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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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及含义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管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不良债权。2003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不良资产逾5000亿元,回收现金则只有994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银行的逾期贷款不再正常上升,出现了“赖账经济”,那么很可能由此导致国家金融风险的逆向上升。虽然经过六年的努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然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在目前来看,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现状,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也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是,从长远来看,该方式的弊端也会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低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急需寻找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因而探索一种可以有效地解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不良资产,并能有效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的未处置的不良资产的方法,是当务之急。正因为债转股的弊端逐渐凸现,我国商业银行吸取了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正在开始施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银行风险剥离开来,从而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坏账率,扫除一切阻碍其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加大。
不良资产证券化(Non-performing Asset securitization,简称NPAS)是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不良债权进行组合、包装,使之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在此基础上配以适当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将该组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众所周知,我国的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在银行,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则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从银行配置到其他市场领域,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的高度集中,同时为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新的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这些功能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阐述的战略重点,其对于促进银行业以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必将有长足发展,必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形成的原因
21世纪中国经济飞速的发展,经济上升时期,企业投资愿望增强,社会资金需求加大,银行会相对放松信贷准入条件贷款投放速度加快;持续的信贷高增长会导致信贷膨胀,从而引发通货膨胀,产生经济泡沫。当经济转入调整时期,信贷投放速度放缓,这时如果企业对外负债水平较高、经济收益减少,一旦向银行再融资出现困难,企业的按期偿债能力就会减弱,不良资产开始逐步暴露。然而不良资产问题制衡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持续与健康发展,所以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绝对的竞争优势。由此,衍生出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种:
不良资产有上升趋势以及导致不良资产上升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有上升的趋势,虽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法日益完善,但却改变不了日益膨胀的“不良资产军团”。归根究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经济形势剧烈波动及投资膨胀,是导致大量无效资产的政策性原因。投资的增长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前提条件是进行有效的投资,即投资的增
长形成有效的供给,经济增长质量达到预期目的。超出国民经济增长的投资膨胀,在银行方面的反映就是大量信贷资产呆滞于陷入困境的企业中。
第二,信贷资金财政化。当80年代初实行“中短期设备贷款”和“拨改贷”后,企业的新建项目也开始依靠银行贷款,到80年代中期财政已基本不向企业增资拨款,应由财政支付的一些固定资产投资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应由财政支付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解决,应由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物资资金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企业对银行的过份依赖逼迫银行不得不发放一些质量不高的贷款。
第三,财税体制畸形,致使国有企业注资不足。建设银行的基建贷款,中国银行的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和工行、农行的技改贷款,本应由财政作为企业的资金无偿拨付给企业,但规定向银行借款,使得相当部分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过低。企业税收方面,虽然1993年7月实行了新税制,但长期处于旧税制下的国有企业已是积重难返,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占30%,现在工业企业降到了10-20%,商业企业只有3%,国有企业负债率高达80%以上,已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
第四,银行体制性原因。银行的体制决定着银行的行为、动机和方向。受传统计划投资体制的制约,专业银行基本没有信贷自主权,这不仅表现为政策性投资贷款要听命于政府,其经营性贷款限额以上的部分也不能自主决定。这些“点贷”项目因为选择不当,致使贷款形成大量逾期。
第五,银行经营管理上的原因。一方面银行的信贷体制有问题,许多项目虽经集体审批,但责任人不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另一方面,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调查,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眼光分析多,站在全局性角度分析少,受其局限,造成相当多的贷款项目未竣工便成为风险性呆账贷款项目。其次是银行内部存在重贷轻收现象,忽视贷中管理,没能用自身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来减轻信贷风险。因此,银行经营管理上的偏差,造成信贷资金运营上的许多疏漏。
第六,银行经营未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一是金融部门不适当的业务竞争,削弱了银行信贷的监督管理。企业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漏洞,乘机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甚至多头套现,从而形成贷款风险。二是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个别信贷人员有章不循,以贷谋私,自我引入风险。三是银行信贷投放中缺乏健全严格的法律程序,合同及抵押、担保等手续不够完善。
纵观上述原因,银行为处理这块巨额的不良资产,实行了多种的解决方法,比如兼并重组、债务破产和债转股等多种形式的解决方法。其中,债转股是最常用的解决方法,但却存在着一些缺陷,导致银行不能长期使用。
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解决办法和手段之一的“债转股”存在着一些弊端债转股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对一部分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我国,这种方法是普遍使用的解决不良资产的手段方式。从实施债转股几年的经验来看,债转股对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化解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债转股只对少数国有企业有效。债转股只对那些有着发展潜力、管理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规范,只是由于缺乏资本金,企业负债率过高,财务成本过大,造成企业经营亏损而无法形成良性企业积累机制的特定国有企业有效。但是对于大多数生产技术水平低、经营管理落后而又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却不能实现预定的债转股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债转股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取决于企业的自身条件和资产管理公司改善企业的能力。对于债转股的企业来说,其自身条件是不容乐观的,而通过债转股过得了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经营前景也是一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