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10)-徐政规[2010]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10)-徐政规[2010]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10)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2施行日期2010.07.15文号徐政规[2010]3号主题类别户籍、身份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0〕3号2010年6月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2010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实施。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现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修订如下:一、实行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户口准入政策。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贡献、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在我市落户,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批准已领取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二、实行鼓励购房的户口准入政策。

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徐州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购买商品房不受面积限制),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一、前言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一直以来都是人口流动的热点地区。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人口,江苏省在2024年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公民提供权威、专业的指导。

二、户籍管理制度概述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1.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鼓励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2. 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强化信息管理,提高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推进户籍与身份证制度一体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 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户口迁移政策3.1 城市落户限制放宽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江苏省在2024年全面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具体措施如下:1. 取消原有的大城市、中小城市落户区别,实行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2. 降低落户门槛,对于具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均可申请落户。

3. 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扶持力度,为高技能、高学历人才提供优先落户服务。

3.2 农村户口迁移江苏省在2024年对农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农民合理流动,具体措施如下:1. 农民在城市购房、就业或创业满一定年限,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城市。

2. 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可自愿选择保留农村户口或迁移至城市。

四、户口登记制度4.1 信息管理江苏省强化户口登记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全省户口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2. 加强户口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加大对户口登记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2 户口登记办理江苏省简化户口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 推行网上预约、快递寄送等便民服务,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所有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常住户口登记是指公民依法取得常住户口的登记行为。

第四条常住户口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进行。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五条公民取得常住户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6周岁,无刑事犯罪记录;(三)在该市辖区内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四)满足工作、学习等相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公民应当携带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二)户口迁移证明;(三)住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第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工作由户籍管理部门负责。

户籍管理部门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常住户口登记工作采用网上申报与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公民可以通过指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线下确认手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取得常住户口的公民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常住户口登记后,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一条取得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融入户籍所在地社会,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申请,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给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户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常住户口等处罚。

第十四条公民对户籍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31施行日期2010.05.31文号徐政发[2010]8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2010年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市长出访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五、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特别要着重建立完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企业调度制度,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经济工作。

六、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领域的监管。

魏桥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魏桥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魏桥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魏桥派出所户籍科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我要和你们聊聊魏桥派出所户籍科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那可真是一场有趣的经历呢!记得我第一次去魏桥派出所户籍科的时候,心里还真有点小紧张。

走进那个大厅,看着熙熙攘攘的人群,我心里就嘀咕:“哇哦,这么多人,这得啥时候能办完事儿啊!”不过还好,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挺热情的,态度也很好,让我那点小紧张一下子就消失了。

先说办理流程吧。

一进去,你得先取个号,就跟在银行办业务似的。

取完号就找个地方坐着等叫号,这时候你就可以拿出手机玩玩游戏或者刷刷视频,打发一下时间。

不过可得注意听着点叫号哦,不然错过了可就得重新排队了。

等叫到你的号了,就去对应的窗口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工作人员。

这时候你可得仔细听工作人员的要求,别稀里糊涂的就把材料交了,万一少了啥东西,还得再来一趟。

然后就是工作人员一顿操作,审核材料啊,录入信息啊什么的。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没一会儿就办完啦!然后说说注意事项哈。

首先呢,你可得把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了,什么身份证啦、户口本啦、房产证啦等等,别到了那儿才发现少了东西,那就尴尬了。

其次,去之前最好先打个电话咨询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或者注意事项,免得到时候白跑一趟。

还有就是,去的时候穿得整洁一点,别邋里邋遢的,万一要拍照呢,可别拍出个“丑照”来。

我记得我有一次去办身份证的时候,就闹了个笑话。

我那天穿了个白色的上衣,结果到了那儿才发现拍照要穿深色的衣服,没办法,只好在旁边的商店买了一件黑色的T 恤换上。

哎呀,真是失策啊!还有一次,我一个朋友去办户口迁移,结果把房产证忘带了,又跑回家去取,一来一回浪费了不少时间。

总之呢,去魏桥派出所户籍科办事儿,只要你提前做好准备,按照流程来,一般都能顺利办完。

虽然可能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想想办好之后的方便,也就觉得值了。

而且工作人员也都很专业、很负责,会耐心地解答你的问题,帮你办理好各项业务。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籍登记工作,保障公民户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户籍登记工作。

