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统一员工请、休假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分厂、部门员工请、休假事项。

第三条内容:包含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休假八种假期的管理。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事假: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停止工作办理的假期。

一次请假不超30天,全年最多请假不超60天。

事假不发工资,社保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条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享受病假假期的疾病病种有: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

(二)白血病患者的化疗;

(三)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治疗;

(四)糖尿病(合并有心、肝、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五)脑血栓、脑溢血后遗症;

(六)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九)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甲肝、戊肝除外);

(十)慢性肾小球肾炎;

(十一)肺心病合并慢性心衰;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三)陈旧性心肌梗塞;

(十四)高血压性心脏病;

(十五)冠心病;

(十六)非以上十五种疾病,但却需住院手术治疗,经公司核实的。

以上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假期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六条产假:产假是指工作的女性怀孕后期和分娩之后,享受的假期。假期为90天(含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必须提供准生证,否则按事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局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但符合生育政策的,假期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七条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享有的假期。具体情形如下:

(一)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以享有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假期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丧假: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假期为1-3天。如亲属在外地的,另给予路程假2天。

丧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九条工伤假:按公司已定《工伤管理规定》执行。根据病情需要进一步修养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假期最长为12个月。

第十条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具体情形有:(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

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以上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2天路程假。

(五)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探亲假的费用:

(一)探亲假假期工资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承担。(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承担。

(四)往返路费按公司报销制度进行报销。人力资源部建立报销登记台帐,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本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登记审计部审核。

公司聘用的乐陵籍以外的员工,根据已签的聘用合同持票据进行报销,不再适用以上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带薪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假期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5-15天的休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1

(二)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10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20(含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四)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的休假期限是:总经理年休假15天;副总经理年休假10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年累计享受的休班(周日和公司节假日放假除外),其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非计件人员按工资标准执行,不享受休假期间的任何奖励;计件员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种假别(除事假)假期都规定上限,超过规定上限,一律按事假办理续假手续。超事假上限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事假年累计超60天者,取消年度工资晋级、年终评选先进及各种奖励。

(二)累计超过60天不足90天者,上班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原工龄待遇;

(三)累计超过90天者,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公司重新安排岗位;

情况不符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分厂、部门负责人可批准员工3天(含本数)以下假期,超出期限者须到公司请假。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应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请假条》。因病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由其单位领导在二十四小时内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办理。

第十五条请病假、事假者暂扣未发工资,等上岗满一个月后,由其本人写出申请后领取工资。因特殊情况,如:交通事故、家庭重大事故、严重疾病等原因请假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工资不予扣除。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中,除特别注明者外,遇节假日、休息日一律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