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质安【2016】102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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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32号),根据本市前三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执行状况实施情况,制订新重新修订《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本办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一)施工现场1、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贯标情况;3、《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建筑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相关标准。

2、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

“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它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3、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三、管理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

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程序(一)施工现场1、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企业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受理部门提交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控制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落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质﹝2016﹞10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和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经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试点项目,适用本细则。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下简称质标)评价是以过程动态评价为基本方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并运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规范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高建筑工程实体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机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的基本要求(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机构1.网上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表》(附表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

2.周巡查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总承包、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开展每周巡查工作。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

3.月度评价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表二)相关要求,负责每月对施工现场每周巡查和质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

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附表三),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沪建标定[2016]12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12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浅析钢筋梁柱节点隐蔽过程的施工质量及管控

浅析钢筋梁柱节点隐蔽过程的施工质量及管控

浅析钢筋梁柱节点隐蔽过程的施工质量及管控摘要:在地震发生时,通常震害多数发生在柱与梁柱节点核芯区;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对于越来越多的工程施工质量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要想能够更好的适应目前发展的节奏,就必须针对之后的具体情况做出更好的分析,来全面的提升整体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应对节点的总想锚固长度及箍筋间距出全面分析。

在框架结构中,梁柱节点是联系整个结构体系的枢纽,不仅是承受梁、柱、板等各种荷载的受力点,更多多到工序交汇施工的重要部位,对节点的施工应有效的克服质量通病,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及结构安全。

结合工程案例,依据相关规范要求,从钢筋施工等相关工序来分析梁柱节点施工的注意事项,指出其施工中易发生的质量通病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钢筋;梁柱节点隐蔽过程;质量管理;控制;监理旁站1.前言随着目前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 各行各业质量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获得更快的发展速度,框架结构是建筑工程结构的主要形式之一。

承载形式不同使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板设计强度的情况十分常见, 且随着建筑物高度的增加,在建筑物的下部这种混凝土差异更大.这使得在高层建筑施工中梁柱节点的施工问题成为施工顺利高效和确保工程质量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1.目前相关工作存在的主要缺陷梁柱节点部位钢筋施工核心区柱箍筋间距过大,导致箍筋数量不足,且竖向交叉点未全数绑扎,跳扎严重,还有部分箍筋间距不均表现为几个箍筋全堆在一起,或者空空的一长段没有箍筋;柱外圈封闭箍筋或许会满足要求,但内部的复合箍筋却未安装,或内部复合箍筋箍筋缺少较多、箍筋烧断等现象。

框架梁纵筋钢筋的锚固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表现为梁纵筋钢筋的锚固平直段长度小于22G101-1图集规定未伸至柱外侧纵筋内侧或小于0.4倍抗震受拉钢筋基本锚固长度,框架梁纵筋钢筋的锚固弯折段段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表现弯折端长度小于22G101-1图集规定的15d(d为梁纵向钢筋直径)要求,或因为安装首先问题无法满足锚固长度时,未在端支座加锚头(锚板)锚固。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上海市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工程《住房城(建标〔2004〕20号)、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建标〔2016〕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6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绿化、民防、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专业建设领域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研究,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负责组织编制、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上海市各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标委会)负责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从本市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充分体现本市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管理总站、各工程标委会均可接受标准项目申报,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次数:312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法规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修正)【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9日(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_公开

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_公开

文件编号________20 年 月 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一)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二)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

附件2:#房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参数表(参考样张)注:此表施工单位可优化调整,但管理要素不得少于上表附件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定义本标准所称的标准化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诸方面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或与安全相关的)规范、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要求而实施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创建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时使用。

第四条主要依据本标准主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市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各类规定(见附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2)各项经济承包行为中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3) 承发(分)包或联营各方之间依据有关法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第六条安全教育(1)对新工人实施公司、项目体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对变换工种的工人实施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及时做好记录。

(2)工人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所用的机械、设备、电气、特殊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齐全,有技术负责人签名和技术部门盖章。

第八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第九条特种作业各特种作业人员都按要求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不超期,名册齐全,真实无误。

第十条安全检查(1)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重点、危除部位明确。

(2)检查记录齐全,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

(3)对塔吊、人货两用电梯、龙门架井字架等大型施工机械以及脚手架等重要防护设施做好验收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知识文章]一、引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是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它涉及到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文件记录等多个方面,对于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深度探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

它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立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等。

还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巡查、危险作业审批等。

还需要对施工结束后的安全验收、技术交底、安全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度探讨,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

三、广度分析除了上述内容外,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还涉及到多个相关方面。

需要考虑建筑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现场环境管理,以及相关安全设施的设置等问题。

还需要考虑如何在实际施工中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等方面。

还需要考虑如何将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理念贯彻始终,使之成为施工的一种文化,而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制度。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广度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对于整个建筑行业的重要性。

