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的解释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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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一、概念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二、发生可能性不同。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也就是说暂列金额不一定会发生,具有不可遇见性;而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
三、使用方式不同。
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
对于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在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定价的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工作人员应核实发包方现场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签字、采购凭证以及相关招投标资料,通过查询定额、造价动态信息和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合理工程结算价,妥善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f19077f31b765ce0508140b.png)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的详细解释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简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全面理解工程暂估价
![全面理解工程暂估价](https://img.taocdn.com/s3/m/5ff66546551810a6f42486a1.png)
全面理解工程暂估价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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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之区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一、概念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二、发生可能性不同。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也就是说暂列金额不一定会发生,具有不可遇见性;而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
三、使用方式不同。
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
对于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在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定价的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工作人员应核实发包方现场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签字、采购凭证以及相关招投标资料,通过查询定额、造价动态信息和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合理工程结算价,妥善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
暂估价
![暂估价](https://img.taocdn.com/s3/m/16a2da48a8956bec0975e363.png)
某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约1.1亿元,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土建、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空调、消防、电梯等。
该项目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1.1亿元的合同价中包括约3700万元的“暂估价”,占合同价的比例达到33.6%,“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结算时对“暂估价”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该项目“暂估价”的金额如此之高,是否合法、合规?实际操作中有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谈谈本人对“暂估价”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暂估价”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出现的原因(一)“暂估价”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7条,所谓“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二)“暂估价”的主要内容“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三)“暂估价”出现的原因从“暂估价”的定义就可以判断出,“暂估价”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建设单位为赶时间、抢工期或由于项目的细部建造标准不明确,造成设计单位时间不足、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清单时间仓促,导致相关部分造价只能用“暂估价”来代替。
一些设计单位由于经验不足或为了省事,没有很好地对一些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或二次设计不到位,一些材料暂时没有明确规格型号和档次。
有些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有限或为了省事在招标清单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
建筑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建设方为控制投资、保证达到更好的建设效果地情况下,将一些专业较强的内容如玻璃幕墙等内容以“暂估价”的形式放入总包合同中,之后再分包给专业队伍。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描述(3篇)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描述(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ba9f9d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b.png)
第1篇一、概述在招标文件中,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由于工程项目的某些部分尚未明确具体工程量、材料价格和施工工艺等因素,无法按照正常工程量计算方法确定工程价格,因此,采用暂估价方式对这部分工程进行估算。
暂估价在招标文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描述进行详细阐述。
二、暂估价的定义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由于工程项目的某些部分尚未明确具体工程量、材料价格和施工工艺等因素,无法按照正常工程量计算方法确定工程价格,而采用估算价格的方式。
暂估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工程量难以确定的工程部分:如地质勘察、地基处理、特殊工艺等。
2. 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部分:如钢材、水泥、木材等大宗材料。
3. 施工工艺复杂,难以精确计价的工程部分:如高层建筑、大型桥梁、隧道等。
4. 特殊地区或特殊项目的工程部分:如山区、沙漠、海洋等。
三、暂估价的计算方法1. 工程量难以确定的工程部分:根据工程特点,参考类似工程或市场价格,结合工程量估算系数,计算出暂估价。
2. 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部分:采用市场调查、询价等方式,结合材料价格波动系数,计算出暂估价。
3. 施工工艺复杂,难以精确计价的工程部分:参考类似工程或市场价格,结合施工工艺复杂程度,计算出暂估价。
4. 特殊地区或特殊项目的工程部分:根据项目特点,结合特殊地区或特殊项目的影响因素,计算出暂估价。
四、暂估价的描述内容1. 暂估价的范围:明确指出暂估价的工程部分,如地基处理、特殊工艺、材料等。
2. 暂估价的计算方法:详细描述暂估价的计算方法,包括工程量估算系数、材料价格波动系数、施工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
3. 暂估价的依据:说明暂估价的依据,如市场调查、询价、参考类似工程等。
4. 暂估价的金额:明确暂估价的金额,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参考。
5. 暂估价的调整机制:说明暂估价的调整方式,如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波动等。
暂估价的解释
![暂估价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08d31ff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8.png)
暂估价的解释1.材料暂估价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料暂定价格,包括除设备暂估价之外的材料暂估价格。
2.意义:暂估价一叫暂定价,是为了甲方控制造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平等竞争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最后按实结算。
3.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第2.0.7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4.3.6条第二款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暂定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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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08清单计价规范上新给出的名词,在08清单规范中是如此解释的: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定时尚未肯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和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肯定的材料的单价和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肯定的因素的价钱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按照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肯定,一般能够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肯定价钱的材料和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给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形。
