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确认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简介章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1288号与102号房屋,分别登记于章某和宁某名下。
2014年,经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宁某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2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其中宁某名下的102号房屋于2018年11月被法院拍卖。
2019年3月,章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章某对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要求分配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
青海高院一审认为,1288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章某停止执行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02号房屋的执行变现款项中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
但由于102号房屋已执行终结,章某请求分配一半拍卖款的诉求,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执行102号房屋时未为章某保留一半份额的拍卖款属于执行错误,章某无须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故最高法院二审直接改判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的50%并支付给章某。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宁某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某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某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章某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债权人对自己及宁某名下房产的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某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对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很多人都不是特别了解的,但是这个词在我们进行执行异议诉讼中经常听到的,那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什么?现在由的我为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释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
法律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未予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
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一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当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途径来强化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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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执行异议申请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一、异议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提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异议必须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或结果提出的,不能是对整个执行案件的异议;2. 异议必须是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的,普通执行期限为两年,特别执行期限为五年;3. 异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或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法。
在提出异议前,执行主体应当详细梳理异议理由,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异议申请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二、异议的提出方式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书面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由执行主体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2. 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执行主体也可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但在口头申请后,执行主体仍需要书面形式补充相关材料和理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主体都应确保申请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三、异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时应确认异议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时应核实异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并与被执行人核对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2. 调解与裁决:人民法院会在审查期间积极推动执行异议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明确具体,裁决书应当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和期限。
3. 上诉与执行:如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执行主体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执行异议的执行暂停,但需要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果裁决结果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和落实裁决结果。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以寻求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首先,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
法院会依法收集、审查和评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文书、执行情况记录、财产清单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委托鉴定、调查等专业机构进行证据调查。
通过科学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执行行为的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地了解和把握,作为判断异议之诉的依据。
其次,进行程序审查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有正当的程序、是否有程序性错误等。
法院会仔细审查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涉及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执行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程序审查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的体现。
最后,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进行合法性判断。
法院会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判断的依据包括执行行为是否符合判决、裁定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院会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慎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原则。
总结来说,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包括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通过科学客观地调查证据、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以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准确、公正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遵循以下裁判原则:1.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当涉及分配方案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本文将介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定义、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1. 异议之诉的定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院依法制定了分配方案,但一方对该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请求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
2. 异议之诉的程序a) 提起诉讼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 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具体要求。
b) 受理审理执行法院在受理异议之诉后,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判决结果。
c)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维持原执行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调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内容;- 变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方式;- 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3. 注意事项a)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提起异议之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b) 注意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应及时提起。
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c) 尊重执行法院决定一旦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尊重法院的决定。
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结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当一方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然而,在进行异议之诉前,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执⾏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在向法院起诉过程中,很多⼈往往因为不能正确区分确认之诉和执⾏异议之诉⽽导致起诉⽆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那么,到底什么是确认之诉?什么是执⾏异议之诉?执⾏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执⾏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的相关知识,来和⼩编⼀起看看吧,同时希望以下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其特征1、就其⽬的⽽⾔,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为⼀定的给付⾏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执⾏问题。
2、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执⾏异议之诉执⾏异议之诉,是指当事⼈和案外⼈对执⾏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法院解决争议⽽引起的诉讼。
执⾏异议之诉是执⾏救济的重要途径之⼀。
执⾏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
案外⼈异议之诉作为⼀种执⾏救济,是执⾏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执⾏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别案外⼈执⾏异议之诉,是案外⼈以债权⼈为被告(原则上)向法院提起要求法院作出不得强制执⾏或撤销执⾏程序的诉讼。
案外⼈执⾏异议之诉,是⼀种重要的执⾏救济制度与⼿段,⽬的在于阻⽌或撤销执⾏机构对执⾏标的的执⾏。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之规定,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被驳回后,与原判决、裁定⽆关的,案外⼈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物权确认则是确认之诉的⼀种,{2}是指原被告之间因物权的归属与内容发⽣争议,⽽请求⼈民法院予以确认的⼀种诉。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履⾏某⼀民事义务。
当事⼈之间没有⾏使权利与履⾏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探讨
执行异议之诉探讨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和《解释》规范了执行异议之诉,构建了具体程序,但还有一些缺陷。
为此应修订法律,完善执行异议之诉。
关键词:执行异议;停止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3-01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有权利必有救济,执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债权实现手段,在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同时,也须保障债务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之诉于此应运而生。
执行异议之诉依通说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基于对申请人请求的实体上争议,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救济方法。
笔者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以案外人提出异议为前提,以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先行审查为必要条件,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或排除案外人对执行的干扰。
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中异议的规定有以下两种: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此二百零四条规定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颁布并于200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最高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而另行起诉确权?
