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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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确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林地确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林地确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赶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程序是:
1、“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2、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上达处理决定。

5、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职权清单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职权清单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职权清单
一、职权名称: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
二、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二、行使主体:国土资源局
三、承办股室:地籍股
四、提交材料:申请书及相关依据
五、办理环节:收案及审查-受理及告知-调查取证-拟写调查报告-组织调解-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制作调查处理意见报告-送达决定书-存档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32个工作日
八、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流程图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流程图。

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纠纷确权处理的流程

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纠纷确权处理的流程

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纠纷确权处理的流程The Topic: The Process of Resolving Land Disputes and Titling by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纠纷确权处理的流程The issue of land disputes and titling is a major concern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Land is a valuable natural resource that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To address this issu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stablished a comprehensive process for resolving land disputes and granting land titling rights. In particular,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MNR) has taken the lead in implementing and overseeing this process.土地纠纷和确权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个全面的解决土地纠纷并授予土地确权权利的流程。

具体而言,自然资源部(MNR)在实施和监督这一流程上起到了领导作用。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is the ident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land rights. The MNR works closely with local authorities to conduct surveys and collect data on land ownership. This involves reviewing historical records, conducting field investigations, and consulting with local communities.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e MNR determines the rightful owners of the disputed land.该流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土地权益并进行登记。

行政土地案件处理流程

行政土地案件处理流程

行政土地案件处理流程一、案件受理1.申请提交(1)申请材料准备①土地使用权证书②身份证明文件③相关合同及协议④其他必要材料(2)申请方式①现场提交②在线提交2.受理审核(1)材料完整性审核①检查文件是否齐全②核实申请人身份(2)受理决定①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②不予受理的原因说明二、案件调查1.初步调查(1)现场勘查①确定争议土地位置②收集周边环境信息(2)证据收集①访谈相关人员②收集书面证据2.详细调查(1)法律法规适用①查阅相关法律法规②评估案件性质(2)形成调查报告①总结调查结果②提出处理建议三、案件审理1.立案审查(1)案件材料审核①核对调查报告②评估案件合理性(2)立案决定①确定案件是否立案②通知申请人立案结果2.正式审理(1)召开听证会①通知相关当事人②记录听证过程(2)裁决形成①撰写裁决书②确定裁决结果四、裁决执行1.裁决公告(1)公示内容①裁决结果②相关法律依据(2)通知当事人①发送通知书②解释裁决内容2.执行监督(1)确认执行情况①检查执行进度②记录执行问题(2)处理执行异议①接受当事人异议②复核执行决定五、案件结案1.案件档案整理(1)归档材料①整理所有案件文件②确保文书完整(2)案件总结①总结经验教训②提出改进建议2.案件反馈(1)收集当事人反馈①发送反馈问卷②组织座谈会(2)改进工作流程①分析反馈结果②制定改进措施。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范本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农村___,维护___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农垦退场改革及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林地争议问题,努力构建和谐___,为___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

依法调处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___宗(其中土地权属争议___宗,确权共有宗地___宗,林地权属争议___宗),以及今后发生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土地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___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

力争每年调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___宗,用___年时间基本解决已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的原则。

四、成立工作机构(一)成立___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___、指挥、协调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正杰兼任,副主任由组成。

(二)各镇成立“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公室”。

主任。

各镇镇长。

副主任。

分管副镇长。

成员。

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抽调___名精干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受理和调查处理镇内个人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2、受理和调查处理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受理、调查、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___经济___之间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一、纠纷发生。

1. 当您发现自己与他人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时候,先不要慌张。

比如说,您觉得邻居家的围墙建到了您家的土地上,或者对某块土地的归属存在争议,这就是纠纷产生的情况啦。

二、收集证据。

1. 土地相关文件。

- 查找您手中与这块土地有关的所有文件,像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之类的。

如果您是通过继承获得土地权益的,相关的遗嘱或者继承证明文件也要找出来。

这些文件就像是您在这场纠纷中的“武器”,非常重要哦。

2. 历史资料。

- 您可以去村里或者社区找找关于这块土地的历史资料,例如以前的土地分配记录、老一辈人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证言等。

要是能找到一些老照片或者旧地图显示土地的使用范围,那也很有帮助。

3. 现状证据。

- 对土地的现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如果有争议的土地上有农作物或者建筑物,要把这些情况都记录清楚。

比如说,您觉得对方在您的土地上种了树,那就把树的位置、数量等情况拍下来。

三、提出申请。

1. 确定受理部门。

- 一般来说,您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如果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可能是您首先要找的地方。

2. 填写申请表。

- 您需要到受理部门领取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表。

填写的时候要把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写清楚。

然后详细描述纠纷土地的位置,比如在哪个村、哪条路旁边、靠近什么标志性建筑等。

还要把纠纷的情况简单明了地写出来,例如您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权属的依据,以及对方的主张等。

3. 提交申请材料。

- 除了填写好的申请表,您要把之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不齐全,他们会告诉您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

四、受理审查。

1. 初步审查。

- 受理部门收到您的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几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会查看您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您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就会受理这个案件;如果不符合,比如您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或者申请表填写错误太多,他们会通知您修改或者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8•【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程序与步骤

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程序与步骤

县级农村⼟地调查主要分为准备阶段、权属调查阶段、外业阶段、内业阶段、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等阶段。

(⼀)准备阶段
调查准备⼯作包括技术准备、⼈员准备,资料准备和仪器设备准备等。

采⽤综合调绘法进⾏调查的地区,依据调查底图,参照原有⼟地利⽤数据库或⼟地利⽤现状图,对影像进⾏解译。

调查准备⼯作做得越细、越周到、越充分,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就越⾼;未准备充分就开展调查,容易导致⼯作效率低下,甚⾄增加不必要的返⼯和重复⼯作。

