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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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均须参加结业考试。因公、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党校批准。

第二条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

学员无故缺课2次或累计缺课3次以及符合《第44期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管理要求》中取消培训资格规定的其它情况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学员参加考试时需带学生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按时独立答卷,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本期学员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结业,不发结业证。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条学员考试成绩经党校办公室审查、鉴定后,一份发送学员所在党组织,一份提供校团委下发结业证使用,一份留存党校办公室备案。

党委组织部

二○○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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