最高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而另行起诉确权?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正文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设立的制度,涉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涉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体系协调,非常复杂,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操作难度也比较大。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目前正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
由于目前研究还不成熟,笔者仅发表个人意见:第一,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审查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的实体权利,主要是物权,当然也包括部分法定优先权。
要注意的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都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
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编者注)也规定,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从目前来看,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二是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这个判断标准比较复杂,我想,对这个问题思路要开阔一些,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一定的总结和规定,但还不全面,尤其是我们还要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法定优先权,还要对该权利与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享有的权利进行优劣的比较。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吗?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吗?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阅读提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实践中大量存在又争议颇大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实体法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也涉及程序法上应该通过何种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还涉及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文分享的一则案例中,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期望通过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论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彻底击垮不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提的执行异议。
但遗憾的是,这个“小聪明”未能最终成功。
而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我们处理同类案件,又有何启示呢?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确定夫妻一方对于执行财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情简介2014年5月,青海高院对陈某华与宁某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宁某田等连带偿还陈某华剩余欠款及滞纳金。
该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2月,陈某华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登记在宁某田之妻章某真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登记在宁某田名下的102号房屋。
2018年11月,青海高院完成对102号房屋的拍卖,拍卖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华。
2019年3月,案外人章某真对已查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已经拍卖的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青海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章某真异议。
章某真遂向青海高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以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青海高院一审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章某真可要求预留以上两栋房屋变价款的一半归其所有。
陈某华、章某真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陈某华主张宁某田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如何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如何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来源:法律之树《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5、306条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或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关于何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有不同认识,对此,我有如下理解: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一般是指请求不涉及改变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偿还银行金钱债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裁定查封了债务人机器设备,预备变价并用于清偿债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机械设备是其购买后租给债务人的,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又如,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对房地产商的新建房屋享有抵押权,在对房屋变价后应依法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提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是房屋施工方,在对其施工新建房屋变价时,其施工款债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到清偿。
再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是案外人在法院查封裁定之前对执行标的设定了浮动抵押。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认定查封财产不属于浮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的财产,应继续执行其享有债权的生效判决。
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一般认为请求涉及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即为与原判决、裁定有关。
不能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改变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原告提起执行异议时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和违约金偏高,如执行该判决,债务人财产几乎全部清偿了该判决书确定的抵押债权,影响后一顺位的其他抵押权人清偿利益,请求停止执行。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维护权利的救济途径很多,当其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最佳救济方法,例如,提起确认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及申请检察院抗诉。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请求的内容决定其救济权利依靠的法律关系及利用的程序,选择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是有效阻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最快途径,但该程序不能解决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问题。
