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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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平台在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关系协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部分数字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担忧。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反垄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2022年,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新增数字经济反垄断专条,对经营者提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垄断行为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

2. 加强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大了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针对数据、算法和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整治。

2023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民生领域反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如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过高涉嫌价格垄断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强化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反垄断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难度较大,涉及技术、数据等方面。

(3)部分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 建议(1)加强反垄断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2)创新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反垄断监管效能。

(3)加大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3篇

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3篇

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3篇洞察1: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2023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反垄断法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反垄断法有助于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反垄断法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

因此,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洞察2: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2023年,反垄断法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首先,全球范围内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将日益加强。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各国将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防止数字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竞争。

其次,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并购日益频繁。

各国反垄断机构将加强对跨国并购的审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并购行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损害市场竞争。

因此,了解和掌握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和跨国并购领域的应用将成为2023年的重要任务。

洞察3:反垄断法的挑战和应对2023年,反垄断法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全球垄断企业的崛起将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带来困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垄断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实力,对反垄断监管构成了挑战。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垄断企业的挑战。

其次,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给市场竞争和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反垄断法律框架,确保其适应新兴技术的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的三篇简要介绍。

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都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和研究,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宪章” “ , 现代 企业 制度 的基 石 ” 并长 期居 于 经 济法 效 地 发挥 调 节社 会经 济 的结 构 和 运 行 的作 用 ,危 害 , 体 系 的核心 地位 。 中国实 行 社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不 社 会 经济 。这 就是 各 国纷 纷 制 定法 律 反 对垄 断 和 限

方面 ,规模 并 不 等 于效益 。企业 的规模 化 如果 使 小 , 当弊 大 于利 时 , 予 以 限制 和反 对 ; 应 至于 有些 扩
单 个 企 业 或 企 业 间 的联 合 达 到 对 特 定 市 场 形 成 垄 大规模 而 不能 使效 益 增 长 ( “ 即 规模 不 经 济 ” 者 , ) 更 断 和支 配地 位 的程 度 ,则会 产 生排 挤 其他 经 营者 而 应 严格 杜 绝 ,其 达 到垄 断 和市 场 支 配地 位 者 ,法 律 限 制竞争 的后 果 。限制竞 争剥 夺 了其 他经 营 者 的商 可 以采取令 其 分解 或 解散 等 严 厉措 施 。在 制 定我 国 业机 会 ; 少 数 大企 业 或企 业集 团能 够操 纵 市场 和 反 垄 断和 限制竞 争法 时 ,要 深人 调 查我 国的 实际 情 使 价格 ,妨 害消 费者 利 益 ;超 额 垄 断利 润也 使垄 断 者 况 ,并把 握其 发 展趋 势 ,以 确定 我 国法 律 应 予规 制 不 再 重 视 改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以 努 力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的对象 标准 和 种类 。立 法 技术 上宜 采概 括 式 与列 举
关 键 词 : 争 : 断 ; 垄 断 法 竞 垄 反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8 9 (0 2 0 10 3 3 2 0 )2—0 1 0 8—0 3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茅 台五粮 液等 案 中开 出 了近 乎 天价 的罚单 。这 些 罚单 比过去 五 垄断工 作” 中的反垄 断委 员会 并无执 法权 , 仅是 一个议 事协调 机
年 的总和 都要 多, 而 且 罚单 的数 目还 在被 不断刷 新 。 而且 反垄 断 构 。 “ 三龙 治水” 的局面 意味着 既 会存 在权利 的交 叉与 重叠 , 也 会

反 垄断 法 的实施现 状
2 0 0 8 年8 月 1 日, 《 反垄 断法》 在经 历 了十 三年 的孕 育后 , 开 艰 巨 。 始 正式 实施 , 这标 志着 我 国的市场 化进 程加 快 了步伐 。在 《 反垄 断法》 正式实施 之后 , 该部法 律并 未如预料 般 的、 在市场 中大展 拳 脚, 反 而 显得有些 悄 无声 息 。在 《 反 垄 断法》 实施 的 当天 , 北京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 垄断 法》 ( 以下 简称 《 反 垄断 法》 ) 自 颁 布
身就是 一种 垄断 。反 垄断法 的 目标是 维 护市场 经济 中 的竞争秩
至 今 以逾 五年 , 各界质 疑 与讨 论从 未平息 。 《 反垄 断法》 被 发达 国 序 , 是“ 保 护竞 争而 非保护 竞争 者” 。 。 因此 , 市 场经 济发展 不充分 家 誉 为“ 经济 宪法 ” , 但 在 中 国却 一 直不被 大众所 熟识 。 在 我 国市 是 反垄断 法 在中 国面 临最 大 的困境 。
关键 词 反 垄断法 经 济 垄断 行 政 垄断 改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9 . 0 2 作者 简介 : 王娜。 重 庆 市公 安局 南岸 区分局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2 9

