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案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赠与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2.10.31正文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何某系冯某丈夫,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
2017年8月起,何某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子李某,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
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
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
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
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省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委托人甲与受托人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方将一辆车赠与乙方。
合同中规定,车辆赠与成功后,乙方需将车辆过户给其子女丙方。
然而,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甲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过户义务。
在双方的诉讼过程中,甲方提供了签订的赠与合同、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并出示了乙方未过户的车辆市场价值低于赠与车辆的证明。
而乙方辩称,他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为合同中并无规定约定过户的具体时间,并且乙方承诺会在适当的时候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乙方需要将车辆过户给丙方,这是合同中的一项明确义务。
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合法拥有和使用车辆,严重影响了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方的辩称并无法成立。
另外,虽然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过户时间,但是根据常识和合理的认知,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就是使受赠人能够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乙方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侵犯到丙方的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过户给丙方,并赔偿丙方因无法享有车辆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保护了甲方作为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丙方作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判决案例。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丙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受赠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引言:赠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涉及到财产的转让及权益的归属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纠纷。
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探讨赠与合同纠纷的成因、常见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对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案例一:史氏夫妇的房产赠与纠纷史氏夫妇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史氏夫人的名下。
然而,由于夫妇双方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其婚姻关系不和谐,最终导致夫妇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史氏先生声称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并要求分割房产。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史氏夫妇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史氏先生主张他们购买房产时是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的,而非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
另外,史氏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了一定的维护费用,史氏先生认为这表明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应该依法解决。
对于本案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该房产是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她没有对该房产作出赠与的行为。
另外,对于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维护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对夫妇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权益归属。
案例二:股权赠与引发的公司内部纠纷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决定将一部分股权赠与给他的亲友王先生。
然而,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和纷争,导致双方关系变得紧张。
王先生声称他对公司所有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要求李先生将其赠与的股权无偿返还。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股权赠与的真实意图和赠与的效力。
李先生声称他赠与股权是出于一种友情和血缘关系,并无任何附加条件,是真实的赠与行为。
而王先生则主张李先生将赠与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交换或保障其个人利益,赠与行为并不真实有效。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符合真实意图和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纠纷7篇
赠与合同纠纷7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各自合法权益。
一、纠纷事项概述甲方与乙方在某次赠与活动中发生纠纷,关于赠与物品的交付、质量、价值等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达成和解。
二、协议内容1. 赠与物品描述:甲方愿意赠与乙方某物品(具体描述物品名称、型号、数量等)。
2. 交付时间: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赠与物品交付给乙方。
3. 交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将赠与物品安全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4. 物品质量:甲方保证赠与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如乙方发现赠与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方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5. 物品价值: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赠与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
6. 纠纷解决:(1)甲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赠与物品,应当按照未交付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双方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在接收赠与物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物品价值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甲方负责修复、更换或者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3)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 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如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修改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个小县城里,住着老张和他的儿子小张。
老张呢,有一套房子,这房子虽然不大,但是地段还不错。
老张一直特别疼爱自己的儿子,想着自己老了,这房子迟早也是儿子的,就干脆写了个房屋赠与合同,把房子赠给小张了。
这合同一签啊,老张心里还挺踏实的,觉得自己做了件特别正确的事儿,这可是对儿子满满的爱呢。
小张呢,拿到这个赠与合同也挺高兴的。
