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选举制度中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近年来,美国总统选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些选民对现行的选举制度提出了质疑,并呼吁进行改革。
本文将探讨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并对改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现行选举制度的特点与问题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是选举人制度,这意味着选民并非直接选举总统,而是选举代表选举总统。
具体而言,每个州根据其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被分配相应数量的选举人。
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某个候选人,实际上是在为该候选人赢得该州的选举人票数。
然而,该选举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选举人制度容易引发选民的不满意。
由于中选人的选举是通过党派系统进行的,因此如果一个候选人赢得了全国范围内的普选,但却输掉了选举人票计算,选民可能会感到失望和不满。
其次,选举人制度也会导致一些选举策略问题。
例如,一些候选人可能会将更多的时间和资源集中在有较多选举人票的州,而忽视那些选举人票较少的州。
这可能会导致选举结果与全民意愿产生偏差,引发公正性问题。
二、选举制度改革的可能性由于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许多人呼吁进行改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革方案。
1. 废除选举人制度,实行全民普选废除选举人制度,实行全民普选是一种可能的改革方案。
选民直接选举总统,而不再通过选举人进行代理。
这样可以确保选举结果与全民意愿保持一致,减少选民的不满意。
然而,废除选举人制度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首先,全民普选可能导致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
其次,全民普选可能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成本。
2. 保留选举人制度,改进选举规则保留选举人制度,但改进选举规则也是一种改革的可能路径。
例如,可以通过改变选举人票分配方式来减少选民的不满意。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将选举人票分配方式改为比例分配,根据每个候选人在各州的得票率来分配选举人票。
此外,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候选人,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减少两党垄断的情况。
例如,可以通过减少第三方候选人参选门槛、改变选举辩论的规则等来促进多党竞争。
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摘 要 : 当前党 内选举 实践 中在 候选 人提名 、 党代 表成分 、 举程序 等三个 方面存在 着 问题 。其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选 既有对“ 党管干部” 简单 化理 解、 对党 内民主理论缺乏 系统梳理 等理论方面 的原 因, 又有 多年来 党和 国家领 导体 制
中权力过分集 中现 象仍 然存 在的体制方面 的原 因。 改革和 完善党 内选举 制度 , 有八个方面 的着 力点 : 定《 制 中国共 产党选举工作条例》, 正确认识 党管干部 和党委意 图、 竞争性选 举、 拉票现象 等几个认识 问题 , 完善 与党 内选举 改革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是 党 内 制 度 中最 重 要 的 内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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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图推选 , 通 党 员 缺 少 “ ” “ ” 机 会 和平 普 推 与 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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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 学 的制度 保 障党 的建 设 , 须 改革 和完 善党 必
台 , 难体 现广 大党 员 的意愿 。 很 党 的代 表 大会 上 , 种候 选 人 预 备人 选 缺 乏 自 各
21 ( 0 2年 总第 8 第 2期 3月 18期 )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J u l h n z o n o
Ma ., 01 r 2 2 No 制 度 改 革 : 问题 与 对 策 术
收稿 日期 : 1—勺 — 1 2 2 2 0 0
为党的领导干部会议了, 这样 , 就使得党的代表大会
的选举 变成 了领 导选举 领导 。
( ) 内选举 程序 不够 规范 三 党 根据 19 90年 中央颁 布 的《 中国共 产党基 层组 织 选 举 工 作 暂行 条 例 》 9 的 规定 :代 表 候 选 人 由 第 条 “
论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大代表选举制度相对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就现行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而 言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推进。 一、基层人大选举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内生动力不足。 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是激励机制的缺乏,主要表现为选民与选举本 身的利益相关程度不高。要让选民积极投身于人大选举,必须将选举利益与选民的切身利益捆绑 起来,但在现实中,部分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却没有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选举在一些地方甚 至成了可有可无的 “ 选秀” 。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了一系列后果:一是导致选民对选出的人大 代表是否具备履职能力、是否代表自己的意愿漠不关心;二是选出的人大代表的 “ 代表性” 过于 明显,基层人大代表中的大多数是劳动模范和其他领域的先进人物,自身的工作本已忙碌、没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反映和解决选民的利益问题。 ( 二)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缺乏监督。
论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陈 昊
( 广东司法警官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院 学生处,广东 广州 5 1 0 5 2 0 )