四、总结回顾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对于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它涉及到的内容和方面非常丰富,需要我们进行深度和广度的全面评估。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个人认为,建筑行业在实际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将其作为一种文化贯彻始终,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不仅仅是一种管理要求,更是在建筑施工中保障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上海市建设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安全管理3、第三章安全设施及其管理第一节脚手架第二节防护及防火设施4、第四章施工用电5、第五章井字架及龙门架、大型施工机械及其管理第一节井字架及龙门架第二节大型施工机械6、第六章中小型机具及其管理第一节砼施工机械第二节木工机械第三节钢筋加工机械第四节构配件及特殊材料第五节生活卫生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定义本标准所称的标准化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诸方面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或与安全相关的)规范、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要求而实施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创建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时使用。

第四条主要依据本标准主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市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各类规定(见附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2)各项经济承包行为中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3) 承发(分)包或联营各方之间依据有关法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第六条安全教育(1)对新工人实施公司、项目体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对变换工种的工人实施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及时做好记录。

(2)工人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所用的机械、设备、电气、特殊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齐全,有技术负责人签名和技术部门盖章。

第八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第一篇: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沪建安质监[2010]34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市建管办【2009】6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申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内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围绕以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现场、班组各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安全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实物状态安全标准化为主的“物的标准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开展。

二、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内部管理1、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企业应明确对现场检查的组织、频次、考核处置、网上登录操作,以及定期查询汇总分析所属工地信息等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

建立定期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标准化工作的通报和内部考核机制。

2、加强对现场的检查指导。

各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所属工地加强月度检查、指导,通过标准化管理网络系统,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所属工地(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申报、管理情况,加强预控。

对管理不善的工地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之整改和提高。

3、选择标准化达标的分包方。

施工企业应告知并督促列入本企业合格分包方的企业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方的考核,对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善、考核不合格的分包不应列入本企业的合格分包名录。

三、细化施工现场管理1、应按时准确上报(网上)相关信息登录。

相关单位进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点击“网上办事”,选择进入“项目类”,然后选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申报”栏目,按照文件规定和网上告示的《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上海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上海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上海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环保节能”的原则,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实施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工程质量。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提高,提高整个机构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任追究,罚款等。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九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自己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包括质量部门,质量监督员等,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质量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质量管理程序,明确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质量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质量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质量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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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 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 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好“事前、事 中、事后”管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 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九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内容和重点工作)
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施工质量责任分 解到作业人员,规范技术交底,强化材料监管,实施样板引路,实行施工重要影像资 料留存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推动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精细化和标准化。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
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开展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
企业名单: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 过规定比例的; (三)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奖励和惩戒)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附件:1 施工单位名称:
盖章
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ຫໍສະໝຸດ 日期:年月日
(XX 项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
施工内容(某栋楼某 分项或子分部工程 等)
班组名称
班组负责人姓名
作业内容
姓名
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 姓名
(同一作业内容,姓名可 以一起写本格内;人数多 时,可填写作业人员实名 制信息系统中的编号替 代姓名)
对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授予“上 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对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优良率”全市排名在规定比例内的建筑施 工企业,予以表彰,以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对列入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通报。 参加国家、市、区级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其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当 为“优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有关情况,按照规 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市级建设、交通、水务、绿化、民防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手册,内容包括 评价标准体系、操作流程等,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供货商等有关单位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质量追溯。 (六)样板示范引路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制度,根据工 程的特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工作 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 面同意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样板的工序和部位、技 术要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沪建质安(2016)1024 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
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 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 若干意见》(建市[2014]92 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样板可采用图文样板、实物样板等形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 可用于技术交底、岗前培训,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
样板施工中,应当积极采用能够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先进工法以及精品细部做法,通过样板引路,有效推动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工程影像资料留存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留存管理制度,根据工 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质量影像资料留存方案,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后实施。影像资料包括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过 程控制和验收情况,特别是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验收情况,以及重要工序施工质 量责任铭牌等。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样品留存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样品库,对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的 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样品对应部位标明名称、规格、批次、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 位、确认意见等,作为批量进场验收的依据。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 置标识牌。钢筋标识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生产厂家、生 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责任人等内容,标识牌推荐尺寸为 0. 8m ×0.6m。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牌可以参照执行。
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配带工作胸牌、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履职。 (二)负责人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并严格考核。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入应当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情况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检查记录,留存检查工作影像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 目部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三)质量责任承诺和铭牌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书一牌”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 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施工 内容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明显部位 镶刻建筑铭牌。 2.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本市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 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标明施工内容(某栋楼分项 或子分部工程等)、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姓名、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姓名、施工技术 交底情况、施工单位验收人姓名、监理机构验收人姓名等,该铭牌(A4 纸质版)作为 施工、监理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四)施工技术交底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三个 等级。具体的评价标准,由市级建设、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末改正的; (二)工程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 (五)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
施工质量标准化的内容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如组织机构 和职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 量检查与验收等,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机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 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 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 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以上有关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建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 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 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 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 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
相应的技术服务等。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该系统上完成工程项目 施工质量标准化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等工作。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 企业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 2.市、区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项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 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鼓励企业在其他项目上推广使用远程视 频监控系统,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
影像资料应当包含必要的文字说明,如编号、名称、内容、拍摄时间、地点、拍 摄人、资料责任人等内容。
影像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文档等形式,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 程分类整理,由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 相同。 (八)信息化建设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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