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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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摘要】在国际社会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强调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地位。

讨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比较进行了探讨。

结论指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和挑战。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将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值得深入研究和关注。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定义、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地位、比较、国际社会、重要性、探讨、作用1. 引言1.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非政府实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通常是各种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宗教团体等。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具有更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角色和地位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探讨涉及到其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也应该得到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2. 正文2.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是指由民间组织或私人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越国家界限、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组织。

NGOs的定义有多种,但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国际性、横跨国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

NGOs通常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组织,其成员是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

这使得NGOs能够独立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不受政府控制或干涉。

NGOs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或推动特定议题的发展,而非谋求经济利益。

浅析国际关系中的非政府组织

浅析国际关系中的非政府组织
会 的 民 主化 进 程 及 由无序 到 有 序 的历 史进 程
组织对 国际政 治多元化 的发 展起 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 并 冲击 着传 统的 国家 中心模式 ; 非 政府组织模 糊 国家 主权 的 同时, 也使 国民对 主权 国家的忠诚 度减 弱 ; 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活 动 的同时,使 国际社会更具 民主性的特点 ,从 而对 国际社会 的民主化进程及 由无序到有序的历史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
( 一 )非 政 府 组 织 对 国 际政 治 多元 化 发 展 的 推 动 作 用 及 对 国家中心模式的 冲击作用 2 0世纪 7 0 年代 以来 ,非政府组织快 速发展起来 ,并对
国际体系 内行 为体数量 的变化产生着 直接性的冲击作用。国 家 曾被 看作 国际体系 内最 重要 、最根本 的 国际体 系行为体 , 而 自从政府 间出现 国际组织及 国际政 治环境里国际组织的主 体资格被认定后 , 国家专享国际体 系行 为体 的局 面便被打破 。 至此 ,国际体系 内出现 国家行为体及非 国家行 为体 ,但 主权 国家仍为最根本的行为体, 且世界政治的中心仍为主权国家。 就 国际社会价值 分配来看 , 虽 然主权 国家决策 占支 配地位 , 但世界全球化与 国际化交织发展 推动价值 的多元化 发展 ,即 允许非 国家行为体跨越 国界 寻求价值 ,同时建立起跨 国家关 系。此外 ,非政府组织 也 日 渐 冲击着传统 的国家 中心模 式 。 国家 中心模式指 出 : 所有人均分属不 同的国家 ; 国家均有 自
【 关键词 】国际关 系;非政府组织 ;国际政治效应
非政府组织是指带有志愿性的 、非盈利 的、非政府的社 会 中介组织 , 具体从事 各种社会 公益事业。二战结束后 ,国 际政治行 为体 日 渐 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期间非政府组织 日 益 发展 成为影 响 国际组织 议程设 置及 决策结 果 的国际行 为 体 。截止 2 0 1 1 年 ,国际范 围内 的非 政府 组织数 量 已超过 5 万个 ,且众 多学者也开始高度关 注非政府组织对 国际关系的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的现实,国家间关系和政府间关系已经不足以概括国际关系的全部。

在越来越多的地方,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日益显著。

20世纪80年代后,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中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着。

大量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各国际性领域,面对该现象,有学者惊呼这是“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

非政府组织英文名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s,关于其定义渊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各政府组织相关文件的阐述,其中较为通用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x)号决议的“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被视为非政府组织”。

该定义的核心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特征。

此后,联合国的多个文件又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过表述,1994年联合国文件(编号U.N.Doc.E/ac.70/1994/5)将“非营利性实体”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特征予以提出,1996年更是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安排》中提出“为本安排的目的,任何由非政府机关或政府间协议设立的此类组织应视为非政府组织,包括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指派成员的组织,只要该成员不干涉组织意见的自由表达”。

而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世界银行等,也都在各自的文件中提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除了国际组织文件外,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另一个渊源来自学者们的著述,例如“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由于上述各文件和学者对非政府组织定义角度的不一致性,使得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种其概念的统一界定。

但是综合看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首要特征。

国际法领域下,非由政府间协议设立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国际组织都可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关系理论者们也开始关注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起到的作用