摘要:基层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理应对选民负责。将竞选 机制引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能体现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切合群众路线精神。目前,我国的基层人大 代表选举仍存在内生动力不足、选举过程缺乏监督、候选人的产生机制有待改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 决,可从增加代表候选人申请环节,平衡组织推荐、选民推荐和自荐代表的比例,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竞 选的经费,增进候选人之间、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交流等途径入手。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群众路线;竞选 中图分类号:D 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8 —4 5 3 3( 2 0 1 4 )0 4 —0 0 4 8 —0 4
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
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选举制度是现代政治的核心组成之一,它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确保政权转移和权力制衡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众意识觉醒的增长,现有的选举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必须积极进行。
一、公平、公正、公开三者要并重完善选举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公平意味着每个选民都应该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来影响政治进程,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滥用权力来影响选举结果。
公正意味着选举管理机构应该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确保选民的投票意愿得到准确的反映。
而公开则意味着选举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对公众透明,选民应该有权知道候选人的政治主张和背景,并有机会参与候选人的讨论和辩论。
为了实现这三个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独立的选举管理机构,确保其从政治势力中独立,并负责制定选举规则、监督选举程序和处理选举投诉。
同时,选举管理机构应该建立透明的选举数据库,公布选民名单、候选人资料和选举结果,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
二是加强选举监督机制,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选举监察委员会应该成立并携带充足的资源和人员来监督选举活动,对选举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选举活动应该接受互联网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举报选举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三是加强选举法律的保护力度,对选举舞弊和选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标准,避免选举结果被无根据的质疑。
二、增加候选人的多元性和代表性完善选举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增加候选人的多元性和代表性。
一个成功的选举制度应该能够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并使得不同群体和利益集团都能够得到合适的代表。
因此,在中,我们应该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参选门槛,为更多的人提供参选的机会。
现有的选举制度往往要求候选人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才能参选,这限制了很多潜在候选人的选择。
因此,可以考虑取消或降低参选门槛,确保每个有能力和意愿的人都能够有机会参与选举活动。
地方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举形式化 , 差额等 同于等额 。其三 , 选举 中党员的民主选择 权难以充分保证 。在选 举中 , 一些选举 指导机构对 自身定
位不准 , 直接干预选举 , 的在操作环节上 随意剪裁 , 有 没有 为党员提供秘 密写票 的条件 , 在选票设 计 、 流动票箱 的设 置和计票环节掺杂人为 因素 , 选举 人的个人意愿难 以充分 表达 。 四, 其 选举类干部在任期 内调动频繁 , 严重影响选举 的严肃性 。选举类干部在任期 内的调 动 , 从本质来讲是对 选举人授权结果的不尊重 , 势必给选举人造成选与不选一 个样 , 选谁结果 都一样 的印象 , 以激发党 员的责任感 和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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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 10期 第 0 7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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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⑥ 刘 丹
(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 辽宁 大连 16 1 ) 10 3
部门的机关党 委 , 几乎都实 行问接选举 , 也 直接选举 的范
围小 、 层次低 , 不利于党 内民主的发展 。在实践 中, 一方面 差额 比例 和范 围小 , 广大选举 人没有选择 的余地 , 另一方 面差 额选举在候选人 的安排上出现“ 陪选” 现象 , 使差额选
和党的各级 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现行的地方党 内选 举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 问题 , 亟需加 以完善 。
3对选举缺少有效的监督 。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保 障不 . 到位是造成当前党 内选举形式化 的重要因素。对选举程序 的监 督保障不到位 突 出体 现在 : 其一 , 缺乏独立 的专 门的 监督机构 , 在党 内选 举 中, 往往监督 委员会也 是选举 委员
选举制度的完善
选举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选举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的选举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多元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对选举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
