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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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第三节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劳动法的每一项制度都与劳动力问题相关。促 进劳动力的开发、配置、利用,是劳动法的调整任务,而对劳动力的拥有者即劳动者的保护与救 济,又是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
劳动力也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劳动者、劳动权一起构成劳动法学的范畴体 系。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意义上的范畴,劳动权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范畴,劳动 力是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意义上的范畴。三者相互联结,互为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另外两个都会落 空。劳动法学应强化对这三个基本范畴的研究,尤其要加强对劳动力问题的创新探讨,解放思想 、转换视角、实事求是、立足国情,将劳动力问题的法学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总则
第三章 劳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劳动力市场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 第三节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一、劳动力的概念
劳动力是蕴含于劳动者体内的创造力,是人的一种能力。劳动力是 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也称为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劳动力不 是劳动者,不能混淆二者的本末关系,抹杀劳动法律关系主客体的界 限。 劳动力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由四个部分构成:体力、智力、知识、技 能。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二、劳动力的特点
劳动力作为一种人力资源,与其他物质资源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物性 (二)创造性 (三)时效性 (四)再生性 (五)条件性
第二节 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
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同时 也应该承认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意义有二:一是分离劳动者和劳动力 两个概念,为劳动力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奠定基础;二是 为劳动力市场概念的确立和实践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承认劳 动力是商品的实践意义有三:一是切实把劳动力作为具有价值 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纳入市场交易体系,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价值, 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二是把劳动力作为一种经济资源、 一种生产要素来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三 是推动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刺激劳动力成本的投入,有助 于提高劳动力的质量,促进我国从劳动力资源大国转向劳动力 资源强国,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013 就业与就业促进(★★★一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就业】【1207名】【1604名】【1704名】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2.简述劳动就业具有的特征:............【1304简】(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4.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5.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6.《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

014 就业与就业促进义务主体(★★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简答)1.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1)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简述政府..:【1207简】..的.原因...........主体....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3.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第三章 劳动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三章 劳动法的地位与体系

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的渊源
1、劳动法的形式体系
• ——有学者认为劳动法的渊源有:(1)宪法;(2)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规章;(4)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 (5)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6)有关的法律解释; (7)自主性规范(包括集体合同、劳动合同)(8)习惯 法;(9)判例法;(10)条理法。 •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 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地 方性劳动法规、劳动规章,以及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 工公约。
• ——按照立法机关(或不同的效力),可以将 所有的劳动法归纳划分为劳动基本法、劳动法 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等层次。 • ——按照劳动法文件的体例和功能作用,可以 归纳划分为劳动实体法、劳动程序法、劳动监 察法等。 • ——按照劳动法的内容,可归纳划分为劳动标 准法、劳动关系法、职业保障法等。 • ——按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可归纳划分为企 业劳动法、公务员劳动法、科技人员劳动法、 船员劳动法、家内劳动法等;或归纳划分为全 民职工劳动法、集体职工劳动法、私营企业劳 动法、涉外企业劳• • • •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配套立 法 • (5)解释、批复、行政解释、复函 • (6)地方劳动立法
2、劳动法律体系
• (1)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体系是现行劳动法规按 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形成多层次、内容和谐、 结构严密的有机统一体。大致包括:A.劳动就业法; B.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C.工资法;D.劳动保 护法;E.职业培训法;F.社会保险法;G.雇员参与 管理法;H.工会法;I.涉外劳动法;J.国际劳动法; K.劳动监察法;L.劳动争议处理法。 • (2)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立法起 “指导”作用,而不是起约束作用。设计劳动法律 体系、对劳动法律体系如何表述,一般是法学家的 事,而不是立法机关开展立法活动的必经程序。比 较常见的表述有: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3章