国际关系理论者们也开始关注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起到的作用

国际关系理论者们也开始关注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起到的作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关系理论者们一直关注的焦点是国家间的相互作用和国家行为对于国际秩序的影响。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跨国问题的日益增多,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起到的作用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非国家行为体指的是那些不是国家的政府机构、组织和个人,它们与国家行为体一起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

它们可能是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也可能是跨国公司、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恐怖组织等。

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破坏了国家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几百年里,国家一直是国际关系的中心。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非国家行为体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例如,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得它们与国家展开紧密合作,并在国际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自身的影响力,通过倡议和活动来对国家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形成了新的国际政治力量。

传统上,国家是唯一的政治单位,它们通过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来维持自身的地位。

然而,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改变了这种格局。

例如,非政府组织通过与国家展开合作,发起了一系列的全球倡议,如人权、环境保护和人道援助等。

这些倡议推动了国际政治议程的变化,并迫使国家采取行动。

第三,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增加了国际决策的复杂性。

在过去,国际决策主要是由国家政府来确定。

然而,现在非国家行为体也开始参与国际议程的制定和执行。

例如,国际组织在制定国际法、规则和标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跨国公司通过投资和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产生广泛影响。

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使得国际决策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合作和协调。

最后,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促进了国际合作和治理的转型。

国际合作一直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合作变得更为广泛和多样化。

浅议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浅议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3 . 3 非 政府 组织 推动 国 际社会 民主 化进程
世界贸易组织作 为规范 和管理 国际贸易的 国际组织 ,已经成 为非 政府组织 的重点关注对象。非政府组织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 动的积极参与 ,已经对国际贸易规则产生 了许多实质影响。其中最为 显著 的影响产生在知识产权领域 。世界 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 权协议即1 ' R I P S 协议一直以来便受到非政府组织 的批评。因为该协议为 了保护药 品的知识产权 ,在获取药 品方面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设置 了许多 限制 ,而且为药品设置了很 长的专利期限 。这就使得广大发展 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与艾 滋病等 国际重大疾病做斗争时产生 巨大的障碍。与此同时 ,制药行业却始终认为 ,T R I P S 协议对 于他们 在研发药物等方面获得国际补偿是 非常必要 的,否则他们无法研制更 为新 型的药物 。为抵制这种现状 , 那些关注人类健康与发展的非政府 组织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努力让世 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注意并解决这个 问题 。例如 ,在2 0 0 1 年l 1 月, 世界 贸易组织多哈部长会议发表了一份
法治论坛
浅议 非政府组 织对 国际法 的影响
徐雨潆
( 邯郸 职 业技 术学 院经 济 系 ,河北 邯郸 0 5 6 0 0 0)

要:非政府组织作为区别于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另一种力量 ,在国际舞台上迅速崛起 。近半个世纪以来 ,非政府组织的类型、规模、数量都
大幅 度增 加 ,从 而对 国际 法及 国 际法律 相关 制 度产 生 重大影 响 。 关 键 词 :非政 府组 织 ;国际法 ;影 响
根据历史学家考证 , 非政府组织 的历史可 以追溯到1 7 世纪 , 第一 次世界大战之后 ,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巨大发展 。 自1 7 世纪以来 非政府 组织的产生 到现今社会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 ,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各 个领域产 生重要影 响。当然这影 响即有正 面也有负面 。例如在世界 贸易组织1 9 9 9 年西雅 图部长会议 和2 0 0 3 年坎昆部长会议期间形成的声 势浩大的反全球化运动 ,就是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 国际政治权利 主要掌握在 国际以及 国家间成立的国际组织 中,一旦 国家或者国家间 成立的国际组织认为非政府组织已经对他们所掌握的的权力产生了限 制 ,他们便会采取措施来对非政府组织 的权力进行限制 。而非政府组 织为了不使 自 身权力受到限制 , 会 更多地开展或补充支持政府的的活 动。因此 ,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取决于国家 和国家间成立的国际组织为 其所提供 的机会 ,以及 非政府组织 如何抓住 这些机会并 创造新 的机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

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

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

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

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

国际法与宗教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与宗教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与宗教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与宗教非政府组织宗教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以来都扮演着引导道德和行为的角色。

