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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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

黄埔(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本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购置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格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做好专家遴选、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当按规定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危运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运输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1.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是指以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基本要求3.1 企业应通过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持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

3.2 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

4 .安全生产工作机构4.1 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2 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5. 安全生产责任5.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5.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5.2.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2.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2.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2.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2.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2.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落实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

其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dl3392《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业条件:(一)具有完善的企业章程;(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设施符合规定条件;(三)具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价值5%;(四)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质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衬垫不得使用松软易燃材料;2、机动车辆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3、根据所装货物性质,配备消防器材和捆扎、防火、防散失等用具;(五)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泄压阀,防渡板、遮阳物、压力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罐体表面喷印明显的标志;(六)各种装卸机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术;(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八)车辆必须使用国家标准g913392—92规定的三角形顶灯及矩形标牌,三角形顶灯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形标牌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九)车辆驾驶人员,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或两年驾驶经历;(十)直接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须经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城乡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运输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允许客货运输车辆跨区域双向运行。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货物的集中运输和多式联运,优化货物流通方式,减少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行业准入要求开展运输活动。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八条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且在运输过程中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输车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复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证书将被吊销。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或注销,将导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停或终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包括防爆装置、泄漏预防装置、紧急停车装置等。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尾气排放标准,减少空气污染的影响。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安排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驾驶人员应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装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该《规定》是由国务院发布的一份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旨在规范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内容:第一条:关于危险货物的定义该条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指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具有危害性或能够造成较大危害的物质或物品。

根据该定义,危险货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易燃品、氧化剂、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压缩气体等。

第二条:关于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该条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

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等级,将其分为9个类别,每个类别用相应的标志予以标识。

这些标志包括橙色三角形、黑色矩形、白色矩形等,可依据具体的危险货物和危害程度采用不同的标志。

第三条:关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该条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

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计划,确保运输车辆及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同时,还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四条:关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该条规定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对驾驶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车辆驾驶技能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

此外,还应制定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运输标准。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同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和减轻事故危害。

第五条:关于监管和处罚该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监管和处罚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违规企业和非法货物严肃追责。

此外,行政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货物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总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份重要的行政法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管理及经营原则)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粤交运[2021]120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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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

其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Dl3392 《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业条件:(一)具有完善的企业章程;(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设施符合规定条件;(三)具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价值5%;(四)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质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衬垫不得使用松软易燃材料;2、机动车辆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3、根据所装货物性质,配备消防器材和捆扎、防火、防散失等用具;(五)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泄压阀,防渡板、遮阳物、压力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罐体表面喷印明显的标志;(六)各种装卸机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术;(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八)车辆必须使用国家标准G913392—92规定的三角形顶灯及矩形标牌,三角形顶灯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形标牌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九)车辆驾驶人员,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或两年驾驶经历;(十)直接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须经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持交通部统一式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下称《操作证》);驾驶人员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专用章的《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上岗证》 (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十一)业务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十二)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从事省际、粤港(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设有从事省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装卸搬运、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报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向当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立项审批文件:(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报告;(二)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四)银行资信证明。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次日起三十天内按审批权限予以答复。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立项的业户,应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见附表一),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营业性运输单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公略运输许可证》 (下简称《许可证》和《公路运输营运证》 (下称《营运证》),非营业性运输单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粤港(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路运输营运证》按现行渠道发放。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车籍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

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并依章缴纳税。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扩大经营范围,须经原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的经营范围,要求歇业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换完毕,结清来往帐目,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交通主管部门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审验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经营资格,缴回有关营运证件。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一)向已经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二)托运人必须在托运单上如实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三)货物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四)对运输过程有特殊要求的危险货物,必须在运单上注明;(五)托运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省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见附件二);(六)托运未列入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应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见附件三);凡未按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的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交接时必须做到:(一)认真核对托运人在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件重、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二)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湿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运量超过100吨的,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县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三)承运人自受货之后至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

货物交接双方,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备;(四)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因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和押运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危险货物,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交接,由此而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装卸必须做到:(一)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作业;(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捧碰、撞击,重压、倒置,货物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

操作过程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未按以上规定从事装卸操作,由此而发生事故,由装卸单位及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到:(一)随车携带《上岗证》和《营运证》或《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二)应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包装破损,应由发货人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危险货物必须按J丁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见附表四)中配载表规定配载;(三)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四)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措施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五)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持有《操作证》的押运人员随车押运;(六)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及高温场所;(七)运输结束后,必须对车辆及工属具进行洗刷消毒,汽车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五,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运输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规定期限强制维护。

第十八条承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准运证》。

第十九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荼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未经地级市运管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货物运单和票据。

第二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季累计报省交通厅。

第四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是一类汽车维修业户,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具有专用修理车库,并经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技术审查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方能从事维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业户应符合《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从事管理、驾驶、装卸、维修人员应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驶人员应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一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通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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