第三条户籍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户口登记机关第四条户籍登记机关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户籍登记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准确。

第三章户口登记簿与户口簿第六条户口登记簿是记录公民户籍信息的主要载体,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户口簿是公民户籍信息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簿发放。

第四章户口登记单位与户主第八条户口登记单位以家庭为单位,户主为家庭中的成年成员。

第九条户主应负责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申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常住人口登记第十条常住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登记,不得重复或遗漏登记。

第十一条常住人口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等。

第六章出生登记第十二条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出生登记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死亡登记第十四条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十五条死亡登记应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第八章其他登记事项第十六条其他登记事项包括迁入、迁出、变更等,公民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虚报、瞒报、伪造户籍信息的;(二)重复或遗漏登记户籍的;(三)不按规定申报出生、死亡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登记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安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徐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去年,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

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苏公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

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一节死亡、失踪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市内迁移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外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中)丨规范公民姓名变更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中)丨规范公民姓名变更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中)丨规范公民姓名变更第五章迁移登记第八十八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第八十九条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处落户;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在建制镇和小城市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登记户口;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租住地社区家庭户或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迁入直系亲属家中的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建制镇和小城市租赁房屋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

第九十条户口迁移分为市内迁移、市外迁入、迁出市外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四种情形。

市内迁移是指公民户口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迁移的户口登记。

市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的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的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

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和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教堂、清真寺教职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单位集体户,或者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迁往另一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定员数额,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和宗教场所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办理。

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户口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五条居民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变更登记等。

第六条出生登记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七条死亡登记应当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由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八条迁入登记是指居民因工作、学习、居住等原因,需要将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新的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迁出登记是指居民因工作、学习、居住等原因,需要将户口从新的户籍所在地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变更登记是指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户口迁移政策。

第十二条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对迁入居民的户口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对迁出居民的户口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迁出登记。

第四章户口变更第十四条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事项的变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正文:----------------------------------------------------------------------------------------------------------------------------------------------------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3年12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七)接受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正文:----------------------------------------------------------------------------------------------------------------------------------------------------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一九五八年四月)第一、关于登记范围1.条例规定:“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系指现役军人不论居住于军舰、兵营、军事机关、军人宿舍以内或以外,户口登记机关一律不作常住人口登记管理,由军事机关按照内部已有的制度自行管理,由国防部向公安部定期抄送全军的人口数字。

2.条例规定:“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法令另有规定”,是指1951年11月28日原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签证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这几个文件,主要是解决外国侨民的居留、旅行、迁移问题。

除此,凡出生、死亡、户口事项的变更、更正等登记,原则上均适用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关于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人,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以及农业、渔业、盐业、牲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各单位或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问题1.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人的户口,除居住在机关内部的单身职工和居住在机关外部的人数较多的单身职工集体宿舍的户口,应由其内部指定专人,在户口登记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外,至于居住在上述单位内部的家属宿舍和居住在单位外部人数较多的公共家属宿舍,应当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单位内部指定专人协助登记管理,也可以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徐公局(2010)296号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

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

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

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对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分配等数量大的户口,应当预约集中办理。

二、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出生登记。

5周岁(含5周岁)以内新生婴儿及婴幼儿出生登记,在家庭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

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⑵、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证。

【最新推荐】徐州居住证办理流程-范文模板 (3页)

【最新推荐】徐州居住证办理流程-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徐州居住证办理流程徐州居住证怎么办理?需要交什么资料?在哪里办理?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徐州居住证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办理流程1.拍照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申办人亦可使用身份证的相片回执。

