : 将 整个 联邦 地域
纳入 共 同 的空 间发展 结构 . 以更 好地
体 制 时期 的 空 间规 划 体 系 工作 中有
为 弘扬 整个 社会 的地 方个 性服 务 : 强
调建 立 平衡 的生 活环 境 . 保 护和 发展 自然生 存基础 . 为经 济 发展 创造 区位
聋 积极借鉴意义。 2 ・ ’德 国的空间规划体 系
城 市
衡 各 地 区利 益 角 度 出发 的指令 性 内
容。 其对 联 邦 和 州政 府 的财 政 资 助 、
规模 的确定 范 围与方 法不 同 、 规 划范 围交 叉 重 叠 、 用地 分 类存 在 差 异 、 工
作路 线 不 同 . 预 测 方 法不 同 、 规 划 审 格
而 国土 没有相 应 要求 、 规 划 期限不 同
等等 问题 【 6 J 【 g l 【 1 7 】 。
流 的原则 。 通 过 信息 对流 既保 证 了联
邦 的发展 战略 的 落实 . 也 充 分发 挥 了 地方 的发 展积 极性 与 活 力 . 地 方 与联
国外规划体系
1、英国得规划体系1、1英国得规划行政体系英国得规划体系主要由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地方规划四级组成,具体由中央与城市两级政府编制。
区域性规划机构为中央政府得派出机构,不直接负责规划得编制工作,而主要作为编制区域规划得组织者。
1、2英国得规划法规体系1987 年得《(土地)利用分类令》、1988年得《总开发令》、1990 年得《城乡规划法》与1990年得《登记建筑物法》等。
除规划法特别准予以外,包括规划许可在内得一切土地开发都要获准规划同意,“开发”即成为规划法与开发管制得重心。
3、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特点英国土地规划城乡土地利用得一体化,规划主要目得就是控制与管理土地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不同层次得规划详略程度各有不同。
高层次规划较为简略,比如中央规划与大得区域规划主要提供城市发展得相关政策;基层规划内容非常详细,作为实施性规划,更加强调管理操作得便捷性。
英国得城市规划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得框架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主要就是由大城市中心区规划、小城镇规划与郊区发展区规划组成得较小区域得规划。
4、英国得规划管理制度英国得规划编制由政府部门负责,其规划程序就是:首先编制规划草案,然后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小组或监察员根据公众意见向政府提交报告,根据提交得报告修改规划并再次征求意见,再次根据各方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后,提交政府批准规划并付诸实施。
在规划实施与管理制度上,英国建立了完善得规划许可证制度。
政府批准实施得规划具有权威性,未经规划许可,不准一切形式得土地开发利用。
4、1、2 德国得规划体系1、德国得规划行政体系根据行政级别或空间大小得不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一般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与市(县)四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一个综合性战略性规划与之对应,下层规划必须遵循上层规划得指导。
各级规划均有明确得分工,其任务重点各不相同。
德国类似土地利用规划就是根据建筑法制定得,与城市规划十分,但外延较小。
德国得规划体系中只有发展规划,而没有独立得宏观层面上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联邦区域规划纲要与州市发展规划也都就是国土概念规划。
德国的城市建设与规划设计思想的演变
Ab l l hsp er v sQ s ac T i ap e D t gi
i ntoducto n oft ur r i he ban cons r t ucton n I i G e any r m
城市建设
规划
1 5 l 年是重建和域市 高速发展的时期 ; D 7 年 建设 也呈现多样他的格局 . 体现丁不同的规划和设计 9 ~啪 4 6 ̄0 代城市在空间上进一 步向外发展 进行 了较多的卫星 概念 在一些较/  ̄城市 ,^们采取丁较为保守的策 J9 , 城和新城建设 .与 同时为解决交通和基础设施 问题 略 , 注 重 与 地 方 传 统 相 结 合 弗 罗 伊 登 域 此 对城市内部也加以整治 : 年代开始.城市用地向外 r rue s d )弗 赖 堡 ( 陀jug) 明 斯特 【 ntr 帅 e dnt t F a F br 、 M s e1 扩张的趋势得到控制 .而 以城市改造和增加城市 中心 等城市 存战争 中儿乎皂部被破 坏 ,战后初期 人 选择 l 的密度为 主:l 9 9 0年 以后 两德统 一.柏林重新 成为 了传统 意义上 的重建 弗 罗伊登城 是 一个很好 的例
期具有代 表性的建设 项 目和规划 城 市受到严重破坏 ,战后经过半个 多世纪 的建设和发 乌尔阴地的教学 为战后 德周的建筑学 的发展做出 _很 r 设计方案 .对规划设计 思想 的发 展 取得 了争^瞩 日的成就.在城市建设方面积累丁 大 贡 献 。 展和演变加 以挎 讨.以期为我国 丰 富 的经 验 。 (1}弗 罗 伊 登 城 cFr s a de l t dtJ重 建 eu r 的城市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战后 德 国的城市 建设大 致可 以分为 四个时期 : 战后 西德 实行 丁联邦制 ,联 邦各 州 同城 市的 关键j 德国 司
德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不同?