然而,随着21世纪以来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宗教信仰与社会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敏感。

在这个背景下,宗教非政府组织(NGO)在促进宗教和平、促进人权和民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宗教的传统和信仰方面的差异,以及一些政治领导人的恶意操纵,宗教NGO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国际法在这个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国际法的法规适用于全球的不同地区和宗教组织,从而为宗教NGO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确保宗教NGO的合法性被广泛认可。

以下是关于国际法与宗教NGO的广泛探讨。

一、宗教NGO的定义宗教NGO通常被定义为非政府、非营利和执行社会任务的宗教性质组织。

通常,这些组织致力于为信奉宗教的人们提供服务。

这些服务可能包括提供教育、社交支持、医疗保健、救济、灾难救援等内容。

二、国际法对宗教NGO的保护国际法在不同的方面为宗教NGO提供了保护,这些保护通常构成了国际法的一部分。

下文列出的五个例子是国际法如何在各种场合下保护宗教NGO的权益。

1.宗教自由国际公约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宗教自由国际公约,允许个人和组织参加和行使宗教,包括对宗教实行和遵守任何形式的信仰。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宗教组织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2.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提供了保护宗教NGO的平台。

人权委员会监督国家机构对人权的落实,并向公众提供有关国际人权标准的信息。

宗教NGO可以通过向人权委员会递交申诉并获得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护自身权益。

3.宗教歧视禁止国际公约2005年,一项重要的宗教歧视禁止国际公约于生效,确保宗教NGO在享受非歧视和平等对待方面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4.《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了宗教NGO有权参与文化生活、享受教育福利、获得平等就业、保护家庭生活和精神健康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其活动的合法性。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摘要:二战废墟之上的联合国建立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之后,国际组织蓬勃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关键词: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事务二战废墟之上的联合国建立之后,国际组织蓬勃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20世纪自7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它们在联合国体系内外的作用和影响不断增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1997年9月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第5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列举和阐述了影响当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国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战结束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重组;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所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是指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或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其数目有本世纪初的一百多个发展到了现在的数万个。

可以讲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

但是,现在随着国际关系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对其是否应列入国际法主体应加以考虑。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1、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提供和宣传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与思想。

联合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其活动并建立起制度性的联系机制时,首先考虑的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咨询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作用。

像经社理事会和公共信息部对非政府间组织参与所作的安排,也是着眼于既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咨询与信息处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们在其他方面的影响。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地位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地位