一、公平性的完善1. 减少经济影响:当前选举中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问题,这使得竞选者的经济实力成为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可以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设立上限,并严格监管选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2. 宣传平台的平等: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宣传活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避免部分候选人在宣传方面占据不公平的优势,可以建立公共宣传平台,确保所有候选人在宣传资源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
3. 选民信息透明:选民对于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是做出选择的关键。
为了增加选民的参与度和理性选择,可以加强候选人的信息公开,包括对候选人的政见、履历、承诺等方面进行透明化,让选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能力。
二、多元性的完善1. 提倡政党多元:在选举制度中,政党是一个重要的力量。
为了增强选举的多元性,可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政党参与选举,避免少数政党垄断选举权。
同时,对于新兴政党的注册和发展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机制。
2. 增加候选人多样性:为了保证选举结果的代表性,需要鼓励和促进更多不同背景、性别、种族和职业的候选人参选。
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候选人多样性的政策,可以扩大选举的代表性,真正实现广泛参与和民主平等。
三、代表性的完善1. 强化选民参与:选举制度的核心在于代表选民的意愿和利益。
为了增加选民对选举制度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选民意见征集等方式,让选民更好地发表自己的声音,参与到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来。
2. 完善选举规则:选举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选举规则,如候选人资格条件、选民注册和投票程序等,可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
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一、前言选举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建立—套完备的选举制度是实现真正民主的程序性要件。
1979年,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要的改革,30年来,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中一些环节尚存欠缺,使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在整个选举制度体系中,关于代表名额和比例的数字的变化,隐含着是我国选举制度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在代表性与功能性寻求平衡的历程。
合理的代表规模,既是人大制度性质的体现,也是发挥人大政治功能的要求。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名额过大,并且确定较为随意,极不利于人大议政。
1995年《选举法》修订时对代表名额和比例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改进,在第九条中,规定以“基数+增数”的方式确定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并确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增数和最高限额。
这种量化方式有利于代表名额总数的控制,也有利于选举的规范化,使选举更具有科学性。
代表比例及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选举制度代表性与公正性的体现。
在1995年以前,我国各级人大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尽相同,1995《选举法》将原来各级人大中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不同人口数统一为“四倍”。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农业人口“四分之一”的选举权有望得到改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无记名投票。
农村公民的“四分之一选举权”虽然有一定的历史、现实原因,但毕竟违背了选举的平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选举法》进一步缩小、乃至消除城市代表与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使城乡之间、男女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别逐步缩小,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选举法》规定按不同户籍人口数,以不同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这种规定与宪法精神不一致,还是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2
三、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对策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民主程度我国采用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并且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这在确立之初具有现实意义,当时我国民众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素养尚未达到一定水平,但是随着经济和教育水平的增加,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不再愿意仅仅听从指挥,而是要求参与到民主生活中来,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权利。
因此直接选举的范围过小,不利于民众的政治热情的发挥。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提高民主程度应运而生。
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一方面有助于抵制贿选之风盛行,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
参与选举的选民数量越多,民主选举的推行就更为容易。
因为在选举过程中,部分候选人通过收买选民为自己投票而当选,这种情况在小范围选举中容易出现,倘若选民的数量达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那么想要操纵几千万选民手中的选票却绝非易事。
另一方面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对候选人的监督直接选举的候选代表,往往是在竞争中才能当选,候选人当选后必然会珍惜自己的这份职务,并认真践行其竞选宣言,而选民对代表的期望价值也会更高。
这一心态上的转变,将有利于我国人大代表更加自觉地与选民加强联系,促使代表专职其职,避免因兼职而产生的当选人时间、精力等的冲突。