德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不同?城市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美观度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德国和中国作为两个不同的国家,在城市规划方面有着不同的传统和文化背景,这也造就了两国城市规划的不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大致介绍德国和中国城市规划的不同。
一、城市规划范围不同德国城市规划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这也正是德国城市发展的标志。
在过去的城市规划中,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塑造城市的中心部分,也就是所谓的老城区,保护老城区的历史遗迹和独特文化。
而中国的城市规划范围则主要集中在城市的新开发区域,这也成为了中国城市发展的标志,更加注重城市的规模和经济实用性,甚至不惜牺牲一些历史文化传统,只为了尽快发展城市。
二、城市规模和建筑高度不同德国的城市规模相对较小,德国政府已经长期以来致力于将城市划分为各自独立的居住区、商业区和行政区。
这种城市规划方式不仅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也保护了周围自然环境。
与此同时,德国城市建筑的高度也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城市不会变得毫无美感和平衡感。
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的城市规划范围广、城市规模大,高楼林立。
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高楼大厦随处可见,城市失去了原有的美感,这也给市民日常起居带来了不便。
三、城市交通规划不同德国是以改善公共交通为主要目标的城市规划,这也为德国城市的生活环境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保障。
较为注重公共交通的德国政府不仅推广城市地铁、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而且在政府民众通勤方面也做出了很多政策努力,比如自行车道建设等。
而中国的城市规划则过度投资交通道路建设,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城市里面,道路过于拥堵,交通不便给市民日常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总的来说,德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在不同方面都有着独具特色的传统和文化背景,各自有着长处和短处。
德国注重的是老城区的保护和发展美感,中国注重的是城市经济实用性和规模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德国在城市规划上注重保护周围环境和及时投资实用的公共交通可能是中国应该借鉴的地方。
德国城市规划体系及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1
德国的行政体制
2
3 4
德国的空间规划体系
德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体会
德国的行政体制
德国是一个联邦民主国家,实行联邦制,共 有16 个州(其中有3 个是联邦直辖市)。德 国行政管理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地方 分为市、县、乡,在州和地方之间设区,是 州的派出机构。
7、若无太大意见,议会通过,规划被上报州审批。
8、州审批通过,正式公告。一旦规划得到州批准,建设者可以依法开工。
德国的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1 、公告规划,即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公开发 布将在某地区进行建设规划。 2 、提出规划草案,在报纸上刊登,供公民讨论, 同时与各部门沟通。 3、议会召开公众会议( Public Meetings)研究各 方面意见。 4、根据公众会议形成的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按照 法律程序审批后正式公示。
8、州审批通过,正式公告。一旦规划得到州批准,建设 者可以依法开工。
体会
1 、法律体系完善 2 、规划层次清晰 3、 注重公众参与 4 、重视生态环保源自德国的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5、一个月的公示期结束后,管理部门的官员将搜集到的 意见整理成文字材料,送交议会,议会将讨论群众意见, 并进行表决。那些曾发表过意见的人士将被告知决策结果。 6、如果公示过程导致很多新问题出现,因而必须对规划 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就要求规划草案修改或补充后应 再次执行1-5 的程序进行公示。 7、若无太大意见,议会通过,规划被上报州审批。
4、根据公众会议形成的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按照法律程序审批后正式公示。
德国的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一个月的公示期结束后,管理部门的官员将搜集到的意见整理成
德国城市规划体系对我国城市建设的启示
市性质 、 规模和发展方向 , 走可持续发展 之路 , 当前我 国城乡规 体规划 。大 比例 的土地利 用规划作 为设计思考 的战略性基 础 , 是 确 定整个 市镇 的未 来 土地利 用格 局 、 提供交 通设 施投 资 的确 切线
公 绿 自然 保 护 区 , 及 由 于 自 以 与 中 国一 样 , 多 欧 洲 国 家也 曾 经 历 或 正 在 经 历 城 市 规 划 和 路 、 共 和 私 人 设 施 的 区 位 、 地 系 统 、 许
bu nsl ( 称 BPa ) au gpa 简 n — n。 l
德 国关 于城 市规 划 的 立法 分 为 联 邦 、 和 市镇 三 个 层 面 。 德 州 国联 邦 享 有 规 划 立 法 权 , 然 各 州 也 有 规 划 立 法 权 , 必 须 与 联 虽 但
由土 地 利 用 规 划 限定 的 。
大资源消耗 国。我 国城市 必将 面临着人 口、 资源 、 境与 社会 2 德 国城市 规划体 系 环
土 地 利 用规 划 的 工作 对 象 是 整 个 市 域 , 当 于 我 国 的 城 市 总 相
经 济 如何 协 调 发 展 的挑 战 。随 着 我 国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市 化 进 2. 城 1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 — ln) F Pa 程 加快 ,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面 临 的 形 势 更 为 严 峻 。 如 何 合 理 确 定 城 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德 国城 市规 划 体 系对 我 国城 市建 设 的 启示
