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3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明确公司披露信息的目标,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并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原则,如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等。
2. 披露信息的范围:明确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上证发[2017]32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7〕32号)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详见附件)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
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核。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中国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设立了一系列的审核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
下面将对上交所的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真实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相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得作假;准确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不能出现明显错误或误导性的表述;完整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包含所有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有遗漏;及时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滞后。
其次,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
可比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公司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和分析;解释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清晰地表达相关事件的经济和法律含义,方便投资者进行决策。
第三,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点信息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多样化的,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披露足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数据、重大事项、风险提示等,以满足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评估。
第四,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交所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审核,确保上市公司的行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交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交所abs信息披露指南
上交所ABS信息披露指南1. 引言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是指以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它将一系列资产捆绑在一起,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将这些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
上交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作为中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之一,对ABS产品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导。
本指南旨在为ABS发行方提供信息披露的指导,以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ABS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ABS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交所要求ABS发行方在发行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以下是ABS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1 发行人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公司背景信息,包括注册地、成立时间、主要股东等。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ABS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种类、规模、质量等。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ABS产品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2.2 资产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种类、规模、质量等。
•发行人应披露资产的评估方法和结果,以及评估机构的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2.3 ABS产品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披露ABS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等。
•发行人应披露ABS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和风险分配方式。
•发行人应披露ABS产品的评级情况,以及评级机构的信息。
3. ABS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ABS信息披露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包括发行人信息、资产信息和ABS产品信息等。
3.2 审核和评估上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发行人的资质和信用等。
3.3 披露公告上交所将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要求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包括发行人信息、资产信息和ABS产品信息等。
3.4 监管和监督上交所将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披露要求和周期
1. 上市公司需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必须披露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3. 信息披露周期分为日、周、月、季度和年度等不同级别。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1. 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信息披露。
2. 公司可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有关信息后,同时在公司网站、公众号或其他方式上发布相应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 公司财务报告、业务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必须披露。
2.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重要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四、信息披露的审核和追溯
1.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由核心信息披露人提交,上市公司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信息将会进行处罚。
以上是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概括,公司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
2.及时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或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这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性。
3.公平性: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提前泄露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内幕交易。
这是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平等传播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这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获取和理解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5.自愿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披露一些信息,如公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
这是为了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6.合规性: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
严格遵守这些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度
报告预计披露时间的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年度
报告披露期结束前的两个月内,即在每年的2月底前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需
要提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说明披露时间,经上交
所同意后方可延期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在年度报告披露前根
据相关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业绩的预计情况、业绩变动的原因、业绩预计的依据和预计的准确性等。
上市公司必
须严格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履行年报预报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秩序的
稳定。
同时,上交所也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年报预报披露规则的
上市公司进行相应的监管和处罚。
总的来说,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
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时间要求和披露内容的规定,以促进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环境。
202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有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其注册地证监局的必要性不足,建议删 除相关要求。经研究,考虑到新《证券法》保留了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相关要求,而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主要方式,为与《证券法》保持一致,《信披办法》保留了有关规定。相关意见 未予采纳。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章规定,系统完善了 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授权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对于自愿披露行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等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违法 违规成本,这些都需要在《信披办法》贯彻体现;
二是着重解决信息披露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个别上市公司滥用自愿披露“蹭 热点”、董监高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集体发表异议声明等突出问题,需要在《信披办法》中作 出针对性安排;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年报预报的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重要制度之一。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就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分析。
一、背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通过证券交易进行资本运作。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透明等问题,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中国证券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其中包括了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上交所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固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预报,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通过年报预报披露,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的业绩表现,帮助其做出更加准确和理性的投资决策。
二、内容1.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每年度对外公开披露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详细资料。
根据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业务等基本信息;(2)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3)经营状况:业务发展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份额等相关信息;(4)风险提示: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的讨论和分析。
(1)业绩预测:公司未来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的预测;(2)成长计划:公司未来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和目标;(3)风险预警:对未来一年度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预警和说明。
三、意义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的实施,对于公司、投资者和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对于公司而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有助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诚信度。
上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上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其规章制度、规则和有关监管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一部分,《上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概要说明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关于业绩预告时间及价格的披露要求。
一、本规则发布的目的(一)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运作。
(二)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设,Reducing Information Assymmetry原则。
二、定义(一)本规则所称的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其最新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信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实现的利润及有关信息的比较性预测。
(二)披露单位,是指符合上交所申报审核及挂牌要求的上市公司;披露价格为指披露单位挂牌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不含稀释)价格。
三、业绩预告披露范围(一)一般业绩预告披露应当至少覆盖披露单位在披露时点未来12个月的业绩预告。
(二)特殊情况下,披露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覆盖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
四、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一)一般业绩预告披露,披露时点应当在当期完成财务报告编制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二)股权变动、特殊事项或重大对外投资引起的业绩预告变动,披露时点应当在有关变动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三)其他重大事件影响预告业绩发生变化的,披露时点应当在确定有关变动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四)公司股价在近期内出现特别波动的,披露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披露。
五、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一)披露单位应当披露注册资本及增资后资本,披露期间实现的总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二)披露单位应当披露披露期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金融风险;(三)披露期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披露单位应当披露本规定所称的业绩预告;(四)披露单位应当按照业绩预告形式披露本规定所称的业绩预告,披露具体内容应当视披露期限而定;(五)披露单位应当对披露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核实,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前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市场中参与者获取关键信息的主要途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和信誉度。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披露行为,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流程设计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指引。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以下是上市公司需要制定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管理文件。
2.保密制度:保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3.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情优势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建立内幕交易制度可以规范内部管理,减少内幕交易。
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互信关系。
信息披露工作指南1.确认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司官网、上交所披露平台、证券信息披露网站等,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
2.制定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披露必要信息。
3.披露时间和频率:公司应该在法定时间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应及时查看披露后反馈信息,为未来信息披露做出改进。
实际操作1.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件的策划和执行。
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和财务会计等。
2.信息披露流程设计:将信息披露流程恰当地分配给各个部门,落实流程执行,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3.常态化反馈和修订:不断迎合市场需求,时刻关注投资者心理需求,保持更新状态,及时修订和迭代管理制度。
其他上市公司应该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加强规范管理。
本指引旨在指导上市公司合规性管理,除此之外,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条件进行积极创新,建立兼顾自身管理需求和市场期待的更加系统、健全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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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
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十条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