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具体情况

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具体情况

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具体情况作者:刘佳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是指反垄断法在一国得以贯彻或者一国相关国家机关实际用以落实反垄断法的、具备较强操作性的一系列制度。

研究反垄断法的合理实施机制问题,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文根据反垄断法实施情况展开探讨,提出一系列促进反垄断法实施具体情况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具体情况;探讨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5-01作者简介:刘佳佳(1981-),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商法。

一、我国反垄断诉讼的立法现状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的实施主体界定是比较明晰的,一般分为两种途径。

一种是私主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的损害赔偿,如果企业发现竞争对手采取了错误的竞争方式,可以向其致函警告,如果交涉没有结果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第三方介入和仲裁。

还有一种方式是私主体向行政机关举报反垄断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于举报者有害的违法机关应该采取司法干预,及时制止他们对于其他合法经营企业权益的侵害行为。

通过国家的行政机关机器介入的方式具有显著的有点,既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是为公共主体提供或者补充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的必要信息。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具体情况(一)加强私主体的参与力度在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环节,私主体的参与十分重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轻视公共实施主体的作用。

公共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提高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具体措施,重点是放在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主体方面。

反垄断调查情况汇报

反垄断调查情况汇报

反垄断调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我们对反垄断调查情况进行了汇报。

经过多方调查和分析,以下是我们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首先,我们对市场上的主要垄断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在电子商务领域,某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排斥、限制竞争对手的手段,导致市场竞争程度不公平。

在制造业领域,一些行业巨头通过垄断资源和技术,压制小型企业的发展,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金融领域,部分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限制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其次,我们对这些垄断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这些垄断行为导致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市场价格难以形成合理竞争,造成了市场失衡和资源浪费。

同时,这些垄断行为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抑制了创新和竞争力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提出了针对这些垄断行为的建议。

首先,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严格监管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我们对反垄断调查情况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这些问题,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谨此汇报。

此致。

敬礼。

《反垄断法》难产背后的四大难题

《反垄断法》难产背后的四大难题

跨 国 公 司 的 知 识 产 权 垄 断 使 国 内不 少 厂 家 至 今 还 立法 体 制下 ,很 多行 政部 门为维 护 自身及 所属 企 业
心有余悸 。2 0 0 2年 的 D D事件仍 惊心动魄 ,历 历在 的利 益而 出台妨碍 市 场公平 竞争 的法规 。行 政立 法、 V 目:当时 , 日立、松下 等六 大 D VD技术开 发商 向中 决 策 的垄 断就 是 我 国现 阶段 经济 领 域 中 各种 垄 断行 国几十 家 D VD生产 企业 索赔高额 专利 费。其 后 ,许 为 的 源 头 , 各 行 各 业 的 垄 断 者 总 是 能 为 自 己 的 垄 断 多 外企 和行 业联 盟 如 同 受到 启发 ,因知识 产 权 而 起 行 为从 政府 的现 行 政 策法 规体 系 中找 到合 法化 的依 的贸 易纠纷 此 伏彼 起 ,使 我 国众 多 企业 和 行业 蒙 受 据 。 行 业 垄 断 、 地 区垄 断 、 定 价 垄 断 、 招 生 垄 断 、 教 重 大损 失。据透露 ,从 上世纪 9 0年代 开始 ,在 华跨 材垄 断 、市 场 禁 入 、独 家经 营 、春 运 涨价 、牌 照 拍 国公 司 开 始 图谋 垄 断 中 国的 高 技 术知 识 产 权 市 场 , 卖 … …生 活 中各 式 各样 的垄 断 行 为 ,无 不 与政府 的 为此 ,它们 有计划 、有步骤 、有 目的地利 用专利 与技 政 策法令 相关联 。政 府作 为社会 公共权 力 的执掌 者 , 术标准等知识权 利在 中国 “ 跑马圈地 ” ,布 设 “ 区” 为 了实现 其 经济 职 能 ,对社 会 经 济生 活 中 的重 大 问 雷 和 “ 阱” 陷 ,特 别是根据 中国对外 公布 的各个 5年规 题进行立法 、决策本来是无 可厚非 的 ,但 由于计划经 划 ,提 前 向 中国 大量 申请 相 关专 利 ,实现权 利 的独 济体 制 的惯性 作用 ,现 阶段 一些 “ 条块 政府 ”在经济 占 ,迫使 中 国企业每 年花 巨资购 买专利使用权 ,大大 决 策时 ,往 往 非理 性 地过 多维 护 了 自身 及 所属 利 益 削弱 了市场竞争 力 ,在无奈 中蒙受重大 的损 失。国家 团体 的既得 利益 ,破坏 了市场 的公平 竞争。 这与现代 外 汇 管 理 局 历 年 的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显 示 , 公 共行 政立 法 中应遵循 的市场 规则 背道 而驰 。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摘要:【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

