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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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

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

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

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

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要求就业的主体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就业的主体

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

能作为就业的内容。例如,从事卖淫、贩毒、打手、聚众赌博等活动,就不是就业。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

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就业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例如,公民为自己洗衣服等家务劳动、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刑事罪犯从事改造性质的强制劳动,就不是就业。

二、就业促进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一)就业促进的目标

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充分就业这个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后,在经济学中逐渐被普遍使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按照现代经济学理论,根据失业的具体原因和特点,失业一般包括

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非自愿失业一般包括摩擦性

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①、市场分割性失业(以二元劳动力市场型为代表)等。现代经济学家把主要由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引起的失业率称为自然失业率。我们在运

用自然失业率概念时,必须明确:自然失业率绝不是一个固定的永远不变的常数,自然失业率并不是最优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自然失业率很可能高于最优失

业率。所以,应采取措施使自然失业率降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正因为如此,应把充分就业理解为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最优的自然失业率和自愿失

业的就业状态。所以,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

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2)通过实行城

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

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二)就业促进方针

《就业促进法》总则第2条进一步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

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

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等。

第二节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一)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理由如下:

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劳动力市场理论和实践表明,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是高效的,正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才使就业关系基本上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然而,市场又并非是万能的。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固有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它往往不能从整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市场调节机

制的缺陷和失灵,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出现供求动态性不平衡是一种必然的市场现象。历史的经验教训已使得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在治理“失业”问题时,都倾向于采用“两手(市场和政府)都要硬”的办法来解决,合理地寻找就业政策与劳动力市场运行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失业一般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如果是自

愿失业,就不存在就业促进问题。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非自愿失业,都对个人和家庭、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对个人和家庭来讲,就业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其生存权的根本途径,失业的代价就是收入的减少和生活水平的下降。

工作不仅对劳动者个人重要,而且是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主要手段。如果政府和社会不

能为这些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他们的家庭将会不可避免地陷入贫困之中。对于

社会来讲。过高的失业率还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包括将会产生各种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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