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行为相关法律问题58页PPT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 ppt课件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1)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 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 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3、借款利率:决定借款利率范围的因素包括,相关信用等级的历史(即实
际)和预期的逾期率、违约率、违约的收回率;宏观经济的趋势,及其带来 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市场上、以及平台上的资金和借款的供需关系、 以及用户的需求
4、授信额度:即借款额度范围。依据个人信用等级及个人财务信息对借款
人进行授信。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六、套路贷。
套路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是随着竞技游戏的打法流行起来的,用来形容精心 策划的一套计划,针对敌方算计的一个形容词。 1、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诚。 2、套路玩的深,谁把谁当真。 3、真正的套路不是骗你一次,而是骗你一次又一次。 4、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农村已整改,套路深似海。 5、我走过的最远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6、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7、一入套路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 8、情书是我抄的,套路我是学的,但喜欢你是真心的。 9、都说城市套路深,岂知套路出农村。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四)民间借贷专业术语
1、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
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
2、违约:逾期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
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 罚息。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
借名登记
姓名:周云云学号:20150031011222 专业:行政法实务方向对一起“借名登记”案件的法律分析摘要传统的物权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等,均是在法律物权内部所做的划分。
这些分类方法,忽略了对物权的根本分类——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定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为第三人知悉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
按照物权是否有公示的外观特征,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
法律物权,是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其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也即纳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由占有表示的动产物权。
事实物权,是指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但不具有公示的外观特征。
一般情况下,同一物上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是一致、吻合的。
但由于各种原因,同一物上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也有不一致的时候。
只有两者发生不一致时,才有进行区分的必要。
物权属于对世权,权利人对物权具有支配力。
这种支配力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经过公示的物权具有绝对的公信力。
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依登记为准,动产依占有为准。
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经登记的权利人和具有所有权外观特征的占有人就是正确的权利人。
这种推定必然使得真正的权利人被排除在权利正确性推定之外。
然而,真实权利人的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确有着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
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如何平衡真实权利人,也即事实物权人和法律物权人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
本论文通过一个房产“借名登记”案件,来试述该问题。
论文首先对“借名登记”案件的性质进行探讨,指出“借名登记”案件的实质是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冲突。
其后,阐述了什么是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以及两者的区别,重点讨论了保护事实物权的法理依据。
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个人可能会将自己的名字借给他人使用,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借名”。
借名可能涉及到房产、车辆、营业执照等不同领域,其法律后果也因具体情况而异。
本文将探讨借名的法律后果,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一、借名的基本概念借名,是指个人将自己的姓名借给他人使用,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借名关系中,借名人(出名人)和被借名人(使用者)是两个主体。
借名行为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1. 规避政策限制:如限购政策、限贷政策等。
2. 信用记录不良:被借名人信用记录不佳,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或购买资产。
3. 个人隐私保护:被借名人希望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名字。
4. 他人求助:被借名人因特殊情况,请求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某项活动。
二、借名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借名行为往往涉及到合同关系,如借款合同、购房合同等。
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引发纠纷。
2. 产权风险:在房产、车辆等财产权属登记中,借名人的名字可能会被用于登记,但实际产权可能属于被借名人。
如果被借名人无法偿还债务,可能会被债权人追索,从而影响到借名人。
3. 法律责任风险: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违法活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被借名人使用借名人名字进行非法活动,借名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 税务风险: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未履行税务义务而承担税务责任。
例如,被借名人未申报房产、车辆等财产,借名人可能需要代为申报。
三、借名的法律后果1. 合同纠纷:借名行为可能导致的合同纠纷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借名行为的性质、目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
2. 财产权属纠纷: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而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在处理财产权属纠纷时,法院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产权归属。
3. 刑事责任: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借名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为什么要借名?”