2、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候选人活力由于差额选举存在的种种形式主义,使得候选人却成了准人大代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不能激发候选人为了争取选票的而更好完善自己并向选民承诺的动力。
没有就职前的承诺,就很难有上任后的尽职尽责,民众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
因此要激发候选人的活力就要进入竞争机制。
没有竞争就无所谓选举。
一方面将差额选举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水平相当地候选人同台竞技,而不是实力差距悬殊,根本没有竞争力的对手,这样才能使候选人产生一定得危机感,为了争夺选票而关注选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丰富候选人介绍的形式,建立候选代表人介绍制度,使选民直接面见候选人,通过候选人发表演讲、介绍自身情况,回答选民与记者的提问等环节,增加选民对候选代表的了解程度。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河南农业2019年第9期(上)渐上升趋势。
据调查,外出务工农民回村参与投票的不到20%,有80%以上的外出务工农民要么放弃投票权利,要么委托他人代投。
委托投票方式虽然保证了外出人员的投票权,但在办理委托投票的程序上也存在诸多漏洞。
有的外出务工村民把自己的投票权通过电话委托给他人便完事,至于投谁的票不再过问;有的即使交代了投票的意愿,事后也不会去查证。
因此,委托投票并没有起到反映委托人真实意愿的作用,实际上是受委托人重复行使了选举权。
另外,一个选民可以账目,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无法开展工作。
对此,有的基层党组织束手无策,个别村党支部甚至公开支持落选村干部不移交公章、账目。
二、对策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体制机制上考虑,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从工作层面考虑,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一)加强党对农村民主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其在领导村民自治、推进民主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民主法制意识,努力改进基层干部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基层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素质,克服封建意识、宗族观念等消极思想的影响,在自治过程中增强自治意识,学会自治本领。
另外,还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工作正常进行,重点解决贫困地区选举经费不足的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完善配套法规。
一是规范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方式。
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对候选人可以开展的竞选活动加以界定,增强操作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选举程序。
如授予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权及对违法竞选活动的处置权等权力,严格委托投票手续,受委托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方能进行委托投票。
三是制定选举后工作移交的程序和纪律规定,保证工作移交及时有序。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督机关要对选举工作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坚决防止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干涉村民民主选举结果,随意撤换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当选的村干部。
当前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为 党 内生活 的一项 重要 民主形 式 , 内选 举 党
面 表现 为在 党 内选 举 的过程 中还 存在 着一 些不 符合 民主精神 的 现象 。 首先 从 条例规 定方 面来 看 。 中国共产 党 自成 立
定 阻碍 。对 这些 问题 保 持 清 醒 的认 识 , 既有 利 于 进
一
步改革 和完 善党 内选 举 制度 , 有利 于进 一 步 发 也
党 内选举 制度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到恢复和重建 ; 8 1 5年中组部下发 《 9 关于党 的地方
各级 代表 大 会 若 干 具 体 问题 的暂 行 规 定 》 实 际 上 , 起 到 了党 内选举 工 作条 例 的作 用 ;98年 中组 部 下 18 发《 于党 的省 、 关 自治 区 、 辖 市 代 表大 会 实 行 差额 直 选 举 的暂行 办法 》 将 差 额 选举 的范 围进一 步扩 大 ; ,
一
法规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如《 、 党政领 导不够健全和完善 , 党内选举过程 中还存在 着一 些不符合 民主精神 的问题和 现象。必须要 在坚持选举 的合 法性 原则、 序性原 程 则 、 平竞争性原 则的基础上 , 公 采取各种科学、 有效 的措施 , 使党 内选举制度更为科 学、 民主。 关键词 : 中国共产 党; 内选举 ; 内民主 党 党
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对省、 县党 的代表 , 地、
大会及其 委员 会和 纪律检 查委 员会 全体会 议 的选举 工作做 了进 一步 规 范 。十六 大 以来 , 内选举 制 度 党
选举制度改革现状对策
选举制度改革现状对策选举制度是民主国家的核心制度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的公正性和民主化程度。
在中国的诸多城市,选举制度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以使选举更公平、更透明、更规范。
本文将从选举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选举制度改革的现状1. 候选人的资格限制逐渐放宽。
现在,城市选举的候选人的资格已经从年龄、性别等人口统计学标准扩大到了政治经验、社会声望、受教育水平等方面。
2. 选民报名参选的门槛不断降低。
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如鼓励选民报名参选、设立联系点等,坚定支持更多的选民积极参与竞选。
3. 选举过程的透明度、监管程度得到显著提高。
引进先进的投票机制、加强对候选人的资产公开、并通过选民开放式的提问辩论会提高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选举制度改革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
制定选举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详细阐述选举的各项程序和规范,使选举成为一项有效、公正、公平的制度。
2.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强化对选举的投票、评价以及整个选举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选举的后续评估,分析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制定改革措施,并对候选人和选民实行严格的程序监督。
