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砖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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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泥土小型空心砖应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砼小型空心砌块和煤渣(陶粒)砼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统一简称小砌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地区以小砌块为墙体材料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尤其是多层住宅建筑、框架填充墙及单层工业厂房的围护结构。
1.0.3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标准《砼小型空心砌块建筑设计规程》(DGJ08—26)规定的原则,并遵照《砌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和《砼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95)中的有关施工的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的施工情况制定的。
1.0.4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原料要求
2.0.1 小砌块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应满足附录A表A.0.4.1-1表A.0.4.1-2的要求。对小砌块质量有异议时,必须按小砌块国家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和抽样规则进行强度等级复试。
2.0.2 进入施工现场的小砌块必须从持有产品合格证明书的同一厂家购入。合格证书应包括型号、规格、产品等级、强度等级、密度等级、生产日期等项内容。同时,要求在厂内的养护龄期必须确保28d。出厂时,产品宜予包装可采用托板装运。
2.0.3 除框架填充内墙、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内隔墙、围墙可使用合格品等级小砌块外,其它工程部位均应采用不得低于一等品等级的小砌块。
2.0.4 水泥应采用有质量保证书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严禁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0.5 砌筑砂浆中的黄砂应采用洁净过筛的中砂,并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标准。芯柱与构造柱砼用砂必须满足《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2.0.6 芯柱砼粗骨料石子粒径为5~15㎜,构造柱砼粗骨料粒径宜10~30㎜,并均应符合《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有关规定。
2.0.7 石灰膏用块状生石灰熟化时,其质量应符合《建筑生石灰》(JC∕T479)的规定,并采用孔洞不大于3㎜×3㎜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少于7d;对于磨细生石灰粉,熟化时间不少于2d。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使用专用砂浆或砂浆稠化粉取代石灰膏拌制砌筑砂浆时,应符合经有关方面审定认可的该产品质量标准。
2.0.8 水必须使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并符合《砼拌合用水》(JGJ63)的规定。
2.0.9 钢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砼用热轧圆钢筋》(GB130)和《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并应有质量证明书及按要求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砌筑砂浆
3.0.1 小砌块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5.0级并须满足设计要求,还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分层度不得大于30㎜,稠度以50~70㎜为宜。
3.0.2 小砌块基础砌体必须采用水泥砂浆砌筑;±0.00以上的小砌块墙体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或专用砂浆砌筑。施工中,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上海市标准《砼小型空心砌块建筑设计规程》(DGJ08-2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砌筑砂浆配合比应遵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并经试验按重量比配制。
3.0.4 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2min,并应在初凝前使用完毕。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掺用砂浆稠化粉的水泥混合砂浆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宜少于6 min。
3.0.5 预拌砂浆的储存、使用及试件取样等应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
3.0.6 砌筑砂浆试块取样应取自搅拌机出料口。同一组试块样应从同盘砂浆取出,并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样。
3.0.7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并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执行。
3.0.8 砌筑砂浆试块数量为同台搅拌机拌制的每一楼层或250m3小砌块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砂浆,至少应各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尚应制作相应试块。
注:小砌块砌筑的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3.0.9 同一验收批中同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其中抗压强度最小一组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
3.0.10 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非破损和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砌筑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判定砌筑砂浆的强度:
3.0.10.1 砌筑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3.0.10.2 对砌筑砂浆试块试验结果有怀疑、争议。
3.0.10.3 砌筑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另行确认砌筑砂浆或砌体的实体强度。
4 施工准备
4.0.1 从事小砌块施工的技术、质量、关切、翻样等人员和操作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4.0.2 墙体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图房屋的轴线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列图。排列时应根据小砌块规格、灰缝厚度和宽度、门窗洞口尺寸、过梁与圈梁的高度、芯柱或构造柱位置、预留洞大小、管线、开关、插座敷设部位等进行对孔、错缝搭接排列,并以主规格小砌块为主、辅以相应原配套块。
4.0.3 堆放小砌块的场地应预先夯实平整,并便于排水。不同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的小砌块应分别堆放。堆垛上应有标志,垛间留适当的通道。堆置高度不宜超过1.6m,并不得着地堆放。装卸时,严禁翻斗卸车和随意抛掷。
4.0.4 砌筑小砌块基础前,应用钢尺校核房屋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房屋放线尺寸允许偏差
4.0.5 砌筑墙体前必须对基础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墙体施工。
4.0.6 预制加工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与钢筋网片,并按型号、规格分别堆放。
4.0.7 小砌块砌筑前,应清理小砌块表面的污物和用于芯柱砌块的底部孔洞周围的砼的毛边。
4.0.8 小砌块砌体施工质量等级按《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应优选A级或B级。
5 砌体施工
5.1小砌块砌筑
5.1.1 砌筑应从房屋外墙转角或定位处开始,并须及时进行吊靠。砌筑皮数、灰缝厚度、标高应与该工程的皮数杆相应标志一致。皮数杆应竖立墙的转角处和交接处,间距宜小于15m。
5.1.2 正常施工条件下,小砌块墙体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