此金额在施工进程中会按如实际情形有所转变。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简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肯定价钱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定合同以后,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能够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肯定价钱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进程中及时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肯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钱,如此能够避免出现一些没必要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肯定价钱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金额,按照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暂定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的详细解释[方案]
![暂定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的详细解释[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2d26d67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b.png)
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简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暂估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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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是什么意思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具体说明[精华]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具体说明[精华]](https://img.taocdn.com/s3/m/f231a93b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a0.png)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的详细解释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简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浅谈暂估价
![浅谈暂估价](https://img.taocdn.com/s3/m/5307698302d276a200292e33.png)
浅谈暂估价【摘要】本文就暂估价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的问题做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求降低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关键词】暂估价招投标工程造价一、暂估价的基本含义及作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
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
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二、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内容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其所占的资金比重也是越来越大。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
目前在暂估价造价管理中经常出现的争议有:一是暂估价定义太笼统,包含内容模糊。
比如材料暂估价是否包含采保费,不是很明确,导致经常在竣工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争论不休;二是没有专门的文件规范暂估价的使用。
导致:(1)采购的监管存在盲区,定价不透明,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2)暂估价占比较大,造成后期变更数量多、金额大,不仅影响了后期的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审计,而且大大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三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暂估价的采购定价程序及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1)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要么漠不关心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采购和管理,由业主全权代理,要么在暂估价采购价格上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2)竣工结算时暂估价的调整存在争议。
暂估价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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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定义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暂估价的详细解释
![暂估价的详细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69ff67201f69e314332949e.png)
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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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暂估价及暂估项目的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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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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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按此表内容和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中填报。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表-12-2-1
第三,规范第4.1.7条应修改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组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4.1.7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招标人对此部分材料的标准不能确定而暂定了一个价,且投标人已按给定的单价计入了综合单价,故不论该部分材料暂估价的价值多少,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要求,都不再进行招标,而是由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结算时作调整材料价差处理,但作为暂估单价处理的材料应是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比如装饰上程中的面层饰材、安装工程中的个别灯具、绿化工程中的盆景等。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
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范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同甲供材料的处理办法。
三、如何共同招标的处理
实践中如何由总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进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认识。共同作为招标人,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和各自的利益所在,实际是不易操作的,那么应怎样做更容易操作和被双方所接受呢?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明确各项费用的属性,有利于参与招投标的各方正确理解各项费用的真正含义,从而正确选择相应费用的计取规则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1.材料暂估价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料暂定价格,包括除设备暂估价之外的材料暂估价格。
2.意义:暂估价一叫暂定价,是为了甲方控制造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平等竞争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最后按实结算。
3.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
第2.0.7条,暂估价
首先,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相应暂估价总金额计入招标人费用中,对给定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总金额不得作任何调整。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川建价发[2009]3号文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时棼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四、结语
鉴于以上考虑,08规范的其他项目清单、第4.1.7条、第4.3.6条第2款、第4.8.6条第2款及相应表格应作相应调整。
第一,其他项目清单应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投标人部分和招标人部分。表格调整为表-12。
第二,增加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12-2-1,原表12-2改为表12-2-2。
第4.3.6条第二款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四,规范第4.3.6条第2款应修改为:乙购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五,规范第4.8.6条第2款应修改为:乙购材料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双方最终确认价调整价差;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其次,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列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并明确需总承包单位应配合协调的内容和具体的职责。
第三,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招标人费用,从这一点来说,这部分工程的主权在招标人,达到招标要求的应由招标人组织招标,总承包单位参加招标,最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指定分包,也可经招标人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包,但都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