可是啊,这人一高兴就容易忘乎所以。
小张自从知道房子归自己了,对老张的态度就有点变了。
以前还经常回家看看,陪着老张聊聊天,现在呢,几个月都不露面一次。
老张心里可不好受了,觉得自己这儿子怎么变成这样了呢。
越想越气,就想把这赠与的事儿给撤了。
老张心想:“我把房子给你是因为你是我儿子,想让你好好孝顺我,你现在这样,这房子我还就不想给你了。
”于是,老张就找小张去理论,说要撤销这个房屋赠与合同。
小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拿着那个合同在老张面前晃悠说:“爸,这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这房子已经是我的了,你可不能反悔啊。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就把小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张还振振有词呢,说这赠与合同都签了,而且房子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老张不能随便撤销。
老张的律师可就不这么认为了。
律师说:“虽然赠与合同是签了,但是小张在接受赠与之后,没有履行对赠与人老张应有的赡养义务。
这种情况下,老张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
”法官听了两边的说法,最后判定老张胜诉。
法官说:“赠与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财产的转移,更是基于亲情、道德和法律上的一些要求。
小张在接受赠与后对老张态度转变,未尽赡养义务,老张有权撤销赠与。
”这个案例啊,就告诉我们,房屋赠与可不是简单的把房子给别人就完事儿了。
这里面牵扯到很多人情世故和法律规定。
不管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得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准则才行。
有一对小情侣,男的叫阿强,女的叫阿珍。
他俩恋爱的时候啊,那是甜甜蜜蜜,如胶似漆的。
阿强家里有一套房子,为了表示自己对阿珍的爱,阿强就写了个房屋赠与合同,说要把房子送给阿珍。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赠与李某。
合同约定,赠与的汽车所有权及使用权立即转移给李某,并由李某承担车辆的保养、保险等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赠与合同无效情况。
合同生效后,李某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张某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汽车。
原因是张某后悔赠与汽车给李某,认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没有真正的意愿赠与汽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如他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等。
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他不同意撤销合同并归还汽车。
在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无需归还汽车。
此案例指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性和等价交换。
只有在合同符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在此案例中,赠与合同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甲方小明与乙方小红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甲方赠与乙方一处房产。
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关房产的税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
原因是甲方认为乙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且乙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甲方提供了一些证据,如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以及房产的维修情况等。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案情介绍
某甲在2010年曾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其三个子女。
然而,某甲在2015年与与子女之间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随即状告子女要求返还该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确实是某甲的赠与物,但是某甲并未善意赠与,且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因此,拒绝了其返还请求。
质证过程
本案中,某甲认为自己是善意赠与,因此不应该承担返还该房产的责任。
他提供了很多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他支付了赠与税和房屋过户费,并且三个子女在领到房屋之后曾经一起居住。
而在相反的一方,子女则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善意赠与,并且在赠与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他们将某甲的赠与行为定义为‘有秘密反对的赠与’。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某甲还特地请了一位专业人士为其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
但是,子女方面则提供了很多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是存在欺诈行为的。
判决结果
在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虽然确实是合法的,但是并不是善意赠与。
有以下原因:
1.在赠与的过程中,某甲并未尽到提示子女该房屋原有租客的义务,导致子女后续出现问题;
2.赠与行为时仅列出了两个子女的名字,未将另外一个子女的名字列入其中,而某甲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
3.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并未向子女提供该房产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等等信息;
4.子女方面提供了大量可以证明某甲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总之,某甲未能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
因此,法院拒绝了某甲要求子女归还该房产的请求。
赠与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和小李是邻居,老张这人呢,心地善良,平时就对小李挺照顾的。
有一天,老张喝了点小酒,一高兴就跟小李说:“小李啊,我那套闲置的小房子就送给你啦,你对我也挺好的。
”小李一听,那可高兴坏了,还专门找了张纸,写了个类似赠与合同的东西,老张迷迷糊糊地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老张的儿子知道了这件事。
他就跟老张说:“爸,您怎么能把房子随便送人呢?这房子以后可是要留给我的啊。
”老张这时候酒也醒了,觉得自己当时确实太冲动了。
于是,小李就拿着那张赠与合同把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履行赠与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他。
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在法庭上,老张的律师可就开始发挥了。
律师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老张当时签这个合同的时候,他是喝了酒的,脑子不清醒。
而且这房子是老张的主要财产,这么大的事儿,他当时只是一时兴起,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
再说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赠与不动产的行为,是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的,他们之间就这么一张简单的纸条,不符合法定形式啊。
”小李那边呢,就强调老张是自愿签字的,而且有这个书面的东西,就应该算数。
法官经过仔细考虑后,觉得老张律师说得有道理。
虽然老张签了字,但是他当时处于饮酒后的不清醒状态,并且赠与不动产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走。
最后判决被告老张胜诉,不用把房子赠与小李。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赠与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立的,尤其是涉及到像房子这样的大财产,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可不能像老张和小李这样稀里糊涂的。
有个爱心人士老王,他经常参加一些慈善活动。
有一次,他参加一个慈善晚宴,晚宴上有个环节是现场捐赠。
老王看到台上介绍有个山区小学的孩子们学习条件特别艰苦,就热血上头了。
主持人在台上说:“如果有爱心人士愿意捐赠,可以现场签署捐赠意向书。
”老王立马就上台了,签了一份捐赠意向书,说要给这个山区小学捐赠十台电脑,价值大概五万块钱呢。
这意向书一签,大家都鼓掌,觉得老王真是大好人。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3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3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以下为本次纠纷的详细判决案例记录。
一、案件背景甲方因某种原因决定向乙方赠与某物品(具体物品描述),双方在赠与过程中产生纠纷,乙方认为甲方未履行赠与义务,引发争议。
甲方则认为乙方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赠与条件未能达成。