• • • • •
借名的原因或目的: 出于真实身份的考虑 融合各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关系 规避法律的禁止规定 享有原本不应获得的保护、利益 为使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合法的形式
借名的形式
• 口头协议 • 书面协议、合同 “谭义民与颜小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香港华星国际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房地产 综合开发公司等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
20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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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一台商A拟在大陆设立一个体工商户,因为根 据有关税收法律,个体工商户可以缴纳定额税。但 大陆法律同时规定,只有中国籍自然人得申请设立 个体工商户。于是A与大陆商人B约定,由A出资借 用B名义登记注册某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当中 记载了B为该个体户的负责人,但实际上由A个人经 营。
法律明确禁止的
• 工程挂靠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在民事诉讼法上具有共同诉讼人的当事人地位
20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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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李某与胡二妹在外打工,相识二年后,准备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因胡二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胡 二妹便回家携带自己与李某的结婚照片和家里的户 口簿,以户口簿中的姐姐胡大妹的名义和李某办理 了结婚登记手续。
出借身份证法律案例分析
出借身份证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黄女士(化名)投诉,反映政府部门在开展低保核查时,发现其姐姐黄某某名下有1家注册的企业,其低保被中止。
黄某某智力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黄女士认为这家企业系虚假登记,并自行前往相关鉴定机构,为其姐姐做了笔迹鉴定,以此为由,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该冒名注册的公司,以恢复其姐姐低保待遇。
二、裁判结果经相关部门查询,黄某某的身份证系由她的亲属出于好心帮忙的原因,出借给朋友用于注册公司,没想到会影响黄某某领取低保,后已主动到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注销。
执法人员对黄某某的亲属出借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出借身份证可能会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详细讲解。
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案例点评身份证作为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载明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对公民个人而言至关重要。
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身份证件,不随便出借,以防“好心办坏事”,同时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防止身份证丢失、被盗。
身份证不可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身份证复印件使用时,要签注用途和有效期。
例如:该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业务,再印无效等。
身份证丢失之后要及时补办,必要时登报声明原身份证作废。
手持身份证照片不要随意给,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用于借贷或其他行为。
肖像权、姓名权PPT学习课件.完整资料PPT
利
肖像
何 为 肖 像 ? 肖 像 以 容 貌 为 中 心 的 人 体 形 象 再 现 .
• 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 • 肖像再现了个人 的基本特征,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
借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战士的姓名往其家里寄钱或以他人名义帮助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算不算是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是否违反了诚信做人的原则?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国家领导人的照片不属于侵权行为.
学校、饮料厂和电视台是否侵犯了40 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三被告共同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 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三被告共同合作使用了40名小学生吹小号的录像肖像做广告;
(2)三被告使用40名小学生肖像做广告,未经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某市某饮料厂举行展销会,与电视台商定,对展销会进行现场录像,制:成40秒的广告,每周播放两次,持续两个月,厂家对付电视台人民币1万元。
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肖像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 摄像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厂家还与市第一小学约定由学校组织40名小学生在展销会上吹小号奏乐,届时有电视台在现场录像,并根据摄像制作广告。
利肖用像公 以 王民容肖貌莹像为进中行心应人的身人攻体向击形.象法再现.院起诉,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
王某没有侵犯陈某的肖像权。
查证此事的开支和精神损失。 学校、饮料厂和电视台是否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40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均不知此事) 厂家还与市第一小学约定由学校组织40名小学生在展销会上吹小号奏乐,届时有电视台在现场录像,并根据摄像制作广告。
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在于生活实践 中 . 如欠 缺资质 的企业借用他 人名义从
事工程 承包 、 借名购 房等行 为 , 导致 法律行 为 的“ 名” 与“ 实” 不相一致 在 此情形下 . 如何认定借 名行为的
效力 . 到 底 由谁 来 承 担 法 律 行 为 的后 果 . 我 国现 行 立
法 未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理 论上也 认识不 一 , 由 此 引 发 的