李 欣
摘 要 : 过 叙 述 德 国城 市 规 划 的 法律 基 础 和 介 绍德 国 的城 市 规 划 体 系, 三 方 面 着 手 归 纳 了其 对 中 国的 启 示 , 而探 通 从 进 索 了 中国 的城 市规 划理 念 和 方 法 , 实现 城 市社 会 、 济 、 源 、 境 的 协调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 意 义 。 对 经 资 环 关键 词 : 市 规 划 , 城 法规 , 市 建 筑 , 态环 境 城 生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不同?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不同?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决定了城市的面貌,也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水平。
作为全球两个重要经济体,德国和中国在城市规划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简单分析这些差异。
一、城市设计理念不同在城市发展的初期,城市规划是以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
德国的城市规划注重的是对人民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平衡考虑。
城市规划与环保理念、公共服务、居民生活方面的规划有关联,并且通过城市规划来培育人文环境。
比如,在华丽的历史建筑中,很多都是公共服务设施,如大图书馆、博物馆和公共学校等。
这些设施都强调了公共服务以及对居民生活的重视程度。
而中国的城市规划则偏重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新时期,规划理念的具化表现逐渐从综合考虑转化为独立的商业规划、住宅规划甚至可以说是政治规划。
在中国,城市规划的重点是“经济发展”和“城市美化”。
城市规划的目标是促进城市化进程、扩大城市规模、提升城市档次和经济充实度。
中国城市规划更多侧重处理和解决城市急需的抛开美学和艺术,关注的是城市的实用性和现实的发展需求,这种方式在维护城市形象的同时,也为城市快速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城市建设方式不同在德国,由于城镇规划和城市发展的次序严格,所以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城市和自然环境的和谐与安宁,城乡差异也变少。
有一些城市甚至建起了生态城市并且是由城市设计师和景观师共同起草的。
在中国,城市规划现在还在起步阶段,因此大多数城市规划主要关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而不是对现有城市的改造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完善。
这种方式带来的结果是,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环境问题,比如城市污染、土地使用不当等,同时也已经对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三、社会统筹能力不同德国社会的整体动态和经济在继承和延续已有基础之上、充分发挥独立的文化和人文精神素质做到与整体发展方向统一,从而形成“整体思考、全面规划、分层推进”的国土发展与城市规划理念。
德国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历史溯源与发展形成
德国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历史溯源与发展形成论文报告:德国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历史溯源与发展形成一、引言二、历史溯源1. 古代城市规划对德国城市规划的影响2. 工业革命与城市规划的演变3. 华尔多夫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形成三、德国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发展1.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城市规划革新2. 布朗沃尔德计划与城市重建3. 公民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四、案例分析1. 柏林哈恩伯格地区城市规划案2. 慕尼黑新巴肯区城市规划案3. 哥廷根奥赫斯坦区城市规划案4. 法兰克福欧洲区城市规划案5. 汉堡哈费尔城市规划案五、总结引言: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是德国城市规划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和规划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指导城市的空间布局、建筑设计和社会生活。
本论文报告主要讨论德国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历史溯源与发展形成,并且分析了五个实际案例的规划方案。
历史溯源:1.古代城市规划对德国城市规划的影响德国城市规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那时候,城市规划的重点是为城市提供安全和防御。
城市设计者首先需要选择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位置进行城市建设,然后根据城市的大小和目标设计城墙、城堡、门和塔等建筑。
他们还需要规划街道和广场,以便于管理和生活。
2.工业革命与城市规划的演变19世纪的工业革命导致了人口的激增和城市的扩张。
城市规划成为了政府重视的问题,从而诞生了第一批现代城市规划师。
德国城市规划的代表人物包括路德维希·鲁尔曼、威廉·希尔夫和彼得·约瑟夫·林德。
他们提出了很多先进的城市规划理念,如“动态规划”、“城市肌理学”、“社会保障型城市”等。
3.华尔多夫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形成1920年,德国政府颁布了一项名为“华尔多夫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的城市规划法规。
这个法规的提出者是德国城市规划师、城市杂志编辑、城市史家伯特伦.华尔多夫。
该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建筑风格的一致性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法案例分析全集