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与乙方在赠与过程中确实存在分歧。
甲方主张的赠与物品的描述与实际不符,双方在沟通时未明确赠与的具体条件和细节。
乙方在接收物品时提出异议,认为甲方未履行赠与承诺。
此外,法院还查证,双方口头约定中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履行赠与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将物品赠与乙方,并确保赠与物品的质量、数量等符合约定;2. 鉴于双方在口头约定中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法院建议双方应就赠与的具体条件、细节等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3. 乙方在接收物品时提出的异议成立,甲方应就异议部分进行整改或解释说明;4. 双方应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赠与过程中的问题;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双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赠与义务,确保赠与物品的质量、数量等符合约定。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6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而不收取对价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一方自愿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他人也接受该财产,并且不对其付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二是赠与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三是财产必须是赠与人合法拥有的;四是在合法的形式下达成合同。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介绍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
某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公司,公司的老板小李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小王。
在小王生日的时候,小李决定送给小王一套豪华家具作为生日礼物。
小李打算在家具上作为赠与标记,将其转移给小王。
小王接受了这份礼物,并表示非常感谢。
小王觉得这套家具实在太贵重了,便提出不要接受小李的礼物。
小李坚持将其送给小王,并表示这是自己的一份心意,希望小王能够接受。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赠与人将家具转移给小王作为受赠人,而且小王也接受了这份礼物。
因此,这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是一个有效的赠与合同。
同时,由于赠与人实际拥有这套家具,并且在转移财产的同时表示了明确的意向,所以这份赠与是有效的。
即使受赠人提出不要接受,但因为赠与人的意愿是转移财产给受赠人,所以这份赠与仍然是有效的。
总的来说,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不涉及对价。
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对于家庭、友谊和社会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赠与合同虽然简单,但却是充满着深刻的人情味。
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多多体会这份友谊和真挚的情感。
篇2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善意或情感因素的考虑,向另一方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
在我国民法中,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要素包括赠与人的赠与意思、受赠人的接受意思以及赠与标的的交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赠与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
下面我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目的的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受赠人,受赠人则接受赠与人财产无条件无偿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
在实施赠与合同的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合法有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赠与合同可能产生纠纷。
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赠与合同的纠纷案例。
某甲与乙是好友多年,在一次酒后,因为甲对乙表示感激之意,突发奇想,提出将自己的一栋房屋赠与给乙。
乙当时也是酒兴正浓,便接受了甲的赠与。
赠与之后,乙开始入住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甲因为某种原因和乙发生了矛盾,要求乙归还房屋。
乙认为这是一份赠与合同,不应该返还,并且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是合理维护了房屋的价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甲认为自己当时是在酒后说的,且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因此认为赠与不合法无效。
而乙则认为赠与是双方自愿的,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赠与需要经过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才能成立,双方都有主观意愿。
而在本案中,甲当时可能并非真实意愿表示,且未经过正式手续,乙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不成立。
乙应当返还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并且支付装修费用。
最终,乙按照法院的判决,将房屋返还给甲,并支付相关的装修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愿表示,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才能够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赠与是一种对财产的无偿转移,既涉及到双方的意愿,又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最好能够书面形式确认,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如若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遵照法院的判决处理。
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合同,但也需要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篇2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在商业合作中,赠与合同广泛应用。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和小李是邻居,老张一直觉得小李这小伙子特别热心肠,经常帮他干这干那的。
有一天,老张一高兴,就写了个条子给小李,上面写着:“小李啊,我把我那辆老年代步车就赠与你啦,感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
”小李也挺高兴,就收下了纸条。
可是呢,老张的儿子小张知道这事儿后不乐意了。
为啥呢?因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小张花自己的钱给老张买的,而且老张有时候脑子有点糊涂,记性不太好。
小张觉得这赠与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就找小李理论。
小李觉得老张是自愿的,条子都写了,怎么能不算数呢?于是,两人就产生了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
二、涉及法律知识点。
# (一)赠与人的行为能力。
1. 在这个案例里,老张有时候脑子糊涂、记性不好,这就涉及到他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订立赠与合同。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他所做出的赠与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像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他们可能无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做出的赠与等民事行为就需要谨慎对待。
一般来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像一个小孩子做的承诺一样,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有效的。
2. 那怎么判断呢?这就需要看医生的诊断,还有老张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综合因素。
如果老张只是偶尔糊涂,大部分时间还是清醒的,那情况又不一样了。
这时候就要看他在做出赠与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处于清醒状态。
# (二)赠与财产的权属。
1. 小张提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他花钱买的,这就涉及到赠与财产的权属问题。
如果老张对这辆车没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他的赠与行为也可能无效。