劳动法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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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第三章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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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中国工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和《暂行 工厂通则》的颁布 二、国民党政府劳动立法
1. 2. 3. 4. 《团体协约法》,即“集体合同法” 《工会法》。 《工厂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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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1. 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 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3. 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4. 全面地规范劳动工作,将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5. 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恶性案件的发 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6.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国际上展现具有 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提高我国的国际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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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资,第46条至第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至第57 条。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58条至第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条至第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条至第 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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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条至第84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条至第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条至第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106条至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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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的实施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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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劳动法的转 法的 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 20c下半期 下半期
4、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 法律援助】 纠纷的机构 【法律援助】 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 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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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劳动法的发展与现状 一、劳动法的形成
1、劳动力、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 2、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原始社会无 奴隶社会无 封建社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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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产生
1、资本原始积累时期 、 本原始积
规” ——14c中叶至18c末的“劳工法 14c中叶至18c末的“ 14c中叶至18c末的 乞食证”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乞食证 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强化剥削 其本质不是保护劳动者的人 权,而是将劳动视为应尽的 义务, 义务,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 法性质完全不同。 法性质完全不同。
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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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劳动法的转 法的 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 20c下半期 下半期 1、二战结束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宣 布建立不同模式的福利国家,对劳动者的 保护开始以人权为中心向更深层次发展。 2、20c70年代后,英国开始实行新自由主义 经济政策,削减福利开支,放宽劳动标准。 3、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产生了影响。
3、《社会保险法》已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7月1 、 社会保险 得通过 将于 年 月 日正式在全国实 日正式在全国实施 21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一、什么是国际劳动立法? 是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二、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 三、国际劳工组织 际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工时立法的意义
1.保证工作、生产的良好秩序, 1.保证工作、生产的良好秩序,为社会财富的创 保证工作 造提供时间的保证; 造提供时间的保证;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 极性; 极性; 3.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提高工时利用率; 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3.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 违反工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 违反〈 年劳动部颁布的《 (3)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工 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36小时的 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应给予警告, 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 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的,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第三章劳动法主体

5第三章劳动法主体

(3)劳动者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和根据不同; 终止的时间和原因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列举式立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 有平等性。《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立法上体现 了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4)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弊端、市场经 济缺陷、城乡隔离、社会价值理念滞后等 因素,使得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 相对平等阶段。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歧视现 象严重背离了《宪法》、《劳动法》的平 等性理念。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 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团结权)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 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 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谈判权)
5、其他劳动服务机构
上述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空间划分
(1)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工作中)
(2)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寻找工作过程中) 按权利行使主体划分 个人享有的权利和共同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一、单选1.因下列因素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是( )A.乙肝病毒携带者B.小学教育程度C.不符合录用条件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2.下列人员中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是( ) A.少数民族人B.退役军官C.残疾人D.农村剩余劳动力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的工作有( )A.文艺工作B.个体经营活动C.建筑工作D.餐饮服务工作5.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形是()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C.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D.某职业介绍所招用职员6.下列关于劳动就业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A.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就业的资格B.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C.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D.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不以合法为前提7.下列关于劳动就业服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生产自救、就业训练等B.就业服务的对象包括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及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C.提供就业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D.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二、多选1.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促进就业的方针是( )A.劳动者自主择业B.市场调节就业C.政府引导就业D.政府促进就业2.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对象的有()A.失业劳动者B.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C.在职的劳动者D.企业富余人员3.劳动就业的特征有()A.劳动就业必须出自公民的自愿B.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C.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D.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4.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特殊群体包括()A.残疾人B.少数民族人员C.未成年人D.农村剩余劳动力5.用人单位因为下列因素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就业歧视的有()A.少数民族B.已婚未育女性C.不符合录用条件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6.为了维护公平就业,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特别扶持和援助的人员包括( ) A.海归人员B.少数民族劳动者C.残疾人D.传染病病源携带者7.某私营企业从社会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4名女性求职者因性别原因而未被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期满后继续从事工作的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发展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保护未成年人、女工和其他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建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五)劳动报酬;(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七)劳动纪律和劳动纠纷处理办法;(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交付劳动合同副本。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一)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二)实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完成情况和工作量、质量,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贡献确定工资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正文内容继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劳动合同范本》2.《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3.《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一、劳动就业概述1、劳动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关系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动就业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一般来说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其中的失业保险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国际劳工组织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机件故障等原因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劳动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慈善性劳动人员及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不是就业保障的对象。

与劳动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失业,是指凡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另一种是半失业,是指因暂时缩短工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暂时中止工作造成的收入中止或收入减少,但并未因为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原因而中断就业关系的状态。

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失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不满法定就业年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其他依法不予以保障其就业的人员,均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法第三章
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劳动就业的立法状况?促进就业的专项立法各国促进就业的单项立法?德国就业促进法?西班牙基本就业法案?意大利促进就业法令?秘鲁就业促进法?匈牙利促进就业与失业救济法?波兰就业与失业法?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我国劳动就业法的立法状况?1994年职业指导办法?1995年就业登记规定?1998年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2000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可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 质是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安置城镇失业 人员就业为主,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 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 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他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服务型企业, 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 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 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支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法 第三章

三、工会的职责 参与民主管理 集体合同谈判 指导劳动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一、概念 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种类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 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 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劳务法律关系。 (三)、团结劳动法律关系 指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劳动 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参 加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1、劳动者及其团休 2、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 义务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部位在实现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 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公力干预 之后的私法关系