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

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

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1、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形势下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及应对

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形势下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及应对

平台经济反垄断 | 新形势下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及应对阿里被罚182.28亿的消息一出,四座哗然,这比上一个我国反垄断罚款最高纪录——美国高通公司的60.88亿元,还要高出两倍之多,然而,细观近年,国家对于垄断行为的重点打压早有苗头:一、垄断治理现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我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立法逐步完善,惩处依据渐全立法方面,《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章相继出台,浙江、上海、山东、河北等地的指导性文件也已公布,同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于2020年1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具规模。

2执法力度加大,效果成绩显著执法方面,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

其中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28件,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办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4件,调查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案件36件,加上2020年12月至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向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方式解决垄断问题的力度逐渐增大。

3司法难点凸显,即将重点推进司法方面,公开的以“垄断纠纷”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中,裁判日期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均未过百件。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王 自力 ‘


引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 l 条规定 :“ 了预 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 护市 场公平 竞争 ,提 高经济运行 为 效率 ,维护 消费者利 益和社 会公共 利益 ,促 进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 ”显然 ,预 防 和防止垄断 行为是反 垄断法 的基本 目标 , 但 反垄 断法》 对某些垄 断特别 是行业 垄断又予 以一些特殊
实施 的有 益 补 充 ,但 反 垄断 法的 私 人 实施 在 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的 反 垄 断法 中的 重要 性 和 具 体 的制 度 很 不相
同。反 垄断 法私 人 实施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是 间接 购 买者是 否有 资格 对 涉嫌 垄 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 讼 , 而这 又
是 一 个在 理论 上有 争 议 、 在 实践 中做 法 不一 致 的 问题 。《 垄断 法》 在 实施 的 过程 中也 需要 借鉴 其 他法 域 反
的规定 ,如 ( ( 断法 第 7 反垄 条就 明确 规定 :“ 国有经 济 占控制地 位的 关系国 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行 专营 专卖的行 业 , 国家对 其经营 者的合法 经营活动 予 以保护 , 并对经营者 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 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对某些垄 断行业的存在赋予 了合法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反垄断法 对某 些垄 断行 为 网开 一面?这是 因为 ,在 一般 情 况下 ,“ 防和制止垄 断行 预
会实际状 况 ,以适用 除 外制度对 诸种 利害 关系进行 平衡 协调 。 因此 ,对某 些行 业予 以反垄断法 适用 。 除外 ,与反垄 断法在实 质上 是一致 的 。 虽然 ( ( 反垄 断法 》反 的是 垄断行 为 ,而垄 断行业 的存在只是 一种 状态 ,因而 , 要在位 的垄 断经 只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我 国的反垄 断立法
陈 刚 彭 飞 ,
(. 1辽宁师 范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 62 ; . 0 9 2沈阳大学 政法学院, 1 辽宁 沈阳 10 4 ) 0 4 1
摘要: 阐述 了反垄断的现状和必要性 , 介绍 了反垄断立法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国情 出发 , 借鉴 国外的成功经验 , 体现效率优先 、 兼顾公平的法律理念 , 构建一种有效竞争的 目 标模 式。
展 趋势 和必 然 选择 。与此 同时 , 国的反垄 断立法 我
工 作也 已经 提 上 日程 , 它与 我 国 目前 的规模 经 济 战
与市 场经济 生活 , 按市 场规律 办事 。因此 , 不 在我 国 的经 济生 活 中 , 了行 业 垄 断 和 经 济 垄 断外 , 存 除 还
在严 重 的行 政垄 断 。然 而对 于垄 断行 为 的规 制 。 传
创 建我 国的 反 垄 断立 法 机 制 已经 成 为 时代 向法 制
建 设提 出 的迫切 需求 。
公 平性 。 由此 可 见 , 国市 场 经济 呈现 的 是行政 垄 我 断为 主 . 经济 垄 断 日渐突 出的局 面。 在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中 .最 为重 要 的 就是 竞 争 机
之风 有愈 刮 愈烈 之 势 。 同时 。 国计划 经 济体 制形 我
市 场竞争 。通过 市场 主导和政 府 为辅助 的并 购战 略 实 现 规模 经 济 来 增 强 国际 竞 争 力 已经 是 必 然 的发
成 的观念 和 习惯 做 法 影 响着人 们 的思 想 和行 为 。 在
经济 生活 中 , 现 为行 政行 为 不适 当地 干预甚 至参 表