)2.提出申请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申办人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徐州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领取证件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徐州居住的非徐州市户籍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无须办理居住证(若个人需要的话亦可办理):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温馨提示: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办理材料居住证相片回执可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地址证明材料注:若需要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受理机构收到邮寄证件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申办人领取。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徐政办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抓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吸引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口积极落户我市,为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工作目标加快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完成省定目标。

三、工作措施(一)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我市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8.01.09•【文号】•【施行日期】1958.01.0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徐州户口索引页的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徐州户口索引页的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徐州户口索引页的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徐州户口索引页是指用于查询和证明个人户口信息的专用页面,通常由公安机关户籍科或者派出所提供。

2018-徐州新生儿户口办理指南-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8-徐州新生儿户口办理指南-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徐州新生儿户口办理指南办理条件政策内生育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统一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申报出生登记。

4、符合一孩生育规定。

5、符合二孩生育规定。

办理材料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要复印整本。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5、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注:集体户口的要到住房建设局出具无房证明。

办理流程(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

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二)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徐州建卡流程

徐州建卡流程

徐州建卡流程
徐州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对于徐州市民来说,办理身份证、社保卡等各类证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徐州市建卡的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首先,准备材料。

在办理建卡业务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申请表等。

需要注意的是,材料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准备齐全,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后续的流程。

接下来,前往办理地点。

根据徐州市的规定,办理建卡业务的地点是指定的,市民需要前往指定的办理地点进行办理。

在前往办理地点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时间和路线的安排,以免耽误办理。

然后,进行信息登记。

到达办理地点后,需要进行信息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在进行信息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接着,进行资格审核。

在完成信息登记后,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户口簿的完整性等。

只有通过资格审核,才能够顺利进行下一步的流程。

最后,领取办理结果。

经过前面的步骤,如果一切顺利,申请人就可以领取办理结果了。

在领取办理结果的过程中,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证件,以便核对身份信息。

总的来说,徐州市建卡的流程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就能够顺利地完成建卡业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祝大家办理顺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徐公局(2010)296号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

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

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

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对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分配等数量大的户口,应当预约集中办理。

二、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出生登记。

5周岁(含5周岁)以内新生婴儿及婴幼儿出生登记,在家庭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

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⑵、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证。

⑶、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的户口迁移。

由其本人或者户主到派出所申请,验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新生迁入学校,由招生院校集中申请,派出所根据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迁出原籍,成年人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毕业生: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派遣报到证》、《集体户口卡》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毕业后申请在家庭户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

改派的,派出所要验核《改派报到证》。

转学: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转学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

迁入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口迁移证》、《转学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退学、开除学籍: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出手续。

迁入家庭户,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入手续。

凡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本市(含六县市)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⑸、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恢复户口通知书》、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军转安置部门发放的《安置证明》、入伍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登记地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⑹、分户、立户和并户。

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⑺、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更改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申请,在户籍登记地签署同意书,派出所直接办理。

(注:该权限按市局要求已收归县局审批办理)更正出生地: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

变更文化程度: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有权部门颁发的证件办理。

婚姻状况: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变更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住所等: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⑻、转业军人户口。

在家庭户中申请落户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在集体户中申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⑼、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

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⑽、补发《居民户口簿》。

由户主到派出所签署申请书,派出所验核《居民身份证》办理。

⑾、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公安机关内部户口审批使用。

公民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的,可以复印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

为申报户口出具的户籍证明须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必须包括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住址6个项目。

群众因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要求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本人持社保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户籍证明表”申请,派出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通知》(苏劳社[2003]45号)精神,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字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

⑴、“三投靠”户口。

跨省、市、县的居民家属投靠配偶户口。

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

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的提供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

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⑵、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投资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申请大陆亲属入户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大陆亲属3人户口报批手续。

已满18周岁的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

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门面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门面房《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自建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

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⑶、收养子女:依据收养法规定,验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村料到其住址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派出所验核收养公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⑷、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⑸、变更出生日期: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报批手续;⑹、更改民族: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20周岁以上的,不再变更;⑺、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含5周岁):在家庭户中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在集体户中补报出生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办理报批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