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合集下载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机构1.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地质勘探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

2.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设备和器材。

三、生产场所与设备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安全、卫生专项计划,设立标志,明示警告,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有害气体等均应做好防护措施。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安全文明警示标志,并公布应急电话,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3.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保证场地卫生清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放置在专门的场所,保证库房通风良好,防范因暴露于阳光等因素下导致的易燃品引起火灾。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易燃易爆品存放区,保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堆放等引起火灾。

五、安全应急救援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应急专项队伍,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应急电话,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到位及时、准确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件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通过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地质勘探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编号:SM-ZD-44408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地质勘探企业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地质勘探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本领。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地质勘探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勘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责任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七条风险评估与掌控地质勘探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质勘探企业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任务和责任,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人员培训和教育地质勘探企业应对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工作环境的不安全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地质勘探企业在进行勘探作业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出安全隐患,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和管理地质勘探企业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地质勘探企业应订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地质勘探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正>1.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J],
2.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J], 无;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J],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国家安检总局规范非金属矿产资源等地质勘探安全监管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我区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调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七)岗位作业安全规程。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
(二)勘探作业事故案例
1979年11月25日,原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 移
井位拖航作业途中翻沉。事故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多万元。这是 天津市、石油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死亡事故。事故正值改革开放初始,尤其是中
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最重要关头,其影响与冲击远远超出了事故本身,时任石油
16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 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单位以300人为分界点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以3000人为分界点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11号令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 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自给。铁、锰、铝、铜、铅、锌、钾等20
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用量较大的重要矿产, 或贫矿多,或难选矿多,或分布于西部地 区,开发条件差。
亿吨 2.39 亿吨 6.2
2.03 10.7 400 115
54.07% 46.32% 66.67% 84.85%
4
万吨 800
万吨 646
(一)我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定》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 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
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 2011 年 1月 1日起施行,下面是店铺整理的规定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2019年整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整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 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 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 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 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 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 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 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 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 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 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 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的勘探企业和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勘探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行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领导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备和掌控本领。

第七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实施。

第九条勘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探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勘探,不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地质勘探行为应当符合规划,经批准并依照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勘探地区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搭配,照实供给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勘探单位不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不得在勘探过程中违反规划、超标准或者超限度实施勘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勘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勘探许可条件进行勘探;(二)在勘探过程中违反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三)不依照规定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前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能源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开采这些资源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因此,制定和执行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

二、责任主体(一) 勘探管理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设立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勘探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并及时提交地方矿业主管部门;2.安排勘探施工的技术、管理和生产条件,并做好现场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配合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4.防范和处理勘探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事故和灾害。

(二) 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地方矿业主管部门要密切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合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勘探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指导和协调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2.监督勘探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帮助勘探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安全教育;3.在必要时,要求勘探单位向其报告工作情况;4.受理和处置矿山地质灾害和勘探事故。

(三) 勘探人员勘探人员要严格遵守勘探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具体职责包括:1.用工具和设备前,先检查其状况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并及时修复和加固;2.遵守安全工作制度,严格禁止违章、瞒报、虚报或隐瞒安全事故;3.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4.发现和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领导进行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 安全生产设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勘探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现场布置适当的安全生产设施,具体包括:1.达标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控制安全隐患;2.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保护勘探人员的个人安全;3.急救设施和救援人员,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灾难。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范本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范本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探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勘探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质调查、勘探设计、钻探、测绘、勘查与评价、实验室测试等工种。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地质勘探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技能,防范和控制地质灾害风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随时保障现场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工作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类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地质勘探工作安全进行。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各类设备、工具和器材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工作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文明施工教育,做到熟悉作业规程、掌握安全技术要求,并保证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人员。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510-16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地质勘探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地质勘探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含地质勘探设计、勘探工程施工、勘探设备生产与维护等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1.生命安全第一,防备为主;2.安全责任明确,各级管理层应负起安全管理责任;3.全员参加,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4.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风险掌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专职或兼职专业安全人员构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纪律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事故应急防备与处理;–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等。

第六条安全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应依照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供应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

第七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订立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2.安全培训与教育应包含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意识培养等内容。

3.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与教育,并接受安全知识考核。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应包含隐患排查、安全设施检查、安全操作检查等内容。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 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 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从事钻探工程、 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 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 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 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 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 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 其监督检查。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
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 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 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 工的。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
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 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 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 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1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
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
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
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
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
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