我 国垄 断 现状 及反垄 断立 法的必 要性

论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论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依靠 其上级机关 的处理 ,操作 性不强 。① 一般的执法指 对于 涉 嫌经 济垄 断案 件的处 理 : 点介绍 执法 的主体和 案件 的基 重 本 处理程序 以及应 该遵 循 的基 本原则 。专 门的反垄断执 法机 关都 属于行政序 列,其处理 反垄 断案件的手段都 以行政 为主 。 ( )反垄断执法和反垄断司法 的区别 二 反垄 断执法机关拥 有广泛 的职 权 ,能够积 极主动 的对各 利 断行 为作 出反应。但它不 是最 终权 力,司法救济 作为最 垄 终的手 段发挥 着作用 : 反垄 断的执法 和司法 二者 关系 密切但 同时也有一定的区别 : 第一 ,主 体不同 。反垄断执法 主体通 常都是 依法 设立的 21 年 01 源自法商论坛 第三卷
论我 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刘学敏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07 ) 0 3 3
摘 要:目 前,外资大举进入我国,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 现行的反垄断执法面临许多挑战。在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中,
人 们对反垄断的执法 主体设置 、权 限争论 不休。我国反垄断执法程序也应对立案 、调查 、审理和裁决作 以周密的规定 。在这个 经济转型 的年代 ,反垄 断执法 中新情况、题会不 时出现 ,应该在执法 中把 公正 、公平 、效率原则加 以贯彻 。 关键 词:反垄断行 政执 法; 国外反垄 断执法设 置:原则;完 善体制


反垄 断执法 的概述
( 一)反垄断执法 的含义 执 法通常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 的执 法采狭义 的法的 执 行 。反垄断执法 主要指反垄 断执法机构处 理各种有关 垄断 事务的行 为,强 调依法办事 。需要指 出的是 ,由于垄 断有 经 济 垄断和行政垄断 之分,我 国现 在对行政垄 断的处理还 主要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要论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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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陈丽洁(法学博士、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经验的方法,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垄断形式加以概括,结合中国国情用列举方法表明法律对垄断的禁止态度。

我认为,对垄断进行定义,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二是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三是垄断涵盖的内容,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

各国立法者及反垄断执法者,往往将规模经济、经济情势和世界贸易中的市场份额等因素纳入垄断认定的视野,也在客观上使垄断定义因国家不同而不同,甚至一个国家内也会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四是引进外来的规则、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

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尽量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保持一致,中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的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法是否应适用于所有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二是对那些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者领域如铁路运输、电信、电力、煤气、供水等是否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三是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之内。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缩小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各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例如,公用事业(含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但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允许新的竞争者进入,同时限定这些行业适用除外的行为范围,即并非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所有行为都适用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要适用反垄断法。

对这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继续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

最后,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

因此,中国反垄断立法既要将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纳入调整范围,也要将中国转轨时期特有的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同时,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还应当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垄断协议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简单地说,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

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

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

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主要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等,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因此,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

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

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四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

一种是低度立法原则。

反垄断法并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才予以规制。

如德国、韩国、波兰、匈牙利、台湾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采用低度立法,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种是高度立法原则。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也进行规制,即对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强制解散,消除市场支配地位。

或者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后,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如果执法机构认为该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或使竞争受到了削弱,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作出解散的决定。

美国、日本以前实行高度立法原则,规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即违法,即本身违法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也开始转向合理原则,即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当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才违法。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相对淡化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

因此,中国应顺应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采取低度立法原则,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

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垄断,促进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又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还可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产生垄断,从而窒息竞争。

五关于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

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

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之一,对于反垄断法是否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根源是体制问题,不是法律所能解决得了的,行政性垄断归根到底是一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

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没有行政性垄断一说。

因此,反垄断法不应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应当将行政性垄断作为规制的重点。

虽然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危害非常大。

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且容易导致腐败,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十分突出,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应当说,行政性垄断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

但是,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又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十分重视反行政性垄断问题,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的反垄断立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六关于企业集中的控制在国外的反垄断立法中,企业集中是指企业兼并或经济力量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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