3.提高民众的政治素质,加强公民教育。
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民主选举,培养他们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选民角色意识和道德观念,提升选举制度的整体效益。
4. 加强政府研究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政府应当有更完善的选举政策制定机制,通过科学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为选举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契合实际、科学的政策方案和方向。
5. 充实选举直接实现的资源,建立起选民和代表之间沟通的桥梁。
增加选举直接实现的资源,如选民注册、投票、计票等,建立选民和代表之间的直接联系,充分发挥选民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三、结语选举制度的改革需要综合性地考虑政治、法律、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有计划、有序地实施改革。
我们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更加精细化的改革措施,选举制度将会进一步得到完善和改善,为民主制度的发展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主选举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选举现状中的问题与对策刘万辉摘要:从新中国的建立到改革开放的如今,基层民主在发展、在完善。
但仍存在诸如封建宗族思想、法律模糊与空白以及不健全的监督机制等弊端。
必须强化选举中的法制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对各级选举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完善选举法律、法规。
关键词:民主、选举、法制1949年10月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从那一刻起中国人民才真正有了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人民才真正的享受上自己的民主。
从宪法到各种的选举法,我们的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乃至村民委员会机构和领导人,都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制度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全面确立,宣告我国摆脱了封建集权的统治,走上了民主法制化道路,选举制度的产生也标准着人民真正的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改革开放30年来惊人的实践证明,选举制度的应运而生,使得法制观念和意识已在广大人民心中深深生根发芽,并盛开出美丽的鲜花。
中国的人民已经能充分运用选举这个权利去选择我们发展道路上的带头人。
这也是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走向富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但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
同样我国的选举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一直都承受着长期而严峻的考验。
几十年来大量的侵犯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告诉我们,有人为了权力、为了自己的私利、或着是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在选举时,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或以暴力威胁之、或以贿赂利诱之,或伪造文件,或虚报选票,以这些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了维护选举法律的尊严,为了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顺利施行,为稳定和平的政治局面,我们的司法机关,我们英勇的人民警察对那些破坏选举的罪犯都进行了严厉制裁。
同时因为仍然有诸多因素的存在与影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村、企事业单位里,甚至在一些党政机关中,在人们行使民主权利时,仍然存在一些与选举法相违背的现象。
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2010-05-18点击: 2809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季正聚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所一、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选举的民主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党内生活中,个别领导者和领导机关变相操纵、包办选举的事情仍有发生,有的采用任命制或先任命后选举的方式,以任命或变相任命的方式代替民主选举。
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把正常的换届选举作为拉帮结派、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手段。
使党内选举出现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压制民主等现象,这也成为一些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党在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目前党内选举的有关具体条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既有的一些条例规定也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次党内选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符合民主要求的现象。
在条例规定方面。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加大了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工作力度制定颁布了一些条例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88年中组部下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4年)。
这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表明我们党的选举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问题在于,当前还没有针对中央层面的选举制度的相应规定;也没有一部能指导全党选举工作的条例;还没有制定与选举工作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和把免职等相配套的制度。
