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税征科[201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1.23【实施日期】2013.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征科〔2013〕3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纳税申报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征管模式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两个减负”工作。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范围的明确改革范围的划定是从方便纳税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则是使纳税人各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存在不同纳税期限的情况,以致影响改革成效。
根据《公告》规定,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月纳税申报。
按税法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告》条件的,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对象的确定根据《公告》规定,纳入改革范围的纳税人名单由市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分局核对确认后,1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做改变。
年度内可做增减变化的情况包括:(一)新开业(包括新认定)的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
公司分立的备案流程(上海国税、地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字体:〔大中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
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1.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7.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8.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9.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税所一[2001]28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9.06【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一[2001]285号)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适用范围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沪国税所一[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46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监督稽查局:近期,各单位向市局反映了在贯彻执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7号),以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63号)中的一些问题。
经研究,为全面准确落实市局关于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开票已征税款的处理。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多退少补。
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的口径。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应税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规定,按营业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应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护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确保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传承,并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各区(分)局应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并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上报市局。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发文日期】2012-03-07【实施时间】2012-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原创版)
目录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概述
2.预算科目的内容
3.分配比例的规则
4.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5.跨地区转移类型的填写方法
6.报送要求和时间
7.总结
正文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总纳
税的重要文件,其中涉及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和合规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科目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注册地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这些信息是进行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前提条件。
分配比例则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税收政策,分配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企业的税率分配比例会根据其经营性质、行业类别、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确定。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导致的税收管理问题;二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正确填写分配比例,以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和合规纳税;三是注意跨地区转移类型的填写,这涉及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的税收转移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报送要求是,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事项描述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本市总机构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
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2.纳税人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符合文件规定。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材料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及客户端;2.总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3.总机构上年度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4.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5.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6.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7.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总机构本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在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9.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10.总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总机构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式。
这种方式有利于简化企业税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作用】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
它主要用于反映企业总分机构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税收优惠政策等信息,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的设定】在填写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企业需要明确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预算科目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分类的依据,有利于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和税收筹划。
分配比例则是总分机构之间税前利润的分配方式,影响着企业税收负担。
合理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设定有助于企业健康发展。
【四、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1.企业总机构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地填写基本信息、收入信息、成本信息、费用信息等。
2.对于分支机构,应填写其所在地、收入来源、税收优惠政策等信息。
3.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合理设定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4.填写完毕后,企业总机构应将备案表报送至所在地税务部门备案。
【五、注意事项及实用建议】1.企业在填写备案表时,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设定要合理,避免出现偏颇,影响企业税收负担。
3.定期关注税务部门相关政策,及时调整备案信息,确保企业税收利益。
4.如有疑问,及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确保企业税收合规。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填写,实现总分机构税收管理的规范化。
2024年上海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流程
2024年上海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2024年上海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流程是上海市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企业财务和税务工作具有深远影响。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概述二、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作用三、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的填写方法四、注意事项及实用建议正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必须填写和提交的重要文件。
它关系到企业税收筹划的顺利进行,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填写方法,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企业总机构将其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的经营所得,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减轻。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制度有利于企业合理分配资源,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二、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作用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关键文件,它反映了企业总分机构的设立、经营状况、税收筹划等信息。
通过填写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充分展示其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降低税收风险。
三、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的填写方法1.预算科目: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预算科目表》的要求,详细列出总分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预算科目。
预算科目的设置要合理、明确,便于税收筹划的分析和审核。
2.分配比例:企业应根据总分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税收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各机构的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可以根据营业收入、利润、员工人数等指标来确定,要确保公平、合理。
3.注意事项:(1)企业在填写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时,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虚假填报。
(2)分配比例应在总分机构间合理分配,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或偏颇现象。
(3)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确保税收筹划的合规性。
四、实用建议1.加强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管理,确保表内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总分机构的财务报表体系,为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的填写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6〕6号1996.2.14第十二条中“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税所一[2001]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3.26
【实施日期】2001.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9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
1 / 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1.21【实施日期】2011.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3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1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在2011年6月底前,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一)纳税人申报程序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包括以下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1.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汇兑损益等,一般的分配比例为100%。
2. 税务机构执勤支出: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咨询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3. 行政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4. 宣传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5. 业务招待费用:包括商务接待、公关费用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6. 研发费用:包括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7. 培训费用:包括员工培训、技能提升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8. 管理费用: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支出,分配比例一般为100%。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常见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整。
上海国税地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沪国税征科[2012]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2号各区县税务局, 市税务二、三分局:现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2.纳税评估表证单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
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
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政策性搬迁登记年度起至项目清算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当报送《 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详见附件4)。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 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 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相 应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的,在签订首份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所属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 (三)资产置换的计税成本 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计税成本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且换出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为被征用资产的净值,以及该换入资产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 用支出。换入方支付补价的,换入方支付补价的,再加上补价,为该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换入方收到补价的,收到的补价应当全额确认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应当按照40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四)清算申报表 对于已经按照118号文件办理备案登记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2012年10月1 日后按118号文件规定年限内完成搬迁的当年,应填报《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项目清算表》(详见沪国税所〔2009〕44号附件2);按照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的项目完成 搬迁的当年,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 三、单独会计核算 (一)单独核算方式 企业在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时应当明确采用以下单独核算的方式之一(除无补 价或支付补价的资产置换外),并开立“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详见附 件2)。 方式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财企〔2005〕123号)进行单独核算; 方式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第四条进行单独核算。其中,存在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还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专栏设置要求 采用方式一的,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区分搬迁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应至少设置 栏目有: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 资产处置支出、结转资本公积等内容。 采用方式二的,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区分搬迁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应至少设置 栏目有: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转“递延收益”的搬迁费用支出、转“递延收 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结转资本公积等内容。 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具体方法可参考《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案 例》(详见附件3)。 (三)报送年度单独核算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国税法[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3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制定主体)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
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3.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总机构提交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作出备案决定,并向总机构发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二)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附件三);对于分支机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四)。
4.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无法实现委托核查的,应及时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的书面核查函(附件五)。
回复方式:《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附件:附件1—附件5
附件一: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三项因素所属年度:
分配比例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
2.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填报收入、工资、资产的所属年度。
3.分配预缴申报期:填报备案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总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全称。
5.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6.分支机构类型:按照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成立)、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本年新成立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四种类型选择填报。
7.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总机构汇总后的上年度的金额。
8.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填报分支机构上年度的金额。
9.分配比例计算:某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收入额 / 各
分支机构收入额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额 / 各分支机构工资额之和)+ 0.30 ×(该分支机构资产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额之和)
10.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合计应分别小于等于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1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总机构留存。
4
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
(总机构):
你单位《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经核实,你单位填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准予备案,分配比例有效期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详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征管的系我局征管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说明:情况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编号:
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总机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就地预缴。
请贵局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
1.我局辖区是否为你局辖区的二级分支机构。
2.我局辖区未收到你局辖区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核实该总机构是否填报。
3.我局辖区收到的你局辖区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请贵局于年月日之前函复。
上海市税务局(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说明:核查函一式二份,一份送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份送总机构所在地县级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