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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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印发苏人通[1997]22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全省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壹)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国家公务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
(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于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于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第六条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壹)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后的所于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于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于单位结合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于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于单位能够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管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九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职位说明书》确定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于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壹条于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6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可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不称职。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于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之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优秀等次人员应于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四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能够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要定期进行,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壹)被考核人每月对病事假和出勤情况、完成本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实,定期填写《国家公务员考核记实手册》;
(二)主管领导定期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壹)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职位工作标准,对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总结,填写《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于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机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能够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于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复核意见不服的,能够于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于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于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且于年度考核审核备案之后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金等待遇。具体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对于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且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能够降低壹个级别;无级可降的,能够降低壹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