打个比方,就好像你把租来的房子当成自己的房子,然后说要赠与给别人,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你根本就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没有权利把它赠与出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张能证明车是他的,老张只是使用人,那老张把车赠与小李就是无权处分。
2.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最近,关于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到甲、乙、丙三人之间的亲友关系以及财产赠与的问题。
下面将对该案进行全面分析。
甲、乙、丙三人原本是亲友关系密切的好朋友,多年来一直相互帮助。
然而,由于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使得原本友好的关系立即紧张起来。
按照赠与合同的程序,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的请求下,决定把自己的房屋赠与给甲作为礼物。
而丙作为甲和乙的共同朋友,也意外地表示愿意以同样的方式给予甲一份礼物,即把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赠与给甲。
于是,甲、乙、丙三人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诚信地进行了财产转移。
然而,问题在赠与合同签订后的执行环节出现了转折。
因为甲在接受乙、丙两人的赠与之后,又转手把乙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且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
乙得知甲转让房屋给了丙后,对此表示极度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即将房屋归还给乙。
乙认为甲转让房屋给丙是违背了赠与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这起案件中,丙表达了自己的抗辩意见。
丙认为自己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财产赠与的,并不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
丙认为他是在了解甲拥有转让权的情况下,才同意接受甲的转让。
因此,丙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转让房屋给乙的责任。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根据我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要使赠与成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的放弃;二是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三是财产的交付。
另外,财产的赠与应当在公证机关制作公证文书。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丙三人的赠与程序满足了赠与合同的基本要件。
甲放弃了乙、丙赠与给他的财产的所有权,乙、丙也都接受了他们所赠与的财产,并进行了财产交付。
这说明甲、乙、丙三人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然而,甲转让乙的房屋给丙一事是否构成合同违约行为,需要从合同内容和诚信原则出发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信原则,甲在接受乙的房屋赠与后,并没有尽到保护乙财产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篇1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三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份赠与合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意见,最终导致了一场激烈的法律纠纷。
本案的当事人分别为甲、乙、丙三人。
甲是一位有钱的企业家,乙是他的密友,而丙是甲的表弟。
在一次酒宴上,甲向乙和丙表示出自己的好意,要将一座房产赠与他们两人。
乙和丙当时都表示非常感激,并接受了这份赠与。
后来,在公证处进行了赠与手续,证实了这份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房产过户的过程中,丙突然表示不同意,称自己并不想接受这份赠与。
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甲、乙、丙之间的矛盾。
甲认为丙是变卦了,违反了赠与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则认为,作为受赠人之一,他有权要求丙履行赠与合同,不能随意变卦。
而丙则表示,他当时只是口头表示接受,没有做好相关准备,所以不算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甲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乙则认为应该等丙接受了赠与之后再进行过户手续,不应该由他来替代丙的责任。
丙则表示自己只是口头表示,没有签署相关文件,不能算是正式的受赠人。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丙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给乙。
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甲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进行赠与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综上所述,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法律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小心。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篇2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案件,通常涉及到三个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法律上,赠与合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合同形式。
下面将详细探讨一起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A、B、C三人之间存在着一份赠与合同。
A是财产的转让方,B是受赠方,C是见证人。
赠与合同的内容是A同意将一处房产赠与B,而C作为见证人为该合同进行确认。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篇1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是指在三个或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转让的赠与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在这种案件中,可能涉及到财产分配、意愿确认、证据确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谨慎并审慎处理。
在我国法律中,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并另一方接受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自愿行为,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但在三人赠与合同中,由于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会增加合同的复杂性和风险,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通常是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的:一、赠与目的不明确。
在三人赠与合同中,每个当事人的目的可能不尽相同,其中某个当事人可能出于感情、亲情等因素而进行赠与,而另一个当事人可能出于其他目的。
当赠与的目的不一致时,易导致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纠纷。
二、赠与条件不明确。
在三人赠与合同中,赠与的条件和限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例如赠与的方式、时间、对象等,当这些条件不明确时,会影响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容易引发纠纷。
三、赠与证据不充分。
在三人赠与合同中,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赠与的事实和内容,若证据不充分或证据存在矛盾,容易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从而产生纠纷。
为了有效处理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赠与意图。
在三人赠与合同中,当事人应该明确自己的赠与意图,并确保与其他当事人的赠与意图一致,避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二、详细约定赠与条件。
在签订三人赠与合同时,应详细约定赠与的条件和限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一致,防止合同解释和履行出现问题。
三、保管好赠与证据。
在签订三人赠与合同后,当事人应保管好赠与的相关证据,如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得以证明。
四、积极协商解决纠纷。
若在三人赠与合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诉讼过程的费时费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中,要求当事人谨慎对待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赠与合同纠纷6篇