2、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定 (2)劳动关系离不开劳动过程 (3)劳动关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的特征 (5)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自考《劳动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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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在劳动问题上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通过国际协商进行约束,是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而提出的。

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是重要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联合国和区域性制定的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协定等,也是国际劳工立法的组成部分。

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等所涉及劳工问题的相关内容。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劳工问题,国与国之间也需协商签署一些双边协定或条约,如欧洲一些国家之间涉及移民、海员、社会保障、劳工纠纷等内容的协定或条约。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当时一些国家陆续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也发展起来,必然加剧了国际间的贸易竞争。

与此同时,各国工人运动也在发展,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如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郎及社会活动家李格兰等。

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此项倡议因各国间意见分歧未能实行。

1889年瑞士政府又联合一些国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由于德国要求在柏林召开,因此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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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

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要求就业的主体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

这是就业的主体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作为就业的内容。

例如,从事卖淫、贩毒、打手、聚众赌博等活动,就不是就业。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就业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

例如,公民为自己洗衣服等家务劳动、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刑事罪犯从事改造性质的强制劳动,就不是就业。

二、就业促进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一)就业促进的目标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充分就业这个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后,在经济学中逐渐被普遍使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按照现代经济学理论,根据失业的具体原因和特点,失业一般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

非自愿失业一般包括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①、市场分割性失业(以二元劳动力市场型为代表)等。

现代经济学家把主要由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引起的失业率称为自然失业率。

我们在运用自然失业率概念时,必须明确:自然失业率绝不是一个固定的永远不变的常数,自然失业率并不是最优失业率。

自然失业率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自然失业率很可能高于最优失业率。

所以,应采取措施使自然失业率降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正因为如此,应把充分就业理解为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最优的自然失业率和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所以,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二)就业促进方针《就业促进法》总则第2条进一步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等。

第二节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一、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一)政府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理由如下: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劳动力市场理论和实践表明,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是高效的,正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才使就业关系基本上处于正常运转之中。

然而,市场又并非是万能的。

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固有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它往往不能从整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出现供求动态性不平衡是一种必然的市场现象。

历史的经验教训已使得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在治理“失业”问题时,都倾向于采用“两手(市场和政府)都要硬”的办法来解决,合理地寻找就业政策与劳动力市场运行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失业一般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

如果是自愿失业,就不存在就业促进问题。

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非自愿失业,都对个人和家庭、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

这是因为,对个人和家庭来讲,就业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其生存权的根本途径,失业的代价就是收入的减少和生活水平的下降。

工作不仅对劳动者个人重要,而且是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主要手段。

如果政府和社会不能为这些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他们的家庭将会不可避免地陷入贫困之中。

对于社会来讲。

过高的失业率还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包括将会产生各种病态或畸形的社会现象,诸如赤贫,失业者自信心、自尊心丧失,家庭破裂,自杀,对政府不满,犯罪乃至暴乱、社会政治动荡等等。

从整个经济来看,失业在经济上的最大代价就是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的减少。

失业表明劳动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且无法弥补,愿意工作并且有能力工作的人没有被用于生产,结果造成宏观经济效率损失。

所以,为了防止和解决失业,政府应予以积极的关注,采取积极的措施。

了.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就业问题总量之大、矛盾之复杂,是任何国家都未曾遇到过的。

我国政府就业促进任务十分艰巨。

就业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

①二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

三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城市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解决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性职业所需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

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加突出,技能人才短缺的现象尤其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阻碍产业升级、提高创新能力的“瓶颈”。

同时,国际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变数,也将对一些地区和行业的就业产生影响。

四是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五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

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

此外,退役军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等问题也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了挑战。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就业促进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从这几年我国开展就业工作的情况看,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社会中介组织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许多政府做不了或解决不了的就业问题,依靠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履行社会义务就能做到和解决。

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1)“人力资源市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协调各方面意见后确定的表述,是对原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

(2)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o(3)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4)相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①2009年年底以来,随着订单的恢复,我国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企业招工形势严峻起来,工人缺口数以万计,连以前供应充裕的普通工也日渐抢手。

对此,在2010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当前的用工荒是区域性、行业性和阶段性的。

他同时强调,当前的用工荒绝不意味着劳动力市场根本的转变,劳动力供大于求依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保持就业岗位增长还是最主要的任务之一,也是非常困难的任务之一(摘自《社部副部长胡晓义:用工荒是发展的烦恼》,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3月9日)。

会组织。

它们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就业主体主要是劳动者,自主创业者相对而言只是少数。

但自主创业的连锁就业效应不可忽视。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条件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其必须具有劳动能力;(3)其就业必须是自愿;(4)其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其就业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体参见上文劳动就业的特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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