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Research&ExpositionAug.,2008,Vol.28,No.3,pp.645–650DOI:10.3770/j.issn:1000-341X.2008.03.026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SeriesJIN Shu Hua(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Changchun Taxation College,Jilin130117,China)(E-mail:yzx8170561@)Abstract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The limit distribution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statistics is given out,an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parameters can be constructed.A simulation study is conducted to show thefinite sample performance of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based method.Keywords m−dependent series;density function;empirical likelihood.Document code AMR(2000)Subject Classification62G07;62E20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O211.6Empirical likelihood(EL)method is a nonparametric method of inference introduced by Owen[1−2].It has been studied extensively because of its generality and effectiveness.The EL method has been successfully applied in many areas such as linear regression models[3−5],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6],quantile[7],general estimation equation[8],semiparametric model[9], dependent process[10],survival analysis[11],amongst others,mixture models[12]and so on.More references on the EL can be found in the recent monograph of Owen[13].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bove work seems to focus on independent data,but the actual data are usually dependent. Chen[14]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i.i.d. samples.As far as the dependent samples are concerned,the situations are more complex.Jiang and Qin[15]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ϕ-mixing random variables.In this paper,we will use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to construc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s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1.Introduction and main resultLet X1,X2,...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random samples from an unknown den-sity function f(x).For afixed x∈R,let f(x)=θ1.We refer to[16]for the definitions of646JIN S Hstrongly stationary random series and m−dependent.To state the main results of this paper,we make the following assumptions:(i)For i=1,2,...,m−1,g i(x,y)is the joint density function of(X1,X i+1),and g i(x,y) and f(x)admit continuous r th(r≥2)derivatives in neighbourhoods of the points(x,y)and x, respectively.(ii)K(·)is a kernel,K=K(−u),and K(·)is a kernel of order r,that is:K(y)d y=1, y i K(y)d y=0,i=1,2,...,r−1, y r K(y)d y=k,k=0.For instance,the Gaussian kernel,K(x)=12πe−x25),nh−→∞.Letωi=1h)−θ1,i=1,2,...,n.The empirical log-likelihood ratio ofθ1isl(θ1)=2ni=1log(1+λωi),(1)whereλis the solution of11+λωi=0.(2) Theorem Suppose that Assumptions(i)–(iii)hold,thenl(θ1)−→χ2(1),as n−→∞.2.LemmasLemma1Let X1,X2,...,X n 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with E|X1|r<∞. For some r≥2,then E| n i=1X i|r≤Cn r/2E|X i|r.The proof can be found in[17].Lemma2Let X1,X2,...,X n be univariate m-dependent r.v.s.,EX i=0,E|X i|3<∞(i= 1,2,...,n).Thensup x |P(n i=1X iB3n,where B n=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7 In our simulation studies,we generate e′i s i.i.d.from the standard normal distribution N(0,1), and X i=e i+0.5e i−1−0.3e i−2,so X′i s are2−dependent random series.The density functionof X i isf(x)=12π×√2×1.34}.The kernel function K(t)is the Gaussian kernelK(t)=12πe−t2/2.Also,three different bandwidths of h are selected to be(n log n)−1/2,(n log n)−1/3and (n log n)−1/5,respectively.It is easy to check all the conditions(i)–(iii)in the paper are satisfied. The sample size has been chosen to be10,20and50,respectively.The coverage probabilities are calculated for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based on500simulated data.The nominal levels are taken to beα=0.10and0.05,respectively.Th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s1and 2.From Tables1and2,we see tha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performs well and the cov-erage accuracies increase as the size n increases.We choose three bandwidths h=(n log n)−1/2, (n log n)−1/3and(n log n)−1/5.Clearly,the bandwidt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here.However, we shall not address the problem of how tofind the optimal bandwidth.100.62200.75000.8400200.65600.82200.8680500.74000.84000.9040n h=(n log n)−1/2h=(n log n)−1/3h=(n log n)−1/5Table2Coverage probabilities forθ1,α=0.054.Proof of main resultProof of Theorem Put¯ω=1nni=1ω2i,Z n=max1≤i≤n|ωi|.Noting that|ωi|=|1h)−θ1|≤K(x−X i h+θ1≤C648JIN S Hit is clear to see thatZ n =max 1≤i ≤n|ωi |=O(h −1) a.s.