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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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2010)296号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
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对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分配等数量大的户口,应当预约集中办理。
二、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出生登记。
5周岁(含5周岁)以内新生婴儿及婴幼儿出生登记,在家庭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⑵、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
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
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证。
⑶、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的户口迁移。由其本人或者户主到派出所申请,验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新生迁入学校,由招生院校集中申请,派出所根据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
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迁出原籍,成年人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毕业生: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派遣报到证》、《集体户口卡》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毕业后申请在家庭户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的,派出所要验核《改派报到证》。
转学: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转学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迁入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口迁移证》、《转学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退学、开除学籍: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家庭户,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入手续。
凡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本市(含六县市)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⑸、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恢复户口通知书》、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军转安置部门发放的《安置证明》、入伍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登记地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⑹、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⑺、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更改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申请,在户籍登记地签署同意书,派出所直接办理。(注:该权限按市局要求已收归县局审批办理)
更正出生地: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
变更文化程度: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有权部门颁发的证件办理。
婚姻状况: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变更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住所等: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⑻、转业军人户口。在家庭户中申请落户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在集体户中申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⑼、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⑽、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到派出所签署申请书,派出所验核《居民身份证》办理。⑾、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公安机关内部户口审批使用。公民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