借 名 实 施 法 律 行 为并 非 法 定 的 专 业 术 语 . 而 系 行 为 人借 用 他 人 名 义 对 外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的 简 称 借 用 他 人名义 实施法律 行 为( 以下简称 “ 借名 行为 ” ) 广 泛 存
意 思 加 以 综 合 判 断 。具 体 来 说 . 可按 照 以 下 步 骤 作 类 型化展开分析 : 首先 , 判 断借 名 行 为是 否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效 力性 强 制规 定 或违 反社 会公 共 利益 在 实 践 中 , 促使 行
首先如果交易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借名事实在主观意愿上只同意与名义载体发生交易则出名人之前的出借行为类推适用代理权的授予此时应当认定借名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出名人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
6 6 l 中困 趋蔡 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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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
责任编辑 . 黄学昌
借名 实施 法律行 为的法律效 果
黎徐 亮 文
为 的 区分 标 准在 于 . 谁 是 法律 行 为的 实施 者 。 如 果 借 名 人 亲 自实施 法律 行 为 , 则 为 直接 借 名行 为 , 如 果出 名人 不仅 出借 名 义 . 而且 还代 位 实施 法律 行 为 . 则 为 间接 借 名 行 为 。 之 所 以强 调这 种 分 类 的 重要 性 , 原因 在 于谁 是 行 为 的 实施 者 对 判 断行 为效 力 和 行 为效 果 归 属 具有 直 接 的 影响 关键词: 借 名 行 为 直 接 借 名 间接 借 名 法律 效 果
借名经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名经营,是指实际经营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借名经营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房地产、企业注册等领域。
然而,借名经营涉及到法律风险,如权利义务不明确、责任承担不清晰等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借名经营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实际经营者提供参考。
二、借名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关系借名经营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关系。
在借名经营中,实际经营者与名义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实际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名义经营者仅提供名义上的支持。
2. 侵权行为借名经营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如实际经营者未经名义经营者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可能构成对名义经营者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借名经营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借名经营的相关规定如下:(1)实际经营者与名义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借名经营的期限、费用、收益分配等。
(3)实际经营者应承担经营风险,名义经营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借名经营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民、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名义经营者有权要求实际经营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3)实际经营者侵犯名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借名经营的相关规定如下:(1)实际经营者未经名义经营者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构成对名义经营者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2)实际经营者侵害名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借名经营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2)实际经营者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借名经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实际经营者可能面临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法律风险。
第十七章擅用他人名义行为
第十七章擅用他人名义行为第一部分:通则17.1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若候选人将某人或某组织的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纳入其选举广告中,以示得到支持,必须取得有关人士或组织的事先书面同意,口头同意或事后的书面同意均不可以。
[2019年9月新增]17.2 若支持者只同意以个人名义支持某候选人,而支持者有意提及其职衔或其组织名称,则必须小心行事,以免令人以为有关组织亦支持该候选人。
若选举广告显示有关组织的支持,则必须经组织管理层批准或全体大会通过。
[2019年9月新增]17.3 候选人在网上平台发布选举广告时有些人或组织可能会为了表达对某候选人的支持,自发地对该选举广告“赞好”、作出回应、或将其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纳入该候选人的选举广告中。
如该候选人或其授权人士没有要求或指示有关人士或组织作出支持、则该候选人不需要事先取得有关人士的书面同意,但该候选人不可修改该选举广告。
[2019年9月新增]第二部分:作出支持声称17.4 候选人在其任何选举广告内使用某人或某组织的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以示获得有关人士或组织的支持之前,如未能取得有关人士或组织事先书面同意将其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纳入候选人的选举广告中,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除非有关候选人既没有要求或指示将上述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纳入其选举广告,亦没有授权任何人如此要求或指示。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支持(support)就某候选人而言,包括对该候选人的政策或活动的支持。
另外,如选举广告的任何内容(有关候选人已取得上文所述的事先书面同意或有关候选人既没有要求或指示将有关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纳入其选举广告,亦没有授权任何人如此要求或指示)是由某人或某组织提供的,但候选人修改或授权任何人修改该等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或内容,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除非修改前有关人士或组织书面同意将已修改的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或内容纳入该选举广告。