保 护 和 发展 相 关 的 国际 法 立 法 、 施 和执 行 过 程 中 的 作用 。 实
那 么 , 些 组 织 究 竟 是 一 个 什 么 样 的群 体 呢 ?在 国 际 法上 , 这 非政
府 组织 是 非 经政 府 间 协 议而 成 立 的 , 为促 进 政 治 、 济 、 化 等 各 方面 经 文 国 际 合 作 而 建 立 的 一 种 非 官 方 联 合 体 。而 国 际 环 境 非 政 府 组 织 ( NGO , 是 指 由不 同 国家 的个 人 、 体 、 E )则 团 或联 盟 , 了 促进 环 境 保 为 护领 域 的 国 际合 作 而 建 立 的 一 种 非 政府 组织 。它 具 有 非 营利 性和 自 治 性 的特 征 。 NGO 的成 员 可 以是 政 府 、 人 、 E 个 团体 和 其 他 国 际组 织 。 当 然 , 纯 的政 府 是 不 可 能 组 成 一 个 非政 府 组 织 的 。 国 际 自然 保 护 单 如 同 盟(UC , 是 由国家 、 府 机 构 以及 一 些 非 政府 自然 环 境 保 护组 I N)就 政
以保护 生 态平衡 、 合理 利 用资 源、 防止 环境 污 染为 宗 旨的 非政府 组织 应运 而生 了。这 些非 政府 组织 活跃在 环保 领域 并给 国 际环境 法 带来 了重 大的影 响 。 国际环 境非政 府组 织通 过 自己在 国 际社 会 中的行 为 , 以及 由此产 生 的与 国家和其 他 国际行 为
科 技 的进 步和 经 济 的发 展给 人 类 带来 了 巨大 利益 , 此 同 时也 引 与 发 了 一系 列 问题 。上 世 纪 以来 , 类 的生 存环 境 不 断地 恶化 , 而 前 苏 人 ; 联 切 尔诺 贝利 核 污 染 、印 度博 帕 尔联 合 炭化 公 司毒 气 泄露 等 事件 更 使 得 环 境 问题成 了国 际社 会 必须 同面 对 的焦 点 。于 足 ,一 批 以保 护 生 态 平衡 、 理利 用 资源 、 合 防止环 境污 染 为宗 旨的非 政府 组织 应运 而 生 了。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0)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资格——从国际环境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0)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资格——从国际环境
的保 护 , 最 终 实现 人 类社 会 的 可持 续发 展 。
【 关键词 】 国际环境法 人 类社会 可持 续发展
国 际环 境 法 的公 益 性 , 凸显 了人 类 共 同 价 值 的 重 要 性 , 不 再 一 味 强调 国家 主 权 的概 念 。 这 一转 变 ,体 现 了 国 际环 境 法 的 发展 趋 势, 也 预 示 了 国 际法 的前 进 方 向 。在 这 一 一 过程 中, 决不 能忽视 N G O
的 重要 作 用 , N G O的显 著 特 征 正 是 其 公 益 性 。基 于 两 者 共 同 的 价 值 非政 府 间国 际 组 织 ( N o n — Go v e r n me n t a l Or g a n i z a t i o n s 。 和 目的 , 说 明 了双 方 在 共 同发 展 过 程 中 的 内 在 统 一 一I 生, 从 而 避 免 了 NG O) 在 国 际 法上 的地 位 和 资 格 许 多利 益 的冲 突 和 资 源 的 内耗 。 因而 , 承认 N G O的 主 体 地 位 , 对 国 非 政府 间 国 际 组 织 ( N G O ) 指 的 是 跨 越 国界 的 由 不 具 有 政 府 权 际环 境 法 的进 一 步 发 展 而 言 , 有 着 决 定 性 的 意义 。 力 的个 人 、 团体 建 立 的跨 国组 织 。 国际 法 主体 , 是 指“ 可 充 当 国际 法 ( 三) 国 际环 境 法 的 边 缘综 合性 上 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 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 的权 利和 义务的法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 开放 的体系 ,与其他法律部 门及学科紧密 律人格者。 ” 取得 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 一是直 联 系 , 相互 交 叉 。首 先 , 国 际环 境 法 需 要 不 断 吸 收 各 学 科 的 最 新 成 接 参 与 国 际法 律 关 系 的能 力 , 二是独立、 直 接 承 受 国 际法 上 的权 利 果 , 并及 时对 新 形 势 、 新 问题 作 出回 应 。 其次 , 国 际环 境 法 的调 整 范 和义务的能力。 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间 国际组织 , 都具备国际法 的 围十 分 广 泛 , 涵盖海洋 、 空间、 气候 、 生 物 多样 性 等 多 方 面 的保 护 , 主体资格, 而 其 主 体 资 格 也都 与 国家 主 权 有 着千 丝万 缕 的联 系 。 然 同 时涉 及 包 括 各 国 国 内领 土 以及“ 公域 ” 在 内 的所 有 领 域 的环 境 治 而, 非 政 府 间 国 际组 织 ( N G O ) 由于 其 民 间 性 的 特 征 , 始 终 被 排 除在 理 。 最后 , 国 际环 境 法 调 整 方 法 多种 多样 , 实 施手 段综 合运 用 。 国 际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非政府组织加GOS对国际法的范围和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非政府组织促成了条约的达成,推动了新的国际组织(jos 的产生,并且对各国进行游说以促使其接受更强有力的国际规则。

十年前,安东尼奥?多利尼(AntonioDoninj)在有关联合国的文章中宣称:“少了非政府组织,由国家组成的殿堂将会是一个相当乏味的场所。

”1]他的评论是怡如其分的,并且揭示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论点:假如非政府组织从未存在过,国际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将大为逊色。

