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适用法律中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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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1.07.04
•【文号】公复字[2001]14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4日公复字〔2001〕14号)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涉及烟花爆竹及炮捻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公明发〔2001〕146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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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民爆行业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民爆行业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民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民爆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民爆企业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3.《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条例》:涉及到民爆行业中使用的化学品,规定了其生产和经营的许可管理制度。

二、储存运输相关法律法规:1.《九二共识》:台湾地区关于民爆行业的储存和运输有相关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容器安全壳设计规范》:规定了储存民爆物品时所需的安全容器和防爆措施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该条例中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三、销售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物品消费者产品依法责任法》:规定了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民爆物品市场管理办法》:对民爆物品市场的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许可证的颁发、企业自查等等。

3.《安全生产法》: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监督执法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爆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

2.《安全生产监察条例》: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需依照该条例进行,保障了民爆行业的安全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包括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

五、国际合作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1.《联合国危险物品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和防止恐怖主义等违法行为。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行为: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ﻫ(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ﻫ(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ﻫ(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ﻫ(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ﻫ(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ﻫ(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ﻫ(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ﻫ(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ﻫ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五)违反存储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ﻫ(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ﻫ(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权威马长生质疑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

刑法权威马长生质疑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

用寿命 缩短 、影响 外观及 内在 质 量下 降 独 家代理 了几 个 高端 品牌 手机 的 销 售 ,
刑法权威马长生质疑
非法买卖爆炸物 品案
本 -记 者 r 4 胡仕 奎
今 年 4月 1 2日,徐宪 平 副 省 长主 护性 开 采的 特定 矿 种 ( 、 、 、 土 ) 斌提出帮忙购买爆炸物品的要求 ,之后 钨 锡 锑 稀 持 召开 了贯 彻 落 实 国 发 【 0]8 文 进行 重点专 项整 治 。而在 我省 邵阳 市新 邓大艾 以章 坪 电站施 工 为名 。从新宁 县 2 5 号 0 2
要取 缔非法开 矿 ,就必 须 l断 爆炸 40发雷 管 ,但 爆 炸物 去 向至 今 尚未 查 刀 0 物品 的来 源 !新 宁县 一 渡水镇 的村 民和 明 。 了解 , 据 邓大艾 捕前 系新 宁 县水利 局
章坪 电站 于 20 年 4月 04 东岭林场职工对记者如是说。对于新宁 水保 股偾责 人 。 县爆 炸物 品 的管理混 乱 、非 法买 卖爆炸 2 3日登记 , 合伙 企 业 , 属 邓大 艾兼 任 新
“ 手机 的 不 买手 机 ” “ 卖 、 卖手 机 的
意识 或为一 己私利 ,不惜 以侵 害消 费者 商 查 出该 手机 的总通 话 时间 ,再看看 手
骨 干专 用 高端 商 品机 ” ,这 已不 是新 闻 权益 为代价 ,造成 了手机 经销 人 员普遍 机 的成 色 , 否有 划痕 、 否有 通话和 短 是 是 了。 目前 , 我省 的手 机 用 户 已接 近 1 0 私 自使 用 商 品 机 这 一 不 正 常现 象 的 出 50 信记 录等 ; 次 , 其 购机后 必 须要 求经销 商
件— —整 顿和 规范矿 产 资源开 发 领导 小 宁县 及新 宁 县与 广西 全 . 县 交 界处 , J \ 【 、 l 存 公安 局 先 后 批 得炸 药 1 8 6 0公斤 。雷 管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犯的法益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涉及刑法中的三个罪名,分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危险作业罪。

虽然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并不一样。

刑法中的危险物质,理论上有两大特性:一是危险系数大,二是后果特别严重。

百度百科将“物质”解释为所有的时间、空间、质量。

从对物质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既有的时间、空间和质量概念体系的相关犯罪中,物质的危险系数非常大。

例如放射性物质铀,这种危险物质对人体的影响是不可控的,对生命健康造成的影响也不可控,因此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物品与危险物质不一样。

百度百科将“物品”解释为物流学上的物品,比如茶杯、背包、汽油、柴油等。

物品的危险性与铀相比要小很多,所以危险作业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相对较低。

有专家认为,危险作业罪中的“未经许可”应当理解为“未经行政许可”。

行政司法实践中,对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争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围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侵犯的法益,刑法适用及涉嫌的罪名选择等议题各抒己见,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文/周欣许可是指本来某项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经行为人提出申请、政府依法审查之后,政府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