(3)Let ρ2(K )=K 2(t )d t .Since S −ES =hn 2n max1≤i ≤nE (ω2i−Eω2i )2=Ch 2h K (x −X 1h4K 4(x −X 1h3E (1h))+C ≤Cnh+Ch 23(ωi −Eωi ).Then EX ni =0,and Eωi =O(h r ).So we getE |X ni |3=h 3n(O(h −3)+O(h −2)O(h r )+O(h −1)O(h 2r )+O(h 3r ))=O(n −1)+O(n −1h r +1)+O(n −1h 2r +2)+O(n −1h 3r +3)=O(n −1)<+∞.Let B 2n =Var( n i =1X ni )= n i =1EX 2ni +2 m −1i =1EX n 1X ni +1.Noting thatEX 2ni=h 23E (ωi −Eωi )2=h 23[Eω21−(Eω1)2]=h 23Eω21−h23O(h 2r )=h23(1n2n23h 2)+O(n −23h 2r +2)=h3θ1K 2(v )d v +O(n −2n 2n2hK (x −X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X i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uhK (x −v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9 Letx−uh=v′.ThenI= +∞−∞ +∞−∞K(u′)K(v′)g i(x−hu′,x−hv′)d u′d v′.From Assumption(i),we knowI=g i(x,x)+O(h r).It follows thatE(ω1−Eω1)(ωi+1−Eωi+1)=g i(x,x)−θ21+O(h r).Thereforeni=1EX n1X ni+1=O(n−23hθ1 K2(v)d v+O(n13h2), where n1B nD−→N(0,1),(5) where“D−→”denotes convergence in distribution.Obviously,ni=1X ni=h3ni=1(ωi−Eωi)=n23h r+1),which implies that√2)D−→N(0,1).From Assumption(iii),we see that(nh2r+1)12).(6)By(2)we have|λ|≤¯ωh−Z n¯ω=h¯ω2h1θ1 K2(v)d v+o p(1)=O p(n−12).(7)Letγi=λωi.Then we getmax1≤i≤n|γi|=|λ|Z n=O p(n−12)O p(h−1)=O p((nh)−1nni=1ωiγ2i/(1+γi).650JIN S H Therefore,we may writeλ=hs−1¯ω+τ,where|τ|≤h2+ηi,whereni=1|ηi|≤B|λ|3ni=1|ωi|3=B O p(n−32)O p(h−2)n O p(1)=o p(1).So we havel(θ1)=nhS−1¯ω2−nτ2Sh=n O p(n−2)O p(1)h−1=O p((nh)−1)=o p(1),we get l(θ1)=nhS−1¯ω2+o p(1).This completes the proof.2 References[1]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a single functional[J].Biometrika,1988,75(2):237–249.[2]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J].Ann.Statist.,1990,18(1):90–120.[3]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linear models[J].Ann.Statist.,1991,19(4):1725–1747.[4]CHEN Songxi.On the accuracy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regions for linear regression model[J].Ann.Inst.Statist.Math.,1993,45(4):621–637.[5]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linear regression coefficients[J].J.MultivariateAnal.,1994,49(1):24–40.[6]KOLACZYK E D.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J].Statist.Sinica,1994,4(1):199–218.[7]CHEN Songxi,HALL P.Smoothed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quantiles[J].Ann.Statist.,1993,21(3):1166–1181.[8]QIN Jing,LAWLESS J.Empirical likelihood and general estimating equations[J].Ann.Statist.,1994,22(1):300–325.[9]SHI Jian,LAU T S.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partially linear models[J].J.Multivariate Anal.,2000,72(1):132–148.[10]KITAMURA Y.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s with weakly dependent processes[J].Ann.Statist.,1997,25(5):2084–2102.[11]W ANG Qihua,LI Gang.Empirical likelihood semiparametric regression analysis under random censorship[J].J.Multivariate Anal.,2002,83(2):469–486.[12]ZOU F,FINE J P,YANDELL B S.On 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a semiparametric mixture model[J].Biometrika,2002,89(1):61–75.[13]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M].Chapman&Hall,New York.[14]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nonparametric density estimation[J].Biometrika,1996,83(2):329–341.[15]JIANG Bo,QIN Yongsong.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dependentsamples[J].J.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6,23(3):352–355.[16]SUN Zhibin,ZHANG Junjian.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 for mean under strongly station-ary m dependent samples[J].Math.Practice Theory,2005,35(7):207–214.[17]SHI Xiquan.Bootstrap estimation for mean under m dependent samples[J].Chinese Sci.Bull.,1986,31(6):404–407.[18]SHERGIN V V.The rate of convergence in the central limit theorem for m-dependent random variables[J].Teor.Veroyatnost.i Primenen.,1979,24(4):781–794.(in Russian)。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背景介绍在执行诉讼过程中,当案件获得胜诉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或裁定。
执行通知书中包含了具体的执行方案,包括财产的分配、转移或拍卖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方案可能存在异议,此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解决。
二、异议之诉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提起的针对执行方案的异议申请,以请求法院对执行方案进行变更或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以下条件来提起异议之诉:1.被执行人对执行方案存在异议,并且异议是合理的;2.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
三、异议之诉的程序1. 提起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在第一次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如果对执行方案存在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异议的理由和请求变更或撤销执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
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请求。
3. 召开庭审如果异议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将组织庭审。
庭审将审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异议申请进行评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4.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将根据庭审的结果作出判决,并对执行方案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四、异议之诉的意义和效果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对执行方案进行合法抗辩的途径。
其主要意义和效果包括:1.异议之诉可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通过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有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请求变更或撤销执行方案的要求;3.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案件的执行有指导意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手段,它保障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作为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怎样的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进行学习。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执行异议是指当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到异议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申请。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异议申请人的身份及资格在进行执行异议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及与执行案件的关系。