赠与合同纠纷6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甲乙双方就赠与事项产生分歧,具体涉及赠与财产的内容、价值、交付方式等。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二、赠与财产描述甲方同意赠与乙方以下财产:(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2. 财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3. 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价值评估依据等)4.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如实物交付、权利转让等)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决定赠与的财产内容和方式,并确保所赠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
2. 乙方有权接受赠与,并应按照约定方式接受财产交付。
3.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共同维护赠与合同的稳定和有效。
4. 乙方在接受赠与后,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或损害财产。
四、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法院裁决,遵守法律程序。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约定,未按照约定方式交付赠与财产,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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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
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
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
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
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
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
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
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
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
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
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
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
示同意。
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
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
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
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
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
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
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
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
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
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
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
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
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
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
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答辩,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
2、证人郑春喜(与原告系邻居关系,曾与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承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两次婚史,而非其
在法庭上所说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被告未在该处进行过婚姻登记,以此证明其所陈述的原告数次领回的结婚证均系伪造的事实;7、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以上书证均为复印件)。
以此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结婚的意愿。
8、承诺赠与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
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里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为被告名下产权。
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经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
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北房三间、西房三间、南房两间,共八间。
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居民区甲12号的北房五间、南房五间。
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老虎庙甲29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共十间房产,均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
2、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
号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
3、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
”。
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
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万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审理中,被告当时表示要求原告返还该份公证书。
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审理中,被告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间原告曾3次利用职务之便,用假结婚证欺骗被告,致使其最终在公证书上签了字,但对于上述主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针对被告的上述答
辩,原告除对双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当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信笺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被告的其它答辩事实,均表示否认。
另查:为龙卡丢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原告及某银行返还财产,后因不服后者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上述两审法院对原、被告的恋人关系及同居5年的事实进行了认可。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下列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下列证据均予以认可并采信,证据名称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2、原告亲笔书信。
3、被告承诺赠与原告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4、(2003)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认证:1、证人郑春喜、李显堂、崔廷君书写的证明材料,因上述3名证人本人因未能亲自到庭,且郑春喜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李显堂所述有关原、被告结婚一事系从被告处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认可;崔廷君所证明的事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3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的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无认证的价值。
3、证人刘荣妹认定原、被告已结婚一节,因其并未亲眼目睹到双方的结婚证,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结婚,系凭个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照片及双方同居的现象所获得的一个带有主观臆断的直观判断,亦缺乏证据力。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