从“未经许可”这个角度来讲,行为人侵犯的法益范围比较广泛,可能是市场经营秩序,也可能是公共安全,所以须根据罪名具体分析侵犯了何种法益。

危险作业罪目前存在于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里,所以本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公共安全利益,而不是市场经济秩序。

如果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侵犯的法益则是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根据罪名的不同,侵犯的法益也不同。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
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爆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终版

民爆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终版

民爆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终版民爆行业是指炸药、火药、鞭炮、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

由于民爆行业涉及到爆炸物品,因此对其管理要求严格,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以下是民爆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的最终版。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许可证办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二、其他要求1.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和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需要在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

2.危险品运输许可证:从事民爆品运输的企业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3.工伤保险:民爆行业企业需要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的权益。

4.环境保护要求:民爆行业企业需要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废气、废水等进行合理处理。

5.质量认证:民爆产品企业需要通过相关质量认证,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民爆行业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信息报备要求:民爆行业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备相关信息,如企业基本信息、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等详细信息。

总结:民爆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为了确保民爆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和合法。

以上清单列举了民爆行业常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5.15•【文号】法释[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5号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王军强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三、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认定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5个部分,共25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均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完善。

实践中,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最终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典型的如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及时有效应对。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1、非法贩卖烟花爆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非法贩卖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该予以立案;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应该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私藏爆炸物品案例:私藏、运输、买卖爆炸物品,以非法占有和倒卖牟利的犯罪案

私藏爆炸物品案例:私藏、运输、买卖爆炸物品,以非法占有和倒卖牟利的犯罪案

私藏爆炸物品案例:私藏、运输、买卖爆炸物品,以非法占有和倒卖牟利的犯罪案案件:私藏爆炸物品案例事件概述:2010年3月15日,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市区内有一名名叫张某的居民涉嫌私藏、运输和买卖爆炸物品,以非法占有和倒卖牟利。

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调查细节:2010年3月16日,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得知张某涉嫌私藏爆炸物品多年,且经常运输爆炸物品到郊外进行非法交易。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警方决定对张某进行实地调查。

2010年3月20日,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张某的住处位于市区的一个破旧小区,立即组织围堵行动。

在围堵期间,警方通过窗口观察到张某频繁进出拎着包裹,且室内有明显的炸药气味。

经过多日的跟踪观察,警方掌握到了关于张某从事非法爆炸物品买卖的丰富证据。

2010年4月1日,公安局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决定将张某抓捕归案。

在执行抓捕行动中,张某试图逃跑,但最终被警方制服。

同时,在张某住处进行搜查,警方查获了大量爆炸物品,包括炸药、引爆装置等。

案发后续:2010年5月15日,张某被批准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张某对于私藏、运输和买卖爆炸物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多起非法交易的案件细节。

2010年7月10日,法院依法以私藏、运输和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私藏、运输和买卖爆炸物品等犯罪行为,属于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张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对他判处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特定案情的认定。

在执行过程中,警方依法履行职责,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了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监管,严禁个人私藏、运输和买卖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四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四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行为,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活动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购买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各类主体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许可或审批手续。

第六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购买管理制度,保证购买活动的合法、安全、科学、有效进行。

第二章购买许可第七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购买许可。

第八条购买许可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购买许可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发出购买许可证。

第十条购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未取得购买许可证的主体不得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材料提供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出售商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出售商应当对购买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确保购买活动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购买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约定。

第四章购买安全第十五条购买者应当加强对购买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购买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购买者应当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了解所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购买者应当严格遵守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购买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购买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和问题,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首先,我要感谢法庭给予我这个机会,为我的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今天,我将为您阐述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的理由。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我要在此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罪魁祸首,而是一个被迫走上这条道路的无辜之人。

首先,我要向您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的背景。

他来自一个贫困的家庭,父母双亡,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

在他年轻的时候,他曾经努力寻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但由于经济的不景气和社会的不公平,他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面对生活的压力,他感到绝望和无助。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他遇到了一些不法分子,他们利用他的困境,将他卷入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活动中。

当时,我的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爆炸物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他只是被承诺可以获得一些金钱来解决自己的困境。

他被欺骗了,他是一个受害者。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受害者就将他定罪。

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应当对每个人一视同仁。

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主动参与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而是被迫参与其中。

他没有制造这些爆炸物,他只是一个小小的中间人。

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对社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影响。