即使出台了的条例和措施,也常常因不够完善,比如说不能覆盖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不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内容过于笼统,很难操作等,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选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1.党内选举的运作方式不够透明、公开,存在人选内定、暗箱操作等现象,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落实不够到位。
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LT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张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逐步完善,对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巨大作用。
但本文认为目前选举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选举未真正体现平等、直接选举范围有限、没有真正实行差额选举、缺乏竞争机制,不能激发选民的选举积极性。
为此,进一步探析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使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选举制度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95-01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經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发展,民主的进步,特别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选举制度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的某些具体做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
如现行《选举法》第1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
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
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
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目标与资源:关于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接关 系到“ 一切权 力属 于人 民” 这一 宪政本质 的 实现程 度。我 国选举 法 于 15 9 3年 正 式颁布 , 先后 经过 四 次修 改 完 善, 逐步形成 了现行 的选举制度 , 为保 障公 民平等地 实现 选举权 起 了非常 重要 的作 用。但是 随 着社会 的发展进 步 , 现行选举制度无论是在具体规定上 , 还在 实际操作 上都还 存在 着一 些不足 , 有继 续推 进 选举 制度 的改革 , 只 才能激 发选民参与选举、 关心选举 的积极性 , 真正使选举成 为不 断完善社会 主义政 治文明的重要 动力。
从 选举 中感 受到其 实际 利益 的实 现。相 比之 下选 民更 关心 自己居住 地的环境卫 生 、 生活设施 和文化教 育发展 等问题 。 按单位划分选区不利于提高选 民对选举 的关 心和热情 , 也容 易导致选 民出现厌选 情绪。 另外 , 实行按单位 和按居 住 区 两种 划分 方法并存 , 使得 人大代 表名额难 以公平分配 , 同时也 容易导致选 民重 复登记 或漏登 , 增加选举 的难度和成本 。 笔者认 为 , 应改革 现有 的选 区划分 方法 , 逐步 取消 按单 位划分 , 只按居 住状况 划分选 区。但是 , 居住地 划分 应是 按
实现其作 为监督 机关的职能 。三是按单 位划分选 区 , 导致选 出的兼 职代表较 多 , 由于他 们要兼 顾本 职工作 , 在履 行代 表 职责工作 上投入 的精 力有 限, 因此将影 响人大工作的发展。 其次, 按单位划分选区 , 固然能够 方便部分选 民投票 , 但 划分选 区的基本原则 应是公 平 、 率兼顾 , 果只是 为 了方 效 如 便选民行使选举 权 , 却没有注意把选举与选 民的切身利 益联 系起来 , 这样 的选 举很难 完全 实现其价 值 , 法真 正使选 民 无
我国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我国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刘绛华(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 南昌 330003)[ 摘 要 ] 近年来 ,我国民主选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提高认识 ,树立正确的选举观 ,在借鉴国际选举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 ,大胆探索 、积极实践 ,以党内民主的优先 发展来带动社会民主的全面发展 。
[ 关键词 ] 政治管理 ; 民主选举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621.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8 - 6463 (2005) 04 - 0027 - 02深的“权力”烙印 ; 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 ———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的运作和保障 ,却缺乏具体的 、可操作性的规定 ,似乎选 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 ,而是选举活动组织和管理制 度 。
在选举实践中 ,很多人甚至将选举活动当成了人事安排活动 。
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代表法》) 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 需要选举产生的国家特定公职人员的候选人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需要选举产生的国家 特定机关公职人员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达 到法定人数的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 。
代议机关代表候选人由 各政党 、人民团体或者达到法定人数的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 。
但在选举实践中 ,代议机关代表的候选人一般都是由有关政 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 ; 需要选举产生的国家特定机关公职人 员 ,大多是由执政的共产党的上级党委 、政府或者是同级党委 决定 ,然后由同级人大主席团提名的 ;而较高级别的国家公职 人员 ,则基本上是由上级党委 、政府决定 ,然后由同级人大主 席团提名的 。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达到法定人数的选民或代 表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议机关代表 、地方国家机关特定公职人 员的候选人 ,但是 ,如果有意成为候选者不积极 、主动争取代 表的支持 ,根本不可能有那样一些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其作 为候选人 。