借名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借名行为,即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本文旨在探讨借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效力、物权变动、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借名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借用他方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借名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借名行为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借名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借名行为的合同效力1. 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借名行为中,借名人、出名人、债务人、债权人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2. 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借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借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借名人、出名人、债务人、债权人等主体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三、借名行为的物权变动1. 物权变动无效在借名行为中,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进行物权变动,如果出名人对此不知情,则物权变动无效。
因为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出名人未在物权变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物权变动无效。
2. 物权变动有效(1)出名人同意:如果出名人同意借名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物权变动,则物权变动有效。
(2)善意取得:如果出名人未对物权变动进行意思表示,但借名人取得了该物权,且无恶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借名行为的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承担(1)借名人侵权: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借名人承担侵权责任。
(2)出名人侵权:出名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名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出名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免除(1)出名人不知情:出名人对借名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不知情,且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借名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社会中,借名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借名关系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特定目的,一方借用他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借名关系的存在,既可能涉及物权、债权、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因此,明确借名关系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借名关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借名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特定目的,一方借用他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借名关系中,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出借人则对借用人进行名义上的授权。
2. 特征(1)借名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借用人和出借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目的和关系。
(2)借名关系的核心是借用人的名义,出借人仅提供名义上的支持。
(3)借名关系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涉及物权、债权、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三、借名关系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1)借名物权关系:借用人借用出借人的名义进行物权登记,享有物权。
(2)借名物权转让:借用人将借名物权转让给他人,需取得出借人同意。
(3)借名物权消灭:借用人将借名物权返还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放弃物权。
2. 债权法(1)借名债权关系: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进行债权登记,享有债权。
(2)借名债权转让:借用人将借名债权转让给他人,需取得出借人同意。
(3)借名债权消灭:借用人将借名债权返还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放弃债权。
3. 合同法(1)借名合同关系: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
(2)借名合同转让:借用人将借名合同转让给他人,需取得出借人同意。
(3)借名合同解除:借用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解除借名合同。
4. 侵权责任法(1)借名人侵权:借名人以出借人的名义实施侵权行为,由出借人承担侵权责任。
(2)出借人侵权:出借人以借名人的名义实施侵权行为,由借名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借名关系法律纠纷的处理1. 诉讼途径(1)当事人协商解决:借用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维护姓名权利PPT
一、请说说你所知道的人的笔名和艺名
姓名 毛泽东 周树人 沈雁冰 谢婉莹 周董 陈港生 刘德福 梅澜 笔名 子任 鲁迅 茅盾 冰心 艺名
周杰伦 成龙 刘德华 梅兰芳
二、默看P42一段文字,说说自己的 名字有什么特别寓意
三、把你知道的姓名趣事说给大家听
维护姓名权
2、姓名权的含义、行使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 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D
2 、中学生陈某在网上聊天时,假冒本班同学 赵某的姓名,捏造本班同学孙某有小偷小摸行 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 和孙某 的 ( )
B
A.荣誉权 C.姓名权
姓名权 隐私权
B.姓名权 D.名誉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赐人千金不如赐人一名; 不怕命不好只怕名不好。 俗 语
谢谢大家!