通常,正是那些具有变革精神的非政府组织,推动着国家从国际层面去看待先前被认为纯属国内事项的问题。

随着国际事务中新的议题不断涌现,非政府组织往往与其他国家的组织结成联盟或网络。

这一跨国合作已成为非政府组织与各国政府交往时的力量来源之_。

非政府组织对国家主权的局限性起着缓和作用。

非政府组织可以改变国家的行为,但也有很多时候它们未能如愿以偿。

〔2]衡量非政府组织成功与否的标准变得更加复杂了,因为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相互竞争的非政府组织在各种争论中立场各异。

许多年前,最活跃的非政府组织都坚定地拥护更强有力的世界公共秩序。

现在,再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绝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支持国际法治。

非政府组织追随着它们自己的信仰。

尽管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受到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的更大关注,但很难说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研究是一个新领域。

在关于“国家间为了人类和文明的合作”的讨论中,西蒙?鲍德温feimeonE.Baldwin)指出“我们可以大量地看到,有关倡议是源于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出于商业的、科学或哲学的还是利他主义的考量。

同样地,我们经常会发现对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政府间会议是某_民间会议的直接结果。

”〔3〕鲍德温文章的附录中,用10页的篇幅罗列了1826-1907年期间举行的政府间正式会议,紧接着又用12页的篇幅罗列了“上世纪由私人组成的国际联合会、会议或协会”。

〔4]这些民间的会议按主题分成了31个类别。

国际关系中的非政府组织作用

国际关系中的非政府组织作用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法遵守与违反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准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破坏国际秩序,还会对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法遵守与违反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国际法遵守的重要性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准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遵守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和平与合作的基础。

一个国家如果违反国际法,不仅会破坏国际秩序,还会对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遵守国际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遵守的要素国际法遵守的要素包括:不侵犯他国、不干涉内政、平等对待国际争端、履行国际义务等。

这些要素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完整体系。

只有全面履行这些要素,才能确保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

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及其影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包括侵略、战争行为、非法制裁、人权侵犯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破坏国际秩序,还会对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违反国际法还会导致国际赔偿和制裁,给相关国家带来经济损失和政治压力。

因此,遵守国际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违反国际法的原因分析1.政治利益驱动:一些国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如发动战争、进行人权侵犯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伤害和损失,破坏国际秩序和稳定。

2.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国家缺乏对国际法的重视和了解,导致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违反国际法。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容易引发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3.国际监督不足:目前,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的监督和制裁力度还不够强。

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这一漏洞,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不受到应有的惩罚。

五、应对违反国际法的措施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从国际法视角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法律地位

从国际法视角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法律地位
理 民间组 织 的职 能 和授 权 ,同时 担
补 外 方资 金 的不 足。 这种 情况 一般 是 由国际N GO支 付 项 目所 需 的 大
心 因 管理 不 善 反 而 招 致 责 任 , 非
部 分 资金 ,其 余部 分 由 当地 政府 、
社 区投入 或 由受 益群体 以投 工投 劳 的形式 予 以解 决。 3 .活 动领 域 及 内 容 。 国 际 非
国 ,活 跃 在 扶贫 、环 保 、妇 女 以 及 弱势 群体 领 域 。 还 有一 些 I 比 较 大胆 的估 计 ,甚 至 认 为早 在 2 0 年 时境 外 在 华 社 团 的数 0 5
使 非政 府组 织 的现 实利益 和未 来发 展得 不到 充分 的保 障。 ( ) 二 双重 管理 体 制使登 记注 册面 临诸 多 问题 根据 《 基金 会 管理 条例 》、 《 会 团体 登 记 管理 条例 》和 社 《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 登 记 管理 暂行 条 例 》,基 金 会 、社 会 团体 、
=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 的发展
( ) 一 国际 非政府 组织 进入 中国
最 新统 计 , 目前 在联 合 国体 制 内具 有咨 商 地位 的非 政府 组 织 有
3 9 个 。非 政 府 问国 际组 织 不仅 仅 在数 量 上 急剧 增加 ,而且 15 在 国 际社 会 的舞 台上 日趋 活跃 。它们 在 国际债 务 问 题 、 国际 金
务 、设 立和 管理 、法 律 责任 等作 统 一 明确 的规 定 ,而 只 是就 某
类 非政 府组 织 单独 进 行 规范 ,当 这些 法规 之间 对 同一 事 项 的规 定发 生 冲突 或 者 因均 未 作规 定 而 出现 真 空 时 ,管理 机 关 可 能 因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