当前党代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当前党代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党代表选举问题直接关系着党代表的整体素质,并进而影响和决定着党代会的质量。
本文以五位十八大党代表的选举作为研究对象。
这五位党代表的级别囊括了从基层到中央的各个层级,代表了多种职业(农业、牧业、林业、机关、社区)、多个地域(北有黑龙江,南有广东,西有青海,东有浙江,中有湖南)。
五位党代表中有两位女性代表,一位少数民族代表,学历层次从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到大学本科。
在对五位党代表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访谈调研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党代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由于本文针对的是问题而非成就,故将五位党代表姓名隐去,只以字母代替,分别是L、C、D、Z、W。
一、党代表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们访谈调研的材料来看,现今党代表选举中主要存在下述问题。
(一)组织主导作用过大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表现就是干部的选拔任用。
因此,党组织在选举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但是,党内选举在反映党组织意愿的同时,必须要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尤其是选举人的意愿。
主导作用的度把握不好,不利于反映广大党员的意愿。
在五位党代表中,L党代表的党龄很短,迄今只有4年的党龄,如今却成了镇、区、市、省四级党代表。
L是因为被某个领导看中,被紧急入党的。
当时该省正在搞新农村建设,某位重要领导认为L非常能干,可以带领村民乃至本地区致富,所以说只有让L当书记,才可以把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定在这儿。
如果L不当书记,新农村建设试点就不能定在此地。
该区的区委书记和镇党委书记马上要求L当村支书,但是L还不是党员,于是突击吸收L为预备党员,随后宣布L为村支书。
之后的第二年,L才转了正,并很快就成了党代表。
按照规定,五位党代表的提名,应该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党支部对候选人的提名基本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普通党员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同时,按照有关法规,上级组织可以直接提名。
乡镇长直选:问题及对策
乡镇长直选: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在各地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涌现出一系列不同的改革模式,其中以“乡镇长直选”模式最具创新价值。
目前,乡镇长直选的改革实践虽然仍面临一定的困难,但是它符合政治文明建设与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目的,是我国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于乡镇长直选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并加以解决。
推进乡镇长直选改革,需要提高对扩大基层民主意义的认识,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完善直选程序设计与配套措施,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法律制度。
关键词:乡镇长直选;问题;对策一、乡镇长直选的改革实践1.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的实践从1998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选举方式的改革试验。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五种模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以下简称“步云乡”)的“直选”模式(1998年12月)。
具体做法是:(1)由步云乡30名以上选民联合推荐候选人,然后召开选区联席会议,在被推荐的15名候选人中确定2名,与乡党委提名的1名候选人一起参加预选。
(2)召开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干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党政机关领导人共162人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
由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提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
得票最多的2人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正式选举。
(3)组织一系列竞选活动供候选人发表政见。
(4)正式选举。
全乡有选举权的6000多名村民均可参加,分设不同投票点,并设秘密划票间。
(5)获胜者在乡人大会上宣誓就职。
四川省南部县的“公推公选”模式(1998年10月)。
具体做法是:(1)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的方法分区报名。
(2)经过资格审查的694名初步候选人参加演讲答辩,根据得分高低产生329名优胜者。
(3)组织部门按得分多少等额推荐正式候选人。
乡镇人大代表10人联名从其余优胜者中提出差额候选人,然后由各乡镇人大代表投票正式选举产生了175名副乡镇长。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的“三轮两票”模式(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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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外来人员参选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
每逢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许多外出务工的人无法及时返乡参加原住地的选举,其中的一些人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当地的选举。
就外出打工的人而言,现工作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更为密切。
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对外来人员的参选条件作了规定,但各地规定的参选条件差别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第一种,要求外来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或原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或选民证明,全国大约有一半的省份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二种,要求原居住地出具户口证明;第三种,外来人员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登记;第四种,要求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并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浙江、河南、西藏);第五种,经公安部门注册,有暂住户口的外来人员即可在现居住地参选。