城市规划法案例分析全集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城市规划法案例分析的全集,包括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案例示范。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城市规划法在不同背景下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美国城市规划法案例分析背景介绍美国一直以其先进的城市规划法立法和实践而著称。
本案例将介绍美国城市规划法的法规制度、主要原则和案例示范。
案例分析以纽约市规划法为例,我们将分析该法案在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应用。
通过纽约市的成功实践,我们可以研究到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可持续发展和历史保护等方面的经验。
案例二:中国城市规划法案例分析背景介绍中国的城市规划法在过去几十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改进。
本案例将介绍中国城市规划法的法规制度、主要原则和案例示范。
案例分析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例,我们将分析该规划在城市发展、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践。
通过北京市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城市更新和社区参与等方面的关系。
案例三:德国城市规划法案例分析背景介绍德国以其严谨的城市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而闻名。
本案例将介绍德国城市规划法的法规制度、主要原则和案例示范。
案例分析以柏林城市更新计划为例,我们将分析该计划在城市更新、历史保护和社区参与等方面的实践。
通过柏林的案例,我们可以研究到城市更新与历史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公共空间规划等方面的经验。
结论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城市规划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得各种背景下城市规划法的启示和经验。
这些案例给予我们在城市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思考和借鉴,促进了城市规划法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德国和中国的建筑和城市规划方式有何不同?
德国和中国的建筑和城市规划方式有何不同?在建筑和城市规划方面,德国和中国有着显著的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涉及建筑风格和设计理念,还涉及城市发展的哲学和道德观念。
下面将分别说明这些差异。
一、建筑风格和设计理念1. 德国的建筑注重实用性和功能性,而中国的建筑更注重表现形式和象征意义。
德国的建筑风格和设计理念一直在追求功能性和实用性,强调“形式从功能出发”的原则。
这一点在包豪斯运动中尤为突出。
相比之下,中国的建筑风格更着重于表现形式和象征意义。
特别是在古代,中国建筑注重对自然的模仿,把建筑融入山水之中,体现尊重自然的理念。
2. 德国的建筑重视技艺和材料的质量,而中国的建筑注重工艺和手艺的传承。
德国的建筑重视技艺和材料的质量。
德国人注重精度和可持续性,对工艺和技术的研究非常深入。
相比之下,中国的建筑注重工艺和手艺的传承,偏向于手工制造和手工艺术。
因此,中国建筑师对工艺和技术的研究相对较少。
二、城市发展的哲学和道德观念1. 德国的城市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而中国的城市规划注重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
德国的城市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
德国人非常注重生态问题,他们认为城市应该是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相比之下,中国的城市规划注重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
随着城市人口的爆发式增长,城市规划师不得不关注人口密度和经济效益,而环境保护往往被忽视。
2. 德国的城市注重社区和文化建设,而中国的城市注重商业和消费。
德国的城市注重社区和文化建设。
他们相信一个城市应该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文化底蕴的社区,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商业中心。
相比之下,中国的城市注重商业和消费。
很多城市以商业中心为主导,而社区和文化建设往往被忽视。
结论在建筑和城市规划方面,德国和中国有着显著的差异。
德国的建筑注重实用性和功能性,重视技艺和材料的质量,而中国的建筑则更着重于表现形式和象征意义,注重工艺和手艺的传承。
德国的城市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注重社区和文化建设,而中国的城市规划注重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注重商业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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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3.2.1 州域规划 州发展规划覆盖某个州的全部地域空间,其核心内容是在调 查分析和预测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状况的 基础上,确定州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与目标、居民点空间结构规 划、开敞空间结构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州发展规划必须经过论证,由最高空间规划和州规划部门制 定。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986年,西德联邦议会在《联邦建设法》和 《城镇建设促进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建设法 典》,成为德国城市规划新的根本大法,经过多次 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进入21世纪,环境生态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关注,2004年新版的《建设法典》将环境鉴定与 环境报告正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法定编制程序。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3.2.2 地区规划 地区规划是州规划和地方规划之间的桥梁。 地区规划的目标是城镇之间的空间协调发展,是空间秩序规 划目标的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在德国规划体系中,只有地区 规划层面是跨行政区的规划。地区规划既要统筹安排中心地、发 展轴、交通基础设施等区域总体布局,也要对水资源、自然景观 等开敞空间进行保护。 地区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左右德国的区域规划组织形式不 尽相同,但大多由国家(指州、地区)地力政府共同组建的公共 机构即规划协会来完成。