浅析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摘要:在日益严峻的全球环境问题面前,在单个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的矛盾面前,具有公益性质的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环境法主体理论和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实践中所起作用这两个角度来分析肯定其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11-01一、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理论探析(一)否定论1、国家是唯一主体观点。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受此传统观点的理论影响,很多学者在主体研究时从“国家”出发,使得“国际法主体”理论带有浓厚的国家特征,甚至需要具备类似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个人唯一主体观点。

该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并且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走向另一极端,他们只承认个人为国际法权利义务的主体,而根本不承认国家,更别说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的主体。

笔者认为个人唯一主体过分强调个人因素,根本否认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该观点同样脱离现实,不符合当今的国际实践。

3、折衷说,它承认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或者说国家是正常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在特定的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此观点依然否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

(二)肯定论1、此观点是基于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独立性,得出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当然具备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环境法不仅仅是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律部门,自成体系,有自己特定的法律主体,因此其主体的确定应由其调整对象来决定,不应受国际公法的限制。

因此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应当根据自身需要来确立,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分析得出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具备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

NGO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的研究

NGO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的研究

作者简介: 肖惟志 (1996 -) , 男, 湖南长沙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 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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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明确这种法律主体地位不能永远享有, 可能会发生变化。
为 NGO 不是国际法主 体, 因 此无法 成为 当事 人 参 与 到 争 端 解 决 中
二、 NGO 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必要性
很好地克服这一因素的影响; 最后, 作为非政府组织, 其往往具有
正如上文所言,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际法主体只有国家与国
很强的公益性与社会性, 故而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也更为亲密, 能广 际组织, NGO 不是国际法主 体。 随 着 NGO 在国 际环 境治 理中的 作
泛听取民众的声音, 这也进一步促进了公众参与。 这些都是 NGO 所 用越来越大与传统国际法主体的不足逐渐显露, 构建多元化国际环
娼珂酵 效, 其发布的信息也更具有公信力, 并对于国际环境条约的修改与
完善也能提出有益的 意见[4] 。 同时 NGO 作 为公 众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的 代表, 对推进公众参与原则的认识, 传播环境保护知识, 提升社会 环境保护意识以及构建公众与政府沟通桥梁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 NGO 也促进了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传统国际争端 解决方式有多种, 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端、 也 可以通过仲 裁 程 序解 决, 还 可 以 通 过 自主 协 商 与 谈 判 的 方 式 解 决[5] 。 诉讼与仲裁的方式耗时长、 成本高, 而环境问题具有突发 性、 破坏性和扩散性, 依靠诉讼或仲裁有时并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 决。 协商谈判的方式看似公正又不伤和气, 由于各国在政治、 经 济、 文化、 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与矛盾, 因此在协商与谈 判过程易出矛盾, 难以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虽然传统国际法理论认

论非政府国际组织之国际法主体地位

论非政府国际组织之国际法主体地位

论非政府国际组织之国际法主体地位中图分类号:d813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9-01摘要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市民社会的重要体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机制不可避免产生的缺陷,同样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上,其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并不认为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这并不符合时代的潮流和实践需要,因此,本文着重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论证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长期以来,非政府组织是作为一个西方语境下的词汇出现的。

在现代社会,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参与和社会动员、社会治理与民主自治、社会监督和制约权力等方面作用最为显著。

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这类组织是一种具有“后现代”性质,为弥补政府与市场机制缺陷应运而生的产物①。

全球的市民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在特定国家范围内进行,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下,它开始从特定国家向跨国延伸,从而促进了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

王铁崖先生认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②。

然而,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

显然,这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的重要作用是不相符的。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b.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c.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关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中有两种颇具代表性:自身存在论和隐含权力论。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作用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作用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作用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和国际组织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约束各国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组织是各国为了共同实现某种目标而建立的组织。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在国际中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

1. 维护国际秩序国际法通过规范各国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领土纠纷、战争行为等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各国之间的关系符合法律规范。

