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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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3•【字号】甘政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条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甘政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甘政办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完善运行机制,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全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依据。

规划期为2008年-2010年。

一、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时期,全省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和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

目前,全省共有各级各类人才市场104家,固定交流场所面积共12643平方米,平均每家121.6平方米;县区级以上劳动力市场89家,使用面积33546平方米,平均每家 377平方米。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8家,使用面积7896平方米,平均每家207.8平方米。

“十五”期间,全省各级人才市场共举办各类人才洽谈会2000多场(次),为33万多人解决了就业和实现流动,接受托管流动人员档案10万多份。

劳动力市场为近30万名各类人员办理了求职登记,为25万人开展了职业指导,介绍成功近20万人,对促进我省改革发展、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要健全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运行管理,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9•【字号】甘政发[1986]206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我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实行统一筹集。

二、统筹先在县、市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地、州、市或全省统筹。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均参加当地的统筹。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全部实行统筹。

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待遇目前先统筹以下各项:(1)离休费、退休费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2)离休、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补助;(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补贴费;(4)副食品价格补贴;(5)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6)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的补助费。

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实行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时发给的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的车船费等不实行统筹,由原单位支付。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从签订合同之月起,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并记入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本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登记册”。

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由企业按全部固定职工(含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可根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变化情况三年一定,到期经批准进行调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9〕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7【实施日期】1999.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22号1999年5月1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业:《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2•【字号】甘政发[1997]13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2日甘政发〔1997〕134号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

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甘政办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省委办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118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4日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费用筹集第四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第五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甘人社函〔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甘人社函〔2015〕25号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兰人社发〔2015〕1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使用的计发基数,由于新老办法过渡和名称的变化,分三个时段予以明确:第一个时段是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下半年用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2009年度及以后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老办法按《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劳发〔1998〕30号)规定,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下半年用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对中断缴费、断续缴费等情况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数继续按《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甘劳社险〔2001〕38号)办法执行。

第二个时段是2011年全年,参保人员上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用上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下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在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方面还存在金融和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医养融合等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尚未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8月15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全面研究部署了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同时,于11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倒逼机制,依据重点任务分工(见附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全面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4日附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需要出台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2023甘肃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3甘肃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3甘肃省养老金调整方案2023甘肃省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

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方案。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案,并实现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案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甘肃养老金计算公式20231.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数×1%=,平均缴费指数=总的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基数/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发放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中人”退休时候当地的社平工资__缴费基数的平均指数。

计发系数各地不一样,一般在1%至1.4%之间。

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差不多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前参加工作,建立后退休的人员,二是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前参加工作,但在建立后才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则是由各地自行制定的金额,且每年通常都有所变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4〕2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9【实施日期】1994.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9日甘政办发〔1994〕24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八条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赛、退休费、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号】甘政办发[2014]125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将甘肃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咸辉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张正锋省政府副秘书长
贾廷权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
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范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久武省编办副主任
包东红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玉山省公安厅巡视员
郭华峰省民政厅副厅长
曹玉龙省人社厅副厅长
郭玉芬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军省扶贫办副主任
杨润泉省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曹玉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甘政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022年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的最新消息是什么

2022年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的最新消息是什么

2022年⽢肃省退休⼈员养⽼⾦上调的最新消息是什么最近全国各地的退休⼈员都⼗分关注⼀个话题,养⽼⾦是否上调。

那么⽢肃省退休⼈员养⽼⾦上调了吗?⽢肃省有⽆最新消息?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22年⽢肃省退休⼈员养⽼⾦上调的最新消息是什么2022年⽢肃省退休⼈员养⽼⾦上调的最新消息是:1、2018年12⽉31⽇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员每⼈每⽉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员每⼈每⽉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员每⼈每⽉增加30元。

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年⽉为准。

2、企业退休(职)⼈员(不含“五七⼯、家属⼯”和被征地农民)每⼈每⽉增加16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员(不含“五七⼯、家属⼯”、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每⽉分别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肃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肃省公务员⼯资制度改⾰和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

退休(职)⼈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职)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部,本次调整后⽉基本养⽼⾦低于2696元的,调整到2696元。

《⽢肃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肃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调整范围2018年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续(含符合规定推迟办理退休⼿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员,其中含建国前参加⾰命⼯作的退休⽼⼯⼈、按照国发〔1978〕104号⽂件规定办理退职⼿续的⼈员、2018年12⽉31⽇前已纳⼊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家属⼯”和被征地农民等⼈员。

⼆、调整时间从2019年1⽉1⽇起。

三、调整标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调整体现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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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4]2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3.19
【实施日期】1994.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9日甘政办发〔1994〕2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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