一般来说,异议申请人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利害关系人等。
申请人应当合法地享有提出异议申请的资格。
二、合法、具体的异议事由陈述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之一是申请人需要准确、具体地陈述异议的事由。
具体而言,申请人应当清楚说明执行情况中引发异议的具体事实、法律理由,以及理据依据。
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观点。
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行异议的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异议观点。
这些证据材料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能够有效地支持申请人的异议主张。
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合同、证据、证明材料等。
四、符合申请时效要求执行异议申请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时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异议事由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具体的时效要求需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申请人应当注意申请时效,以免错过申请期限。
五、书面申请材料的准备在进行执行异议的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包括申请状、证据材料、原执行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等。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准确填写申请材料,并保持其整洁、美观,以确保提供的材料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申请观点。
六、支付申请费用执行异议的申请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费用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并保存好相关支付凭证。
总结: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包括异议申请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合法具体的异议事由陈述、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申请时效要求、书面申请材料的准备以及支付申请费用等。
申请人在进行执行异议申请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要求,以确保自己的异议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处理。
“执行异议”真的很有意义之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立法背景
“执行异议”真的很有意义之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立法背景强制执行就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适用各种司法资源,组合各种必备要素,采取各项执行行动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也是将生效裁判文书的观念形态内容转换为现实效果,从而使裁判文书规定的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执行程序强调效率原则,采取的执行措施或程序难免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执行机构在实施执行时遵循形式化原则,在对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判断权属,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这就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执行救济方法和程序。
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设立为相关主体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般来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第二种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
两种情形侵害的权益不同,救济的方法也不一样。
第一种情形的救济是一种程序上的救济,即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二种情形救济是实体上的救济,即赋予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对有关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以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实现了在执行程序中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权利争议救济的分离,完善了执行制度中的救济途径,对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立法背景执行异议、复议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最早被规定于1991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以下简称“民诉法”)中,民诉法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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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通说可被细分为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和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乃是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点,而实体性救济制度又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可见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环节。
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确立并日趋完善,但是其从属程序的不完善,例如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缺失,使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略显残缺,实在是一大憾事。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平等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可通过给予债务人针对执行名义所依据的权利的诉权来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权益。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也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等与执行相关的顽固问题,为债务人在执行中的合理诉求提供正规的解决渠道,公平的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关于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这项制度的概述,概述各国关于此诉概念的描述,总结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
并将与之相近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概念进行区分。
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目前的执行救济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现行执行救济体系的缺陷。
探究我国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缺失的原因。
并对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定位。
通过对学界关于此诉性质的主流学说的剖析,进而对我国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进行定位。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进行设想。
参照国外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在我国实务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