2. 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国际法还涉及到对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人道法等都是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体和群体的权益,防止恶性的战争罪行等行为的发生。

3. 规范国际经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变得越来越密切。

国际法通过建立贸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规范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各国间的互利共赢。

二、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组织是各国为了共同实现某种目标而建立的组织机构,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联合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致力于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

它通过决议、调解、制裁等方式,努力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防止战争的爆发,并积极推动和平进程。

2.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国际组织还在国际合作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致力于提供发展援助和金融支持,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

3. 推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组织也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环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行动计划,提高各国环境意识并推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互动。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研究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研究
非 政府 组织 的 内涵界 定 与基本 特征 近二三十年来 , “ 非政府组织” 一词在 国际活动 的各


领域里得 到 日益广泛的使用。 由于各 国文化 、 法律等 的 差异 , 不 同国家对这个概念 的指称 范 围也各不相 同。美 国一般称之为“ 非营利组织” 、 “ 独立组织” 或“ 第三部 门” ( T } 1 e Th i r d S e c t o r ) , 英 国称 之为 “ 志愿 组织 ” ( v o l u n t a r y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 还有许多 国家则用“ 社团” 称之 。 _ l 1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一O l 一2 2
基 本 理 由之 一 。非 政 府 组 织 的非 政 府 属 性 , 使 它 的
基金项 目 :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 目。 作者简 介 : 任涛( 1 9 7 0一 ) , 女, 湖北武汉人 , 法学硕士 ,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为 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 。
织 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阻碍 , 使其行 为的效力无 法确定 。为 了更 好地发 挥非政府 组织 的功能 , 有必 要在一定范 围内赋予非政府组 织相应 的法律地位 。
关键词 : 非政府组织 ; 法 律地位 ;公益性 ; 环境保护 ; 人权保障 ; 有 限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9 3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综 合上 述定义 , 不难 看 出, 非 政府 组 织 应该 是 这 样一 种组织 : 从事跨 国活动 的( 在一 国 内设有 本部 , 其 他 国
家设有 分部 ) 、 非官 方 的、 非赢利 的一种 民 间组 织 。
非 政府组织 , 所 以它 的法律 地位 主要 涉及 到 国 内法 和 国际法两个领 域 。通 常在 国内法上 , 往往 由各 国政府 来 认可非政府 组织 的法 律地 位 。因此 , 本 文将 主要针 对非政府组织在 国际法 中的法律地位进行 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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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摘要:二战之后,非政府国际组织(ingo)发展迅猛,活动范围及影响力都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内涵、法律人格、作用等方面,试图为其在国际法门类下作定位。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性
一、联合国对ingo的界定
(一)《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式概括
《联合国宪章》第71条率先对在国际多边文件中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规则予以明确[1],并对那些不是主权国家也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社会实体,采用了否定式概括方法,尤其强调其活动的”社会性”。

联合国认为,国内ngo在”适当情形下”经过与联合国有关会员国会商,可采取与经社理事会的合作安排从事国际性活动[2],即ingo。

故而由ngo的界定可以引申出,ingo具有社会性、国际性以及组织性等属性。

然而第71条对于什么是社会性,如何认定国际性,又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国际性判定
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296(xliv)号决议进一步对”具有国际性的组织”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即该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认的国际地位;
2.在其特定的职能范围内,能够代表并表达相当多数人民或组
织成员的观点,如有可能,该种代表性能涵盖世界不同地区的多数国家。

[3]
另外,经社理事会所属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在审查ngo能否取得咨商地位的实践中,通常还要求具有”国际性”的组织至少应当在三个以上的国家拥有附属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的”组织性”与”非政府性”
与第1296号决议强调ngo的国际性不同,第1996/31号决议则侧重于强调ngo的”组织性”:
1.ngo应具有一个确定的总部,并有日常工作人员为其服务;
2.ngo应具有民主产生的章程,且该章程应规定组织成员在组织决策、活动等相关事项上具有投票权;
3.经授权的代表机关应当可以代表组织成员行事。

