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融资承揽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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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零陵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融资承揽意向协议
建设方: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融资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园区建设步伐,根据《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代建承揽实施意见(试行)》及零陵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零陵工业园区控制性规划方案,甲方在园区内拟划出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乙方采取代建融资的方式开发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投资承揽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建承揽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采取代建制融资开发的区域位于萍洲工业区和河西工业区内,主要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见附表),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向投资建设方先行融资万元用于支付征地、拆迁及土地报批等费用,道路建设投资约万元(以公开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准)。即:按1:
0.8比例进行融资。各项目具体投资概算以区财政评审中心批准投资
额为准。
第二条代建投资承揽的方式和内容
1、甲方根据园区控制性规划方案及零陵区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由乙方投资承揽代建,由乙方承担该路网建设的全部投资资金,按法定程序交付给甲方使用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
2、代建投资承揽的内容包括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路基、给
排水设施、照明、绿化等设施的建设施工。具体内容的确定,按照设计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在进行代建制开发时,乙方必须先行融资同等建设投资额度资金作为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及土地报批等费用。融资期限与代建制建设期限一致,融资期间融资款由甲方按商业银行同等贷款利率计息支付给乙方。乙方融资款到甲方帐户时,乙方享有实行基础设施代建权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定额一律按95市政定额材料调差计算(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数为准)。
4、乙方建成后的项目基础设施的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5、乙方充分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条代建制合作期限
1、代建制合作建设期限为1-2年,即: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凡投融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为一年;凡投融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为二年。
2、因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规划调整或甲方的原因引起协议工期的延误,乙方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审核后工期可以顺延,因乙方资金、人员、法律纠纷及返工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给予顺延工期。
第四条双方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是实行代建制开发区域土地的唯一所有人,在国家政策规定权限内唯一行使代建制开发区域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出让权,并拥有
土地的收益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代建制开发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以园区管委会下达代建工程计
划书为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同时,甲方对代建工程管理和质量充分行使管理权和指挥权,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在渣土挖运、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3、甲方有权唯一行使代建制区域内土地的处置出让权,对区域内土地出让一律按国土部门招拍挂程序组织出让,乙方无权干涉。
4、甲方在代建制开发期满后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并组织甲乙双方及时按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和结帐。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代建制开发区域内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权,基础设施建
设定额按95市政定额材料调差计算并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然后由甲方采取代建制的方式签订工程建设协议交由乙方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建设。
2、在甲方组织建设区域内土地出让招拍挂活动时,在本协议约定条件下,鼓励乙方参与投标。若乙方投标成功,乙方可用已经验收合格的代建工程款及融资款等垫资费用抵交土地出让金。
3、乙方所代建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款等费用享有优先支付权。甲方在园区内招拍挂出让土地时,甲方必须优先保证支付给乙方代建基础设施工程款等费用。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代建制区域内的国土用地审批和规划等手续,若由此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时间,由甲乙双方签证后并顺延合同期限。
2、甲方负责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做好代建制区域土地上的青苗赔偿、地面
附着物及征地拆迁等工作,若由此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时间,由甲乙双方签证后并顺延合同期限。
3、甲方负责做好代建期间的社会治安和正常的施工秩序工作,若由此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时间,由甲乙双方签证后并顺延合同期限。
4、在代建制期间内,甲方负责每月支付乙方所融资资金的利息,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相当于投资额总额的融资资金,甲方自收到融资资金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息。
2、乙方负责园区内代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需工程费用等款项全部由乙方负责垫资建设(不计息)。代建基础设施建设定额一律按95市政定额材料调差计算,并在建设前须由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下文。乙方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完工后由甲乙双方组织权威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计入代建工程款总额。否则,不能计入代建工程款总额,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服从园区土方挖运统一调配、环卫、城管等方面的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
4、乙方在代建区域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由园区管委会下达详细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否则,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鼓励乙方引进客商来园区投资置业,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零陵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同等享受园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否则,引进的项目不准入园和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第六条投资回报及支付方式
1、项目投资的回报,可以采用现金形式回报,也可以采用以项目投资参与园区内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做为回报。
2、以现金回报方式回报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甲方应将项目结算总造价及融资款的50%勺款项付给乙方,三年内甲方应拨付其余结算资金(项目结算总造价不计利息),保修金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三年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3、采用以项目投资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按以下方式办理:(1)、在建设过程中,乙方在完成项目建设工程70%以上,经甲方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可以将签证认可的投资回报的70呀口全额融资款用于参与园区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乙方可将项目结算投资回报的70% 及全额融资款(扣除已付的现金及其它开支)用于参与园区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可以将项目结算资金全部未付部分和全额融资款用于参与园区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
(3)乙方以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应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不论是采用现金形式还是采用参与土地出让形式回报的,若在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