(⼆)权属调查阶段
权属调查阶段主要⼯作内容是按宗地开展集体⼟地所有权和国有⼟地使⽤权调查,将权属界线调绘或标绘在调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地利⽤现状较长上,筛理和调处⼟地权属争议,签订或继续使⽤原签订的《⼟地权属界结线协议书》或《⼟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三)外业地类调查阶段
在确定的⾏政区域界线、⼟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经实地核实确认,将地类、界线、权属以及必要的注记等调绘、标绘、标注在调查底图上或《农村⼟地调查记录⼿簿》上。

(四)内业阶段
内业阶段主要有三⽅⾯的⼯作,⼀是对外业阶段的调查成果进⾏整理,形成原始调查成果;⼆是依据原始调查成果建设农村⼟地调查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形成⼟地调查的各种图件、数据成果;三是编写⼟地调查报告,全⾯记录、反映调查的组织实施全过程,分析⼟地利⽤程度,总结⼟地利⽤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利⽤⼟地资源建议等。

(五)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阶段
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是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可靠的主要⼿段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时,应当。

A.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请B.亲自申请,不能由他人代理C.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D.不负有举证的责任答案:C[解答] 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即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

2.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B.在受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C.认为应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D.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答案:D[解答]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承办人不适用回避制度B.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C.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D.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答案:A[解答]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据此规定,承办人也是适用回避制度的。

4. 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中立,不能直接调查取证B.调查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C.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取得D.承办人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答案:D[解答] 调查中,证据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由当事人提供和由承办人调查取得两种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管辖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四)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地籍科负责主办;各区(县)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应当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调解。

需要处理的,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在调查清楚后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地籍科;地籍科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后再上报局领导。

七、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一、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案例1:上诉人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俊祥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140号)中记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恢复原状纠纷,但实际是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纠纷,原告虽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林权证》,但证载的四至界限并不清晰,且涉案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已呈文请兰州市人民政府处理,但至今无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参考案例2:温阳海与王占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3民终192号)中记载,“本院认为,上诉人为了证明自己就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书中的土地四至与其办理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不一致。

本案据此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四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机制。

1、处理部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土地侵权案件处理程序

土地侵权案件处理程序

土地侵权案件处理程序
土地侵权案件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当发生土地侵权案件时,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立案: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受理后将案件立案,并对案件进行审查。

3.调查取证: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包括询问、调查、勘验、搜查等方式,法院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4.调解: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当地司法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

5.庭审:如果案件无法调解,法院将安排庭审,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6.执行: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执行部门将对被判决或裁定人进行强制执行,保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以上就是土地侵权案件处理程序的主要步骤。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员。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管辖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四)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地籍科负责主办;各区(县)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应当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调解。

需要处理的,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在调查清楚后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地籍科;地籍科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后再上报局领导。

七、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2021年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方法XX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及《XX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立用地、集体建立用地、农村宅基地)之间的争议处理。

本方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以下争议案件:(一)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二)县人民政府、上级行政职能部门交办转办的;(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证人证言要有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号码等根本情况;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和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资料;(4)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受理单位(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章节土地权属调查

第章节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引言土地资源是国家资产和人民幸福之源,因此,土地权属的证明非常重要。

土地权属调查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维护国家尊严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土地权属调查的相关概念、流程、方法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概念土地权属是指特定的土地被合法权利人拥有和掌握的状况。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的过程,以确保土地使用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流程土地权属调查一般包括三个阶段:1.基础调查–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了解土地的地理环境、土地用途、权利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资料核对–对土地权属的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调取。

3.实地调查–对于初步调查中存在疑点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方法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如下:1.实地勘察–对于被调查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包括测量、勘界等内容,以确定土地的范围和位置。

2.资料核对–对于土地权属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资料核对和调取,例如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3.口头调查–调查相关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证言,以了解权属情况。

4.高新技术手段–同时,现代技术手段,如GPS、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也可以帮助土地权属调查的高效完成。

法律法规土地权属调查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依法划归、出让或者征收收归的国有土地,已发证的集体土地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林地。

”2.《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权证交换协议》–确定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土地权属调查标准和流程,并提供了交换所需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等。

3.《国家领土空间规划》–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目录和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和管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地权属调查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维护都非常重要,要求实施单位在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采取科学高效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土地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权益。

(完整版)权属调查流程

(完整版)权属调查流程

(完整版)权属调查流程权属调查流程农村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权属调查的步骤是:调查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及土地座落的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1、权属调查准备工作确定调查范围、制作调查工作用图,调查范围内的调查工作用图现势性强且精度满足要求。

2划分街道、街坊及宗地2.1划分街道、街坊街道以乡镇行政区界线作为街道界线。

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乡镇界套合调查工作用图上,勾绘出划分街道的界线,街道编号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乡镇编码一致。

街坊以行政村界线作为街坊界线。

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行政村界套合调查工作用图上,勾绘出划分街坊的界线,街坊划分后,应编街坊号,街坊号的编制,应考虑与土地利用数据库编码的一致性。

2.2划分宗地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宗地的划分应以方便地籍管理为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

现将一般情况的宗地划分说明如下:①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

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

这时应确定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的面积及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共用面积一般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②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用地类界线(或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宗地。

3 预编宗地号权属调查时,专业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收集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按初始登记人员预编的文件顺序号,将每一宗地勾绘到工作用图上,并在图上用铅笔注明编号。

当一个街坊全部勾绘结束后,对街坊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号,并将预编的宗地号标注到地籍调查表上及登记申请书上。

按上述方法,预编的宗地号与调查结束后的正式宗地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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