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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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统一员工请、休假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分厂、部门员工请、休假事项。
第三条内容:包含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休假八种假期的管理。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事假: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停止工作办理的假期。
一次请假不超30天,全年最多请假不超60天。
事假不发工资,社保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条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享受病假假期的疾病病种有: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
(二)白血病患者的化疗;
(三)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治疗;
(四)糖尿病(合并有心、肝、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五)脑血栓、脑溢血后遗症;
(六)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九)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甲肝、戊肝除外);
(十)慢性肾小球肾炎;
(十一)肺心病合并慢性心衰;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三)陈旧性心肌梗塞;
(十四)高血压性心脏病;
(十五)冠心病;
(十六)非以上十五种疾病,但却需住院手术治疗,经公司核实的。
以上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假期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六条产假:产假是指工作的女性怀孕后期和分娩之后,享受的假期。假期为90天(含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必须提供准生证,否则按事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局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但符合生育政策的,假期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七条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享有的假期。具体情形如下:
(一)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以享有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假期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丧假: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假期为1-3天。如亲属在外地的,另给予路程假2天。
丧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九条工伤假:按公司已定《工伤管理规定》执行。根据病情需要进一步修养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假期最长为12个月。
第十条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具体情形有:(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
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以上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2天路程假。
(五)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探亲假的费用:
(一)探亲假假期工资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承担。(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承担。
(四)往返路费按公司报销制度进行报销。人力资源部建立报销登记台帐,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本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登记审计部审核。
公司聘用的乐陵籍以外的员工,根据已签的聘用合同持票据进行报销,不再适用以上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带薪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假期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5-15天的休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1 (二)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10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20(含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四)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的休假期限是:总经理年休假15天;副总经理年休假10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年累计享受的休班(周日和公司节假日放假除外),其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非计件人员按工资标准执行,不享受休假期间的任何奖励;计件员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种假别(除事假)假期都规定上限,超过规定上限,一律按事假办理续假手续。超事假上限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事假年累计超60天者,取消年度工资晋级、年终评选先进及各种奖励。 (二)累计超过60天不足90天者,上班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原工龄待遇; (三)累计超过90天者,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公司重新安排岗位; 情况不符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分厂、部门负责人可批准员工3天(含本数)以下假期,超出期限者须到公司请假。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应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请假条》。因病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由其单位领导在二十四小时内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办理。 第十五条请病假、事假者暂扣未发工资,等上岗满一个月后,由其本人写出申请后领取工资。因特殊情况,如:交通事故、家庭重大事故、严重疾病等原因请假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工资不予扣除。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中,除特别注明者外,遇节假日、休息日一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