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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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其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Dl3392 《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业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设施符合规定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价值5%;

(四)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质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衬垫不得使用松软易燃材料;

2、机动车辆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3、根据所装货物性质,配备消防器材和捆扎、防火、防散失等用具;

(五)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泄压阀,防渡板、遮阳物、压力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罐体表面喷印明显的标志;

(六)各种装卸机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术;

(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八)车辆必须使用国家标准G913392—92规定的三角形顶灯及矩形标牌,三角形顶灯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形标牌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

(九)车辆驾驶人员,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或两年驾驶经历;

(十)直接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须经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持交

通部统一式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下称《操作证》);驾驶人员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专用章的《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上岗证》 (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业务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十二)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从事省际、粤港(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设有从事省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装卸搬运、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报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向当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立项审批文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报告;

(二)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银行资信证明。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次日起三十天内按审批权限予以答复。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立项的业户,应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见附表一),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第

六条规定的,营业性运输单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公略运输许可证》 (下简称《许可证》和《公路运输营运证》 (下称《营运证》),非营业性运输单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粤港(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路运输营运证》按现行渠道发放。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车籍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并依章缴纳税。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扩大经营范围,须经原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的经营范围,要求歇业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换完毕,结清来往帐目,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交通主管部门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审验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缴回有关营运证件。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一)向已经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二)托运人必须在托运单上如实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三)货物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四)对运输过程有特殊要求的危险货物,必须在运单上注明;

(五)托运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省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见附件二);

(六)托运未列入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应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见附件三);

凡未按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的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交接时必须做到:

(一)认真核对托运人在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件重、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

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二)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湿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运量超过100吨的,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县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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