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6年度水务建设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宿政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骆志弘同志:不再分管秘书七处。
徐宜军同志:增加分管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刘娟同志:不再协助做好体育方面工作。
沈素青同志:协助做好公安、司法、法制、经济仲裁、城市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拓园办工作。
协助联系国家安全方面工作。
分管秘书六处。
赵居伦同志:负责市信访局工作。
协助做好信访方面工作。
朱瑞军同志:协助做好民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双拥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民族宗教、残疾人、慈善、供销、气象、骆马湖管理、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秘书五处。
仇前进同志:负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
高叶菊同志:不再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港澳事务方面工作。
李伟同志:协助做好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园林、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土地储备、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石油、西气东输、洪泽湖湿地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政务督查工作。
协助负责机关党建、干部人事、目标管理工作。
分管秘书三处、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机关党委(人事处)工作。
李帆同志:负责新闻联络工作。
协助负责大数据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新闻联络处。
协助分管大数据管理处、市大数据中心。
李成同志: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港澳事务、体育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方面工作。
分管会议处、秘书七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宿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制定规程作如下规定:一、提出议题(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为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创新性、敏感性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要文件,不包括一般工作部署性文件、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等文件。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必须履行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建立模型、合规审查、修改完善和会议审议等7个必经程序。
(三)承办部门拟将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必须在起草前即将文件名称和起草背景、计划、目的等事项向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申报,由相关处室把关初核,分管秘书长复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扎口审核把关,并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承办部门应在履行其他必经程序后,将修改成熟的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四)承办部门已起草好文件,市政府领导要求将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应对文件起草是否履行必经程序进行审核。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为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宿政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价格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种类和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中,政府性基金特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道路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特指房产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项目各类收费坚持依法征缴、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应当严格规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国家、省、市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项目分类及收费优惠第六条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免收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宿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6日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9号)要求,结合《宿迁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前期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构建从设计、审批、施工、使用、改扩建、装修、拆除等全链条监管体系,落实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体系。
针对“7.12”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务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既有建筑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于未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推进、部门协同。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严格按照程序标准,精准查找问题隐患,因地制宜、查改结合、深查深改,依法依规整治。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苏水资〔2016〕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核心,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着力构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保护措施落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河湖水域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现象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全面保护。
四、《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推进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1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市场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和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严禁各级党政机关用公款、公物、公共资源、银行贷款,以及由机关单位组织干部职工以本人或他人名义集资、入股等,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等各种形式,兴办公司、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学校、医院、中介机构等各类营利性经济实体。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退居二线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
三、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品、劳务、经济担保和项目投标、承包等经商办企业活动。
凡存在以上行为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由所在单位负责,于7月底前整改到位。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宿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宿迁认真落实“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推动“强富美高”新宿迁建设再出发、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我市地处淮河水系中游尾部、沂沭泗水系下游,境内洪涝灾害易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河湖保护压力大,保障农业现代化任务重。
水利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升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为宿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提供支撑和保障。
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宿迁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水利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今后五年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水利部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循新时期治水思路,紧扣“六增六强”主线,弘扬“三真三实”作风,蹦起来干事业、弹起来守法纪,以河湖长制为统领,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河湖生态保护,强化水利管理,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8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8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0日宿迁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多方筹资、改造一批、接管一批、专业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通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进一步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消除小区总表供水方式,推动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优化二次供水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模式,更大程度保障居民用水健康安全需求。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市区范围内未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管理到户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移交。
三、推进方案1.编制改造规划。
由各区牵头,区水务、住建、供水企业参加,全面排查辖区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并针对性制定改造方案,测算改造工程投资。
市水务局负责汇总各区改造方案,形成《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规划》,经审定后作为实施依据,2016年底前完成。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宿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筑面积计算清单》。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盖章。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面积、容积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的一致性把关。
因工程结构、节能等原因确需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建议向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调整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或变更。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为依据,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内容和要求。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0日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正面清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坦荡真诚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坚持做到“清”而又“亲”:1.及时调研走访。
