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二、三级企业达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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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三级企业达标工作程序

一、依据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文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文

二、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间,可组织人员或聘请标准化专家、评审机构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并进行整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三、评审申请

(一)申请资格

企业自评结果符合以下申请条件,并经区县安监局同意(在申请材料相应栏目签章后),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③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向市协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评审,并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文件发送电子邮件,同时用挂号信寄送复制的光盘和有区县安监局签章的原件首页):

(1)诊断报告(见附件1)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提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意见表》(见附件4)

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邮箱地址:anbiao@

邮寄地址:上海市安全生产市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田林路191号8楼816室,邮编:200233

联系人:张惠民联系电话:64851274,64855322-231

四、受理与评审

(一)受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化办)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市协会领导批准后,通知评审单位安排开展评审工作。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报市协会领导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评审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市协会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协会提交(所有文件发送电子邮件,同时用挂号信寄送复制的光盘和有评审单位签章的原件相应页)。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市安监局及企业所在区县安监局。

五、审核与发证

(一)标化办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市安监局。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市协会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二)市、区安监局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市安监局将征求企业所在区县安监局意见。

(三)市协会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市协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市协会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协会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市协会到现场核查。

(三)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意见表

5.上海市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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