成年人
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
自主决定
监护人代为行使
3、法律保护公Leabharlann 的姓名权寿生的烦恼一对农村夫妇,生了个白胖儿子,却为儿子的名字 发了愁,思来想去,朴实的夫妇终于给自己的儿子取名 “寿生”祝他一生平安,长命百岁。 寿生渐渐长大,去年考上县城一所重点高中,他非 常勤奋,成绩优异,父母都为他感到开心。可最近他却 不想上学了。并向父亲提出改名的要求。因为他父亲姓 “秦”,同学嘲笑他,叫他“禽兽生”,但是遭到父亲 的拒绝,说他忘恩负义。
你认为寿生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吗? 他爸爸有权阻止吗? 我们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即:不 得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更改姓名。
窃取邀请信
王强是高一学生,他在校成绩很优秀, 学校打算保送他上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打 算录取他,给他寄了邀请信,邀请他提前 体验大学生活,可是这封邀请信却被同学 马雷抢先窃取,同时以王强的名义拒绝邀 请,并推荐了自己。 马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借名协议_精品文档
借名协议概述借名协议是一种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用户名字和形象的协议。
在网络社交平台和个人网站上,借名协议允许用户暂时使用名人、品牌或虚构角色的名字和形象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个性。
借名协议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以保护被借用名字和形象的权益。
背景伴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频繁地在网络上与他人交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身份,尤其是在公开平台上,一些用户选择使用借名协议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同时,借名协议也可以用来表达个人喜好、追求独特性或吸引更多关注。
然而,滥用借名协议也可能导致名人或品牌形象的侵权问题,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借名协议的使用。
借名协议的原则借名协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互尊重:借名协议应得到被借用者的允许,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明确标示:在使用借名协议时,用户应明确标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声明借用名字和形象的目的。
3.不得混淆:使用借名协议的用户不得混淆真实身份和借名身份,以免引起误解和纠纷。
4.不得侵权:使用借名协议的用户不得侵犯被借用名字和形象主体的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
5.自我约束:用户在享受借名协议的权利时,应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不利用借名协议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借名协议的实施为了确保借名协议的有效实施,需要涉及以下方面:1. 社交媒体平台的规范社交媒体平台应制定相关规范,明确借名协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并提供举报机制来应对滥用借名协议的情况。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身份的验证和真实性检查,减少虚假借名协议的存在。
2. 信任体系的建立建立可信任的身份验证机制,通过实名认证、身份证明等方式来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借名协议和虚假身份的存在。
3. 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借名协议的使用条件和限制,保护被借用名字和形象主体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惩罚力度,对滥用借名协议和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借名妻子,能否享有亡夫赔偿金
58法治在线·权益纷争借名妻子,能否享有亡夫赔偿金文/钱宏祥借名嫁夫的女子事情还得从12年前说起。
2004年1月上旬的一天,刚说完一桩媒的赵桂兰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名无家可归的女子。
赵桂兰住的村上,正有不少青壮年男子还没有娶亲。
尤其是晟家,兄弟姊妹共10人,其中的晟国平,已经三十多岁了,不知相了多少回亲,大多因为他没有自己的房子,穷得叮当响,而一直没有说上媳妇。
晟母十分着急,每每遇到赵桂兰,都用几乎哀求的口气相托。
带回这个女子的第二天,赵桂兰问出了大致情况,她叫何小翠,是贵州人,现年26岁,目前单身。
知道大致情况后,赵桂兰第一时间想起了晟母之托。
几经劝导,何小翠终于同意让赵桂兰为她说媒。
于是,赵桂兰带着她来到了晟家,晟国平见何小翠模样清秀,心里乐不可支。
哥哥晟建平却当面提出了不同意见:“小翠来历不明,怕是靠不住。
”赵桂兰立马一顿抢白,“啥靠得住靠不住的,办了证就是一家子。
”说得晟建平哑口无言,在旁的何小翠则支支吾吾说:“领结婚证只怕不成呢,身份证早就弄丢了。
”赵桂兰瞅了瞅何小翠,忙说:“不妨不妨,我前些天捡了张身份证,上面的女子年纪和长相都与你相仿。
”于是,2004年1月14日,赵桂兰就携带着湖北省房县某镇一个叫“吴开云”的身份的经常施暴,故而跑了出来。
说出原委,一直闷在何小翠心里的纠结解开了,她干脆提议说,把儿子接到身边来一起过,晟国平断然拒绝。
自此,两人心里的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日渐疏离。
2008年9月,晟国平好不容易请晟建平作保,向村邻借债9900元,买下同村村民的一块宅基地,准备建造自己的住房,想以此挽留住何小翠。
但何小翠再也不愿留在村上受穷,2008年10月,她不管不顾家中即将建房,只身远赴距浏阳一千多公里的青岛一家饭店打工。
同年底,晟国平在晟建平的协助下,建成了1栋3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为尽早还清建造房屋拖欠的债务,晟国平此后便常常外出到建筑工地打短工,一次事故中,他摔伤了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