每季度到招引、帮办、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不少于1次,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及发展情况,准确摸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梳理汇总分析。
2.加强帮办服务。
全力做好签约后招商引资企业帮办服务工作,明确专人主动帮办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照办理等事项,让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多渠道、多方式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涉企政策,尤其是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时澄清错误说法,确保涉企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3.倾听企业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涉企政策等事关企业发展事项时,应广泛邀请企业参与,积极征求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宿政办发〔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市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动员大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1号)、《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公开办﹝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务公开办领导来宿调研指导意见,学习借鉴外地做法,现就我市行政权力运行深化“四网融合”工作,建设“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定位与基本原则(一)目标定位。
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拓展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运行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整合行政权力运行网、行政审批网、公共资源交易网、12345热线网,实现“四网融合”。
进一步拓展延伸运行内涵,提升监察监控水平,建设“宿迁政务服务云平台”。
统一市、县、乡(镇)宿迁政务服务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宿迁政务服务模式,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
全面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切实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清理,确定范围。
在行政审批改革基础上,拓宽权力类别,将权力的内涵向11类行政权力、便民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和12345热线延伸,修订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和风险预警规则,列入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宿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协调办)负责牵头梳理编制本地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协调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
此前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
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达镇、小城市不在此次清单编制范围内,按原清单执行。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同步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宿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本办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目录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三、学习制度四、文稿办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六、会务工作制度七、接待工作制度八、督查工作规则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十、值班工作制度十一、请示报告办理制度十二、保密工作制度十三、档案管理制度十四、文印管理制度十五、请假制度十六、后勤服务制度十七、慰问工作制度十八、车队管理制度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一)议事范围1. 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办公室党务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2. 检查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党组有关工作任务。
3. 讨论通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4. 讨论决定办公室及办公室下属单位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5. 听取办公室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并就党委工作作出部署。
6. 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1.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推荐后备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3. 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讨论议题时,党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4. 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干部,必须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6•【字号】宿政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05〕5号),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我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意见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并进行行业管理。
(二)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我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年度城市维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平衡、调度和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收取和管理市区城市建设有关规费。
(三)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以及建设市场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核准,指导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参与市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以及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措施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承包、建筑劳务输出;综合管理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宿政办发〔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湖滨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从源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9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饮用水水源地是居民饮水的源头,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既直接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护,积极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区域水源互用互备、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强化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但目前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仍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长效管护机制还未健全,保障水源地安全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在继续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构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宿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实施成效,及时提出完善清单的意见建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一、机关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照片、简历、分工等;二、工作规则;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征求意见、解读、清理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以及相关政策、解读;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六、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七、政府立法计划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十、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工作年度报表;十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涉及商业秘密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三、涉及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四、行政权力、“不见面”审批(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清单;十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或者案卷信息;十九、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政府债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政府信息;二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标准;二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二、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二十三、扶贫、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二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十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二十七、市政建设、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公共资源、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八、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九、产业、税收、价格与收费、商贸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民政事务、机关事务、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外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一、修志、科技、文体、旅游建设等情况;三十二、机构编制、改革等情况;三十三、应当公开的信用信息;三十四、应当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三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过程性信息;三十六、应当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三十七、应当公开的政务数据;三十八、应当转化为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十九、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府信息;四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宿政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35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湖滨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骆马湖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3日宿迁市骆马湖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骆马湖是江苏省四大淡水湖之一,也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区位价值与资源优势,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水源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宿迁市中心城市重要的水源地。