该决议再一次明确了ngo的非政府属性,要求组织活动的基本经费应来源于其各国的附属机构或其他组织部分,或来源于成员个人。

二、ingo的定义
(一)三个级别
按照在经社理事会中所享有的参与权的程度,ingo被分成如下三个级别:
1.一般咨商地位
具有一般咨商地位的ngo,地位授予那些活动范围与经社理事会大部分活动有关,它们在国际事务中有着广大的代表性。

2.特殊咨商地位
具有特殊咨商地位的ngo通常是一些专业性的,如何国际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等。

3.名册登记地位
具有名册登记的ngo虽然参与权最小,但是数量很多,又被学者称之为”临时顾问资格”,仅在其有限的职能范围内参与到经社理事会的活动,且需要在经社理事会的推荐基础上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二)定义
对于ingo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统一界定的形成还有赖于各国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实践中继续明晰。

个人认为,正是基于ingo的非政府属性,它们的定位需依照与其合作的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职能和实际需要来进行,因此对ingo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过程。

三、ingo的法律地位
(一)ingo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地位
在所属国,ingo与纯国内ngo一样,都是国内私法主体,两者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ngo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强制关系。

ingo突破国界活动则要取得东道国法律的承认并遵守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社会通行的承认外来ingo在国内的法律人格的方式包括概括承认,审批承认和注册登记,其中大多数国家会
把特别的审批程序同注册登记结合起来。

另外由于ingo的非政府性,所以不得当然在东道国获得豁免。

然而,基于展开职能活动和国际交往的原因,通过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内法的特别约定,授予ingo与之活动相配套的特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豁免是符合国际法的,如在两国的友好条约里约定相互为对方国家公益性ingo的活动提供税费减免、设置办公场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等的特权,又如那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ingo,许多国家为保障这些ingo在国内的职能发挥而提供一定的司法管辖豁免、强制程序豁免、执行豁免等。

当然这些豁免是不能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当然的全面的豁免规定相提并论的,由协议授权且有着严格的限制。

(二)ingo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
国际社会对ingo的作用评价褒贬不一。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ingo的出现改变了原有国际秩序下由几个大国主导的”合法化”
的霸权[4]运作模式,有利于国际法秩序的重建。

抨击ingo的人则担心,ingo的出现对主权国家为核心的国际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主权国家将很难对ingo进行有效控制。

从当今国际社会ingo和主权国家的关系上看,当下国际法更多的是强调国家主权的自我限制,ingo影响力和组织规模差别巨大,具有可以触动一国政策的ingo 更是凤毛翎角;ingo从构成上就具有非政府性,对于决策的作用本身就是间接和外源性的,对主权的冲击力经过”缓冲”相对较小。

作为国际法律秩序中重要的行为主体,ingo对于国际法律秩序具有三大作用:
1.民主化作用,ingo独立于政府,为多国公民社会代言,推动了国际法规则形成的多元化参与;
2.协调性作用,ingo作为非主权性的实体,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第三方”的色彩更为浓重,在各方利益协调过程中更易以”中立人”身份活动;
3.专业性作用,ingo通常在其职能所在的特定领域形成了高度专业性的人力、技术队伍,可以帮助决策机构指定相关政策或解决相关问题。

[5]
最后,ingo在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也愈发重要。

无论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还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ingo 通过积极呼吁和游说,使得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某一问题并致力于该问题的解决,从而形成新的国际法规则。

它们还经常参与到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提供专业性意见。

另外,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ingo参与国际立法,大大降低了国际法规则形成的立法成本,也提高了国际决议出台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结论
ingo虽然不是国际法主体,但随着ingo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凸显,推动了国际社会构成进一步民主化和多元化,我们必须承认,
ingo以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对国际法的产生、发展和实施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

ingo的中立角色对于校正联合国主导的全球化路线,是积极的助力。

需要指出的是ingo国际法律人格的尴尬阻碍了ingo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及其职能的发挥。

本人相信,ingo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互动将进一步深入,待时机成熟,这一独特的国际新生力量的角色定位必定会更加清晰。

参考文献:
[1]许见光等.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471.
[2]彭忠波.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解析.《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6.
[3][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志通.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434.
[4] [澳]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2.
[5]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7
作者简介:吴芃(1989-01-25),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11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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