德国空间规划
内容纲要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二、德国空间规划法律基础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四、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与审批 五、德国空间规划的对我国规划的 启示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1 历史背景
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确立了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的形成,终结了这片土地几上百年的纷争。 统一的联邦德国进入快速工业话阶段,使得德国从 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化工业国家。与工业化并 行不悖的是快速城市化,城市建成区不断地扩大。
四、德国空间规划协调与审批
4.1 规划协调
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主要通过部长联席会议机进行,联邦政 府负责空间规划的部长和各州负责空间规划的部长定期就空间规 划问题召开会议。部长联会议下属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此规划 专题的协调。几乎所有规划涉及的问题都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 包括联邦层面的和各州的规划草案或法案。按联邦政府规定,州 与州之间的空间规划必须进行协调。但是州与州之间的协调没有 固定的协调程序。通常是在规划通过前将规划草案送给相关州政 府审查。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3 地方规划
3.3.2 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即B-plan,与我国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 类似,规划通过一系列法定指标加以规范,如各地块的用地性质、 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以达到控制、规范和引导建设活动的目 的。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3 地方规划
地方规划的编制由地方(市)规划局或具体项目承担人负责 编制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946-1959年,德国处于苏、美、英、法四 个战胜国的共同占领下。因重建的需要,各联邦州 制定了《重建法案》(Aufbaugesetz)来执行城 市的重建。 法案的内容不仅包括道路规划,还规定了建筑 物的用途和建设利用的程度,同时给予法律约束力。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五、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规划的启示
德国空间规划的最为显著的特点即为三级战略性规划,从联 邦到联邦州、再到地方层面,规划的指导性逐渐减弱、详细性和 建设性逐渐增强,这不仅赋予了地方发展建设较为明确的方向和 原则,同时给予地方自身发展较为明显的自由特性。 我国的城乡规划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来进行编制,下 级规划受到上级行政区的牵制较多而鲜有自身活动的空间,使得 资源的安排、分配和利用受到限制。故此我国的城乡规划应该进 一步明确规划所覆盖空间内的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引导区双轨制的 思路,以此制定符合各层级空间自身特点的规划,以期优化空间 发展。
四、德国空间规划协调与审批
4.2 规划审批
空间规划的决策权在内阁,但必须征得议会同意。议会是站 在人民代表的立场来审查规划,而不是站在立法机构的立场来审 批规划。各州制定的空间规划草案,要提交联邦政府审查,联邦 政府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批准权或否决权。州的规划一旦通过, 联邦政府也受此约束。行政区的规划必须得到州政府的批准,但 州政府一般不审定规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审查规划编制程序的合 法性。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报行政区审批。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空间总体规划
德国空间总体规划是指各种范围的土地及其上部空间的使用 规划和秩序的总和。主要由联邦、联邦州、地方三个层面组成。 空间总体规划为法定的正式规划。
专业部门规划
根据需要,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法律规定之外的规划,即非 正式规划,包括景观框架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景观规划、绿化 秩序规划、形态规划等,以辅助正式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联邦空间规划的主体是联邦政府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与各州 (通过州空间规划)部长联席会议共同编制。编制规划时要听取 各州的意见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联邦州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州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联 邦对联邦州层面的规划无直接管辖权,只有协调作用,但是州层 面的规划必须遵循联邦空间规划制定的政策和要求。 州域规划主要法律依据为《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条 例》、《州空间规划法》。 地区规划主要法律依据为《州空间规划法》。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1 行政体系