为从根本上解决骆马湖流域的水环境问题,进一步保护好骆马湖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1.水质保护目标:到2017年湖泊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部分区域由轻度富营养化转变为中营养化,部分区域中营养化得到改善;饮用水源地及其骨干输水河道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初步建立骆马湖饮用水源地监测与监管体系;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达标率达85%以上。
2.污染控制目标:区域内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畜禽养殖、城镇生活污水、湖区水产养殖、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河道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水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初步恢复自我调节能力。
二、整治范围骆马湖宿迁境内水域和黄墩小河、邳洪河、中运河、新沂河、废黄河等骆马湖入湖支流、周边水系及骆马湖宿迁市控制单元内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和湖滨新区的有关乡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宿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规划局制定的《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2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对《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11〕144号)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建筑层高超高部分容积率计算(一)统一配建集中空调、通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大于3.5米小于5.0米的,按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5.0米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住宅建筑的出屋面电梯(楼梯)间和设备间,公寓、酒店、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庭、采光厅、连廊、会议室、报告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特)大型商业用房、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按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三)住宅建筑地上首层储藏室(包括非机动车库)或机动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小于等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用房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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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6年度水务建设工作的意
见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141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6年度水务建设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5〕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水务改革发展,全面加快水务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年度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和市委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6年度全市水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深化水务改革发展作为转变水务发展方式的强劲动力,把区域供水通达工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
关键环节,把水生态文明城市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农村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显著提高防洪保安、水资源保障、水环境保护和服务民生能力,为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要坚持政府主导。
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发展的保障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的合力。
二要坚持深化改革。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水务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落实水务改革的有效举措,扎实推进水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有利于水务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增强水务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要坚持民生为重。
始终以服务民生为目标,重点做好帮扶片区水务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务问题,大力发展民生水务,让水务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四要坚持统筹兼顾。
实行生态保护与安全饮水同步,防洪与除涝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水务综合效益,夯实水务保障性作用。
三、建设任务
2016年度,全市共计划完成水务建设投资45.32亿元,其中省级以上15.16亿元、市级(含融资)5.74亿元、县区24.42亿元,实施区域供水通达工程、水生态建设、水安全保障、区域治理、农村水利、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等七大类43项重点项目。
工程建成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区域供水通村率100%,达户率90%;黄河故道中泓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高滩地灌溉保证
率达到8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灌溉水利用系数提升至0.59。
四、建设内容
(一)区域供水通达工程。
计划总投资180270万元。
一是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计划投资31400万元,实施沭阳应急备用水源地、中运河泗阳双桥水源地、泗洪成子湖水源地、中运河宿豫水源地、河湖连通水源地提升改造工程、骆马湖湖滨新区水源地工程。
二是规模水厂建设工程,计划投资88000万元。
实施银控一水厂深度处理、沭阳庙头水厂扩建、泗阳二水厂深度处理、泗洪集泰水厂扩建、泗洪水厂建设、宿豫城东水厂建设等工程。
三是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计划投资53670万元。
实施市区、沭阳县和泗洪县水厂到乡镇管网工程,建设镇村管网。
四是加压泵站建设,计划投资7200万元,实施市区和沭阳县、泗洪县加压泵站工程。
(二)水生态建设工程。
计划总投资151430万元。
一是黄河故道干河治理工程,计划投资62000万元。
二是黄河故道二期工程,计划投资5000万元。
三是马陵河综合整治工程,计划投资7000万元。
四是南水北调尾水导流工程,计划投资20000万元。
五是中心城市核心区截污,计划投资5000万元。
六是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计划投资40800万元。
七是中运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投资2430万元。
八是苏宿园区再生水利用工程,计划投资800万元。
九是雨水收集利用示范项目,计划投资1000万元。
十是黑臭河道治理,计划投资7400万元。
(三)水安全保障工程。
计划总投资30168万元。
一是分淮入沂整治工程,计划投资2000万元。
二是柴南河二期治理工程,计划投资4000万元。
三是陆运河工程,计划投资11000万元。
四是黄墩湖滞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计划投资5000万元。
五是防汛应急和维修养护项目,计划投资3700万元。
六是市级防汛能力建设项目,计划投资725万元。
七是泗洪县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计划投资449万元。
八是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和小水库搬迁群众扶持项目,计划投资3294万元。
(四)区域治理工程。
计划总投资24700万元。
一是蔷薇河区域治理工程,计划投资5700万元。
二是西民便河区域治理工程,计划投资7000万元。
三是老汴河区域治理工程,计划投资8000万元。
四是安东河区域治理工程,计划投资4000万元。
(五)农村水利工程。
计划总投资63140万元。
一是灌区节水改造工程,计划投资14306万元。
二是农村河道疏浚工程,计划投资7100万元。
三是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工程,计划投资9000万元。
四是实施5个县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计划投资24745万元。
五是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项目,计划投资4489万元。
六是实施2个千亿斤粮食工程,计划投资3000万元。
七是实施1个水土保持工程,计划投资500万元。
(六)服务能力建设。
计划总投资2435万元。
一是执法能力建设,计划投资1300万元。
二是防汛仓库建设,计划投资1000万元。
三是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计划投资135万元。
(七)项目前期工作。
计划总投资1020万元。
一是全市“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计划投资120万元。
二是宿迁中心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计划投资300万元。
三是西民便河整治规划,计划投资160万元。
四是中运河岸线整治方案,计划投资100万元。
五是宿迁市农村饮水工程“十三五”规划,计划投资90万元。
六是中心城市运河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计划投资130万元。
七是南水北调配套补充完善工程方案,计划投资12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水务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重要的位置,研究解决水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洪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要把水务改革发展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水务建设、管理和改革等各项任务进行检查考核。
要加强宣传市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务建设。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务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加大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力度,确保资金到位。
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建设。
强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确保各项投入政策落实到位。
(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建设程序。
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落实专户存储,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大质量监控力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机构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
(四)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加快管护体制改革。
围绕破解制约水务发展的瓶颈矛盾,找准切入点,通过深化改革,激发水务发展活力,提升水务管理水平。
积极创新建管模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管护到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1
宿迁市2016年度水务建设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件2
宿迁市2016年度水务建设项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