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核_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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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单位网站的长效、稳定、健康的发展,促进网站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网站的整体结构由网络部规划,任何部门、任何人需修改网站的结构均应提出书面的请示,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方能改动。

第三条网站由专人进行维护管理,管理者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必须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传发布,保证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并对其管理的栏目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四条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五条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重要信息可随时上传,确保网站信息常换常新。

第六条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七条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报告。

第八条网站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查链接网站、个人注册的信息内容与发布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域删除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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