联邦德国是地方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行政体系分 为三级,即联邦、联邦州和州辖管理的市或地区(也叫行政区)。 德国规划法律体系紧密依托于其行政体系。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2 规划法律
最高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建设法典》 及配套法律《建设法典实施法》和《规划理例条例》,《空间规 划法》及配套《空间规划条例》,以及一些针对专项规划的法律 法规。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1 历史背景
当时联邦德国城市规划管理的一般原则为规划 管理的范围与城市发展潜在范围的适应。部分城市 的发展消隐了城市原有的界限,造 政的局面。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1.2 规划的发展
1868年,南德的巴登大公国第一个正式颁布 《道路红线法》(Fluchtliniengesetz),成为具 有现代意义的物质形态规划的立法起点。 德国区划产生的真正里程碑是佛朗兹阿迪克 斯(FranzAdickes, 1846-1915)在1891年主 持制定的《分级建筑法令》(Staffelbauordnungen)。该法令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德国区划的诞生, 也是世界区划思想的起源。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主要任务在于协调不断出现的空间要求, 制定全国空间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指引协调州的空间规划以及 各专业部门规划。 联邦政府仅拥有确立空间规划总体框架的权限。联邦层面的 空间规划主要有《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以及《空间发展报告》 等文件。 联邦层面空间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联邦《宪法》、《空间 规划法》等。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空间总体规划
① 联邦层面——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bundesraumordnung),即联邦土地空间规划。 ② 联邦州层面——州域规划(landsplanung) ——地区规划(regionalplaung) ③ 地方层面——地方规划(ortsplanung)或城市建设指 导规划(Bauleitplan)。地方规划分为土地利用规划(Flaechennutzungsplanung,简称为F-plan)和建设规划图则 (Bauungsplan,简称为B-plan)两个部分。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3.1.1 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 《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它从居民点结构、环境和空间 利用、交通、空间规划和发展等方面对空间规划政策进行了阐述。 该文件为指导性文件。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3.1.2 空间发展报告 联邦政府还定期编制《空间发展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城市 发展房屋交通部负责,每4年发布一次。该报告系德国空间规划 的框架性文件,本身无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 或法律采纳,就有了约束力。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的建设 活动,而是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各州编制空间规划 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日的依据。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3 地方规划
地方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两部分。地方规划旨 在调整城镇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地方规划的直接法律依据有《建设法典》、《建设利用条 例》、《州建设利用条例》等。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3.3 地方规划
3.3.1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即F-plan,根据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各 种土地需求,通过调研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类型、规模以及市政 公共设施的规划,为土地资源的利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意见。该 规划对市、镇、村政府或公共的建设单位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市 民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
1.2 规划的发展
1960-1973年是联邦德国的稳定发展时期。 1960年,经过长达10年的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 讨论,《联邦建设法》正式通过,这是德国城市规 划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该法是城市规划的国家大法, 为土地利用规划(Flachennutzungsplan)和建 造规划(Bebauungsplan)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 架。
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2.2 规划法律
《建设法典》是联邦德国建设方面最权威的法律文件,对建 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与要求。 《空间规划法》则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以及 各联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等内容了出了详 细的规定。 此外,该法还对德国不同功能空间进行了战略性定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