此外,我的当事人在被逮捕后,也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

他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内疚和愧疚。

他愿意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已经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并希望能够改过自新。

尊敬的法官,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确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我的当事人的特殊情况。

他是一个受害者,是被迫走上这条道路的无辜之人。

他已经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代价,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

我希望法庭能够对他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并给予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的当事人并非罪魁祸首,他是一个被迫走上非法买卖爆炸物道路的无辜之人。

我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给予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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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王奎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奎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王奎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5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奎,男,44岁(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住(略)。

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2月28日被释放。

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包越峰,男,28岁(1980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高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X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X)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指控被告人包越峰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X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奎、包越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奎于201X年10月间,在房山区史家营乡大村涧村台西矿上方200米处,从他人手中承包一黑煤窑从事非法开采,并于201X年11月间向他人非法购买炸药藏匿于其住处一地窖内。

受被告人王奎指使,被告人包越峰于201X年2月10日1时许,携带乳化炸药2.7千克,搭乘刘军(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由史家营乡西岳台村前往该黑煤窑进行非法采煤,当车行至房山区史家营乡大村涧村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收缴炸药2.7千克。

经鉴定,被查获的2.7千克炸药均为乳化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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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适用法律中的选择
河南省陕县的煤碳、铝矿、铁矿、金矿等矿藏十分丰富,各类采掘业较为发达,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品的需求量较大,从而使国家严格限制的爆炸物品买卖十分活跃,各类爆炸物品非法买卖也就混杂于其中,被查处的相应犯罪案件就较多。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先后共受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案件9件16人,其数量超过了此前自新刑法实施以来(即1997年10月1日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的总和。

通过对我院上述9件案件的依法审判发现,这类案件的审判效果不好,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等有漏洞,需要进行相应完善或者修改。

现说明如下。

一、审判效果不好的表现:处罚结果只能是要么畸轻——失去刑罚的威慑性,要么畸重——失去刑罚的适当性, 这是一个两难选择。

在我院受理的9件案件中,从用途上看,除1件(5名被告人)其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960公斤)用途不明外,其余的8件(11名被告人)其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用于非法开采小煤矿或者小铝矿;从数量上看,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最多的高达960公斤(1案5人),而最少的为6.7公斤(1案1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6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作者综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
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此,我们做了一个假设:若只依照以上规定,那么我院受理的9件案件其被告人犯罪行为均属情节严重,都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下称《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依照该《通知》之规定,我院对受理的9件案件(16人),除1件(5人)因买卖爆炸物品数量高达960公斤,且不能证明确系用于生产,予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外,其余的8件(11人)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确系用于生产(这些被告人均为非法小矿的矿主或者经营者,是为了本人开矿需要而买卖或者储存爆炸物品的),均予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以上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处罚结果,我们认为属于处罚畸轻,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威慑性。

爆炸物品是一种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那些根本不具备保管、运输、储存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占有这些物品后,将会埋下巨大的社会隐患——在山西等地就发生了花炮作坊爆炸造成多人死亡的惨局,更不敢设想这些物品一旦流入别有用心者之手后将会产生的恶果,因此,必须对这类犯罪予以严惩,而如前所述,不论犯罪数量是6公斤,还是70公斤,甚至更多,均予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有处罚过轻之嫌,这显然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威慑性。

在此,我们又做了另一个假设:若对这8件案件的11名被告人不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依照该《通知》之规定,那么就只剩下“从轻处罚”这一个档次——至少都应当处以10至15年有期徒刑。

对于以上10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结果,我们认为属于处罚畸重,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公正性。

毕竟这些被告人的目的只是生产,其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只是实现自己生产目的而采用的犯罪手段,因此,只应该对这类犯罪予以适当处罚,严而不过,即依照“罪刑相当”这一原则进行处罚,而如前所述,10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结果,有处罚过重之嫌,这显然不能体现出刑罚的适当性。

至此,前文所说的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处罚结果只能是要么畸轻,要么畸重”这一两难选择就完全展示出来了。

为了克服这一两难选择,特建议如下:
1、对《通知》予以完善,消除其刑罚设置只有高低两头却无中间过度区这一缺陷。

将《通知》第二条最后一句“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完善为“可依法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即增加“减轻处罚”这一个档次,这就可以使我们更有可能把握住刑罚的适当性。

2、或者修改《解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解释》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中做为犯罪情节的数量做出更为科学的规定,从而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体现出刑罚的适当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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