有的省、自治区还规定,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没有本地户口的,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或没有规定居住年限。
鉴于当前存在的外来人员参加现居住地、工作地选举的复杂情况,采取什么办法保证选民登记不重、不漏、不错?对外来人员参加选举应规定什么具体条件?要不要附加居住期限的限制?如果规定这种限制,是否与宪法、选举法有关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相抵触?这些问题需做深入的研究,有的人提出选举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代表名额问题 近年来,随着外来务工现象增多,许多地方的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的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一些市、镇,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市镇,外来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按基数代表名额加人口比例代表名额的办法确定。
其中的人口比例代表名额是按户籍人口数确定的。
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外来人口3万余人,占全镇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个镇共有86个人大代表名额。
在2001年12月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有7名来自不同省份的外来人员被选举为这个镇的人大代表。
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这里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可否因外来人口而增加代表名额,如果不允许增加,外来人员当选就要占当地人口的代表名额;二是占总人口三分之一的外来人口产生7名代表,占总人口三分之二的常住人口产生79名代表,两者分别代表的人口数相差悬殊,这与选举法关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这些新的情况,代表名额怎样确定才更为科学、合理?怎样才能保证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三、关子选民资格与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是相同的,凡享有选举权的人当然享有被选举权(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年龄条件是45周岁,当选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年龄条件是23周岁)。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多数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区分,被选举人资格相对严于选举人资格,但各国规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选举权人的年龄较长于选举权人。
第二,被选举人在参选国要达到一定钓居住年限。
第三,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多为不发达国家)。
第四,候选人道德水准的限制。
第五,所从事职业的限制。
第六,不得有违反有关选举法律的行为犯罪。
在许多国家,受拘役以上刑罚且尚在服刑的人员其选举权被剥夺,倘若选举人资格中未加以限制,通常在被选举人资格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以及受拘留处罚、被劳动教养人员等,经选举委员会和有关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以行使选举权,由于我国选举制度未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区分开,从而使上述人员在享有选举权的同时也享有被选举权。
尽管在实践中正在服刑的人没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但从理论上讲,是可以当选的。
实际上,如果当选,也无法履行职责。
因此,有人建议这部分人可只享有选举权而不享有被选举权。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将选民的选举权与人大代表的被选举权分开。
对此,应从理论上作深入细致的研究。
四、关于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贿赂行为的处理问题 近来,有关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贿赂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
这些事件暴露后,向人大代表行贿的有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应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触犯了刑律?有的司法界人士指出,行贿人与受贿的人大代表其实结成了互惠互利和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是共同演绎贿选活动的两个“主角”。
在媒体已披露的几个贿选案中,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已不是个别而是有相当的数量。
司法实践中不能只惩治行贿人而漠视对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的查处。
为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如果对受贿的代表予以法律追究,是否与法律的这一规定相冲突?反之,是否因其是人大代表就不能对其予以法律追究?对此,理论上应给予科学的回答,法律上应作出明确规定。
五、关于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后的选举单位的认定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全国人大代表调到另一省工作,他仍
然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新任职务的那个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团,那么,他是否还接受原来选举他的那个省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如果他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谁有权罢免他? 另外,1986年修改选举法降低了参选人数和当选票数的要求,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即通常所说的“双过半”)。
有的人提出,现在许多地方外出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选举的组织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可否再适当降低参选人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